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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和改進直接外匯管理政策

發布時間:2021-05-05 16:14:41

① 如何進一步全面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要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動力,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緊緊圍繞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這一戰略目標,大膽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大力推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不斷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果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

堅持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做好外匯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增強服務意識,善於換位思考,促進政策調整與市場主體商業運作模式相銜接,為守法合規市場主體盡可能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優化流程和手續,通過改進服務來深化改革,切實提升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程度,降低外匯管理的社會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對於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試點等方式,鼓勵開展外匯管理政策創新。

堅持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緊緊圍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著力加強外匯管理法規建設,進一步加大法規清理力度,切實推動管理重點從「正面清單」向「負面清單」轉變。深入推動政務公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外匯管理各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

② 銀行是否有外匯管理政策進一步簡化的需求

有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匯發[2015]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促進和便利企業跨境投資資金運作,規范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業務,提升管理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總結前期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事項

改由銀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見附件)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一)本通知實施後,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可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以下簡稱相關市場主體)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二)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外匯局的指導下開展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等相關業務,並在許可權范圍內履行審核、統計監測和報備責任。

(三)相關市場主體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二、簡化部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手續

(一)簡化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和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將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確認登記調整為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含跨境現匯和人民幣)出資的,由開戶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本金款項後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辦理入賬登記後的資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三)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相關市場主體應於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對於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相關市場主體,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在按要求補報並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合理理由後,外匯局取消業務管控,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參加外匯局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外商投資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冊地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

三、銀行應提高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合規意識

(一)銀行應制定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留存備查。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操作規程,包括業務受理、材料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等業務流程和操作標准;

2、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包括合規性風險審查、經辦復核和分級審核制度等;

3、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統計報告制度,包括數據採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銀行自行對已經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的分支機構開展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進行業務准入管理。

(三)銀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的要求,認真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並應完整保存相關登記資料備查。

(四)銀行在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過程中,如遇規定不明確、數據不準確或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向相關市場主體注冊地外匯局反饋。

四、外匯局應強化對銀行的培訓指導和事後監管

(一)外匯局應加強對銀行的培訓指導和事後監管,及時掌握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和相關數據、報表及其它資料報送情況,對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合規性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開展事後核查和檢查,全面了解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對違規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

(二)銀行未按規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審核、統計、報告責任的,外匯局除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外,還可暫停該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對違規情節特別嚴重或暫停期內未能進行有效整改的,外匯局可停止該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後,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地區繼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等有關規定實行意願結匯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具體可以參考:http://www.lijingao.com/cacnew/201503/4335098649.htm

③ 私有化所需的所有政府審批文包括哪些

跨境私有化交易可能面臨以下三方面有關境外投資的中國行政程序:
(1) 發改委程序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發改委9號令」)[7],中國企業以新建、並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中國企業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國企業應向國家發改會或省級發改委申辦境外投資的「備案」;除在「敏感國家和地區」以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之外,不論金額高低均不再需要上報國務院核准。
根據發改委9號令,如果中方企業投資額達到或超過3億美元,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前,中國企業應當按照發改委9號令先向國家發改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並取得後者出具的確認函(俗稱「小路條」)[8]。境外收購項目中的「實質性工作」系指「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在跨境私有化並購中,雖然買方團在與目標公司最終達成收購協議之前一般不會簽署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但是,考慮到實踐中國家發改委針對一個目標公司僅發放一張小路條,因此,我們通常建議客戶(作為收購方)在確定一項私有化項目後就盡早申請並獲得小路條——否則,如果小路條不幸為其他潛在競爭者獲得,那麼就很難按照發改委9號令再針對同一個目標公司獲得第二張小路條,從而使買方不得不採取純粹在境外融資等高難度方式繞開發改委9號令,甚至使整個交易夭折。另一方面,由於私有化交易一旦對外披露,往往會導致目標公司的股價上漲,因此,買方團何時申請小路條也是一個非常考究的問題。此外,實踐中,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申請文件要求,買方團申請小路條時需要和目標公司達成初步的書面意向,因此,買方團還需要在這方面做一些技術工作,以確保順利地取得小路條。
我們理解,發改委9號令(以及其前身21號令)設置的小路條機制本意是避免多家中國企業在同一個境外項目上惡性競爭。但是,從實踐從發,我們很難想像某個國家機關(作為局外人)如何能夠針對一項復雜的境外收購交易、快速甄別哪一家中國企業是最合適的收購方,並將收購重任託付給其認為最合適的中國企業?如果所託非人,其實不僅僅是一項收購價格高低的問題,而會根本影響中國企業最終能否贏得目標公司的芳心,成功完成收購。這一點上,即便站在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似乎也很難想像小路條機制能夠發揮理想中的作用。因此,不知道未來國家發改委會否對高度商業化、市場化的國際並購放開管制,交由市場博弈和競爭機制決定?
在根據發改委9號令獲得小路條的前提下,境外並購的買方可以較為從容地在簽署正式的收購協議之後再申請獲得發改委的項目備案通知書(俗稱「大路條」),並在完成其他交割先決條件之後完成交易的交割。當然,按照規定,交易各方需在收購協議中將大路條的取得作為交割的先決條件。
(2) 商務委程序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3號令」)[9],中國境內企業通過新設、並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應在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部門按照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辦理備案並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但在敏感國家、地區或者敏感行業投資的行為需要事先獲得核准。從商務部3號令及有關申請文件的內容來看,敏感國家、地區主要指未與我國建交的國家以及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10]。跨境私有化的很多目標公司都位於開曼群島、BVI等地,似乎應只需進行備案即可。但是,我們在實踐中注意到,最近半年各地商務委多有將上述地區也視為敏感地區要求對該等地區的上市公司跨境私有化並購進行核准。因此,在具體辦理上述程序之前,建議投資者事先與有關商務委進行溝通。
(3) 外匯程序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及其業務操作指引(「外管局13號令」)[11],中國企業在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者證書》之後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外匯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並在取得相應的外匯登記業務憑證後根據交易進度辦理購匯和付匯。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中國外匯收支情況的變化,近幾個月外匯管理部門似乎收緊了上述購付匯的管理。在實踐中,很多銀行對於大額用匯的中國企業(如購匯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都要求事先到外匯管理局進行商談,確認境外交易的合法性等之後才可能放行。就此,建議投資者事先與外匯管理局和銀行做好溝通,確保相關購付匯程序不存在實操的障礙。

