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五金機加工工廠員工守則、獎懲制度!
《員工守則》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為規範本工廠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工廠與員工之間的溝通與信息交流,提高工廠文化,提高員工素質及修養,主人翁的精神,發揮各自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踏踏實實工作,上下緊密配合,團結合作,特製定本守則。凡本工廠所屬員工,均應遵守本守則的各項規定。
第一條:遵守地方政府的政策法令和工廠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准時上下班,服裝整潔、舉止端莊、禮貌待人。
第三條:服從命令聽指揮,要服從工廠的工作調配,工廠因生產、工作需要,全體員工要堅決服從安排。
第四條:上班時間不得喧嘩、閑談、吃零食、干私活,不準看小說、雜志,非公事不得串崗、外出。
第五條:不得在辦公場所進餐,非接待部門不得泡功夫茶。
第六條:上班時間一般不準會私客,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七條:要注意公共衛生,講究社會公德,加強環保意識,美化綠化環境,不得隨地吐痰、亂丟煙頭、果皮、茶渣、雜物等。
第八條:要講團結,不準拉幫結派,不做損害工廠利益的事,不準散播對工廠的聲譽上、經營管理上、人事安排上有損害或非真實性的謠傳。
第九條:要嚴守工廠機密,不準泄露工廠有關生產、技術、銷售、財務、人事等有關秘密,違者要負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第十條:下班要關閉電源、電燈、關好門窗,鎖好各類工作櫃,用水後要關好水龍頭。
考勤和休假
1.公司執行每月28天工作制,日班工作時間為上午8:00至12:00;下午12:30至18:00;晚上18:30至20:00;夜班上工作時間20:00至23:30;次日00:30至08:00;8個小時後為加班時間,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一、 員工出勤應以每天打卡為依據,出勤不打卡者,作曠工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二、 不準託人打卡、改卡,嚴禁代人打卡;違者雙方都作昨工一天論處。發現忘記打卡,應在當天或次日前找部門主管說明原因,經確認後給予補簽!
特註:漏打卡不及時補簽者,後果自負。
3.當月遲到和早退累計三次計為一次缺勤,以後每遲到或早退一次,均計作一次缺勤。
4.員工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准,擅自不到公司上班,視為曠工。(詳見人事考勤規定)
工資
2、員工工資屬公司的機密項目,亦是員工的個人隱私,公司將對員工工資予以嚴格保密;公司嚴禁員工相互透露個人工資數額或利用各種不正當手段詢問、探聽其他員工的工資數額;上述情況一經發現,公司將對該員工按較重違紀行為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除名。
獎金
獎金根據公司的盈利、崗位的難度系數以及個人的表現由總監決定。有關獎金發放的有關事項由本公司全權決定。對於員工其它福利待遇,將按照公司另行發布的規定及細則執行。
第七章:解除勞動合同
21.本公司將通過兩種途徑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 立刻解除勞動合同與(2)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而無任何經濟補償:
1)員工觸犯本守則中有關立刻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或公司其它相關文件中關於工作紀律規定;
2)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3)員工所提供的自身情況、證明和證件被查明是不真實的或偽造的,包括提供偽造證件騙取公司的財物、假期等;
4)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
5)員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員工辱罵、威脅領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違反政府的有關法令;因盜竊、賭博、打架、流氓等行為而違反社會治安、受到公安機關的拘留;以及被國家法律和法規追究責任的其它情形。
8)經常(兩次或以上)疏忽職守行為,並使公司利益蒙受較重大損失的;
9)欺詐、不忠誠和偷竊行為;
10)在公司內打架肇事,無理取鬧,威脅領導,嚴重擾亂公司辦公秩序的;
關於辭職:
1、辭職需提前一個月申請,凡急辭職即走者,必須經廠方批准並扣除半月工資(試用期內扣7天);
2、申請辭工期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未經批准離去,當自動離職處理;
3、申請辭工期間,上班不足一個月者,必須按比例推遲辭職日期;
4、辭職經批准並辦理物品歸還手續後方可離職;
5、凡辭職或解僱,其工資須到發放工資日才能領取。
獎勵條例
1、為了鼓勵每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公司將對工作表現突出之員工給予獎勵,獎勵方式為:發放獎金,通令嘉獎,晉級。
3、部門經理及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由總監根據上述諸項指標直接進行評估。
4、所有評估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存檔。在公司經營狀況允可的情況下,年終獎金的發放及晉級將以評估結果為依據。
22.懲罰條例
1、違紀處分
1)員工應遵守公司制訂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員工由於自身原因不知情者,不得以不了解公司制訂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借口做出任何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否則按相應條款予以處罰。
2)違紀員工將會受到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書面警告兼罰款、降職降薪、停職檢查(停職檢查原則上不超過兩天,停職期間該員工工資停發,取消公司補助)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被立即解聘。
3)因違紀給公司或其他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須給予公司或其他員工相應的經濟賠償。
2、口頭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將受到口頭警告處分:
1)上班無故遲到或早退的;
3)不按規定作好交接班的;
4)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情節輕微的;
5)故意或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財產浪費,情節較輕的。
處罰許可權及程序
1.口頭警告由部門經理(或以上級別)做出並立即生效,部門經理(或以上級別)完成警告後報行政人事部備案,經理級的口頭警告由總監做出。
2.書面警告、書面警告兼罰款、降職降薪等處罰由總監批准並簽發後生效,送達當事員工本人,並報本部門及行政人事部門備案。
4.本守則修訂及解釋權屬於公司。
② 貴金屬車間員工進出安保制度有哪些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弄個金屬探測門就可以了。大家入出都走這個門就行了。只要加強一下門衛的職業道德教育就行了。
③ 我們單位是五金電器類的廠家,現在急求車間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和車間獎懲制度。
車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生產秩序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企業的發展,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與生產相關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 員工管理
第三條 工作時間內所有員工倡導普通話,在工作及管理過程中嚴禁有省籍觀念或行為區分。
第四條 全體員工須按要求佩戴廠牌(應正面向上佩戴於胸前),穿廠服。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
第五條 按時上下班(員工參加早會須提前5分鍾到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要請假。上下班須排隊依次打卡,嚴禁代打卡、無上班、加班打卡,違者依考勤制度處理。
第六條 工作時間內,除組長以上管理人員因工作關系在車間走動,其它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相互竄崗,若因事需離開工作崗位,須向組長申請並佩戴離崗證方能離崗。
第七條 上班後半小時內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離崗,如有私事須離崗者,須經事先申請批准登記方可離崗,離崗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每5次請假離崗按曠工1天處理。
第八條 員工在車間內遇上廠方客人或廠部高層領導參觀巡察時,組長以上幹部應起立適當問候或有必要的陪同,作業員照常工作,不得東張西望。集體進入車間要相互禮讓,特別是遇上客人時,不能爭道搶行。
