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被外匯管理局列為 三級關注企業是什麼意思
那就是說外管局認為你們的收付匯存在風險,要麼是進出口合同執行力較弱,要麼是存在虛假操作。外管局將對這類企業的監管更加嚴格,各種審查也更為具體。
『貳』 在外匯管理局備案有什麼意義
當然有意義了。
如果公司有進出口業務,
1.需要備案後才可以進行相關業務的操作(出口核銷備、進口付匯、預收預付相關核銷等)
2.需要備案後才可以在銀行開立外幣結算賬戶進行收付款,沒有備案是沒有辦法開戶的。
一般各類備案需要資料:
一、核銷開戶。
出口單位申請辦理「中國電子口岸」IC卡及辦理出口收匯核銷開戶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介紹信、開戶申請書,核銷員身份證及復印件;
(2)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需提供《外匯登記證》;
二、申領核銷單。出口單位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核銷員證(首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內容包括核銷員姓名和領單份數及出口合同復印件);
(2)出口企業核銷員本人「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
三、收匯核銷。
1、全額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退稅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商業發票正本。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由稅務部門統一制定的出口發票,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其他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發票須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
(5)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具備銀行「業務公章」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相應的核銷單編號等必備要素),異地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加蓋收匯地外匯局「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監管專用章」確認的水單。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繳費辦理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全額核銷中2、3、4、5點的單據。
(3)海關登記手冊、企業合同及外經貿部門批准件(正本及復印件)。
3、進料加工抵扣出口收匯差額核銷:(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每次申請辦理抵扣差額核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海關進出口登記手冊、進出口合同(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審批備案);
(2)全額收匯核銷中的1、2、3、4、5點的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及企業外匯核銷IC卡;
4、其它特殊貿易方式出口,按照《實施細則》要求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5、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後發生退貨辦理核銷:
(1)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出口發票正本;
(5)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退運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6)進口發票正本(應為紅字);
(7)企業外匯核銷IC卡。
核銷的流程(理論操作程序):
1.出口單位領核銷單;
2.出口單位向海關交驗核銷單,海關審驗後,退回給出口單位.
3.貨物出口後,將有關單據及附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交銀行收匯,同時,將核銷單存根及有關單據送還簽發核銷單的外匯局;
4.銀行收妥貨款後,將結匯水單退出口單位;
5.出口單位將銀行確認貨款已經收回的結匯水單和由海關退回的原核銷單送外匯局,核銷該筆收匯。至此,核銷完結,等待退稅。
『叄』 什麼是外貿企業外管局輔導期
外貿企業外管局輔導期指的是外管局輔導企業做好相關申報備案工作的期限回,其期限規定是根據發生貿答易外匯收支業務起90天是,開始時間是按照實際付匯或實際收匯開始計算的。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第八條 外匯局對於本細則實施後新列入名錄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在其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90天內,外匯局進行政策法規、系統操作等輔導。
企業應當在輔導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持書面材料到外匯局報告輔導期內發生的貨物進出口與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對應情況。
