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匯金額的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三、經常性項目結匯
1.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1) 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 對於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 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匯局備案並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合同辦理。
3.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於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
5.對於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後,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後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收款行收匯後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託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8.如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未經外匯局批准其出口收匯不得原幣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至委託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帳,並出具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結匯信得過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匯局可以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
1.有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注冊的獨立法人;
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
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五、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准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准件。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並具備下列要素:(1)經辦銀行的名稱;(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4)收匯金額及幣種;(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7)核銷單編號;(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10.對於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後,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11.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後,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日期,並加蓋「已核銷章」後,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並作如下處理:A.對於空白核銷單,予以注銷;B.對於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並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於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後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後,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後,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准件,銀行憑該批准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註明「補辦」字樣。
13.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外匯局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內未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匯局批准,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內未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
(3)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後,自遺失之日起15天內未向外匯局掛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6)多次丟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將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貳』 外債帳戶資金可以原幣劃至他行付信用證款項么
外債帳戶資金可以用於支付進口貨款,但不能隨便劃轉至結算賬戶。確需劃轉,需經外匯局同意。
『叄』 急!哪位大神知道,關於不同銀行間同戶名的外匯資金劃轉,賬戶性質必須一致 的規定出自什麼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又特別制定了[97]匯管函字第250號。
可以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http://www.pbc.gov.cn/publish/tiaofasi/584/2011/20110505173652673157086/20110505173652673157086_.html#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97]匯管函字第250號1997年9月2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范境內外匯劃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我局制定了《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嚴格執行並通知所轄單位。執行中如遇新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報告。
附件: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境內外匯劃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匯劃轉」是指境內機構之間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
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境內外匯劃轉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境內機構之間的外匯劃轉,應當遵守本規定。境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六、七、八條所列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六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後,持正本代理協議、出口合同、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復印件)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復印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並在匯款附言中註明「貿易,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字樣、收匯日期及金額;
(二)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委託方應當持正本代理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向金融機構申請;
(三)利用國際貸款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發標方和中標方均為境內機構的,發標方向中標方支付工程款項應當持中標合同、中標證明;
(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境內機構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內保險機構、運輸機構支付涉外保險費、運輸費,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費、運輸費收據;
(五)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內機構支付理賠款,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六)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持借款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七)境內機構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償還外債轉貸款本息,持《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轉貸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及外匯局核發的「還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內機構向境內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外匯租金,持租賃合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本企業外匯結算帳戶間、在各自最高金額內的外匯劃轉和外匯資本金帳戶間外匯劃轉,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核准件;用於對外支付的,還應當提供對外支付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外方投資者作為投資匯入或者攜入的外匯資金從其臨時外匯帳戶中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經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新投資企業的批准文件及營業執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將其外匯利潤匯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以外匯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境內其他企業增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該企業內增資的,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中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董事會的決議書、完稅證明、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轉讓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注冊資本,經批准以外匯投入的,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該企業的合同、章程。
第八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外匯帳戶使用證》和相關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經海關批準的免稅店向其總公司劃轉貨款;
(二)郵電部門國際郵政匯兌業務的國內轉匯款;
(三)船務代理公司向國內有關口岸分代理轉匯或者劃轉備用金;分代理向總代理退匯備用金余額;
(四)經營國際海運航線業務的海運總公司對其所屬公司用於船舶營運所需備用金的調撥和所屬公司上劃運費。
第九條境內機構違反本規定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金融機構辦理境內外匯劃轉中未按照本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日期:1997年09月25日實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中央法規)
『肆』 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劃轉有什麼限制嗎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可本人不同外幣賬戶,版以及與其權直系親屬境內外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業務。境內外幣賬戶資金劃轉,只能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能申請不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非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同時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出示下列證明文件,以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之間為直系親屬關系。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請出示戶口簿;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請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境內外幣轉帳應該沒有金額限制,不可以在網上。
『伍』 外幣資本金原幣劃轉有什麼法規依據嗎
先到銀行,再到外匯管理局!你是要換行,可以先打電話到外匯管理局咨詢下有沒有更好的方法!若是沒有,就先到銀行注銷原來的那個帳戶,再到外匯管理局去核銷單和電子口岸卡等事宜。
『陸』 財務去銀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為什麼銀行沒發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管理規定,特製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部分結匯操作規程
結匯原則:對境內機構的外匯收入必須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凡沒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沒有規定或未經核准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凡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貿易項下結匯(一)出口收匯類型及結匯操作1.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出口收匯,憑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並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跟單信用證、跟單托收、保函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匯,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並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匯款方式結算的出口收匯。