第九條 禁止在車間聊天、嘻戲打鬧,吵口打架,私自離崗、竄崗等行為(註:私自離崗指打卡後脫離工作崗位或辦私事;竄崗指上班時間竄至他人崗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依員工獎懲制度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謝絕探訪及接聽私人電話。
第十一條 未經廠辦允許或與公事無關,員工一律不得進入辦公室。車間內劃分的特殊區域未經允許不得進入。非上班時間員工不得私自進入車間。
第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車間;不得將私人用品放在流水線上,違者依員工獎懲制度處理。
第十三條 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狀況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完成日常生產任務,並保證質量。
第十四條 車間如遇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等不符要求,有權拒絕生產,並報告上級處理。如繼續生產造成損失,後果將由車間各級負責人負責。
第十五條 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通過物料員,不得私自拿取。生產過程中所有物品、物料須有條不紊的擺放,並做好標識,不得混料。
第十六條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質量標准、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藝或裝配方法。
第十七條 在工作前應仔細閱讀作業指導書,員工如違反作業規定,不論是故意或失職使公司蒙受損失,應由當事人如數賠償(管理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流程經確認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並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研討,經上級同意並簽字後再作更改主。
第十九條 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儀器、設備。不得擅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儀表儀器、電腦等具。對閑置生產用具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二十條 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的,應服從上級的安排,協助並服從用人部門的管理,對不服從安排將上報公司處理。
第二十一條 車間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工作崗位應遵守相關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修理員在維修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做上明顯標志,不能混料。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責任維護工作環境的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
第二十四條 操作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檯面不得雜亂無章,生產配件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二十五條 下班時應清理自己的工作檯面。當日值日生打掃場地衛生,並將所有的門窗、電源關閉。否則,若發生失竊等意外事故,將追究值日生及車間主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加強現場管理,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後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廢紙箱要及時拆除,不得遺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二十七條 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時候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需領導批准外),若有此行為且經查實者,將予以辭退並扣發當月工資。
批准:
④ 員工獎懲制度取消後,可不可以扣獎金的形式約束員工
如果明確規定金額後是不可以隨便扣除的
不過可以跟績效考評掛鉤,考評分成幾個等級,每個等級的獎金金額不同來約束
⑤ 求小型電鍍五金廠的5·60人的詳細具體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
小型電鍍五金廠的5—60人的詳細具體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
為了促進企業的成長,確保產品位量,嚴肅廠紀廠規,確保產品廠房沒事了運作,特製定本管理軌制: 1. 職工應按時上班,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10元。曠工一次罰款50元。 2. 工作時間不容許串崗閑聊,違者每次罰款5元。 3. 上班時間應該穿工作服,帶安全帽,上班不容許穿趿拉兒、短褲、赤背或衣帽不整,違者每次罰款10元。 4. 不患上在廠房工作時與班長、廠房主任爭吵,或與其它職工彼此吵架、喧華,違者一次罰款50元,並作檢查。立場欠好或一月內累計三次者予以開除。 5. 酒後上班鬧事和影響工作者,罰款20元,寫檢查。立場欠好或一個月累計兩次予以開除。 6. 廠房內嚴禁吸煙,違者每次罰款10元。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經濟、行政及刑事責任。 7.班中禁止做私活,違者每次罰款10元。 8. 偷盜公物或他人財物者,按實貨物的價格值10倍罰款,扣發關餉,予以開除。 9. 完不成當日生產使命的班組或工序不能下班,直至完成。晚上加班者不記夜班費,完不成使命強走者每次罰款5元。 10.嚴禁帶小孩和外人進入廠房,違者對當事人罰款5元。 11.生產中不患上談天說笑、看書看報,禁絕會客、打手機、吃零食、困覺,不患上擅自離開生產崗位,不患上在產品上坐、躺、踩、踏,違者每次罰款2元。 12.上班必須佩帶工號牌,違法亂紀者每次罰款5元,塗改、遺失工號牌罰款2元。 13.嚴禁超過或坐在不論什麼機械部位,嚴禁隨意拆掉、騰挪設備,嚴禁擅自拆裝一切電器設施和變壓器、節制櫃、開關箱,新安裝的各種設備未經測試、試轉,不患上擅自開動。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4.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救火器材,或在救火設施相近堆放其它物品,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5.不患上在生產區內隨意施用臨時電線,如果迫切需要施用,須經主管人員批准,並由電工接電,用後應及時按刻日拆掉。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6.各廠房衛生由各廠房賣力打掃,設備、桌凳及半成品要擺放整齊。打掃不潔凈,每次對廠房主任罰款20元,對清潔工罰款5元。 17.操作機器要切實做到人離關機停止施歷時要及時切斷電源,違者每次罰款2元。 18.中午、下午和夜班下班各廠房賣力人賣力關好戶牖,鎖信廠房大門,關閉總電源。違者每次對廠房主任罰款50元。 19.模具損壞者罰款50元。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XXXXXXXXXXXX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製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 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第二章 任 用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 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准,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准。
第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 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並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 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 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 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第三章 服 務第一條 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 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 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 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 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第四章 待 遇第一條 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 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 計時工資。