④ 我國外匯管理政策改革的歷史進程,特別是2005年之後到至今,有沒有哪些重大改革!謝謝!

你的問題涉及內容太寬泛了,除了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促進人民幣升值以外,比較具有意義的就是近兩年推廣的跨境貿易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這使得人民幣真正開始走向國際化,向完全可自由兌換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⑤ ODI存量權益登記的目的是什麼呢

所有境外投資都要報送存量權益登記,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要報送聯合年報!但凡做過ODI、FDI或者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企業,一日登記,終身申報。

2015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13號文取消了以前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年檢,同時,新的境內直接投資、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出台。

13號文還明確規定,登記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

如果不進行ODI存量權益登記,企業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將會被設置為「業務管控」狀態。相關銀行在為相關企業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的時候,會提前確認該企業是否已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及是否被業務管控。

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被業務管控的情況下,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辦不了業務慌了神,雖說可以逾期補報,但還是要付出代價的。外匯局將會視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企業予以處罰後才能辦理補報手續,然後將企業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恢復為「正常業務」狀態。

(5)簡化和改進直接外匯管理政策擴展閱讀:

需要進行登記的類別為:

第一類: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申報FDI存量權益登記;

第二類: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申報ODI存量權益登記。

針對企業的某些特定情形:

外方股東僅為境內投資性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不用參加存量權益登記;

由境內投資性公司與境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企業向其所在地外匯局申報,外方權益應剔除境內投資性公司享有的權益;

境內居民個人僅需申報境外控制或持有的第一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存量權益,間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目前不需要申報;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投資主體共同投資一家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方應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境內股東作為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信息申報主體。原則上,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內股東應作為申報責任股東;

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關境內股東約定其中一個境內股東為申報責任股東。

⑥ 對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總體而言,這個改革提高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監管效率,減少了進出口企業、銀行、外匯局、稅務局在貨物貿易運作、管理方面的時間和人力,降低了社會成本,有利於進出口企業誠信意識的增強和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有正面的促進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關鍵詞】貨物貿易 外匯管理 政策 問題 建議

一、存在問題

自2012年8月1日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正式實施,改革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簡化了業務操作流程,促進了貿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貨物貿易改革的需要

1.企業方面。新政策對進出口企業的業務操作能力、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業尤其是縣域中小企業的業務人員都為兼職,流動性大,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新增操作員、給操作員賦權、做企業報告等具體業務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動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貿易信貸報告的數據質量,增加了企業自身的違規風險和外匯局開展綜合分析等相關工作的難度。

2.外匯局方面。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對基層外匯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層外匯局人員配置一般為3~5人,難以適應近年來外匯業務量的快速增長,並且操作型人員居多,綜合分析和准確判斷能力尚有欠缺,監測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貿易信貸管理有待完善

1.貿易信貸未實行額度和期限管理,報告金額無上限,企業資金可自由進出。新的貿易信貸管理制度未採用額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業資金可無限制地自由進出。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的情況下大量資金湧入,企業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收、延付報告;一旦形勢出現逆轉,企業又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付、延收報告。貿易信貸無期限約束助長了超長期貿易信貸的存在,容易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便利渠道,顯然不利於外匯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以轄內某企業為例,其預收貨款到位至貨物出口的周期最長可達一年,相當於企業舉借外債一年而不經外匯局審核。在目前信貸趨緊的形勢下,借預收貨款融資的現象將愈加普遍。預付貨款也存在類似問題,以轄內某企業為例,2011年2月預付了190萬美元的銅精礦款,到目前還沒有到貨,其周期已快接近兩年。

