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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

發布時間:2021-05-25 03:52:18

⑴ 請教出口加工區付匯問題。

首先要問一下您是A還是B呀?
不過如果進口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寫的是"減免設備結轉"
那麼海關是明文規定不能付美元的,你們用相應人民幣付給對方後可以拿著進口報關單到外管局核銷,這種國內結轉的方式是可以用人民幣核銷的~~

⑵ 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在進出口稅務優惠有什麼區別

出口加工區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其港口或鄰近港口、機場、車站等地方,劃出一定的范圍,提供減、免關稅等優惠待遇,鼓勵外國企業在區內進行投資建廠,生產以出口為主的製成品的加工區域。出口加工區的目的在於吸引外國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本地區的生產技術和經濟的發展,擴大加工工業和加工出口的發展,增加外匯收入。出口加工區脫胎於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保留了某些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的做法。一般來說,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是以發展轉口貿易,取得商業方面的收益為主,因此,它們是面向商業的。而出口加工區則是以發展出口加工業,取得工業方面的收益為主,它是面向工業的。
出口加工區一般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綜合性出口加工區,即在區內可以經營多種出口加工業,如菲律賓的巴丹出口加工區所經營的項目包括服裝、電子、塑料產品等。第二類是專業出口加工區。即在區內只准許經營某種特定的出口加工產品。目前,各國在出口加工區的關稅普遍規定是,凡在出口加工區投資建廠的企業從國外進口和生產設備、原料、燃料、零件、元件及半成品的,一律免徵進口稅,生產的產品出口時一律免徵出口關稅。
保稅區是指,經國家批准並對在其內的特定企業的倉儲、加工、轉口貿易等活動實行海關保稅制度的特定地區。外國商品存入或輸入保稅區內,可以暫時不繳納進口稅,若再出口,也不必繳納出口稅。運入區內的外國商品可以儲存、改裝、分類、加工、製造等,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保稅區有類似自由港或自由貿易區的作用。保稅區在許多國家有公營、私營之分。保稅期限可有一個月到三年不等。保稅區依其職能的不同特徵有以下幾類:特定保稅區、保稅棚、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和保稅陳列場。
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的貨物往來,按現行國家對進出口貨物的政策規定辦理。中國經國務院正式批准設立且隔離設備已經海關總署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營的保稅區有13個,即上海外高橋、天津港、大連、張家港、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廈門象嶼、廣州、青島、寧波和汕頭。

⑶ 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綜合保稅區有何區別,其設立條件有哪些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視同貨物仍在境外;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家批准設立,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貨物從境內區外進出加工區視同進口和出口,海關按進出口貨物進行監管。出口加工區的功能比較專一,主要是開展出口加工業務,區內企業生產的最終產品,應基本上都是直接出口的。

保稅物流中心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負責組織籌建和申報,由海關總署驗收和批准設立的海關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分兩類:A型,主要由一家企業投資建設並為該企業自有物流服務。B型,主要由一家或多家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由兩家以上大型物流企業入駐運營的公共保稅中心。保稅物流中心功能有9項:保稅倉儲;國際物流配送;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檢驗檢測;進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處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稅。

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核準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保稅倉庫分公用型和自用型兩類。公用型保稅倉庫是根據公眾需要設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貨物。自用型保稅倉庫是指只有倉庫經營人才能存放貨物的保稅倉庫,但所存放貨物並非必須屬倉庫經營人所有。

⑷ 「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求解

這個比較復雜,剛好我也分管有涉外稅收這一塊工作,下面簡單把要點跟你說下:

一、國外客戶為國內企業提供應稅勞務,他們屬於非居民企業,所取得勞務收入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供應稅勞務所得不是交預提所得稅,因為預提所得稅對應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稅率更不是10%!

二、非居民企業提供應稅勞務所得,稅率為25%,一般採用核定利潤率的辦法徵收,並且不得扣除任何費用!!核定利潤率有一個幅度的,由各地稅務機關在該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掌握,具體規定請參閱「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文。如:勞務收入為100000元,假設核定的利潤率為20%,則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00×20%×25%=5000元。

三、先要看國外企業是在哪個國家,並參照兩國簽定的稅收協定,看相關項目是否有免稅的約定,如有,關鍵要看是否達到了「常設機構」的條件,達到一般就要交稅了。象提供勞務,一般在任何連續12個月內累計在華服務達183天以上就構成常設機構,但也有與個別國家簽定的協定所規定的天數有差異,具體一定先看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
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並附送居民身份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資料。

四、做好備案登記手續。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並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託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由稅務人員在征管系統內做好相關登記,否則無法開具完稅憑證。

五、非居民企業在國內提供承包工程或勞務服務,如果在國內沒辦理有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可實行指定扣繳,即指定國內企業為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指定扣繳手續,下達文書。

六、如不符合免稅規定的,國內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按規定繳納稅款。
七、完稅後,稅務機關開具有固定格式的完稅證明,按現行規定,國、地稅均在同一證明上簽字蓋章確認的,先辦完國稅,再到地稅去蓋章。

八、出具稅務局的完稅證明後,外匯管理局才會允許企業向境外匯出相關資金

詳細規定請參閱「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文件!