(3)企業外匯管理的意思擴展閱讀: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信貸、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來料加工、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進出口退匯等業務,以及區內企業、輔導期企業等主體實施專項監測,將資金流與貨物流的規模與結構等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測范圍。
第三十條 外匯局對B、C類企業以及經總量核查與專項監測後納入重點監測范圍的企業進行持續、動態監測。對於指標出現較大偏離、連續偏離或相關指標反映情況相互背離的企業,可實施現場核查;對於指標恢復正常的企業,解除重點監測。
『肆』 8月份改革後叫企業到外匯辦理企業名錄登記(我是出口企業),外匯賬戶備案手續,是什麼意思啊帶什麼資料去呢
請參閱《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第三條、第四條
第三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見附1)、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見附2)及下列資料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
(四) 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外匯局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辦理名錄登記時可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第四條 從事對外貿易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按照《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應當簽署《確認書》。區內企業在取得《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並簽署《確認書》後自動列入名錄。
『伍』 外匯管理
2008年8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十五條 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市場准入的規定,並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准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准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 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 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第五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陸』 什麼是外匯管理局B類企業
就是有國外進口分等級的,ABCD!A級最好,其他的規矩多
『柒』 外匯管理方面的知識(通俗易懂)。
一、 對外匯儲備的認識
目前針對如何管理我國的巨額外匯儲備,許多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從各個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和想法,但由於缺乏對外匯儲備的正確理解,導致一些建議不可行,或相互矛盾。因此,在討論外匯儲備管理之前有必要正確認識外匯儲備的內涵。
外匯是央行的一種資產,其對應的負債主要是公共部門或私人部門的存款,這意味著外匯的增加同時導致了國內人民幣的增加,所以外匯是不能直接用於國內消費和投資的,因為這相當於增加貨幣供應量,可能會導致通脹。
外匯是我國對國外的一種債權(主要指貿易順差產生的,不是借外債),外匯相當於國外發行的「債券」,國外用這種「債券」換回了我們的產品、服務,當然我們可以用這些「債券」在將來從國外買回產品和服務,但是如果「債券」貶值了,我們買回來的少了,就受損失了,如果「債券」升值了,買回的多了,我們就盈利。在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之後,世界進入了浮動匯率的國際貨幣體系,持有外匯意味著要承擔匯率波動的風險。
擁有外匯相當於為國外的鑄幣稅作貢獻。鑄幣稅實質上是對貨幣發行並保持貨幣信用的一種補償,擁有他國的貨幣數量越多,對該國鑄幣稅的貢獻就越大。目前,美元是最主要的外匯資產,因此美國是從鑄幣稅中獲益最多的國家。
外匯儲備對實行固定匯率制度的國家至關重要。外匯儲備是保障一國匯率體制穩定、國際貿易平衡、國際清償支付的必要措施。外匯的增加主要由貿易順差、借債、直接投資等組成。我國匯率體制實質是有浮動的固定匯率,央行對外匯資產統一管理,企業進口、對外投資、歸還國外債務、外資企業利潤匯出,都需要兌換外匯,因此必須保證一個基本的儲備量,否則會產生支付危機。
二、 巨額外匯儲備帶來的問題
外匯儲備對穩定一國的貨幣匯率體系,平衡國際貿易收支非常重要,但外匯儲備並不是越多越好,巨額的外匯儲備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風險和問題。
巨額的外匯儲備可能面臨著巨大的匯率風險。目前我國外匯的主要資產是美元資產,在美元貶值時外匯儲備的實際價值會大大縮水。由於資產金額巨大,進行幣種調節的空間也很有限。近兩年來,美元對各種主要貨幣貶值20%左右,由此產生的損失數百億美元。
外匯儲備的增加會擠壓貨幣政策的空間。外匯占款的增多要相應擴大貨幣供應量,增加了通貨膨脹的壓力,央行為了降低高外匯儲備對國內物價水平的影響,須通過回籠現金,或提高利率等方式來減少貨幣供給,這樣卻增大了本幣升值壓力;相反,央行為了降低高外匯儲備帶來的本幣升值壓力,須通過降低利率等方式增加貨幣供給,這樣又強化了通貨膨脹。因此央行貨幣政策的內外目標產生沖突。