⑦ 中國現在的外匯政策急求~

國家對外匯沒有放開也沒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對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寬松有的嚴格的

⑧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8)簡化和改進直接外匯管理政策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⑨ 如何改善外匯政策傳導機制

我國外匯管理政策傳導機制的框架 外匯管理政策傳導機制是指外匯管理部門運用政策工具,實現既定外匯管理目標的傳導途徑與作用機理。我國外匯管理政策傳導機制,經歷了從直接傳導向間接傳導 的轉變。直接傳導機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意味著外匯管理政策絕對服從國家計劃經濟需要,保障國家對外匯資源的支配。改革開放以後,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體制的完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在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發揮,外匯管理政策傳導機制逐步過渡到以間接傳導為主

⑩ 為什麼逐漸取消直接管制政策是經濟發展的趨勢

所謂直接管制就是指政府採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以實現經濟金融穩定和國際收支的平衡。直接管制主要包括如下幾種形式:對價格的管制、對金融市場的管制、對進出口貿易的管制、對外匯交易的管制。
其中對外匯交易的管制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對貨幣兌換的管制、對匯率的管制、對外匯資金收入和運用的管制。一般認為,長時期的直接管制會造成各種扭曲,進而影響到一國經濟的活力。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改革開放的繼續深入,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逐步的減少直接管制,是很有必要的。
由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演變,也可以說明逐步取消直接管制政策是經濟發展的趨勢。
①高度集中控制時期(1979年以前):1949-1973,實行釘住英鎊的固定匯率制度。1973年以後,實行釘住一攬子貨幣的固定匯率。這一時期,對人民幣自由兌換的控制是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一致的,一切外匯收支由國家管理,以期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經營,國家對外匯實行全面的計劃管理,統收統支。
②向市場化過渡時期(1979-1993年):1979年,國務院決定實行外匯額度留成。實行外匯額度留成之後,創匯企業和用匯企業之間產生了調劑外匯餘缺的需要,在我國又形成了外匯調劑市場,在這一市場的基礎上,人民幣官方匯率在1981-1984年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與非貿易公開牌價的雙重匯率制度。1985年,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為1美元兌2.8人民幣。之後逐步下調至1993年底1美元兌5.8人民幣。同時自1980年起,我國各地陸續開始實行外匯調劑制度,形成官方匯率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軌格局。由此可以看出,外匯留成制在推動人民幣向可兌換貨幣方向發展的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這體現在相當一部分用匯需求可以在外匯調劑市場上實現。但是,經常賬戶下的支付用匯仍然有一部分需要計劃審批,並且由外匯留成導致的多重匯率的出現,也不符合經常賬戶下自由兌換的特徵。
③經常賬戶下有條件自由兌換時期(1994-1996年):1994年我國對外匯管理體制進行了一次深遠的改革,其內容主要包括匯率並軌,實行結售匯制等。這次改革使我國實現了經常賬戶下有條件的可自由兌換,這體現在取消了對經常賬戶收支的各類歧視性的多重匯率制,對境外團體的經常賬戶下用匯取消了計劃審批等方面。至於有條件性,則主要體現在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個人的經常賬戶下用匯仍存在一定限制。其間人民幣匯率維持在1美元兌8.7人民幣左右。
④經常賬戶下完全自由兌換時期(1996年12月至今):我國自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全部義務,這標志著中國實現了經常賬戶下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實現經常賬戶完全可兌換後,對經常賬戶下的外匯收支的管理仍然存在。與此同時,我國還對資本和金融賬戶實行比較嚴格的管制,基本原則是"管理從緊",嚴格審批和登記一切資本輸出入、鼓勵外商直接投資,嚴格控制外債規模、結構、目的和流向、對本國資本輸出實行嚴格管理。
由上可知,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過程是不斷取消管制,進行市場化的過程,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在計劃經濟時代,為追求趕超戰略,大力發展高度資本密集型的重工業,通過抑制其他部門對外匯的需求,壓低外匯的價格,把有限的外匯用於發展重工業,這一做法已被證明是無效率的。在1979年至1993年,實行外匯率額度留成,並形成調劑市場,這部分的解決了用匯需求問題,但有一部分仍受到限制,而且還存在多重匯率問題,扭曲了外匯的價格體系,使匯率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供求。1994年至1996年的經常賬戶下有條件自由兌換時期,除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個人的經常賬戶用匯存在限制外,其他的經常賬戶用匯都已市場化,並建立銀行間外匯買賣市場,來形成反映供求關系的市場匯率,提高了外匯資源配置的效率。但由於結售匯制的固有缺陷和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壟斷結構存在,使得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匯率仍不能完全反映居民、企業和商業銀行等經濟主體的意願,外匯資源配置效率有待僅以提高。因此,逐步取消直接管制政策是不可逆轉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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