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取消核銷單後還需要再做網上核銷嗎
不用上做核銷。取消核銷單後,外匯核銷從原來以核銷單為單位一個一個核銷,改成以核銷系統方式的批量總量核銷。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❷ 外匯局現在核銷單取消了,什麼情況下做什麼報告啊
要求企業一定期限以上的貿易信貸業務、貿易融資等業務應按規定報告外匯局。
報告類型分為義務性報告(包括一定期限以上的預收、預付、延期付款、延期收款業務;轉口貿易報告;輔導期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報告)和主動性報告(主體不一致報告;差額報告;其他特殊交易報告)所謂主動性報告,就是非必須報告,若無引起監測指標異常可不報告。比如,向客戶提供收費樣品,客戶支付500美金樣品費,這個就可以不報告嘛。
對於義務性報告,不同類別的企業,報告內容不同。
A類企業報告內容:
① 30天以上的預付、預收貨款
② 90天以上的延期收匯、延期付匯
③ 90天以上的遠期信用證、海外代匯等貿易融資
④ 同一合同項下的轉口貿易收支日期超過90天,轉口貿易收匯、付匯差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⑤ 輔導期企業(2012年8月1日登記「企業名錄」的企業,期限為登記名錄之日至首筆貿易外匯收支之日起90天,期滿後10日內到外匯局現場報告進出口收付匯逐筆對應信息。※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⑥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B類企業報告內容:
① 在監管期內(監管有效期為一年)發生的預付、預收貨款
② 在監管期內發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匯、延期付匯
③ B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匯、延期付匯業務
④ B類企業不得辦理同一合同項下收、支日期間隔90天的轉口貿易。
⑤ 、⑥ 同A類企業
C類企業報告內容:
① 在監管期內(監管有效期為一年)發生的預付、預收貨款
② 在監管期內發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匯、延期付匯
③ 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匯、延期付匯業務
④ C類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
⑤ 、⑥ 同A類企業
❸ 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如何應對,單子怎麼才能理清呢~~
只是取消紙質核銷單,有核銷單號碼的,不需要紙核銷單,報個核銷單號碼就可以了,就好比銀行之間聯網一樣只是出口退稅不再需要外匯核銷而已。(退稅申報資料中可以不要核銷單,其他單據照常准備)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並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現公告如下: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後可升級為A類。
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
五、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業務處理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企業應不遲於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單。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證明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個案處理。
六、加強部門聯合監管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和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之前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規全部廢止。
❹ 外匯核銷取消了嗎
外匯核銷一般是指出口收匯需要辦理核銷。目前沒有取消。
❺ 外貿方面,取消核銷單後,核銷這塊怎麼操作呢
出口收匯核銷的流程:
(1)出口企業提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出口企業報關時,向海關提交事先從外匯管理部門領取的有順序編號的外匯核銷單,經海關審核無誤,在核銷單和與核銷單有相同編號的報關單上蓋「驗訖章」。
(3)報關後,出口企業在規定期限將核銷單存根送回外匯管理局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出口收匯情況的監督。
(4)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將海關退給的核銷單、報關單和有關單據送交銀行收匯。
(5)貨款匯交至出口地銀行以後,銀行向出口單位出具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並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上填寫有關核銷單編號。
(6)出口單位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及其他規定的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
(7)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核銷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並將其中的出口退稅專用聯退還給出口單位作為日後退稅依據。
所需單據:加蓋海關放行章的報關單,核銷單,銀行結匯水單
❻ 國家取消了出口收匯核銷單後,「中國電子口岸」中"出口收匯系統"操作問題
1、查詢一些信息;
2、不用;
3、收匯後需要在網上申報系統做報告;
4、人民幣不存在收匯,你待核查戶才能收匯。
❼ 8月01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後,一些已被自己公司蓋章過的,如何注銷,之後的流程怎麼做
8月1日以後取消外匯核銷單,是指稅務按照有關規定,不在把核銷單作為審核內容,但這不意味著核銷單沒有用。
出口報關,還是需要外匯核銷單,只不過以前需要紙質報驗、電子信息的審核,現在只需要將電子信息上傳就可以了。
領用的紙質核銷單,作為電子版的書面證明,妥善保存。
❽ 請問外管局取消核銷單後,最新的外匯核銷流程是什麼樣的
這種流程,每過一段時間都會有點小小的變化,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打電話版去你業務相關的銀行問,比權較靠譜的是打銀行大堂經理的電話,然後讓他幫轉他們銀行內部外匯業務的相關部門,解釋會非常的詳盡,我以前問過,具體的流程忘記了。希望能幫到你
❾ 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後的外貿流程
現在外貿出口申報與過去外貿出口申報的區別在於:
取消了核銷單,少了外匯核銷這一步操作;多了外匯管理應用服務平台上預收預付實際發生三十日內要進行報告這一步操作。
取消了延期申報。放寬了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由原來的90天調整為最長470天。所以當年發生的業務都可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申報。
即「在出口貸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憑證申報退(免)稅」。
核銷程序:
1、有出口收匯貨物的單位,應該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領經過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2、貨物出口時,將出口收匯核銷單與其他所需要的報關單據一起向海關申報;貨物放行大約一周時間以後,出口人將海關簽章後退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單以及其他有關單據取回留存,准備收匯核銷時使用。
3、銀行收到外匯貨款以後,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將外匯貨款按照當天的外匯牌價代替國際買入出口人收到的外匯貸款,同時,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打入出口人帳戶,並且以水單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應該在一定時間期限內,憑銀行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外匯水單等單證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工作。
外匯管理部門通過對報關網路記錄、報關單證的檢查核對後,認為該筆業務出口、收匯等事宜屬實後,便同意出口人的外匯核銷,即認定該筆出口業務已經完成。
(9)外匯核銷單取消擴展閱讀:
核銷的流程:
以下是關於核銷的理論操作程序:
1、出口單位領核銷單
2、出口單位向海關交驗核銷單,海關審驗後,退回給出口單位。
3、貨物出口後,將有關單據及附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交銀行收匯,同時,將核銷單存根及有關單據送還簽發核銷單的外匯局
4、銀行收妥貨款後,將結匯水單退出口單位
5、出口單位將銀行確認貨款已經收回的結匯水單和由海關退回的原核銷單送外匯局,核銷該筆收匯。
未核銷:
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簡稱逾期未核銷,是指貨物出口後,出口單位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未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出口單位應當及時收匯並辦理核銷手續,遠期收匯的還應及時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盡力避免逾期未核銷的發生。
出口單位接到外匯局「催核通知書」後,應當對照「逾期未核銷清單」進行認真清理,核對、確認數據,及時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對無法辦理核銷的,應主動向外匯局說明情況,接受外匯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逾期未核銷情況嚴重的,應接受外匯局的處罰決定。
如數交納罰款,並積極整改。對逾期後又收回外匯的,應向外匯局說明情況,按照正常核銷要求提交的單證辦理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