(1)出口單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先結匯或入賬,不給出口單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待出口單位提供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向出口單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出口單位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憑該出口單位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賬,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等值5萬美元以上預收貨款的出口收匯,憑出口單位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賬,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4.以外幣現鈔結算的出口收匯。憑出口單位的對外合同、發票、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海關簽章的入境申報單正本辦理,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上述有關單證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戳記,留存單證復印件備查。
單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另辦理結匯登記並按季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
單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現鈔結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核准件辦理,另辦理結匯登記並按季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
5.出口信用保險和其他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的結匯,憑出口單位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同時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6.先支後收轉口貿易的收匯,憑企業提供的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外經貿部批准轉口貿易經營權的證明和已付匯憑證辦理,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7.代理出口收匯。
(1)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預收貨款系由委託方收匯的,憑委託方提供的代理方加蓋「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議正本辦理,給出口委託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匯款方式)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收匯:
a.委託方是「出口信得過企業」,按照代理協議正本先辦理結匯或入賬,待收到代理方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b.委託方不是「結匯信得過企業」,憑代理方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議正本辦理,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代理出口項下由代理方收匯:
a.代理方有外匯結算賬戶,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如代理方將屬於委託方的外匯劃轉委託方,可將所收外匯全部進入代理方的外匯結算賬戶,給代理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憑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協議正本、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委託方銀行不得再給委託方出具出口核銷專用聯;
b.代理方有外匯結算賬戶,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不得辦理原幣劃轉(如辦理原幣劃轉需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件);
c.代理方沒有外匯結算賬戶,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辦理結匯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代理方將人民幣劃給委託方;
d.代理方沒有外匯結算賬戶,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如代理方將屬於委託方的外匯劃轉委託方,給代理方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憑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協議正本、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委託方銀行不得再給委託方出具出口核銷專用聯。
(二)出口收匯結匯基本單據和憑證的審核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的內容外,按不同結算方式,審核以下內容:
1.信用證項下,付匯通知上引用的編號與銀行出口收匯議付通知書的編號一致;收匯金額與議付金額一致,如有差額要審核相關的單證。
2.托收項下,付款通知上引用的編號與銀行出口托收委託書的編號一致;收匯金額與托收金額一致,如有差額要審核相關單證。
3.自寄單據項下,審核同貨到付款。
4.預收貨款項下,匯入匯款通知書上的收款人與出口收匯核銷單上的單位名稱一致。
(三)出口收匯結匯業務的幾點提示1.收到的允許保留限額外匯收入的中資企業超過企業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部分的外匯,可以先行予以入賬,並自超過限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辦理結匯;企業逾期不辦理結匯的,銀行應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
2.收到的出口單位外匯收入,因出口單位沒有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能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的,將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出口外匯收入先予以結匯\入賬,事後收匯單位不能按規定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按原結匯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劃入暫收專戶的外匯不計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不得匯出。
3.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注意的事項:
(1)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賬聯同時套寫,並具備如下因素:經辦銀行的名稱;結匯或收賬日期;收款單位名稱、賬號;收匯金額及幣種;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凈結匯或入賬金額、幣種;核銷單編號:「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只限蓋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不得蓋在其他聯上。銀行留存聯保存五年備查。
(2)按以上分別情況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核銷專用聯時,所註明的核銷單編號應當與出口單位提供的一致;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單正本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在該核銷單正本的「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收賬情況」欄中簽注結匯或入賬日期、金額和幣種,並註明「匯款結匯\入賬」或者「預收貨款\入賬」字樣,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3)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外匯收入:
a.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b.不是直接從境外(或保稅區)匯入的;代理出口項下,代理方銀行與委託方銀行之間在境內劃轉的(委託方銀行確認代理方銀行沒有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除外)。
c.進入外匯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各類外匯賬戶的。
d.已進入各類外匯賬戶(含外匯結算賬戶)後,再從該賬戶中結匯或劃出的。
e.從境內其他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他外匯賬戶劃轉出來的。
(4)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根據出口單位提供的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將所有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5)結匯或入賬後已經出具了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因各種原因需要調整賬戶或沖銷錯賬的,將已經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收回銷毀。
(6)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申請補辦的,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出口單位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准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註明「補辦」字樣。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二、非貿易項目結匯非貿易項下收匯類型及結匯操作:
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
1.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直接辦理結匯或入賬;
2.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的外匯收入,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他憑證辦理結匯或入賬;
3.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核准件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
辦理結匯或入賬後,在合同(協議)上簽注結匯或入賬金額、日期,加蓋戳記,並留存收匯憑證復印件兩年備查。
非貿易外匯收入按以下類型辦理結匯:
(一)可以全部結匯的非貿易收匯1.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憑中標合同證明;
2.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3.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憑有關合同和收匯通知書;
4.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憑有關收匯決定書和收據;
5.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6.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入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憑利潤收入分配證明和有關合同;
8.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憑租賃合同和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9.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0.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憑有關協議或批文;
11.取得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中資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二)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凈收入按期結匯的非貿易收匯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如對外勘測、設計、咨詢、招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2.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如經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3.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4.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保留比例內的外匯;
5.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的業務往來外匯;
6.免稅品公司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7.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8.允許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的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額以內保留外匯,超過部分予以結匯。
(三)可以保留的非貿易收匯1.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2.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現鈔結匯,直接辦理兌換;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要求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予以結匯並登記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3.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件予以保留。
