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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民法典

發布時間:2021-05-26 06:21:50

㈠ 我國外貿代理制的現狀如何以及中國代理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對策與辦法

1、面臨內外多重壓力:

2013年,我國外貿發展面臨的內外部環境可能略好於2012年,但國際國內的風險因素疊加仍將對我國外貿發展造成較大壓力,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外需不足的矛盾尚未根本緩解。在世界經濟復甦態勢疲軟、風險持續高企的情況下,我國出口企業訂單不足的問題依然突出,特別是短單、小單多,長單、大單少的局面還將持續。

二是貿易摩擦的影響持續加大,中國是貿易保護主義的最大受害者;三是轉變外貿發展方式的任務更加緊迫。中國要素成本上升較快,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製造業的成本競爭力。隨著國內外環境的深刻變化,中國外貿難現前些年的持續高速增長。

2、外需改善不明顯:

世界經濟已進入深度轉型調整期,低速增長態勢仍將延續,經濟回升的基礎並不穩固,對我國外貿利好作用有限,預計外需的改善並不明顯。

隨著國家穩增長和促外貿一系列政策效果的逐步釋放以及後續配套政策的陸續出台,預計2013年我國出口增速有所回升,但難有大幅改善,仍將遠低於過去10年的平均增速,進口增速將有所提高。

2013年上半年外需狀況難有明顯改善,外貿將基本延續2012年的低速增長態勢。其間因美國財政懸崖問題、我國春節等因素影響,外貿增長會出現暫時性波動。2013年三、四季度,全球不確定因素若轉為明朗,我國外貿增速有望繼續提高。

3、出口增長空間有限:

國際經驗表明,中國出口的高增長可能已經觸頂(佔全球GDP的比例不超過3%,佔全球出口的比例不超過10%)。這意味著中國出口快速增長傳統模式的黃金時期已經過去,中長期出口增長空間有限,將穩定在低水平。

展望2013年,在美國、歐洲和其他發達國家私人和公共部門去杠桿化的過程中,赤字的修正將不可避免地伴隨而來。相應地,中國和其它新興工業國家的貿易順差將會縮小。中國的出口競爭力正在穩步下降。以大宗商品進口為主的一般貿易逆差將繼續擴大,總體順差將收窄,貿易順差佔GDP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

2013年,國際環境迫使中國擴大內需,提高創新能力,推動外貿發展方式轉變。從勞動密集型產業結構向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結構轉變,擴大高新技術產業的外向型。

培育品牌、營銷網路、研發設計,實現「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的轉型。繼續穩定和擴大出口在國際市場中的比重,發揮進口支持結構調整的作用,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1)外匯民法典擴展閱讀:

外貿注意事項:

1、在對外貿易談判初期,製作形式發票供客戶報價、貿易參考或進口許可證申請。

2、交易確認後簽訂外貿合同。

3、准備發貨時,製作商業發票、裝箱單、核銷單、報關單、商檢報關單等。

4、報關後,海關退回核銷單、報關單外匯收匯核銷單等。

5、發貨後,領取提單(有時直接做電放提單)。

6、如果付款方式是信用證等,則需要准備、申請、整理客戶要求的全套單據,如發票、裝箱單、商檢證書、產地證、受益人證明等,以便收款。

7、憑收據、銀行收據、核銷證明、報關單核銷環節等辦理核銷和退稅。

㈡ 為什麼我國沒有民法典而是民法通則

《民法典》指一部完整全面的民法法律,關於物權、債權、民事責任等民法上的重要規定都包含在其中。一般說來在有《民法典》的情況下,只需要依據《民法典》相關條文就可以處理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了。
而《民法通則》只是關於民法適用的一些籠統的概括性的規定,《民法通則》確立的制度是在民事法律實踐中被普遍適用的,但具體到調整每一個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時,還需要依據民法的其他部門法才能勝任。所以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已經有物權、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但依然還是要制訂《物權法》、《知識產權法》、《侵權行為法》等民法法律。
目前我國沒有完整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採用的是《民法通則》做概括規定,各民事部門法作具體規定的方式,這與我國社會經濟基礎和民事立法起步較晚等客觀現實狀況是相符的。
刑法就不同了,狹義的刑法才指《刑法典》,廣義的包括《刑法典》、《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附屬的刑法規范,也就是非刑法中的關於刑罰的條文規定和司法解釋。所以刑法也就不能稱之為刑法典,更不要說刑法通則了

