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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外匯

發布時間:2021-05-31 00:35:48

❶ 海關監管對國際貿易有何作用

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它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實行監管檢查、徵收關稅、編制海關統計並查禁走私等任務。

海關監管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相關人員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海關監管是一項國家職能,其目的和作用在於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范,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

(1)海關監管外匯擴展閱讀

海關監管的四個環節: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採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後,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❷ 關於外管局和海關

哈哈哈哈,你理解錯了。

關於核銷,確實是有外管局核銷和海關核銷的說法。但是內,容這里說的核銷,雖然都是「核銷」,內容卻不一樣。

外管局的核銷是指 外匯核銷,也就是你理解的核銷。

海關的核銷是指,我們辦理了進料加工,或者是來料加工等進口貨物,而沒有交納關稅,或者進口增值稅,只是在海關辦理了一個進口手冊(海關監管的概念由此來),等我們加工好了,再報關出口,拿上全套進口和出口手續,到你原來的進口海關辦理核銷。

❸ 外匯管制國家,請問現在向境外匯錢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1。目前,居民個人結匯、售匯年度限額為5萬美元(等值,下同)。購匯後匯出金額不超過限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次匯出5萬美元。如果金額超過50000美元,應提供使用證明,如入學通知書和學費證明。

2。如果是現金,當日累計匯款限額為10000美元,一般加上兌換費。

3。具體規定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經常項目支出匯出境外的個人外匯,按下列規定辦理:累計外匯金額外匯儲蓄賬戶匯出當日進出口金額在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活期賬戶交易金額真實憑證辦理。

外幣現金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不足1萬美元(含)的,憑有效身份證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交易真實性證明辦理。經常項目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簽署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報關單》。

(3)海關監管外匯擴展閱讀:

1、匯款方式如下。

(1)境外匯款可以通過境內郵局西聯匯款進行。

(2)相關電匯業務可通過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銀行櫃台辦理。

(3)匯款可以通過國內銀行卡在線銀行進行,匯款可以由本人填寫相關信息完成。

2、匯款程序

(1)匯款的貨幣和金額(阿拉伯數字)

(2)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開戶行中收款人的賬號。收款人開戶銀行的名稱、銀行代碼(銀行代碼)或地址。

(3)電匯是國外匯款的一種常用方式。電匯通常在兩到三個工作日內到達,分為外匯匯款和外幣匯款。如果採用外匯匯款。一般情況下,收取匯款金額的一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和150元人民幣(香港和澳門的人民幣80元)的電報費。

以外幣匯付的,除收取手續費和電報費千分之一外,還應收取一定數額的轉賬費,並按當日「買賣款」的差額收取。

3、轉賬成本

是因為個人儲蓄可以直接將外匯兌換成外幣,但不能隨意將外幣兌換成外幣。

匯款人以「匯出」現金形式時,銀行必須以現金實物形式將其運至國外,運輸費用由客戶承擔,即「買賣外幣」(客戶買賣現金時)。「紙幣轉帳」的手續費和手續費,按現行匯率摺合成人民幣計算。轉換後的手續費可低至50元,高至260元。

❹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3〕1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匯發[2007]52號)進行全面修訂,形成《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❺ 出口收匯核銷外匯局監管操作流程

以汽車配件返修為列1. 國外需要提供國外出口報關的資料(申報貿易方式是出口維修),該次運輸的發票、箱單、提單。2. 國外提供關於為什麼該票產品需要退回修理的情況說明。3. 國內貨主提供產品的用途,圖片。4. 國內貨主提供當初出口時候的報關單,其中,數量重量等,可以比該次退運修理的數量多,但不能比退運修理的數量少,其他品名、HS編碼需一致。5. 國內貨主需要提供一份保函,保函內容包括,XX品名的貨物,由於XX問題需到XXX地址修理,修理時間為多久等。6. 貨主將國外過來的資料以及自己准備的資料交給我們。7. 貨到港後,我們公司拿提單,去船公司換提貨單,然後去碼頭提貨。之後憑發票箱單報進境備案,貨物由白卡拉進保稅區。8. 貨物進保稅區後,我們公司憑當時出口的報關資料等向海關申請臨時進出區,申請修理時間6個月,向海關遞交保函等,海關受理後,會審核信息是否屬實,審核用途和修理情況後,審核完畢,海關要求交納保證金,通常是貨值的30%,屆時我們會聯系貨主,貨主將保證金打到我們公司賬戶,我們交給海關。9. 收到保證金後,同意臨時進出區,放行。我們通知貨主可以提貨,具體由我們送貨上門還是貨主自行安排車隊來提貨,由貨主決定,費用另算。

