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可以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網站上去看看。國家發布的相關政策都在上面。
❷ 外商投資企業用外債可以償還境內銀行人民幣貸款嗎有相關文件規定嗎謝謝
用外幣可以換人民幣啊
❸ 請教個人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相關政策
銀行辦理接受此類擔保放款時要麼在接受擔保時要求擔保人提供可以結匯的回相關資料答,要麼就要承擔主債務人無法還款需要擔保履約時無法順利結匯的合規風險------需要以銀行自身結售匯的名義申請,不容易批准。還有一種就是走訴訟的渠道,用司法來對抗行政。
❹ 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介紹
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含備用信用證)或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匯質押,由銀行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放的人民幣貸款。
❺ 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貸款簡介
二、幣種、匯率、期限和利率
(一)借款人提供的質押外匯幣種及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保證的幣種僅限於美元、歐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鎊以及其他能夠自由兌換的外幣。
(二)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人民幣匯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期人民幣基準匯率;外匯擔保履約時匯率為當日中國工商銀行掛牌外匯買入價。
(三)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外債項下資金用於質押時,人民幣貸款的到期日不得遲於外債的到期日。
(四)外資金融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保函應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至少半年至2年到期。備用信用證應自貸款到期日之後至少15天到期。
(五)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和質押外匯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利隨本清。
三、貸款金額的確定
(一)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主債務金額為貸款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貸款金額應根據質押外匯金額或外資金融機構保證外匯金額及文本條款,在貸款合同中以特殊的約定條款來確定。
(二)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合同文本應同時使用提前到期的特殊約定條款,包括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和特殊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
1、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是指借款人不依照合同規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在貸款人提示後15日內仍不支付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主債務提前到期。
2、特殊的提前到期約定條款,是指一旦發生匯率波動,導致擔保金額不足以覆蓋貸款主債務,借款人需立即償還擔保不足部分人民幣貸款或追加擔保金額直到擔保金額足以覆蓋主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主債務提前到期。
(三)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質押外匯折算金額的95%。外資金融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其保證文本原則上應為匯率敞口格式,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
四、審查與發放
(一)借款人必須是已在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資本金已按期足額到位且未減資、撤資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借款人提供的外匯質押來源僅限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除外)內的資金。
(三)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
(四)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及人民幣結算賬戶。以經常項下外匯收入作質押時,質押外匯金額與外匯結算賬戶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外匯結算賬戶的最高限額。
(五)經辦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的分支機構應設外匯質押專戶,借貸雙方不得採取活期存款止付的方式辦理質押。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合同執行期間,借款人不得擅自動用外匯質押專戶中的款項。
(六)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信用保證,應是無條件、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對借款人人民幣貸款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書面擔保。
❻ 外匯管理知識你知道多少
想要炒外匯賺錢就必須掌握更多的外匯管理知識,下面總結了一些常見的外匯管理知識供您參考,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則?
答:一是堅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吸收近年來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並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政策空間。二是圍繞宏觀調控的重點,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三是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
2、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是什麼?
答: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3、標有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是否可以作為境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答:可以。
4、銀行在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答:(1) 對於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發生的結售匯業務,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後,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2)對於未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單筆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後,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
5、對於境外個人姓名太長,無法完全錄入姓名欄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在「姓名」欄錄入姓名簡稱,在信息錄入頁面「備注」欄中錄入全名。
6、境外個人購匯是否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答:境外個人購匯目前暫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管理,銀行為其辦理業務不需將相關交易信息錄入系統。但外匯局今年將把境外個人購匯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屆時應通過系統辦理境外個人購匯。
7、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都有哪些憑證要求?
答: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綜發[2006]32號辦理。
8、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指外幣現鈔、信用卡、旅行支票結匯後未用完的人民幣。
9、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僅限於本人賬戶之間、個人與直系親屬賬戶之間的劃轉;如劃轉賬戶屬於同一主體類別的,按《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要求辦理;如劃轉賬戶分屬於境內個人、境外個人,還需符合《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賬戶內資金匯出規定。
10、個人辦理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劃轉時,如兩人分別在不同城市,直系親屬的身份證件是否可以為復印件?
答:可以。
11、外匯賬戶間資金跨行劃轉,匯入行如何識別匯出行賬戶交易性質?
答:為確認賬戶交易性質,跨行賬戶資金劃轉,匯出行應標注賬戶交易性質(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12、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有效期多長?
答: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廢。
13、個人所購外匯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答: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外所購外匯、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均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14、境外個人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境內個人移居出境後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的購匯可在哪些銀行辦理?
答:具備個人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網點均可辦理。
15、境外個人旅遊購物項下外匯收支應通過哪種賬戶辦理?