㈢ 民法 擔保法

這里將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根據法條內容整合在一起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由八屆人大會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123、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4、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8、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9、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10、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12、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27、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28、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129、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130、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131、本解釋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
132、在案件審理或者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財產的權屬證書予以扣押,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辦理擔保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3、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4、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5、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6、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7、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8、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2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9、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1、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3、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5、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25、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並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26、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6、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後,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7、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8、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9、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0、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1、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3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4、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5、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6、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7、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40、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41、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2、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43、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4、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45、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三章 抵押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7、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8、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49、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50、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准。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51、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㈣ 《沉痾猛葯——土耳其的凱末爾改革》

從1925年夏開始,凱末爾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場深刻的改革運動,目的是將土耳其社會從封建和宗教的束縛下解放出來。主要內容包括:

1,改革國家體制。1922年11月大國民議會宣布廢除素丹制。1923年10月宣告土耳其為共和國。1924年3月廢除哈里發制。凱末爾當選為共和國第一任總統,被稱為「土耳其之父」600年之久的奧斯曼帝國壽終正寢。1928年,土耳其從憲法中刪除了「伊斯蘭教為土耳其國教」的條文。

2,改革法制。廢除了伊斯蘭教法規,並且以歐洲國家法律為藍本,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三大法典。

3,改革經濟。以國家主義為改革的指導思想,鼓勵發展民族經濟,建立國營企業,保護關稅,控制外匯和外國投資。學習蘇聯,從1933年起執行經濟的五年計劃,這奠定了土耳其現代化軍基礎。

4,改革文化教育。建立世俗學校,規定學校必須加強非宗教的現代化教育和民族意識教育,必須向受教育者傳授西方科學技術文化和思維方式。1928年,進行了文字改革,用拉丁字母代替阿拉伯字母。

5,改革社會生活習俗。廢除一夫多妻制和伊斯蘭教的各種陋規,提倡男女同樣,婦女不戴面紗,拋棄封建時代裝束,採用西裝禮貌。

㈤ 除了刑事法典之外,為何要有單行刑法,附屬刑法

刑法典是國家以刑法名稱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我國1979年頒布的經過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可謂我國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對刑法典內容的修改,也屬於刑法典的內容。

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 規定 補充規定 條例等名稱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法律後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項的法律.目前我國生效的單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12月29日頒布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 套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附屬刑法指在其他性質的法律中如民法 經濟法 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帶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條文.我國的所謂附屬刑法沒有直接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所以沒有實際意義,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附屬刑法。

㈥ 進出口貿易事例

【一.案情介紹】

1996年9月,上海L廠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廠本身並不具備外貿經營權,於是雙方找到有外貿經營權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約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該批貨物。11月初,澳洲R公司與上海A公司簽定了進出口合同。合同上寫明賣方為上海A公司,買方為澳洲R公司;裝運期為96年11月;付款方式為船運後60天電匯,質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廠驗貨為准。貨到後,R公司認為,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造成其經濟上的損失,故拒不付款,並要求A公司予以賠償;A公司則認為質量問題與己無關,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廠驗貨,應由廠方與R公司解決,堅持要求R公司依約付款。1997年6月3日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澳大利亞有限公司對貨物進行了檢驗,認為的確存在質量問題,R公司遂向A公司寄發檢驗報告,並以防止進一步損失為由低價處理了該批貨物。隨後向A公司提出索賠。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請仲裁,8月,仲裁庭開庭對本案進行審理,A公司從這筆業務中非但沒有得到任何貨款,還為此成為被申請人的位置,面臨R公司經濟賠償的要求。

【二、理論分析

我國的外貿代理制自從1991年國家外經貿部《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以及1994年5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開始起走上法規制道路的。外貿代理制中的代理,不同於《民法通則》中的代理,其真正意義是指: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根據無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辦理進出口業務的一種法律制度。它的產生是以我國外貿經營權的審批制為基礎的。在目前情況下,代理關系並非完全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代理人也僅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進出口合同。外貿代理制在一定階段中,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外貿事業的發展,但在外貿企業業務經營過程中,由於經辦人對法律知識的不熟悉,以及某些企業創指標、完成任務的思想作祟,問題頻頻發生,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簽定委託協議,僅憑訂貨單辦事;