❻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內)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區內機構收匯、付匯、購匯、結匯及外匯賬戶等(以下簡稱外匯收支)實施監督和管理。
區內機構包括區內行政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等。第四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區內機構外匯收支按照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第五條 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第六條 區內機構採取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時,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銀行應當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第七條 區內與境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應當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區內與境內區外,以及區內機構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境內區外機構應當按規定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第八條 外匯局依法對銀行和區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對存在異常或者可疑的情況進行核查或檢查。第九條 保稅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鑽石交易所等參照適用本辦法。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匯收支的,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2]261號)、《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匯復[2000]316號)同時廢止。

❼ 海關監管的主要規定有哪些

海關監管是指海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海關監管是一項國家職能,其目的在於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范,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而海關監督管理則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監管作為海關四項基本任務之一除了通過備案、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根據監管對象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規范的管理程序與方法。

❽ 海關規范的貿易方式及監管方式

2004年2月26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13號總署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4 年4 月1日起施行。
《辦法》在總結二十餘年來海關加工貿易監管實踐經驗基礎上,整合了現行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有關規定,對加工貿易海關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基本內容、基本程序等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明確了海關與加工貿易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最基本的管理辦法。《辦法》適應加工貿易不斷發展變化的形勢,明確了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核心是加工貿易貨物,引入了以企業為單元的管理理念,具有較強的前瞻性。《辦法》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配套、銜接,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辦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法規體系,有利於規范海關行政執法,也有利於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促進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要求。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我國加工貿易快速發展的需要

1978年,我國開始發展加工貿易,以簡單的來料加工裝配為主,賺取少量的加工費(外匯),涉及行業主要是服裝、鞋帽行業,企業基本集中在珠江三角洲、閩南三角洲地區。從1996年以來,加工貿易進出口總值每年都占據了我國外貿進出口的「半壁江山」,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擴大出口、增加就業、利用外資、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經過二十六年的發展,我國加工貿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近八萬家企業遍部全國各個省、市、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加工貿易經營企業的主體,跨國集團公司開始涉足加工貿易領域,高科技、深加工、高增值已成為現代加工貿易的主要特徵。

近年來,全球經濟一體化進一步加強,現代物流、電子商務、即時生產、零庫存等新的管理理念和生產營銷方式對傳統的加工貿易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海關、企業積極合作,推進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與我國國情基本適應的加工貿易海關監管制度。

(二)海關依法行政的需要

由於客觀的歷史原因,我國至今仍未出台一部關於加工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現行的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法規體系主要由《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節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等海關規章以及海關總署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等三部分構成。從整個法規體系構成來看,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立法工作已明顯滯後於業務的發展。

二、《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辦法》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基本辦法。

《辦法》吸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等海關規章中關於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有關內容,對加工貿易業務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規定,涉及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包括展期)、貨物進出口和加工、料件退換、外發加工、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核銷等基本業務環節,是迄今為止關於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最為系統、最為完善的海關規章。

(二)《辦法》體現了較好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在保持現行加工貿易管理基本政策穩定和延續的基礎上,系統闡述了加工貿易、加工貿易貨物、海關核查、核銷等一系列基本概念,規范描述了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等原則性內容,明確了海關與加工貿易企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在強調原則性的同時,《辦法》較好地解決了可操作性的問題。《辦法》總結了海關監管的實踐經驗,本著既利於海關監管,又便於企業操作的精神,整合、規范了加工貿易海關的監管規定和措施。

