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增值稅徵收品目
增值稅徵收品目就是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指按概括法設計的征稅品目。征稅品目通常稱稅目,是稅法上具體規定應當征稅的產品和項目,體現一定的征稅范圍。增值稅的徵收品目: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具體如下:
增值稅徵收品目(徵收范圍):
1、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2、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3、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3)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8)代他人銷售貨物。
增值稅徵收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2、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B.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C. 增值稅的類型有哪些
1、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只允許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原材料等勞動對象的已納稅款,而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所含稅款的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還允許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稅金。
3、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對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允許一次性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全部扣除,從而使納稅人用於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外購生產資料都不負擔稅款。
注意事項:
生產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後的余額為稅基。
收入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折舊額後的余額為稅基。
消費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投資額後的余額為稅基。
(3)貴金屬增值稅品名擴展閱讀
不同類型增值稅的區別點在於其被征稅的稅目不同,這也是最根本的區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外資企業1994年之前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從1994年1月1日起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D. 增值稅有哪些稅目
、增值稅的稅目稅率表:
稅 目
征 稅 范 圍
稅率
基本稅率
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7%
低稅率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
5、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13%
零稅率
出口貨物,一般都適用零稅率;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少數出口貨物,包括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貨物、禁止出口貨物(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糖)不適用零稅率。
0%
按簡易辦法徵收率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徵收率為3%;
2.一般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可選擇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繳增值稅,並可由其自己開具專用發票:
①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②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
④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
渣)生產的牆體材料,牆體材料具體指廢渣磚、石煤和粉煤灰砌塊、煤矸石砌塊、爐
底渣及其他廢渣(包括高爐水渣)砌塊;
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可比照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稅感到,可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4、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舊貨(不再劃分銷售者是否為內貿部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經國務院或 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免稅貨物,無論銷售單位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均按簡易辦法依照4%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5、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4%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2009年以前的,按2%繳納,以後的按17%繳納增值稅。
E. 增值稅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它的徵收范圍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於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需要具體確定。比如目前稅法中規定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稅。
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稅。
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稅。
7.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見國稅發〔1999〕40號)。
8.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徵收增值稅。
稅法中確定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主要有: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徵收增值稅。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F. 國家針對哪些商品徵收增值稅
國家針對哪些商品徵收增值稅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一般性規定: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二種情況,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
(4)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第三種情況,特殊行為:
(1) 視同銷售:
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a.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b.代他人銷售貨物
c.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d.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e.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f.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g.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h.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 混合經營:增值稅征管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稅銷售行為又涉及營業稅銷售行為。 例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范圍。
(3) 兼營行為:增值稅征管中的兼營行為指的是,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兼營非應稅勞務。
G. 有哪些涉及繳納增值稅的項目(適用稅目)
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特殊項目
增值稅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
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H. 增值稅專用發票 品名的要求
這個根據對方客戶的要求吧,如果客戶要求你開詳細的型號啊,規格啊,品名啊,那你就詳細開 好吧,如果對方不需要你開那麼詳細,那麼你就根據自己的情況開好了,只要自己記賬清楚,增值稅,數量,單價,沒錯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