答:旅遊購物貿易是海關監管下的一種貨物貿易方式。境外個人辦理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外匯收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辦理。
16、個人在同一銀行櫃台提取A賬戶資金,並轉存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B賬戶,賬戶資金沒有離開櫃台的,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是否需到外匯局報備?
答:該種情況下,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需到外匯局事前報備。
17、個人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是否必須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收匯及結匯?
答:個人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時,可以由外貿公司代為收匯,也可以本人收匯。本人收匯、結匯的,應通過其開立的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18、《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范圍是什麼?
答:《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嚴格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19、境外個人憑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兌換水單是否可以辦理人民幣兌回業務?
答:對於原兌換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兌換水單,在其辦理兌換時,距原兌換日在24個月內的,可以作為兌回的有效憑證。
20、個人旅遊購物出口收入是否可進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答:個人旅遊購物出口收入可進入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並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21、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能否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答: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不能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22、邊境小額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進行聯網核查?
答: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在銀行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前進行聯網核查。
23、企業的現鈔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聯網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業的現鈔收入需要接受聯網核查,但不必進待核查賬戶。企業辦理出口對應的現鈔收入結匯或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時應填寫《出口收匯說明》,銀行應登錄核查系統進行聯網核查後方可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24、企業進口付匯項下的退匯款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進口付匯項下的退匯款,企業應向銀行提供進口合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正本,經銀行審核無誤後,該筆外匯不必進入企業的待核查賬戶。
2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正式實施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停止執行。
26、企業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匯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業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出口收匯不在聯網核查范圍。
27、軟體出口項下收匯是否需要核查?
答:採取海關通關方式的軟體出口,按貨物貿易申報,其收結匯納入聯網核查范圍;採取網上傳輸方式的軟體出口,按服務貿易申報,其收結匯不納入聯網核查范圍。
28、銀行如何為企業開立待核查賬戶?
答:企業的待核查賬戶可由銀行直接以企業名義開立,無須企業申請,也無須外匯局審核。
企業未在外匯局辦理過基本信息備案的,在開立待核查賬戶前,需首先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備案;已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銀行可直接為其開立待核查賬戶。
29、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可否直接對外支付?
答:待核查賬戶支出要嚴格按照外匯局關於其支出范圍的規定辦理,不得用於對外支付或還貸。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必須先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方可用於對外支付貨款、還貸等支出。
30、待核查賬戶余額如何計息?利息如何結匯或劃轉?
答:待核查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利息結匯或劃轉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不需核查。
31、銀行如何管理進入待核查賬戶的不同幣種的資金?
答:待核查賬戶應分幣種設置子賬戶管理。銀行可否應企業要求將收到的外匯統一兌換成某一外匯幣種(非人民幣)存放在賬戶中,根據現行規定辦理,《辦法》對此沒有特殊規定或限制。
32、用於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企業操作員IC卡和讀卡器是否同樣適用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
答:用於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企業操作員IC卡和讀卡器同樣適用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使用前應先經企業法人IC卡在中國電子口岸進行授權。企業的操作員IC卡已經有出口收匯許可權的不需重新授權。
33、銀行向企業提供貿易融資服務,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業出口貨款在7月14日之後從境外收回的,這部分款項是否需要核查?
答:銀行向企業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貿易融資的,企業出口貨款從境外收回時需要接受核查;銀行向企業提供出口押匯、福費廷、保理等形式貿易融資,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業出口貨款在7月14日之後從境外收回的,這部分出口收匯(包括餘款)不必進入待核查賬戶,不需接受核查。
34、銀行進行聯網核查時,誤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匯額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用負值沖減誤操作多核注的數據,具體操作參見《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操作手冊(銀行版)》。
35、《出口收匯說明》上的企業公章可否用企業預留銀行的印鑒代替?
答:可以。
36、待核查賬戶資金可否用於理財業務?
答:不可以。
37、一筆貿易收匯中的銀行扣費部分是否納入聯網核查范圍?
答:一筆貿易收匯中的小額銀行費用,在進入待核查賬戶前已被銀行扣除的,該部分銀行費用不納入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范圍。
38、什麼是貨物貿易項下外債?
答: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包括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出口預收貨款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於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進口延期付款指進口貨物貨到付款項下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晚於合同約定進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實際付匯日期晚於實際進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匯。
39、企業是否應該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需要提交哪些書面資料?
答: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登記可以不到外匯局,而直接通過互聯網辦理。登記環節無需向外匯局提供書面資料。
40、企業非貿易項下預收款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答:本次要求登記的預收貨款僅指貨物貿易項下,不包括非貿易項下的預收貨款。
41、7月14日之前簽約的預收貨款合同,在7月14日後收到預收貨款,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其中,登記日期該寫什麼時間?
答:應該辦理預收貨款登記。登記日期為企業實際登記的日期。
42、企業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預收貨款是否需要進行登記?
