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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企業外匯報價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13 18:44:17

外匯管理制度的收付匯具體規定有那些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實施規則
1996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監管,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予以辦理結匯。
第四條 對於未有規定及未經批准可以結匯的資本項目項目的外匯收入,銀行不得辦理結匯。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未戲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不得售匯:
一、購匯者為非居民,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捐贈進口項下購匯;
三、購匯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易貨貿易項下購匯;
五、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購匯;
六、貿易項下購匯者無對外貿易經營權;
七、其它不符合《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的購匯。
第六條 關於貿易項下售付匯有效商業單據及有效憑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購匯,付匯時憑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辦理。若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應當提供相應的代理協議。
四、銀行售付匯後,應當在上述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將售付匯的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留存。
五、分期付款項下售付匯,只能在一個銀行辦理。銀行在每次售付匯後應當在正本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上簽注售付匯金額、日期、簽章並留存單證復印件,正本單證退付匯單位,俟合同付匯完畢,留存正本單證。
六、銀行保存正本售付匯單證的期限為兩年。
七、遇有下列情況,銀行不得辦理售付匯。
1.各種單證不符;
2.單證為非有效單證;
3.單證不齊全、模糊不清或者經塗改;
4.購付匯金額超過報關單或有效憑證金額。
第七條 購匯只能在購匯單位注冊所在地銀行辦理;特殊情況需異地購匯的,需經購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異地購匯時,應當將核准件抄送購泯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列外匯收支,需事先報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一、單筆現鈔結匯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
二、單筆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
三、遠期收匯超過365天。
第九條 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進口項下預付貨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到岸價格)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銀行可以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核銷單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的進口預付貨款,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二、出口項下支付未超過合同總金額(離岸價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規定比例但未超過1萬美元的,銀行可憑合同、傭金協議直接辦理售付匯。對於超過上述比例,同時超過1萬美元的傭金,銀行需憑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辦理。
第十條 建立銀行內部監管制度
一、各銀行總行應當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本規定,並按照審售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制定本行系統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操作規程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實行;各銀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規程需經其上級行批准並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二、銀行應當建立對所屬分支行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分支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建立異常情況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況,銀行應當及時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一、國內單位結、售匯金額突然增大,結、售匯頻率加快或者結、售匯金額明顯超過其正常經營水平。
二、購匯單位使用巨額人民幣現鈔購匯。
三、購匯單位月累計提取現鈔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四、購匯單位在規定比例內頻繁預付貨款和支付大額傭金。
五、銀行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抵觸者以本規定為准。

⑵ 銀行結匯的手續費標准

銀行結匯是不會收取手續費的。

企業將外匯收入按當日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銀行收取外匯,兌給企業人民幣。我國一直使用結匯制。

銀行結匯是指企業將外匯收入按當日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銀行收取外匯,兌給企業人民幣。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結匯制。

但是現階段的結匯制有兩個特點:

一是在結匯的同時取消了外匯留成和上繳,取消了外匯額度管理;

二是外匯指定銀行取代中央銀行結匯,結匯所需本幣資金由外匯指定銀行自行解決,中央銀行不再提供。

(2)銀行對企業外匯報價規定擴展閱讀: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於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

1、收妥結匯或收妥付款

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將單據移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匯通知書(Credit Note)時。

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銀行並不墊付資金,這即為收妥付款。這種方式不利於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 但是這種方式對議付行來說相對安全所以經常運用。

2、定期結匯

定期結匯是指我國銀行根據向國外銀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例如銀行審單認可後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動將應收款項結算成人民幣記入外貿企業帳戶。

3、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方)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外貿公司。

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貨款。銀行敘作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但是目前銀行對信用證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證,所以這種結匯方式目前已經不多用。

⑶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⑷ 國家和銀行對外匯的結匯有哪些規定

對外匯的結匯有一個每人每年5萬美金的結售匯的限制,還有如果是投資公司匯來的外匯,銀行可能會扣下你的資金,其他是沒有的

⑸ 對公合同需要支付給外國公司外匯的,需要提供哪些憑證材料去銀行購匯

進口單位要在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的,應該提交進口單位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回口付匯備案表答(如需); 進口合同、發票; 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貨到付款方式)。

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國內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受外匯局直接管理(其中資本金結匯授權銀行操作),經常項目外匯業務銀行直接辦理。其中10萬美元以上的特殊服務貿易購付匯、1萬美元以上取現鈔,同時超過10萬美元、合同金額10%的傭金支付等業務需外匯局核准。

(5)銀行對企業外匯報價規定擴展閱讀

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的6項禁令包括: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回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⑹ 中國銀行今年突然收取企業外幣費用,請公布相關規定

中國銀行今年突然收取小企業外幣賬戶的月度管理維護費,

直接扣走美元,

相關規定可上中國銀行官網查看。

有詳細介紹。

⑺ 外貿出口企業外匯牌價以哪個銀行為准 急用

各個銀行的外匯牌價不一樣,這是一個場外交易(OTC)的市場,不是像交易所專那樣屬的統一的場所的,所以各個銀行報價不同(取決於他們的倉位,對市場的看法等等)。央行有個基準匯率,商業銀行據此浮動一定比率。但是因為這是一個流動性非常好的市場,所以各大銀行的報價差別非常小。具體匯率牌價可以參考你業務所在銀行當日的外匯牌價,一般是20秒一刷新.