2)代理人超越授權范圍,越權代理;

3)簽訂外貿合同在先,而委託協議在後;

4)代理協議與合同條款內容不一致,責任歸屬不清楚;

5)表面為外貿代理,實際是出口合同。

●案例分析●

本文所述的案例,即是第五種的典型表現。A公司盲目信任作為生產廠家的L廠和外方買主的R公司,非但沒有與L廠訂立委託協議,同時也根本沒有注意到自身作為進出口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導致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未獲任何利益,卻擔負了全部的責任。即使在仲裁中勝訴,其為此付出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代價也是巨大而不可彌補的。教訓不可不謂深重。

在東南亞諸國貨幣紛紛貶值的今天,出口競爭力的增強顯得尤為重要。當然,這還涉及到國家的外匯政策,如何在保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基礎上給予企業更大的活力,還需認真思考。其次,走工貿結合的路子。有豐富的進出口業務經營經驗和廣闊的進出口渠道和市場的外貿公司與生產能力強、產品有特色、有質量的廠家組建聯合實體。集兩家之長,避兩家之短,切忌「拉郎配」,生拉硬湊,反而會搞砸兩家企業。

在法律方面,應制定一部更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以對外貿易代理的修改完善作為出發點,修改《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概念的嚴格限制,摒棄顯名主義標准,對代理概念作廣義解釋;

第二,在即將出台的《統一合同法》層面,可對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作出符合新代理概念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適當時可制定《商事代理法》,對商事代理的具體內容予以規范。這樣幾個層次結合起來,就可基本構成一個自上而下完整的民事代理法律制度,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貿代理制也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則》和《暫行規定》、《對外貿易法》的矛盾也就可以得到解決。

以上幾點僅為筆者之愚見,隨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立法的完善,外貿代理制必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在理論認識上不斷提高,種種的問題和不規范行為也會得到逐步的糾正和克服。外貿代理制必將會因其在外貿經營中的獨特優勢和功能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並得到自覺地施行和廣泛的推廣。

章曉軍 整理 原載於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法學院人》第二期

㈦ 那位大哥有民法、刑法、民訴、刑訴的練習題難度中等。謝謝。

要什麼層次什麼難度的?

先提供一些:
單項選擇題(本題共10小題,每小題1分,滿分10分;備選答案中只有一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答題紙上所選答案的字母塗黑)

1、《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屬於

A、狹義刑法 B、單行刑法 C、附屬刑法 D、刑法典

2、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進行分類的主要依據是

A、犯罪的同類客體 B、危害行為的形式 C、犯罪對象的特點 D、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3、 犯罪的本質特徵是

A、 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B、 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

C、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D、 犯罪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4、 從一般意義而言,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包括了

A、 犯罪的行為、犯罪的結果 B、 犯罪的動機、犯罪的目的

C、 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 D、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5、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中,應當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實行並罰的是

A、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

B、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

C、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 D、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6、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

A、表面聯系 B、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C、一般聯系 D、普遍聯系

7、 我國刑法學普遍公認的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是

A、行為 B、犯罪構成 C、法益 D、因果關系
8、 在下列犯罪中,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的是

A、重大責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放火罪 D、破壞交通工具罪

9、 根據刑法的規定,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對象有

A、 火車、汽車、電車、拖拉機 B、 汽車、電車、船隻、摩托車

C、 電車、船隻、航空器、火車軌道 D、 船隻、航空器、火車、汽車、電車

10、 某國有林場為解決本單位職工福利,擅自採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餘棵。其行為屬於

A、 單位構成盜伐林木罪 B、 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構成盜伐林木罪

C、 濫伐林木罪 D、 不構成犯罪

四、多項選擇題(本題共10小題,每小題1分,滿分10分;備選答案中至少有兩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答案紙上所選答案的字母塗黑;少選、多選、錯選,該題不給分)

1、 在下列情形中,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的是

A、不法侵害已經完結 B、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

2、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相同之處包括

A、目的相同 B、行為的對象相同 C、前提相同 D、危害來源相同

3、 有權對刑法作出司法解釋的機關包括

A、 公安部 B、最高人民檢察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4、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A、故意殺人罪 B、搶劫罪 C、販賣毒品罪 D、放火罪

