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人要用我的外匯額度會有什麼危險嗎
外人要用你的外匯額度不會有什麼危險的。只不過是佔用了你的外匯額度而已。
國家給每個公民,每年最高5萬美金或者與之等值的其他外匯額度。
你不用,但是可以將這個額度賣掉。沒有危險還能賺錢呢。
前提是,你當年不用出國旅遊或者辦事,因為額度都給了人,當遇到你出國使用外匯時,你就沒有外匯額度了。
② 有人要用我的外匯額度會有什麼危險嗎
沒有什麼危險,中國政府規定。中國公民每個人每年往境外匯款的額度是5萬美金 ,所以今年如果你的額度被用完了,你就不能往境外匯款了,僅此而已!
③ 外匯額度能借給別人嗎
外匯額度可以借給別人,只是每年個人購買外匯額度是5萬美元,其額度是所有銀行購匯總額。
只要不超過5萬額度,你可以把額度借給親朋好友,但要確定自己不用才能借。
④ 如果一個人當年外匯額度用完 一直讓別人以別人的額度匯給他算不算反洗錢
不算。
外匯額度的特點
要認識外匯額度的作用並充分發揮其作用,為對外貿易服務,必須首先研究外匯額度的特點。外匯額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可控制性。外匯額度只是一種記在中國銀行帳上的額度,它的調劑、轉移只是中國銀行帳面數字的增減,同時還要受到中國銀行、外匯管理局的管理和監督,它的來源、運動、去向、用途等全部掌握在政府部門手裡,受到嚴格的控制。
2、不可自由流通性。這和可控制性是相一致的。外匯額度不是貨幣,也不是票據,所有人不可能拿它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和自由買賣。
3、價值性。外匯額度是有價值的,它的價值在調劑轉移時實現。比如說現在實行的一個美元額度調出時,調入方須向調出方支付1元人民幣,就是外匯額度價值性的表現。外匯額度的價值是由價格表現出來的,價格的大小由政府根據有關情況決定,不是自由議定的。
4、可調劑可轉移性。外匯額度的持有人,如果自己不使用,通過中國銀行可以調劑給用匯單位。
5、無息性。外匯額度存在中國銀行,無論時間的長短都不付給利息。
(4)騙取外匯額度擴展閱讀:
外匯額度的作用
外匯額度具有的五個主要特點,使其具有以下三個主要作用:
1、便於管理的作用。這是由外匯額度的可控制性和不可自由流通性的特點所決定的。外匯額度的分配、使用、調劑和轉移都完全置於政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下,投有任意流動的條件,不可能自由流通。
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可隨時根據經濟、政治形勢,調整外匯額度管理政策,指導用匯方向。
2、經濟杠桿作用。這是由外匯額度的可調劑可轉讓性和價值性所決定的。外匯額度是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盡管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它,但它已經在經濟生活中發揮了經濟杠 桿作用,例如外匯額度有償調劑就促進了出口。
3、聯結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的作用。這是由外匯額度諸多特點的綜合作用結果。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是必然要聯系的,不管採取何種方式,這是不可避免的。
以國際市場為標准,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掛鉤,國內價格隨國際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同步調整。
這是聯結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的一種方式,但卻是一種不可取的方式,理由是國際市場的價格是波動的,瞬息萬變,如果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掛鉤,同步調整,必然造成國內物價的巨大動盪,影響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較好的聯結方式是利用外匯額度,採用外匯額度價格的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匯配額
⑤ 關於外匯額度問題
回答問題:
1、根據我國外匯管理局條例,我國公民每年結售匯額度為等值內5萬美元。即:無論你結匯,還是容購匯都會佔用這五萬美元的額度。
所以你結匯100美元,再購匯100美元,的確使用了你200美元的個人結售匯額度。
2、當別人給你匯款,或者你給別人匯款時,即:你和別人外匯帳戶互相轉賬,是不佔用你的結售匯額度的。
但是,我國規定境內外匯匯款,只能給直系親屬,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夫妻攜帶結婚證)才可到銀行辦理匯款業務。如果是境外匯款,根據匯款的用途,匯款額度不同,所需證件與材料也不同。一般境外匯款學費是比較簡便的,只需要攜帶身份證,匯款額度如不超過3萬是不需要其他材料證明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給個最佳吧~ 謝謝!
