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賣外匯違法嗎
我國允許在復法律允許范制圍內買賣外匯。
例如網上購買外匯:
交易幣種及金額起點:
個人外匯買賣電話交易的幣種為美元、歐元、日元、港幣、英鎊、德國馬克。交易的起點金額為100美元(含100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幣。對於單筆交易超過一定金額的實行優惠政策。
交易方式:
個人外匯買賣電話交易及網上交易方式包括外匯買賣即時交易和外匯買賣委託交易。外匯買賣即時交易是指客戶按我行交易系統的即時報價當即成交的交易方式;外匯買賣委託交易是指客戶委託我行在即時匯率達到其指定的匯率水平時,將客戶指定的一定金額的一種貨幣,按當時我行匯率買賣為客戶指定的另一種貨幣。
『貳』 外匯交易中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現象
1。非法逃匯。在國內,外匯是受到管制的,具體來說,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分為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兩大部分。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不管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除非有特殊批准,否則外匯收入都需要調回到境內。
2。分拆逃匯。在我國,個人結售匯實行的是年度總額的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額度范圍內,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內的購付匯,超過5萬美元之外的部分,只要是真實、合法的需求,也可以攜帶證明進行辦理。
3。非法套匯。套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騙匯,就是通過虛構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另一種就是以外幣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人民幣/實物支付應該以外匯支付的款項或支出等行為。對於逃匯行為,規定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非法買賣外匯。非法買賣外匯主要就是指沒有獲得主管部門批准,進行場外交易的行為,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等等,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會受到處罰,嚴重擾亂市場的則會被追究責任,典型的就是經營地下錢庄。
『叄』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肆』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外匯違規行為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伍』 炒外匯犯法嗎,炒外匯違法嗎
炒外匯是犯法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專:私自買賣外匯、屬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外匯違規行為擴展閱讀: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以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外幣支付憑證,截至2015年,中國位居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排名第一。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陸』 什麼是外匯違法行為
首先要聲明的一點是,目前在國內外匯保證金業務還沒有開放,並且我國法律在關於外匯保證金方面還處於空白階段,但可以肯定的是隨著我國加入WTO之後,外匯保證金業務的開放將不會遙遠。
所以說現在涉及到的外匯違法行為多數還是通過種種手段洗錢,或者讓很多國外熱錢流入到中國,這些的影響比較惡劣,所以國家給予管制。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柒』 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始嚴查外匯違規行為了嗎
7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通報了近年來查處的27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並再次強調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這些違規典型案例中,違規主體包括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進出口貿易商及自然人等。
國家外匯管理局方面介紹,將繼續保持外匯行政執法跨周期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嚴厲打擊地下錢庄、非法外匯交易平台等違法違規活動,保持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來源:新華網
『捌』 目前國內的外匯市場有哪些違規行為,國外的呢
所謂違規行為,在國內最普遍的就是黑平台了,非正規的交易商在市場裡面攪局;選擇一線的外匯平台。,例如FXSOL FXCM等可以,直接就規避了那些對我們有影響的違規行為
『玖』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