⑸ 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的實質區別是什麼

保稅區與出口加工區的異同 (一)相同點 1、同為「境內關外」的特殊經濟區域,即同為經國務院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 2、同具有出口加工功能。 3、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4、加工貿易生產用材料進口料件保稅,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5、進口均不需要配額和許可證。 6、國內采購商品及原料視同出口。 7、保稅半成品和原材料在區內可轉讓。 8、加工復出口免徵增值稅。 9、均不需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二)不同點 1、在功能開發方面。保稅區主要培育開發現代國際物流分撥、國際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商品展示展銷等功能,而出口加工區只能進行單一的出口加工,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2、保稅區生產加工的產品既可以內銷也可以外銷,而出口加工區的產品只能外銷而不能內銷。 3、在出口退稅方面,國內產品進入出口加工區即可以辦理退稅手續,在保稅區只有產品離境以後才能辦理退稅手續。保稅區貿易企業收購國內產品,離境出口後可以辦理退稅,對於出口到加工區的貨物,由出口加工區外的企業辦理退稅。 4、保稅區內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應當在注冊地銀行開立,資本項目外匯專用賬戶可以在注冊地開立,也可以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開立。出口加工區內機構原則上只能在區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區內沒有金融機構進駐營業的,可以在區外所在地外匯局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5、保稅區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委託區外加工業務。 6、從區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須經區內企業進行實質性加工後方可運出境外,而從區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可以辦理有關手續後運出境外。

⑹ 出口加工區的特點是什麼

出口加工區是指一國或地區在港口、機場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劃出的一定區域,在區內搞好水、電、道路、通訊、廠房等基礎設施,用優惠辦法吸引外國投資,發展在國際市場上有競爭能力的出口加工工業,以達到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增加就業、賺取外匯等目的。

出口加工區的特點是:世界各國或地區所設的加工區,大多數都是在本國或地區劃出一定的區域,進行集中的建設,集中吸引外資並實行單獨的管理。一般認為,出口加工區是自由貿易區的一種發展形式。加工區是自由貿易區與工業區的綜合體。在吸引外資方面,加工區既提供了自由貿易區的某些優惠條件以發展貿易和轉口貿易,又提供了發展工業生產所必須的基本設施。因此,加工區兼具貿易與工業生產兩種功能。在這兩種功能中,一般是以發展出口加工業為主,兼營進出口貿易,而有的自由貿易區雖然也具有商業貿易與工業生產兩種功能,但仍主要以商業為主,以此帶動出口工業產品的生產。

與自由港、自由貿易區可分布在不同類型的國家不同,出口加工區主要設在發展中國家中。除個別外,目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尚未設置出口工業區。這既是由於歷史、政治及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也是由出口加工區的功能所決定的。一般來說,設置出口加工區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外資、引進技術、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經濟發展、緩解失業壓力並擴大出口,賺取外匯。

就設置條件而言,出口加工區對交通運輸的要求是鐵路、公路、水運、空運應四通八達線路通過能力和吞吐量要大,交通運輸工具的運載能力要大,裝卸、倉儲設施要現代化。而且要求各種交通路線應有良好銜接,在通訊設施方面,為掌握與指揮生產、運輸、物資供應、銷售等有關各方面的情況,區內應有齊全、先進、迅速、有效的通訊設施。在電力供應方面,應保證有充足的電力供應。應有充足的水質符合要求的水源。另外,生活用水、用電、商店、飯店、住宅、醫療衛生、文化娛樂、體育旅遊等生活設施應舒適、完善和現代化。

由於出口加工區內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所生產的產品要全部或大部分用於出口,加工區又是免稅區,企業的目的在於盡可能地降低成本以增加出口能力,所以企業類型以勞動密集型為主,允許外資100%控股,並全面地提供各種優惠待遇。因此,出口加工區對投資環境的要求除有自由港、自由貿易區的各項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各點:

(1)要有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這主要包括:原料、零部件進口免稅,所得稅等稅收的減免,加速折舊的規定,利潤自由匯出和本金匯出,利潤再投資方面的優惠等;
(2)要有內容廣泛的法規,這主要包括:投資條例、外匯管理條例、稅收規定、出入境規定、涉外經濟合同法及勞資糾紛等方面的法規等。
(3)要有一個多元化的高效率的管理機構。加工區的管理機構是設區國政府的代表,該機構應是一個擁有決策權且辦事有效率的機構。許多出口加工區都採取提供為外商在區內投資設廠提供方便的一攬子服務。
(4)加工區應能提供質高價廉的勞動力。為保證區內企業的正常生產,設區國應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數量充足、素質較高、價格相宜的勞動力。
(5)應有對興辦企業的明確規定。各設區國按照其經濟基礎、所需重點發展的行業的不同,應對區內舉辦的企業及土地使用費、廠房租用年限、租金的計算等作出明確的鼓勵規定。