高外匯儲備顯示出在外匯市場上,就是外匯供給大於需求,容易造成本幣升值預期。本幣升值往往降低本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不利於就業和經濟增長;同時本幣升值導致本幣資產價值高揚,易形成資產泡沫化;進一步加大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美日歐等主要貿易夥伴以我國外匯儲備迅速增長作為主要證據,對人民幣值施壓;國際投機者將此作為人民幣匯率水平不合理的依據,熱錢通過各種渠道湧入中國,反過來又加大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高額的外匯儲備需要付出巨額的機會成本。即如果貨幣當局不持有儲備,就可以把這些儲備資產用來進口商品和勞務,增加生產的實際資源,從而增加就業和國民收入,而持有儲備則放棄了這種利益。另外,我國是急需資金的國家,而把外匯以較低的利率借貸給美國和其他國家使用,沒有充分發揮這部分資金的潛力。
三、 外匯儲備管理的主要原則
外匯儲備是當前國際貨幣體系及國際貿易體系下的產物,為了降低匯率風險,減少來自外界的沖擊,促進本國經濟的平衡發展,外匯儲備管理有必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保持多元化的貨幣儲備,以分散匯率變動的風險。按照「不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原則,外匯幣種應該多元化。可以按照下列原則:(1)根據進口商品、勞務或其他支付的需要,確定幣種數量、期限結構以及各種貨幣資產在儲備中的比例;(2)選擇儲備貨幣資產形式時,既要考慮它的收益率,同時必需考慮它的流動性、靈活性和安全性;(3)密切注意貨幣匯率的變化,及時或不定期的調整各種貨幣的比例。
保持適度的外匯儲備規模。一定的外匯儲備是一國進行經濟調節、實現內外平衡的重要手段。當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動用外匯儲備可以促進國際收支的平衡;當國內宏觀經濟不平衡,例如出現總需求大於總供給時,可以動用外匯組織進口,從而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促進宏觀經濟的平衡;當匯率出現波動時,可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匯率,使之趨於穩定。因此,外匯儲備是實現經濟均衡穩定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各國之間經濟聯系增強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外匯儲備並不是越多越好,畢竟其本質是將本國資金放在海外,持有它是要付出代價和風險的,因此確定合理的外匯儲備規模對於維持我國宏觀經濟穩定至關重要。
富餘外匯儲備投資渠道的多元化。多元化是從國家戰略的角度考慮外匯的運用。對於富餘的外匯儲備,一些國家在「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前提下,進行多元化的投資。如到國外進行直接投資,儲備重要的戰略資源等。多元化投資較為成功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財政部通過全資控股淡馬錫,運用政府注入的資本在全球投資,其股東年平均回報率達到18%。日本由於本國資源缺乏,將一部分外匯儲備轉換成了戰略物質儲備,目前日本是石油儲備最為充足的國家之一。
四、 對於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政策建議
外匯儲備管理應該有兩層含義,一是關於合理規模內的外匯儲備管理;二是超過外匯儲備需要以上的外匯資產運用。對於前者,外匯儲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匯率穩定,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對於後者,外匯儲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外匯資產的增值、保值。相應的,應該採取不同的措施來管理我國的外匯儲備。
1.合理外匯儲備的管理
重視儲備的安全存放保管。目前,我國外匯儲備大多是美元、歐元債券和主要西方貨幣表示的金融資產。近年來,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動盪,以及我國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的潛在沖突可能波及到我國外匯儲備的安全。這就需要從戰略上考慮,從安全出發,如何選擇存放保管外匯儲備資產。
根據國內外形勢,確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匯儲備下限和上限以及外匯儲備的區間。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對外開放程度、國際收支狀況以及宏觀經濟政策發展目標,制定階段性的儲備調整規劃。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夏斌教授的建議,我國保持7000億多元的外匯儲備是比較合適的。
按照「安全、流動、盈利」的 「三性」原則,從中長期考慮外匯儲備的資產配置。在外匯儲備較快增長的背景下,除國債之外,高信用等級的政府機構債券、公司債券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等,也是我國儲備資產運用的重要方面。考慮到美元在國際貨幣體系中仍居主導地位,美國金融市場也仍是世界最發達的市場,美國無疑仍是我國外匯儲備投資的重要市場。在資產結構調整時應該基於對主要國際貨幣中長期走勢的戰略研判,資產結構的調整必須是謹慎而漸進的,以防引起國際資產市場價格的大幅波動,從而不利於我國的外匯管理。
2.超額外匯儲備資產的管理
可以考慮成立一家專門投資公司作為多餘外匯資產的運作主體,來進行商業化、專業化運作。具體說來,成立由政府控股的「國家投資控股公司」是值得考慮的方案。至於「國家投資控股公司」由央行主導還是財政部主導,我們認為應該是後者。央行是貨幣政策的責任機構,國有金融財產的管理從職能上來說應該歸屬於財政部。同時也可考慮將部分儲備交國際上的私人投資基金代管。事實上,當前不少國家央行都把部分儲備交給一家或幾家基金代管。這些基金由專家把儲備按不同比例進行資產組合,並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結構。從多年的情況看,這些基金獲取的收益較高。