答:不需要。
43、預收貨款合同計劃收回的預收貨款金額與實際收回的預收貨款金額不一致,在提款登記時,應登記合同預定的預收貨款金額還是實際收到的預收貨款金額?
答:應登記實際收到的預收貨款金額。
44、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的登記是否影響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外債的登記?
答: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的登記是單獨的外債管理、統計,與外商投資企業其他類型的外債之間不存在互相影響的問題。
45、由於企業收到出口報關單的日期較晚,一般要超過30天,因此要求15個工作日內就注銷登記的預收貨款,難度較大,該怎麼辦?
答:用於辦理預收貨款注銷的報關單指電子關單。電子關單由海關在結關後第二個工作日傳送給電子口岸,即可用於辦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
46、貿易外債登記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在境內注冊的企業,其從事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或轉口貿易、保稅貨物貿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貿易時發生的預收貨款或延期付款,無論企業注冊地是否在特殊經濟區域,無論貨物是否進出關,無論出口收入是否納入聯網核查,均要辦理貿易項下外債登記。
47、從網上服務平台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時,實際簽訂的出口合同編號多於系統要求輸入的14位編號,該怎麼辦?
答:企業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編號中的一部分輸入,摘取輸入的合同編號易於企業識別即可。
48、企業收到的預收貨款被銀行扣除了手續費,則提款登記時是以未扣除手續費的預收貨款,還是以扣除手續費後的預收貨款作為提款登記金額?
答:以未扣除手續費的預收貨款金額作為提款登記金額。
49、出口合同約定以人民幣計價,而實際結算貨幣為美元,企業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時,該選擇哪種貨幣?
答:選擇美元。
50、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
答: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保稅或非保稅貨物出口項下預收貨款,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
以上是筆者總結的外匯管理知識,希望您全部弄懂,這會對您的炒外匯有非常大的幫助。從現在起,努力學習外匯知識吧,您一定會炒匯成功的。
❼ 如何辦理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
如果企復業不願意將離岸外幣資金制轉入境內結匯為人民幣資金使用,銀行可為企業提供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人民幣授信業務,即企業將在離岸賬戶上的外匯存款做質押,開立定期存單或備用信用證或保函,為國內關聯公司在同一銀行申請在岸人民幣貸款的業務提供擔保。在這項業務中,境外公司為出質人,境內公司為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分支機構為貸款人和質押權人,銀行離岸業務部為存款行並負責質押資金的監管。
如果企業申請辦理離岸外匯存款質押在岸授信業務,可按下列步驟辦理:
1、企業的境內公司向相關銀行提出授信申請;
2、境外公司到銀行開立離岸賬戶;
3、在岸人民幣貸款申請經銀行審批通過後,境外公司就可將離岸外匯存入該行離岸賬戶,開立定期存單或備用信用證或保函;
4、辦妥相關法律手續後,貸款出帳;
5、貸款本息結清後,銀行將解除外匯存款質押,境外公司的外匯即可自由匯劃支配。
❽ 關於如何界定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函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成都分局: 成都分局《關於如何界定「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請示》收悉,對於所詢問題,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境內機構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是非法使用外匯行為。 境內機構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境內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對外質押。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質押是對外擔保的一種方式,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①除外)對外質押時,應當獲得外匯局的批准,並於事後登記備案,外商投資企業②以其財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事前批准,但應事後登記備案,未經批准或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質押為無效擔保。但是,擔保人以其貿易項下3個月以內的票據對外質押的,無需外匯局批准。 二、境內機構在境內以外匯質押形式提供外匯擔保,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分別對待: 1.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展的出口押匯業務,是國際通用的一種貿易融資方法,不屬於外匯質押。 2.境內機構以外匯匯票、本票、支票、債券、股票、存款單等向金融機構質押,獲得人民幣貸款,只要雙方按國家規定相互計息,金融機構將該筆貸款納入其人民幣信貸規模,並符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不屬於擅自以外匯質押。相互不計息或者金融機構不將貸款納入貸款規模,為變相結匯或者逃避信貸規模管理。 3.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或現匯向金融機構質押,獲取人民幣貸款,或者除金融機構外,境內機構之間的質押行為屬於擅自以外匯質押,違反《條例》第六條有關禁止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的規定。 ①「(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應為「(外商獨資企業除外)」。 ②「外商投資企業」應為「境內機構」。
❾ 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 需要自有外匯嗎
對質押人民幣貸款需要有致外匯嘛?這個答案應該也是需要的,因為每一個就是說外匯,他都是需要一定的一層底層來決定的
❿ 在天津的外商獨資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謝謝!