⑻ 外匯報價是怎麼產生的

外匯報價是銀行依據自己的外匯負債(即存款)和外匯資產的風險控制標准來決定的。為了防止擠兌或者其它的風險,銀行的外幣儲備必須有多樣性,這給銀行的經營帶來了極大的市場風險,所以一般的銀行針對其持有的每一種外幣都會有一個風險控制額度。

比如說一億美元(風險控制額度±10%),當某種貨幣的持有量高出或者少於風險控制的允許范圍的時候,銀行就必須對外平盤,使得該貨幣的持有量處於可控風險的額度內,這時候銀行會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以及自己所希望的市場價格和自己所需要的數量來制定自己對於該貨幣的報價,這個報價可能會和其它銀行的報價相近,也可能會和其它銀行的價格相差很遠。

當某種貨幣的匯率對於銀行非常有利的時候,銀行會考慮以這個價格來交易這種貨幣,但是由於存在數量、期限等諸多問題,所以大多數時候我們在路透社和bloomberg看見的報價都是協議價,或者意向價,是否能夠按照這個價格成交,還是未知數。銀行向自己的客戶的報價,往往是銀行可以接受的、又容易立刻對外平盤的價格,並且在數量上,遠小於自己在這種貨幣上的風險控制額度,一旦出現客戶的交易量過大的時候,交易員會告訴你另外一個價格。

外匯的交易是詢價交易,也叫協議交易,銀行對外的報價也是獨立的,銀行針對每一個客戶的報價也都是獨立,我們所看到的報價,大多是綜合多個銀行的報價集中體現出來的,對於交易的獨立個體,銀行可以單獨向這個個體報價,當然銀行也可以針對某個特定的群體報價。

雖然整個外匯市場每天的交易量超過2萬億美元,但是絕大多數交易員或者報價員在交易的時候有交易額度授許可權制,一旦他在這個時間段的交易額度不夠了,她還會冷冰冰的告訴你,「現在沒有價」。

目前報價方式

詢價:發出詢價價格,等待其它銀行回應,或者向某一個特點的目標(其它銀行、經紀商、客戶)發出詢價價格,等待其回應,這個價格會體現在路透社或者bloomberg的終端上,同時也會體現在他們的通訊系統中。這個價格是個單向的價格,這種報價方式往往發生在交易員(dealer)的規定的授權額度或者某種貨幣風險控制額度不足的時候。

報價:報出自己目前的買賣價,等待他人的回應,一般情況下,我們在某些保證金交易平台、銀行網站上看到的報價,因為報價人並不知道你是買還是賣,這種報價直到報出該價格的交易員(dealer)的授權額度滿了或者該貨幣的風險額度達到一定的水平了以後該交易員的報價才會改變。

撮合價:一般發生在經紀商的對外報價中,經紀商會將價格最相近(但不一樣)時間最相近(可能是同一時間)的兩個報價放在一起進行撮合,然後對外報 價,等待交易雙方的回應。由於這里有個數量的問題,所以一般情況下經紀商會提出自己所希望數量要求,如果經紀商非常想促成交易雙方的交易那麼他會用自己的資金補足數量上的差異,這個價格也會體現在路透社或者bloomberg的終端上。

中國國內外匯報價

在我國,外匯牌價是指外匯指定銀行的外匯兌換掛牌價,是各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中間價以及國際外匯市場行情,所制定的各種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買賣價格(各分行、支行與總行外匯牌價相同)。這種價格在同一天中不會變動,但在不同的日期則可能有變動。

投資者所知的「個人外匯買賣行情」,則是外匯指定銀行所顯示的外幣與美元之間的交易價格,以及美元之外的兩種外幣之間的交叉匯率。這種價格是不斷變動的,類似於股市行情的不斷更新,因此這種價格在一天中有最高價和最低價。「個人外匯買賣行情」實際上是國際外匯市場在國內某地區、某外匯指定銀行的局部延伸,它作為能即時成交的「市場價格」,變動性較大。

需要注意的是,匯率的報價是由銀行等做市商根據外匯交易市場的實時行情報出來的,類似於路透社這樣的外匯交易終端平台,其撮合的也只是做市商和做市商所報出來的外匯價格和數量,普通的機構和個人由於在交易數量上很難達到條件,因此根本進不了這些終端平台,更不可能直接成交,只能接受經紀商或銀行的報價,才能同經紀商或銀行達成交易。

與交易者進行交易的不是另外一個交易者,而是銀行或經紀商。即使交易者在經紀商那裡開設賬戶並進行交易,經紀商也多數是在跟國際性大銀行進行交易,當國際性大銀行內部的外匯買賣產生溢出現象時,才會將多餘的買盤或賣盤及其價格,拿到路透社交易系統里去詢價和交易,為交易員即時顯示世界各大銀行外匯買賣的參考數據。此匯價只為參考價,不是交易者參與市場交易的成交價格。

⑼ 外匯,5萬的規定是怎麼理解的

外管局的文件規定總則的第二條明確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回年度總額管理答。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以上是原文)
直白的說,對外匯款屬於購匯范疇,也就是說你用人民幣向銀行購買外匯,金額是5萬美元/年,文件說的非常清楚。
你賬戶里有美金,換成人民幣,屬於結匯,也就是銀行將外幣賣給你,金額也是5萬美元/年,但是賬戶里有多少美金是沒有限制的。(數額特別巨大的話,外管局也會查一查究竟是什麼原因如此大的資金)
具體的如果高於這個5萬美金的部分,民間還是有很多方法可以處理的。今年國家開放溫州試點個人境外投資,結果很快就夭折了,可見國家對於這方面是非常謹慎的!
如果還有不明白,可以HI我

⑽ 對於銀行方面關於外匯交易是怎麼個規定的

簡單點說吧,個人換匯不能超過5萬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特殊需要的要申請。中內國禁止外匯買賣容,在中國境內的互聯網外匯買賣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在國內銀行開設的特殊的外匯買賣保值業務,國內存在手續費和點差,點差表現是與匯率的差價大約在0.00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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