5、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對事物的認識可以通過以下形式表現出來

A、有認識 B、無認識 C、推定認識 D、認識錯誤

6、 處斷的一罪包括

A、結果加重犯 B、吸收犯 C、牽連犯 D、連續犯

7、 我國刑罰的目的包括

A、懲罰犯罪 B、特殊預防 C、一般預防 D、罪刑等價

8、 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制度包括

A、累犯 B、立功 C、減刑 D、自首

9、 在下列犯罪中,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是

A、徇私枉法罪 B、枉法裁判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D、玩忽職守罪

10、 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包括

A、 國有財產 B、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C、 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損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D、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的私人財

五、名詞解釋題(本題共4小題,每小題3分,滿分12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位置上)

1、 過於自信的過失 2、 教唆犯

3、 死刑 4、 非法持有毒品罪

六、 簡答題(本題人3小題,每小題6分,滿分18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位置上)

1、 不作為犯罪之行為人的義務來源有哪些?

2、 犯罪集團的成立條件 3、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特徵

七、 分析題(本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滿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結論並說明理由,法條評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論;請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位置上)

1、案例分析

甲某,男,26歲,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1999年12月刑滿釋放。

乙某,男,18歲。

2000年4月底,甲某與乙某多次密謀共同實施搶劫,並為此准備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攜帶凶器多次於夜間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搶劫行人財物,但均未遇見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機關例行檢查中,因沒有身份證和暫住證而受到盤問。經公安人員教育,兩人將上述情況如實供述。

