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買入價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正處在限售期內的限售股可以轉讓嗎
限售股轉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一般不能進行轉讓,投資者要等該限售股過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級市場進行賣出;
(2)如果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達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但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進行協議轉讓的,具體情況跟開戶營業部核實。
⑶ 限售期內限售股可否協議轉讓
限售股轉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版一般不能進行轉讓權,投資者要等該限售股過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級市場進行賣出;
(2)如果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達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但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進行協議轉讓的,具體情況跟開戶營業部核實。
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關於限售股的范圍,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給予鎖定。
⑷ 有關限售股的轉讓和解禁的問題
限制的是二級市場流通權。在二級市場流通的時間是不能改變的。
⑸ 限售股不可以上市流通為什麼可以轉讓
嗯肯定有影響,因為限售股基本上是原始股乃1元/股,一旦解禁,那麼有些個股很多持有人就是暴利。它們的成本對於現在的個股價格來說基本上是零,甚至可以說是零風險!只要公司沒問題!
所以它們很願意賣出手上的股票。那他們到底賣給了誰呢?又需要多少資金來接盤呢?這個問題可想而知!所以解禁的限售股,一旦上市流通,肯定會造成下跌。
⑹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如何納稅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2).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後,其餘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
⑺ 國有企業轉讓持有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票價格如何確定,可以與當時該股票市場行情一致嗎
主要由轉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跟市場價格一致也可以是別的價格,當然由於有限售條件,通常是要低於市場價格,較市價折讓一部分比例,才有買家願意買,否則買家不會自行到市場上買?
⑻ 限售期內的股票能否轉讓比如定向增發股票,還沒有過12個月的鎖定期。比如不通過二級市場轉讓呢
肯定不能通過2級市場直接買賣,但是可以協議轉讓,接收方也就擁有了這部分股權,在將來解禁的時候就可以出售了。即使是限售股,期流動性也是相當強的,因為有明確的定價機制,可以判斷其價格,因此如果投資於這方面的投資,如信託,基金等,不必擔心其流動性。
鎖定期的法律規定:
(1)《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4條: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25條: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⑼ 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可以進行協議轉讓嗎
股權轉讓是可以的。履行登機手續就可以
⑽ 限售股轉讓形式有哪些
你好,股份出讓人不得以規避限售規定為目的進行股份轉讓。符合以下幾種情形的可以轉讓:
(一)對於承諾的限售股,股東所持股份因協議轉讓、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受讓方應當遵守原股東作出的相關承諾,承諾內容應當予以公告。對於法定的限售股,股東所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也可以依據《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適時細則(適用於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進行非交易過戶。
(二)對於主板和中小板股票,《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5.1.6條規定,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三十六個月不轉讓其股份的承諾: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對於創業板股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5.1.6條規定,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三十六個月不轉讓其股份的承諾: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