(三)《辦法》注重與其他有關法律

❾ 什麼是進出口貨物外匯管制

進出口貨物管制

1、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
進出口許可證商品管理,是國家對進口商品進行宏觀管理的一種行政手段。國家根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限制某些商品的進出口,從而調節國內生產和消費。對限制進出口商品,必須事先向國家外貿主管機關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和其他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國家授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為許可證管理部門。外經貿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和管理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外經貿部授權省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和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其授權范圍,按外經貿部關於調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發證機關的通知辦理。

2、進口商品配額管理
國家根據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照國際慣例,對尚需適量進口以調節市場供應、但過量進口又會嚴重損害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的商品和直接影響進口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進口商品,實行數量額度控制的管理。即在一個時期內允許進口或者允許減免稅進口一定數額(可以是商品數量或商品金額數量)的某種商品,超過數額的就不準進口或雖然可以進口但要徵收較高關稅。
進口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應向本地區、本部門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申請。進口企業須持配額管理機關簽發並蓋有專用印章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在有效期內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授權機關簽發的許可證驗放。

3、特定商品進口登記管理
國家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為加強對重要商品進口的宏觀監測,及時了解和掌握少數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進口情況,並對企業進行信息引導,採取登記管理的辦法。實行登記管理的特定進口商品,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報國務院確定後公布。
特定商品進口登記管理實際是配額管理的一種,只不過其額度剛性相對小,帶有檢測指導作用。不需將「登記證明」換為許可證。
進口特定商品的企業,在委託有該項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簽訂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實行進口登記的特定商品,須辦理由國家計委統一印製的《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國家計委授權的登記機關簽發的登記證明驗放。

4、機電產品配額進口管理
國家對雖然需要適量進口供應國內市場,但過量進口又將嚴重損害國內工業發展的機電產品或直接影響進口結構產業結構的機電產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地位的機電產品,實行數量額度控制的管理。
進口配額產品的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向本地區、本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國家機電辦審批。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門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同時加驗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

5、特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
國家對已開發或引進技術生產但尚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加速發展的機電產品,列入特定產品目錄的管理。
進口特定產品,進口單位需填空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由國家機電辦審批並簽發《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方可對外簽約、購匯;海關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簽發的證明驗放。

6、機電產品進口自動登記管理
國家對實行配額管理和特定產品目錄管理以外的機電產品實行自動登記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受理本區、本部門范圍內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未設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的部門,其直屬單位進口機電產品,在進口單位所在地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登記。機電產品的進口登記應在對外簽訂合同之前進行。進口單位按隸屬關繫到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領取並按要求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登記申請表》,對於符合條件的,由地區、部門機電產品管理機構發給《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這類產品在進口通關時,海關憑《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7、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
重要工業品反映的是除了進口配額管理商品以外的國家需要加以宏觀調控而列入重要工業品目錄的進口商品。
進口實行限量登記管理的重要工業品,經營單位需向國家經貿委授權的登記機關申領《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驗放。進口實行自動登記管理的重要工業品,經營單位需要向國家經貿委或外經貿部授權的登記發證機關申領《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或《自動登記進口證明》,海關憑上述兩種證明之一驗放。其中屬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在辦理自動登記進口證明後按原規定辦理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8、進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
國家除了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或許可證管理外,還對重要的進出口商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列入分類管理目錄的商品,由專業總公司對外經營,或由總公司和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分公司聯合對外成交,或核定公司經營。

進口商品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為統一代理訂貨的進口商品。即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的、重要進口列名商品,共14種。
第二類,為聯合對外成交的進口商品,即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差價較大的大宗進口列名商品,由外經貿部組織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進口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對外成交。
第三類,為放開經營的進口商品。

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資源性的、國際市場壟斷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列名商品,共16種。
第二類,國際市場容量有限、有配額限制和競爭激烈、價格比較敏感的出口商品,由經過批準的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各類外貿企業經營。
第三,除第一、二類以外,其他出口商品經過批準的有出口經營權和各類外貿企業放開經營。