試析對甲某、乙某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一、單項選擇題:1-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下列各題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是符合試題要求的。
1、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採取( )
A、 從舊原則 B、從新原則 C、從舊兼從輕原則 D、從新兼從輕原則
2、我國刑法學說中公認的因果關系的首要特徵是( )
A、客觀性 B、必要性 C、危害性 D、主客觀統一性
3、關於單位犯罪,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單位應當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負刑事責任 B、對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
C、單位犯罪的實質特徵是為了單位的利益 D、沒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犯罪的,以個人犯罪論處
4、關於過失犯罪,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A、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B、過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
C、既處罰過失結果犯也處罰過失危險犯 D、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
5、甲給乙5萬元請乙「教訓」丙一頓,乙給丁2萬讓丁打丙,並帶丁辨認了丙。之後,甲感到害怕,又打電話給乙說不打了,並說願意承擔「違約」責任,只需乙退回2.5萬元。乙當即說「聽你的」,但未向丁轉述。丁還是帶人將丙打成重傷,甲的行為屬於( )
A、 犯罪預備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6、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是( )
A、 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B、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C、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 D、盲人犯罪
7、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最主要的差別是( )
A、 認識因素不同 B、意志因素不同 C、動機不同 D、目的不同
8、下列情形中屬於必要共犯的是( )
A、 包庇罪 B、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C、尋釁滋事罪 D、組織恐怖組織罪
9、張某潛入李某家中盜竊財物,被李某發現,張某為脫身而殺死李某後逃走。對張某的行為應當( )
A、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 B、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
C、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D、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0、梁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1個月並宣告緩刑,其緩刑考驗期限最低應為( )
A、 6個月 B、3個月 C、2個月 D、1個月
11、甲因與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後,乙沖過去給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隨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傷。關於本案正確的說法是( )
A、 對乙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處罰 B、對乙按故意傷害致傷處罰
C、乙不構成犯罪,因為其拳擊未造成輕傷以上的結果 D、對乙應當按照主犯處罰
12、鄒某在盜竊時被當場抓獲,經審訊,鄒某主動交代了自己與李某共同盜竊某倉庫的犯罪事實。對鄒某的交代行為應當認定為( )
A、 自首 B、坦白 C、立功 D、自首並立功
13、羅某因涉嫌搶劫被公安機關挽留,後尋機脫逃。羅某的搶劫行為( )
A、 追訴期限為10年 B、追訴期限為15年 C、追訴期限為20年 D、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14、下列行為中應當按盜竊罪定罪處罰的是( )
A、甲竊取一份密級的高考試卷,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 B、乙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行動電話入網,並使用該行動電話,給電信部門造成3萬元的話費損失 C、丙揀到一張他人的信用卡,然後持卡消費3萬元 D、丁竊取他人在公共網路上的財長賬號並使用,造成他人3萬元的損失
15、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他人郵件並竊取其中財物的行為,以下列哪種罪行定罪從重處罰?( )
A、盜竊罪 B、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 C、侵佔罪 D、職務侵佔罪
16、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李某與無業人員張某勾結,由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同張某共同騙取本單位的數額巨大的財物。對上述行為應當認定為( )
A、 李某構成貪污罪,張某構成盜竊罪 B、李某構成貪污罪,張某構成詐騙罪
C、李某和張某共同構成貪污罪 D、張某和李某共同構成詐騙罪
17、甲、乙通姦生有一女,為避人耳目,將女嬰置於人跡罕至的山林中,該女嬰因飢渴而死。甲、乙構成( )
A、 遺棄罪 B、虐待罪 C、故意殺人罪 D、過失致人死亡罪
18、甲為索取債務而將乙拘禁於一地下室,然後向其家屬要求償還乙所欠債務5萬元。甲的行為構成( )
A、 綁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D、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19、以下犯罪中,必須告訴才處理的是( )
A、 侵佔罪 B、所有的侮辱罪 C、誣告陷害罪 D、所有的誹謗罪
20、甲晚上見一老人提一公文包(內有現金2萬元)獨自行走,就沖上前去,奪包就跑,因奪包時用力過猛,將老人帶倒在地摔成重傷。甲的行為應當認定為( )
A、 搶劫罪 B、搶奪罪 C、過失致人重傷罪 D、搶奪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二、多項選擇題:21-2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下列各題的四個選項中有二至四個選項是符合試題要求的。
21、犯罪的「著手」是指( )
A、 開始實施犯罪的准備行為 B、開始實施刑法某條罪狀中描述的行為
C、開始實施實行行為 D、開始實施能夠直接危害客體的行為
22、甲本欲殺乙,將乙的孿生弟弟丙誤認為乙殺死。對此正確的說法是( )
A、甲對丙之死亡結果承擔故意責任 B、甲對丙之死亡結果承擔過失責任
C、屬於對象認識錯誤 D、屬於行為差誤
23、作為中止犯成立時間條件的在犯罪過程中包括( )
A、在預備犯罪過程中 B、在實行犯罪過程中
C、對故意犯罪的結果犯而言,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 D、對過失犯罪而言,在危害結果發生以前
24、在刑法理論上,實質的一罪包括( )
A、 繼續犯 B、連續犯 C、結果加重犯 D、想像競合犯
25、法律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 )
A、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消失 B、沒有必要認定為犯罪
C、客觀上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後果 D、主觀上繼續完成該罪的危險性消失
案例分析題:31題,15分。
31、甲(19周歲)與乙(15周歲)合謀盜竊,並約定由甲攜帶匕首以防保安人員抓捕。晚12時許,二人到達某超市。甲進入超市,乙留在門外望風。甲發現無人值班,遂竊得現金5萬余元,二人平分。此外,人民法院還查明以下事實:(1)甲於6個月前曾經搶劫他人財物2000元;(2)甲於1年前因犯搶奪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請分析:(1)甲、乙二人在超市作案的行為應如何認定?為什麼?(7分)(2)對甲、乙二人如何處理?為什麼?(8分)

㈧ 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刑法典有什麼區別

刑法典是國家以刑法名稱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我國1979年頒布的經過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可謂我國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對刑法典內容的修改,也屬於刑法典的內容. 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 規定 補充規定 條例等名稱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法律後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項的法律.目前我國生效的單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12月29日頒布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 套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附屬刑法指在其他性質的法律中如民法 經濟法 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帶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條文.我國的所謂附屬刑法沒有直接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所以沒有實際意義,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附屬刑法 區別自己歸納吧

㈨ 外匯管理知識你知道多少

想要炒外匯賺錢就必須掌握更多的外匯管理知識,下面總結了一些常見的外匯管理知識供您參考,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則?

答:一是堅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吸收近年來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並為下一步改革預留政策空間。二是圍繞宏觀調控的重點,以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為目標,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規范管理。三是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差別待遇,按交易性質進行監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內容、方式等規定,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約束。

2、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是什麼?