(二) 計件工資。
第三條 本廠員工工資標准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 工資結算辦法
(一) 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 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 前條工資標准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 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XX日。
(二) 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
第六條 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後計發獎金。
(二) 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 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准。
第七條 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 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第五章 調遷與差假第一節 調 遷
第一條 本廠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並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 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 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 出 差
第一條 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 給 假
第一條 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節 ;
(三) 國際勞動節 ;
(四) 國慶節。
第二條 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癒,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 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 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註: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徵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 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 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餘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 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並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後,始為准假。凡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准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於事後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准:
(一) 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准,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准。
(二) (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准,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准。
(三) 其餘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准;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准。
第八條 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第一節 考 核
第一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XXXXXXXXXXXX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於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後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准後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於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餘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第二節 獎 懲
第一條 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 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 其他有利於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 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 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 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後成效顯著者。
4. 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 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 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 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 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未經准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 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 塗寫牆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 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 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 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 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 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 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 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 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 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 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 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 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並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 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 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第七章 離 職第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 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 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 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僱,並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 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 依照第五條規定解僱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後服務月份之薪水為准。
第七條 員工辭職,應於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准。核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 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第八章 教育與訓練第一條 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 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 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 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 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於期滿後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第九章 附 則第一條 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准修訂之。
⑥ 貴金屬有什麼交易規則
貴金屬交來易規則有哪源些?
1.交易前先分析
受各種社會情況和供求關系等因素的影響,貴金屬交易投資者的分析方法千差萬別,但是一定要判斷如何才能獲利,判斷錯誤的成本。還必須全面掌握倉單基本知識,交易品種的價格波動情況,了解影響行情變化的主要因素,熟悉貴金屬交易的規則,才能戰無不勝。
2.交易中精心計劃
任何事情都必須按照計劃進行,才能盡量避免出現意料之外的損失,計劃是必不可少的。在交易過程中要對資金投入、風險控制等進行計劃。可以選擇自己熟悉的品種進行交易,制定目標價格,掌握交易進退。嚴格設定止損范圍,克服自己心理障礙帶來的損失。
3.及時總結經驗
投資者在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會承擔市場價格可能帶來的風險,無論當天的交易結果如何,都應該以一種平常的心態來准備第二天的交易計劃。真正的成功不是靠運氣或者旁門左道,而是依靠知識的積累,只有這樣,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後提醒大家,貴金屬的交易時間是T+D,對投資者的資金要求有點高,低交易資產是10萬元,同時一周只有周一到周五可以交易,和股市相捅,但是可以利用杠桿
⑦ 中洲(天津)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的限倉制度
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投資者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投資者對某一合約持倉版的最大數量。交權易所規定如下:
(1)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最大下單量為白銀50手(即750千克);(2)投資者最大持倉為白銀300手(4500千克)。
(3)客戶持倉達到持倉限額的,不得開新倉。
(4)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強行平倉制度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制平倉是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客戶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當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持倉將被全部強行平倉:
(1)當投資者賬戶風險率小於50%的;
(2)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3)根據交易所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4)交易所規定其他應予強行平倉情況。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為:
(1)當投資者風險率達到或低於100%時,交易系統自動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
(2)當投資者風險率達到或低於50%時,交易系統自動對投資者進行強行平倉。
▲投資者風險率=投資者權益÷持倉佔用交易保證金。
⑧ 工程技術部 獎罰制度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技術部根據各組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製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技術部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各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技術部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 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 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 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 辦公室、本部門審核;
3. 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 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1. 通報批評;2. 經濟處罰;3. 降級;4. 辭退。
第七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 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 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 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並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 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 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 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 設計錯誤、規格書錯誤、樣品交貨延期等輕微過失罰款50元;
4. 量產期間發現設計錯誤、工藝條件錯誤等重大過失罰款200元;
5.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6. 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7. 不配合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8. 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9. 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0. 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1.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第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並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
1.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
3.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4.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5.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
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7.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8.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9.曠工或從事其它兼職的;
10.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
11.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
12.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形成後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並以 申辯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技術部制定,經總經理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