⑺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內)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區內機構收匯、付匯、購匯、結匯及外匯賬戶等(以下簡稱外匯收支)實施監督和管理。
區內機構包括區內行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等。第四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區內機構外匯收支按照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第五條 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第六條 區內機構採取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時,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銀行應當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第七條 區內與境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應當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區內與境內區外,以及區內機構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境內區外機構應當按規定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第八條 外匯局依法對銀行和區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對存在異常或者可疑的情況進行核查或檢查。第九條 保稅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鑽石交易所等參照適用本辦法。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匯收支的,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2]261號)、《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匯復[2000]316號)同時廢止。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的注意

第五條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的;
(三)有逾期未報核《加工貿易手冊》的;
(四)專營維修、設計開發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結轉監管條件的。
第六條出口加工區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時,轉出企業憑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的批復,向轉出企業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區海關辦理海關備案手續後,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
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轉入企業憑其所在區管委會的批復;對轉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入企業憑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復,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結轉手續。
第七條對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海關按照對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結轉產品如果屬於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有效進口許可證件。
第八條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可以採用「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的方式辦理結轉手續。
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分別在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對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在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
第九條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除特殊情況外,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比照轉關運輸等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轉出企業生產的產品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或者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不能比照轉關運輸監管方式辦理結轉手續的,在向轉出地或者轉入地主管海關提供相應的擔保後,由企業自行運輸。
第十條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向海關申報結轉計劃時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並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的各項內容。
1份《申請表》只能對應1個轉出企業和1個轉入企業,但可對應轉入企業多本《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一條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計劃備案手續:
(一)轉入企業在《申請表》(一式四聯)中填寫本企業的轉入計劃,憑《申請表》向轉入地海關備案;
(二)轉入地海關備案後,留存《申請表》第一聯,其餘3聯退轉入企業交轉出企業;
(三)轉出企業自轉入地海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持《申請表》其餘3聯,填寫本企業的相關內容後,向轉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轉出企業向海關遞交《申請表》的內容如果不符合海關規定的,海關應當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表》後5日內1次告知轉出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當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轉出企業、轉入企業應當重新填報和辦理備案手續;
(四)轉出地海關審核後,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聯、第四聯交轉出企業、轉入企業憑以辦理結轉收發貨登記及報關手續。
第十二條轉出企業、轉入企業辦理結轉備案手續後,應當按照經雙方海關核准後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轉出企業的每批次發貨記錄應當在一式三聯的《出口加工區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件2)上進行如實登記。由海關在轉出地卡口簽注《登記表》後貨物出區。
第十三條轉出企業、轉入企業每批實際發貨、收貨後,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可以憑《申請表》和轉出地卡口簽注的《登記表》分批或者集中辦理報關手續。轉出、轉入企業每批實際發貨、收貨後,應當在實際發貨、收貨之日起30日內辦結該批貨物的報關手續。
1份結轉進口報關單對應1份結轉出口備案清單。轉出、轉入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如實、准確地向海關申報結轉貨物的品名、商品編號、規格、數量、價格等項目。轉出地海關、轉入地海關應當對申報數據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區內轉出的貨物因質量不符等原因發生退運、退換的,轉入企業為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由轉出地主管海關按照退運、退換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實際退運、退換情況在《登記表》中進行登記,註明「退運」或者「退換」字樣;轉入企業為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的,轉入企業、轉出企業分別在其主管海關辦理退運和退換手續。
區內轉出的貨物因質量不符等原因需要返回區內維修的,比照上述退換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轉出企業對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出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發票。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應當以外幣計價結算,海關按照有關規定簽發報關單外匯核銷證明聯。
第十六條出口加工區出區深加工結轉貨物應當全部加工復出口,對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內銷或者轉用於生產內銷產品的,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的企業可以通過網路辦理結轉手續。
第十八條轉入企業、轉出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申請表(略)
2.出口加工區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略)

⑼ 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有什麼區別出口加工區和珠澳跨境工業區有什麼區別

1、保稅監管場所
主要有4種形式: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主要有6種形式: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
1、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
保稅倉庫是保稅制度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形式,是指經海關核準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油庫、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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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監管倉庫(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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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稅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 J+ a7 q5 O- }' |

4、保稅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稅物流中心(B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並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集中監管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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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稅區(Bonded Area)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國家劃定或開辟的*造、加工、裝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業區。經濟特區的形式之一,常享受減免各種地方征稅的優惠。出口加工區一般選在經濟相對發達、交通運輸和對外貿易方便、勞動力資源充足、城市發展基礎較好的地區,多設於沿海港口或國家邊境附近。
7、保稅物流園區(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稅物流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保稅區規劃面積或者毗鄰保稅區的特定港區內設立的、專門發展現代國際物流業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業區
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珠海園區實行保稅區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實行出口加工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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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稅港區(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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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綜合保稅區(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它和保稅港區一樣,是我國目前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特殊開放區域。與保稅區一字之差的保稅港區功能更為齊全,它整合原來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多種外向型功能區後,成為更為開放的一種形態,也更符合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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