答: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3、標有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是否可以作為境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答:可以。

4、銀行在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答:(1) 對於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發生的結售匯業務,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後,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2)對於未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單筆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後,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

5、對於境外個人姓名太長,無法完全錄入姓名欄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在「姓名」欄錄入姓名簡稱,在信息錄入頁面「備注」欄中錄入全名。

6、境外個人購匯是否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答:境外個人購匯目前暫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管理,銀行為其辦理業務不需將相關交易信息錄入系統。但外匯局今年將把境外個人購匯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屆時應通過系統辦理境外個人購匯。

7、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都有哪些憑證要求?

答: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綜發[2006]32號辦理。

8、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指外幣現鈔、信用卡、旅行支票結匯後未用完的人民幣。

9、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僅限於本人賬戶之間、個人與直系親屬賬戶之間的劃轉;如劃轉賬戶屬於同一主體類別的,按《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要求辦理;如劃轉賬戶分屬於境內個人、境外個人,還需符合《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賬戶內資金匯出規定。

10、個人辦理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劃轉時,如兩人分別在不同城市,直系親屬的身份證件是否可以為復印件?

答:可以。

11、外匯賬戶間資金跨行劃轉,匯入行如何識別匯出行賬戶交易性質?

答:為確認賬戶交易性質,跨行賬戶資金劃轉,匯出行應標注賬戶交易性質(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12、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有效期多長?

答: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廢。

13、個人所購外匯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答: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外所購外匯、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均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14、境外個人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境內個人移居出境後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的購匯可在哪些銀行辦理?

答:具備個人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網點均可辦理。

15、境外個人旅遊購物項下外匯收支應通過哪種賬戶辦理?

答:旅遊購物貿易是海關監管下的一種貨物貿易方式。境外個人辦理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外匯收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辦理。

16、個人在同一銀行櫃台提取A賬戶資金,並轉存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B賬戶,賬戶資金沒有離開櫃台的,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是否需到外匯局報備?

答:該種情況下,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需到外匯局事前報備。

17、個人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是否必須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收匯及結匯?

答:個人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時,可以由外貿公司代為收匯,也可以本人收匯。本人收匯、結匯的,應通過其開立的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18、《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范圍是什麼?

答:《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嚴格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19、境外個人憑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兌換水單是否可以辦理人民幣兌回業務?

答:對於原兌換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兌換水單,在其辦理兌換時,距原兌換日在24個月內的,可以作為兌回的有效憑證。

20、個人旅遊購物出口收入是否可進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答:個人旅遊購物出口收入可進入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並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21、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能否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答:待核查賬戶中的外匯不能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22、邊境小額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進行聯網核查?

答: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以人民幣結算的,在銀行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前進行聯網核查。

23、企業的現鈔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聯網核查?如何核查?

答:企業的現鈔收入需要接受聯網核查,但不必進待核查賬戶。企業辦理出口對應的現鈔收入結匯或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時應填寫《出口收匯說明》,銀行應登錄核查系統進行聯網核查後方可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24、企業進口付匯項下的退匯款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進口付匯項下的退匯款,企業應向銀行提供進口合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正本,經銀行審核無誤後,該筆外匯不必進入企業的待核查賬戶。

2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30號)正式實施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停止執行。

26、企業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匯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業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出口收匯不在聯網核查范圍。

27、軟體出口項下收匯是否需要核查?

答:採取海關通關方式的軟體出口,按貨物貿易申報,其收結匯納入聯網核查范圍;採取網上傳輸方式的軟體出口,按服務貿易申報,其收結匯不納入聯網核查范圍。

28、銀行如何為企業開立待核查賬戶?

答:企業的待核查賬戶可由銀行直接以企業名義開立,無須企業申請,也無須外匯局審核。

企業未在外匯局辦理過基本信息備案的,在開立待核查賬戶前,需首先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備案;已在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銀行可直接為其開立待核查賬戶。

29、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可否直接對外支付?

答:待核查賬戶支出要嚴格按照外匯局關於其支出范圍的規定辦理,不得用於對外支付或還貸。待核查賬戶中的資金必須先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方可用於對外支付貨款、還貸等支出。

30、待核查賬戶余額如何計息?利息如何結匯或劃轉?

答:待核查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利息結匯或劃轉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不需核查。

31、銀行如何管理進入待核查賬戶的不同幣種的資金?