⑥ 達到騙購外匯罪數額標准怎樣量刑
騙購外匯的方式很多,犯罪分子為了逃避追究,也在不斷地變化犯罪方式。 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等單據、以對外宣傳費、國際組織會費、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等等。那麼,達到騙購外匯罪數額標准怎樣量刑?
一、騙購外匯罪的概念
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騙購外匯罪立案標准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三、關於騙購外匯罪的認定
1、關於騙購外匯罪的牽連犯問題
認定騙購外匯罪的罪數時,尤應注意牽連犯問題。以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為目的的騙購外匯行為,情況較為復雜。《決定》無溯及力時,它是特定犯罪與騙購外匯行為(違法行為)的牽連,僅構成一罪。適用《決定》情形下,它可能構成兩罪,觸犯兩個罪名,成立牽連犯。對牽連犯,應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比如說,行為人以逃匯為目的騙購外匯的,因騙購外匯罪較逃匯罪法定刑為重,故按騙購外匯罪定罪量刑。行為人偽造、變造單據、憑證、合同等用以騙購外匯的,亦屬牽連犯。《決定》第1條第2款明確規定以騙購外匯罪從重處罰。值得思考的是,行為人本以走私為目的的騙購外匯,此後又另起逃匯犯意將騙得外匯存放境外不予調回或非法匯出境外的行為當作如何處理?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下騙購外匯罪與走私罪構成牽連犯,但與後續之逃匯罪不成立牽連犯,二者存在犯意轉移的關系。先前的騙購外匯行為與後行的逃匯行為相互獨立,不發生牽連關系。因而,騙購外匯後又另起犯意逃匯的,構成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兩個獨立罪名,應予數罪並罰。
2、認定本罪的共犯,應注意如下兩個方面:
其一、《決定》第1條第3款規定,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對此「明知」,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節予以考慮,不能因為行為人不供述就不予認定。我們認為,此處「明知」不限於確知,而應包括知悉可能的情形在內。(註:「兩高」與公安部在對《解釋》進一步進行解釋時指出,《解釋》第4條「明知」包括報關行為先於簽訂外貿代理協議的和委託方提供的購匯憑證明顯與真實憑證、商業單據不符的等情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1999年3月16日)。這一解釋對理解《決定》中的「明知」具有參考價值。)自然人或單位知悉犯罪嫌疑人可能藉助其人民幣資金騙購外匯仍然提供人民幣的,應以騙購外匯罪的幫助犯論處。
其二、對於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同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決定》第5條明確規定以共犯論,並從重處罰。這是基於特殊身份情節的考慮。「其他便利」不包括提供人民幣資金,對於提供人民幣資金便利的共同犯罪行為,《決定》第1條第3款已有明確規定。
四、騙購外匯罪的量刑
對犯騙購外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騙購外匯罪對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造成外匯流失,影響國際收支平衡,數額達到五十萬美元應予以立案。法律對騙購外匯罪的處罰包括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甚至無期徒刑。
⑦ 把自己的外匯額度賣給別人,構成刑事犯罪嗎。