增加外匯儲備的多元化。一是考慮增加黃金在外匯資產中的比重,黃金作為天然的貨幣,具有良好的保值作用,並且可以作為最終的國際結算貨幣。我國外匯資產中黃金比例較低,只佔1.5%,而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外匯儲備轉換為黃金存儲。截至2005年1月,黃金占各國外匯儲備的比例分別是:美國為61.1%,義大利為55.8%,法國為55.1%,德國為51.1%,荷蘭為50.5%。此外,中國也可以考慮將外匯儲備轉為資產儲備。目前我國石油、鐵礦石、錳礦石、鉻鐵礦等進口量大幅增長,利用國外資源的成本在驚人的大幅度上升,我國應將部分外匯儲備轉變為資產儲備,以緩解國際資源價格上升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利用外匯儲備進行能力儲備建設。對實現可持續發展真正至關重要的不僅是對資源的佔有和控制能力,而且要有強大的使用和控制資源的能力。能力的提高,才能最終解決資源約束。能力儲備的主要手段有:
(1)鼓勵「走出去」戰略,扶持和培養我國的跨國公司。跨國公司掌握著全球化時代資源配置的主導權,培養中國的跨國公司,對於提高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真正成為世界經濟強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鼓勵對海外重要經濟資源開采權的收購。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壯大,我國對海外經濟資源的依賴程度將不斷提高,控制海外資源的開采權,比直接進口資源更加合理。
(3)鼓勵對我國具有戰略意義的出境基礎設施建設進行投入。我國周邊國家蘊涵著豐富的能源儲藏,通過跨境輸油氣管道、鐵路與公路的建設,對於保障資源與能源供給的安全性,加強我國與周邊國家的經濟貿易關系,具有重要作用。
(4)引進和培養海外人才。國家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我國應該制定中長期海外人才培訓規劃,有計劃地將政府官員、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人才、工程技術人員、專業人士(會計、法律、咨詢、建築等)派往海外進行培訓。同時可以考慮在海外建立研發機構,直接利用海外土人才。
『捌』 外管局進口企業名錄登記是什麼意思
外管局進口企業名錄登記是指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變更、注銷等手續。
法律依據:
1、《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一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名錄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8)企業外匯管理的意思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一、新辦條件:
1、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
2、無對外貿易經營權,但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變更條件:
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三、注銷條件:
名錄內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在30天內主動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1、終止經營或不再從事對外貿易;
2、被工商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3、被商務主管部門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進口單位名錄登記
『玖』 公司有進出口權是什麼意思
指擁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可依法自主地從事進出口業務;無進出口經營的企業,可自行選擇外貿代理企業,並可參與外貿談判等。
如何申請進出口權?
企業先要申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步驟如下:先去工商局給營業執照做增項(經營范圍須包含「貨物進出口」或「技術進出口」業務),然後去外經貿局外貿科進行備案。企業到外經貿局備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網上提交列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可免交);(4)個體工商戶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原件);(5)外資企業先變更營業執照及批准證書,再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原件)。
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後,在正常開展外貿業務前,企業還需辦理手續如下:(1)到所在地海關注冊登記;(2)到所在地外匯局,取得核銷號碼;(3)省海關金關中心IC卡錄入;(4)省技監局網上認定蓋章;(5)所在地工商局、稅務局網上認定蓋章;(6)省海關金關中心開卡;(7)所在地外經貿局網上審核蓋章;(8)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審批蓋章;(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關審核認定;(10)海關IC卡開通使用;(11)企業將海關注冊登記書傳真到市外經貿局以便今後統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