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有關通知,取消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境內機構回可根據自身經營答需要,自行保留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這份名為《關於境內機構自行保留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的通知》顯示,銀行在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和辦理外匯收支業務時,停止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限額管理」功能,銀行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外匯收支等信息。
⑵ 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包括
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它服務業務的公司,如對外勘測、設計、咨詢、招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13.經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14.境內機構暫收待結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
15.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
16.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和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
17.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所收入的外匯;
18.捐贈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19.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20.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⑶ 統計報表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怎麼填寫
看統計報表制度,或者咨詢當地統計局
⑷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結匯哪些需經外匯局核准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凡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含外商投資企業),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支付限制。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可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傭金等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在銀行辦理兌付。個人因私用匯,標准以內的可以憑有效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超過標準的可以持有效憑證到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到銀行購匯。
⑸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則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 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 境內機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必須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3)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證了經常項目外匯的可兌換,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必須實行銀行結匯制和進出口收匯付匯核銷制度。
2.對個人外匯的管理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匯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對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外匯的管理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居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⑹ 哪些是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有何不同
簡單而言包括:有商品或服務貿易背景的外匯收入、勞務輸出收入、租金收入、版稅、專利使用費、親友贈與、境外的利息股息收入等。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外債、境外來華直接投資等。
⑺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包括那些
商品貿易順差
對國外提供的勞務收入
在國外投資的利潤和利息收入
國外對中國的以外匯形式提供的援助
⑻ 經常項目、資本項目下的收入都算入外匯儲備么量化的外匯儲備都是哪些
外匯儲備包括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這兩個項目下又有小項目,一層一層的是總與分的關系,你上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的網站可以下到每年中國的外匯儲備情況表,不用我多說你一看就懂了到底是哪些數據加在一起得到了外匯儲備的總數!
順差就是外匯流入增加,跟本幣沒關系,也就是說從外國賺到的錢比本國被外國賺的錢多。逆差相反。
⑼ 為什麼在經常項目下發生的外匯收入,記在貸方,而發生的外匯支出,記在借方
是不是因為外匯不能直接用,當作貨物來處理了?
⑽ 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烏力其同志: 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出台後,受到國內外人士的極大關注。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法規司最近就這個《規定》中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您提的間題也包括在內。 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是這樣明確的: 一、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包括: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日(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9、出...... (本文共計2頁) [繼續閱讀本文] 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