三、資本項目結匯(一)資本項目結匯的審核原則所有資本項目下結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辦理(對外商投資企業,還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
《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審核要點:
1.單位名稱欄;
2.登記證編號欄(審核編號是否與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一致);
3.結匯幣別欄;
4.申請金額欄;
5.批准金額欄;
6.外匯管理局意見欄(外匯局意見、經辦人簽字蓋章及外匯管理局業務公章)。
(二)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類型及結匯操作1.境內機構可以申請結匯的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入:
(1)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2)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外匯資本金;
(3)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4)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30%;
(5)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6)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
(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賬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外匯;
(8)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2.以下資本項目不得結匯:
(1)國內外匯貸款;
(2)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
3.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的結匯,視同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三資企業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辦理結匯。
第二部分售付匯操作規程
一、貿易項下售付匯(一)貿易項下售付匯審核的基本程序審核該項售付匯是否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事前備案及審核各種結算方式相應的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
1.備案表的類型。屬於下列情況的售匯及付匯,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
(1)進口單位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對外名錄」內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不在名錄」);
(2)付匯後90天(不含90天)以內不能到貨報關及超過合同金額15%並超過10萬美元以上預付貨款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90天以上到貨」);
(3)開立信用證後、見單後、提單日後或承兌日後90天以上以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付匯及到期後又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表類別分別註明為「90天以上信用證」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管轄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購付匯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異地付匯」);
(5)付匯或承諾付匯後,所購貨物不運往境內而轉賣第三方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轉口貿易」);
(6)進口單位已被列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內的(備案表類別為「真實性審核」);
(7)進口單位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後,所購買的物資直接用於在境外承攬的工程項目的(備案表類別註明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
(8)除上述7款外採用特別方式的進口付匯(備案表類別註明為「真實性審查」)。
2.備案表的審核要點:
(1)備案類別;
(2)審核進口單位名稱、進口單位代碼、付匯銀行名稱、收匯人國別、預計到貨日期、進口批件號、合同發票號、結算方式、付匯幣種、付匯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章(進口單位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若備案類別系異地付匯的,審核付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付匯地)分局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及備案表有效期。
3.各種結算方式下售付匯應審核的商業單據和有效單證。
(1)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的售付匯:
a.開證時購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b.付匯時購匯,除審核上述單據外,審核信用證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
(2)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的售付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經進口單位確認同意付匯並蓋有公章的進口代收項下單到通知書及跟單托收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
(3)用光票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售付匯,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付匯核銷單,以及進口方自身可以提供的商業單據辦理。
(4)用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的售付匯,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R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等。
(5)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售付匯,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5%或超過15%,但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審核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對方銀行的印押相符的預付貨款保函。為境內機構辦理超過15%合同總額並超過10萬美元的,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件辦理。為境內機構辦理未超過15%合同總額,但超過等值3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於月初10個工作日內填制「大額預付貨款、傭金備案登記表」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上述1~4項的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進口產品進口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相應的登記表格。
『柒』 什麼是原幣劃轉
原幣劃轉是指代理方(一般為外貿公司)代理委託方(一般為三資企業)出口產品,出口收匯後扣除銀行費用和代理費,將其外匯余額通過銀行匯給委託方的一種出口結算方式,劃轉前提為委託方必須是國家規定允許保留外匯的三資企業。
『捌』 請問到外管局「核銷」和「核查」有什麼區別呢
1. 7月以前出口的貨物,需要憑報關單和核銷單原件到銀行將外匯從待核查賬戶轉出
2. 7月出口的貨物非預收的外匯,只要一般貿易可收匯額里有相應的額度就可以轉出
3. 7月出口的預收外匯,需要在外匯信貸系統里做合同備案,再做提款登記,2-5天後才能從預收的額度里將外匯轉出.
『玖』 能不能不預約到銀行直接取外幣
你好朋友
結匯概念 指外匯收款人將外匯賣給銀行,銀行按照外幣的匯率支付給等值的人民幣。凡未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未規定或核准結匯的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
境內機構必須對其外匯收入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銀行按照外匯收入不同性質按規定分別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凡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
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
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三。
經常性項目結匯 1。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
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1)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對於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匯局備案並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合同辦理。 3。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於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
5。對於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後,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後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收款行收匯後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託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8。如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未經外匯局批准其出口收匯不得原幣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至委託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帳,並出具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結匯信得過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匯局可以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1。有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注冊的獨立法人;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行為;3。
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五。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准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6)出口合同復印件。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准件。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出具加?quot;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並具備下列要素:(1)經辦銀行的名稱;(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4)收匯金額及幣種;(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7)核銷單編號;(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10。對於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1)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後,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11。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後,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日期,並加蓋"已核銷章"後,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望採納祝你好運
『拾』 國內銀行可以外幣轉賬嗎
可以進行外幣轉賬。
《銀行卡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內 個人外幣卡帳戶的容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帳戶(含外鈔帳戶)轉帳存入。該帳戶的轉帳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
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時應按照我家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除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范圍或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10)外匯原幣劃轉擴展閱讀:
《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七十四條 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風險等級,與存款人約定辦理消費和繳費支付的單日累計支付限額,但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0元。銀行不得通過綁定Ⅱ類戶、Ⅲ類戶或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進行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核驗。
對於已在本銀行開戶的存款人再次提出開立同一種類銀行賬戶申請的,銀行在有效核驗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確定簡易開戶流程。
第七十五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並且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