天津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優惠政策
1、天津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自企業成立至正式投產前,經天津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可以進口本企業擬投產的產品樣品,保稅展示。
外商投資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項目,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作價出資或入股,經審批機構核定,作價金額不受限制。
(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達國際創業中心、天津港保稅區科技園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中心內的辦公、實驗、生產等用房,對處於「孵化期」的項目實行零租金。
(三)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科技園及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每年拔出財政收入的3%,作為科技風險金,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外商引進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開發農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的生產性農業高科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按減半徵收,先征後返的方式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全額徵收,減半返還。減半徵收的實際稅率不低於10%。
(二)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和天津市農業科技引進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基地,自有營業收入起,3年內免徵農林特產稅。
(三)從事水果、蔬菜、畜禽產品、海淡水產品、綠色食品和工藝口等6項農副產品開發、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品種和質量優於同類產品,並且能帶動農戶或配套企業擴大出口,可以獲得農業產業化專項優惠貸款的支持。
外商投資天津交通、市政設施,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外商在天津市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及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經市稅務部門批准,減按1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在投資回收期內逐年全額返還營業稅。
(二)對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前款所述企業,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逐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自第六年開始,5年內逐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
2、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匯編)
一、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和創新,擴大國內采購
(一)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關稅。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徵營業稅。
(四)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凡屬於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選擇執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選擇一次)。
二、鼓勵擴大出口
(一)、運用多種經濟手段進一步支持出口
1、進一步提高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從1999年7月1日起實施。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按增值稅的征稅率執行。
2、有關商業銀行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出口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適當增加進口料件的外匯貸款;對實力強、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業經過信用評級給予一定的出口信貸的授信額度。
3、取消對企業出口收匯結匯和入帳的審核,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和入帳。 4、放寬對出口核銷單的發單限制。
(二)規范加工貿易管理
1、盡快落實並逐步完善制定的加工貿易企業分類管理標准,鼓勵企業爭當A類企業,對評定為A類且符合標準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簡化管理程序。
2、暫停加工貿易進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膠、羊毛的進口配額管理,列入加工貿易管理限制類商品目錄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由海關嚴格監管。
3、為減輕企業負擔,允許「實轉」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
4、進行設立規范、封閉式的出口加工區的試點,逐步引導出口加工企業向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集中。在劃定的區域內,實行「境內關外」管理體制,有海關監管。對區外運入區內的物資,視同出口,按規定予以退稅,同時要採取措施防止出現企業將銷售不出去的商品運入區內倉儲的現象;對區內運往區外的產品視同進口,按產品使用的稅率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區內的加工增值不徵收增值稅。
(三)簡化進出口環節管理手續,減少收費
1、規范進出口環節的收費。減少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清理進出口檢驗檢疫和港口經營性收費,禁止亂收費,取消重復性收費,降低行政性收費總規模,制定新的檢驗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2、進一步簡化各出口環節的管理手續,各海關要加快出口商品的通關速度;稅務部門要加快退稅進度。
三、對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補充規定
(一)、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投資性公司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4倍。投資性公司因經營需要,貸款額擬超過繳付的注冊資本額的4倍,應當報對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
(二)、鼓勵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三)、投資性公司可在國內外市場以代理或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四)、投資性公司可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
(五)、投資性公司可在境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
四、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做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外方股東擔保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應符合產業政策,可用於滿足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二)設立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緩解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問題。同時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不超過50%的股本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
(三)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四)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五)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保險、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五、進一步改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一)適當減少《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
(二)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及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進度。
(三)進一步完善對經常項目下售匯真實性審核的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縮短審核時間;
外商投資企業可憑企業設立時的技術轉讓協議及批准文件辦理其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限額內將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按屬地管理原則,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的審批許可權,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度。
(四)逐步縮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范圍、改進鑒定辦法,取消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規范海關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加快通關速度。堅決制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檢查和各種攤派。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六)抓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盡快調整不利於吸引外資的有關政策規定,健全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
天津市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發展和吸引
(一) 對經確認的國家級新產品和專利產品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對經確認的市級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自銷售之日起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 為吸引外商在我市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參照國有研究開發機構的財稅政策,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暫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單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採取先征後返形式。
(三) 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研究機構,擴大中間實驗的新產品所實現的利潤,參照我市內資企業新產品所得稅政策執行。
(四) 本市各類投資公司向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投資,投資額達到被投資企業資本金25%以上的,對其股權分利免徵企業所得稅;並按該分利額的50%抵扣投資公司自身的計稅利潤,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年。
(五) 企業從新產品成功投產後,可連續三年按該項新產品新增凈利潤的5%的比例,在成本費用中提取獎勵資金,用於獎勵對開發該項新產品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鼓勵外商在我市投資的財稅政策:
(1) 中外合資企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的一方因將土地和地上原有不動產作價出售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對出讓方取得的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受讓方辦理土地及地上不動產權屬轉移手續,免徵契稅。
(2) 對外商在我市投資舉辦銀行、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高級咨詢公司,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徵契稅,免徵城市房地產稅一年。銀行及保險公司自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高級咨詢公司,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