受外匯管理的特殊規定,居民兌換外幣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從事外匯兌內換的銀行或指定容外匯兌換點,否則都屬於非法換取外匯行為,如果查獲會沒收相關款項並處以罰款。個人非法匯兌累計相當於20萬美元以上金額將被追究刑責,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 我個人收取外匯,但超出了規定5萬美金,如果還要接受外國朋友的匯入,那樣會不會打進我的個人賬戶
關於每個每年5萬美金結售匯的這樣的一個限制,其實有好幾種解決的辦法:
1、你雖然已經收專取了屬5萬美金的外匯了,但是完全不影響你再收取更多的金額,因為銀行只是規定了你每年只能結售匯5萬美金,而不是說你不可能存款5萬美金以上。簡單點說就是你就以美元的形式存在你的個人賬戶,而不進行結售匯即可。
2、如果你需要結售匯的話,自己在30萬,甚至是20萬以內,那麼你可以要求你的直系親屬幫忙結售匯即可,帶上相應的證明材料,如結婚證,戶口本等,直接去銀行櫃台辦理即可。
3、如果你每年的結售匯的資金量很大的話,那麼建議你辦一個香港的銀行卡,如工商銀行的工銀亞洲,招商銀行的一卡通,建設銀行的陸港通龍卡等,因為在國內有結售匯的限制,但是在香港的話,是沒有這個限制的,所以你可以無限額的接受外匯,並且你可以在香港進行結匯,用人民幣匯款到大陸即可。
⑨ 盜刷他人信用卡(外幣)額度5萬以上會是什麼後果
判刑是躲不掉了,積極揭發同夥還能少判點。共同犯罪的涉案金額是按照全部算的,不是按照分到的金額算的。
⑩ 詐騙金額20萬以上應判幾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0)騙取外匯額度擴展閱讀:
案例:蘇州大媽因詐騙罪獲刑10年騙領養老金近20萬
相同的名字,一模一樣的照片,卻存在兩個不同的身份證號碼,兩個正常使用逾十年的社保賬號。蘇州高新區社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的一個報案電話,揭開了一場被掩蓋多年的社保養老金騙局。
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被告人吳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法院還責令其退出全部贓款,總計將近20萬元。
早在12年前就在蘇州高新區某材料公司辦理退休手續的吳某,多年來一直正常按月領取社保養老金,可從去年年初開始,她發現自己的賬戶被凍結。就在吳某滿懷疑竇前往高新區社保管理中心咨詢情況時,沒想到等待她的,卻是法律的制裁。
去年1月,某材料公司在辦理單位注銷時需要聯系一個叫吳某的職員,我們查詢後發現,這個身份證號碼尾數為541的吳某,在社保系統里的單位並非該公司,而是另一家農場企業。
隨後,通過姓名搜索發現,社保系統里確實還有一個某材料公司的吳某,但身份證號碼尾數卻是543,且兩張市民卡照片相似度很高,醫保使用情況也非常接近。高新區社保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認為,這個人涉嫌領取兩份養老金和醫保相關待遇,於是凍結其賬戶並報警。
虎丘法院審理查明,吳某生於上世紀50年代初,大學文化。早在1991年,她就從蘇州某農場企業辦理了病退,並於1998年拿到社保卡(尾號541)開始領取養老金。之後,她又先後在高新區公司A、工業園區公司B、吳江區公司C及上述材料公司等多處工作。
其間,吳某在B公司工作時,提供虛假身份信息重新辦理了社保手續,並拿到另一張尾號543的社保卡,隨後吳某在更換工作單位時,一直沿用該虛假身份信息的社保賬戶。
到2005年,吳某在上述材料公司離職時,通過補開證明、補繳部分社保費用的方式使其享受城鎮職工社保退休待遇,而此賬戶就是之前通過虛假身份信息設立的。
自2005年4月至2015年12月,吳某通過該賬戶領取養老金近22萬元,扣除向賬戶繳納的費用,吳某騙取國家社保金共計人民幣17萬余元。
與此同時,自1998年7月至2015年12月,吳某通過其尾數為541的原始真實賬戶,共領取養老金人民幣近25萬元。
庭審期間,吳某當庭自願認罪,但辯稱在設立新社保賬戶的時候,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在明知名下有兩個社保賬戶且其中一賬戶系通過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設立的情況下,仍通過該偽造信息設立的賬戶領取、支付社保金的行為即構成詐騙。
吳某不服提出上訴,蘇州中院審理後,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