答:待核查賬戶應分幣種設置子賬戶管理。銀行可否應企業要求將收到的外匯統一兌換成某一外匯幣種(非人民幣)存放在賬戶中,根據現行規定辦理,《辦法》對此沒有特殊規定或限制。

32、用於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企業操作員IC卡和讀卡器是否同樣適用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

答:用於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企業操作員IC卡和讀卡器同樣適用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使用前應先經企業法人IC卡在中國電子口岸進行授權。企業的操作員IC卡已經有出口收匯許可權的不需重新授權。

33、銀行向企業提供貿易融資服務,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業出口貨款在7月14日之後從境外收回的,這部分款項是否需要核查?

答:銀行向企業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貿易融資的,企業出口貨款從境外收回時需要接受核查;銀行向企業提供出口押匯、福費廷、保理等形式貿易融資,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業出口貨款在7月14日之後從境外收回的,這部分出口收匯(包括餘款)不必進入待核查賬戶,不需接受核查。

34、銀行進行聯網核查時,誤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匯額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用負值沖減誤操作多核注的數據,具體操作參見《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操作手冊(銀行版)》。

35、《出口收匯說明》上的企業公章可否用企業預留銀行的印鑒代替?

答:可以。

36、待核查賬戶資金可否用於理財業務?

答:不可以。

37、一筆貿易收匯中的銀行扣費部分是否納入聯網核查范圍?

答:一筆貿易收匯中的小額銀行費用,在進入待核查賬戶前已被銀行扣除的,該部分銀行費用不納入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范圍。

38、什麼是貨物貿易項下外債?

答: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包括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出口預收貨款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於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進口延期付款指進口貨物貨到付款項下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晚於合同約定進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實際付匯日期晚於實際進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匯。

39、企業是否應該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需要提交哪些書面資料?

答:企業辦理預收貨款登記可以不到外匯局,而直接通過互聯網辦理。登記環節無需向外匯局提供書面資料。

40、企業非貿易項下預收款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手續?

答:本次要求登記的預收貨款僅指貨物貿易項下,不包括非貿易項下的預收貨款。

41、7月14日之前簽約的預收貨款合同,在7月14日後收到預收貨款,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其中,登記日期該寫什麼時間?

答:應該辦理預收貨款登記。登記日期為企業實際登記的日期。

42、企業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預收貨款是否需要進行登記?

答:不需要。

43、預收貨款合同計劃收回的預收貨款金額與實際收回的預收貨款金額不一致,在提款登記時,應登記合同預定的預收貨款金額還是實際收到的預收貨款金額?

答:應登記實際收到的預收貨款金額。

44、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的登記是否影響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外債的登記?

答: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的登記是單獨的外債管理、統計,與外商投資企業其他類型的外債之間不存在互相影響的問題。

45、由於企業收到出口報關單的日期較晚,一般要超過30天,因此要求15個工作日內就注銷登記的預收貨款,難度較大,該怎麼辦?

答:用於辦理預收貨款注銷的報關單指電子關單。電子關單由海關在結關後第二個工作日傳送給電子口岸,即可用於辦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

46、貿易外債登記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答:在境內注冊的企業,其從事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或轉口貿易、保稅貨物貿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貿易時發生的預收貨款或延期付款,無論企業注冊地是否在特殊經濟區域,無論貨物是否進出關,無論出口收入是否納入聯網核查,均要辦理貿易項下外債登記。

47、從網上服務平台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時,實際簽訂的出口合同編號多於系統要求輸入的14位編號,該怎麼辦?

答:企業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編號中的一部分輸入,摘取輸入的合同編號易於企業識別即可。

48、企業收到的預收貨款被銀行扣除了手續費,則提款登記時是以未扣除手續費的預收貨款,還是以扣除手續費後的預收貨款作為提款登記金額?

答:以未扣除手續費的預收貨款金額作為提款登記金額。

49、出口合同約定以人民幣計價,而實際結算貨幣為美元,企業進行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時,該選擇哪種貨幣?

答:選擇美元。

50、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是否需要辦理預收貨款登記?

答: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保稅或非保稅貨物出口項下預收貨款,應辦理預收貨款登記。

以上是筆者總結的外匯管理知識,希望您全部弄懂,這會對您的炒外匯有非常大的幫助。從現在起,努力學習外匯知識吧,您一定會炒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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