9、商品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規定,國家商品檢驗機構對於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依法負責檢驗。海關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報關驗放貨物。進出口報驗手續均應在向海關申報之前辦理。
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國家商檢部門申請免驗,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予免驗:在國際上獲質量獎(未超過3年時間)的商品;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的國際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並經商檢驗機構檢質量長期穩定的商品;連續3年出廠合格率及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100%,並且沒有質量異議的出口商品;連續3年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及用戶驗收合格率100%,並且獲得用戶和消費者好評的進口商品。
進口商品經檢驗不符合法規、行政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標准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必須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和使用;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收貨人退貨或銷毀。同時,收貨人應當保留一定數量的實物或樣品,以備對外索賠。
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10、動植物檢疫管理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植物檢疫的范圍是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檢疫的動植物。應辦理動植物檢疫的進出境貨物,無論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境,均應辦理檢疫。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均應在辦理海關手續前向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海關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報關驗放貨物。
屬來自疫區的需辦理動植檢疫的貨物,承運人或押運人應當在貨物進境時向口岸的動植檢疫機關報檢,海關憑國檢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放行。
出口到與我國締結動物檢疫及獸醫衛生合作協定,單項檢疫條款的國家的貿易性動物產品,需要到動植檢疫機關辦理檢疫。

11、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管理
我國參加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林業部下發了《關於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列入《國家珍貴樹種名錄》的全部物種均是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上述物種指:(1)活的或死的動物、植物;(2)任何可辯認的部分;(3)物種的衍生物;(4)人工培養的野生物種。進出口珍稀野生動植物種的,貨主事先要到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申請,得到該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後,才能向海關報關。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凡含有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成份的中葯材,在出口前均應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後,才能向海關報關。

12、文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凡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如出口文物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按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必須在出口報關以前,申請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海關憑該部門蓋的火漆標志或文物出口證明放行。境外人員托運、攜帶文物出境的,還應在報關時交驗用外匯購買的文物銷售發票。
需要辦理鑒定的出境文物品種有: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傢俱、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綉、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1949年以後,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

13、有害廢物的進境管理
廢物包括有害廢物和危險廢物,有害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廢棄物質。另外受進境管理的還包括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國家環境保護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有《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禁止將外國產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到我國內進行處置。如果需要進口該公約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險廢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須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海關憑有關批准證件放行。

14、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
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國家環境保護局、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制定《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境環境管理規定》。在進口或出口有毒化學品之前,需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環境管理登記申請。對准進口或出口的發放《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海關憑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驗放。該《通知單》在有效時間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

15、葯品葯材管理
國家對進口葯品實行注冊制度。凡進口的葯品,必須具有衛生部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如醫療特需或國內生產不能滿足醫療需要的,但又尚未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的品種,進口單位需報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一次性進口葯品批件》。進口葯品的單位,必須具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到達口岸後,進口單位或代理接運單位應及時向口岸葯檢所報驗,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並附發票裝箱單、運單及生產廠家出具的品質證書等,海關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簽發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另外,國家對進口血液製品、進出口精神葯物、進出口麻醉葯品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管理規定,指定了專門的經營部門,並經衛生部嚴格審核批准後方可進出口。

16、食品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法)》規定: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由國家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證書放行。
該法還規定: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的證書驗放。

17、金銀製品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凡是報運出口的金銀製品,必須向海關遞交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金銀製品出口准許證》。
為加工出口成品而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原料,應當在進口後持進口報關單據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以便出口時審查發證。

18、電影片和音像製品管理
對進口電影片和進出口錄音錄像製品,由國家指定部門辦理,海關根據國家規定驗憑有關證明放行。
國內企業與外商進行來料加工的唱片,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復錄生產業務,其進口原材料企業所在地海關憑廣播電影電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與外經貿部或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產品全部外銷,不得內銷;錄制節目須有外商所在地的版權證明並保證沒有反動和色情、淫穢內容。

19、無線電器材、通訊設備管理
進口無線電器材、通訊設備的單位,凡屬於中央國家機關(含直屬單位)及其批准組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全國范圍或跨省組建的企業集團、公司,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地方單位和中央駐地方單位,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原無委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海關憑機電辦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或「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和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或原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委辦公室核發的「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第一聯辦理報關手續。對於分批到貨的設備,予以依次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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