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對廢舊金屬回收再利用有沒有扶持政策找什麼部門
有扶持政策的,直接問所在地的政府就好,或者稅務、發改等等。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主辦的中國再生資源行業首屆年度領袖峰會上,國家工信部節能與綜合(行情 專區)利用司副司長高東升表示,2014年,工信部將著力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技術標准,提高准入門檻。
培育行業龍頭企業,以應對我國再生資源行業存在的企業規模小、技術水平和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問題,最大限度地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高效、高值化利用。
高東升稱,通過提高准入門檻,培育龍頭企業,不僅能提高經濟效益,提高行業自律,還能提高行業節能環保水平。
(1)進口廢舊貴金屬的稅務政策擴展閱讀:
由於未來全球金屬資源需求將會大幅上升,全球需要重新考慮金屬的循環利用,以減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金屬開采和冶煉除給環境帶來影響外,還佔用全球7%到8%的能源供應。回收比初級生產的金屬消耗更少的能源,同時降低對礦產開采地的整體影響。金屬回收還可以減少對低品位礦石的需求,避免未來稀缺的一些貴金屬的開采。
理論上,金屬幾乎可以無限制地回收,因此,金屬回收給環境保護、能源和水的利用帶來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機遇,並為向低碳、資源節約型的綠色經濟過渡做出貢獻。
然而,受到工藝和回收成本的影響,金屬回收率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長春市億北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是大型廢品回收加工企業。
公司高價收購各大生產廠家的各種拆遷廢鋼筋、工業廢料、銅、鋁、不銹鋼、各種稀有金屬、閑置設備、廠房拆遷、報廢汽車拆除等,同時可以長期合作承包各廠家、企事業單位的一切廢舊處理物質。
B.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嗎
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
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2、也就是說,銷售再生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了,而要按現行稅收政策依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而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
3、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進口廢舊貴金屬的稅務政策擴展閱讀: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且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境內單位和個人。屬於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
第三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起點或終點在境外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起點或終點在港澳台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港澳台運輸服務。
C. 關於廢舊物資的免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78號
2001-04-2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納稅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准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准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4]12號
1994-04-1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輸費用和收購廢舊物資准予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現就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二、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後返的通知
財稅[1995]24號
1995-05-0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為解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在新舊稅制轉換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在1995年內,對從事廢舊物資經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後,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由企業提供納稅憑證,經審核批准,按已入庫增值稅稅額的70%返還企業。返還資金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發生欠稅的企業,必須先將稅款足額繳納入庫後才可辦理返還手續,否則不適用稅款返還的政策。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D. 一般納稅人出售廢舊物資應如何上稅及相關的稅務政策
一般納稅人出售廢舊物資同正常的產品銷售一樣處理,因為所出售的廢舊物資原列低值易耗品,購進時已經抵扣了進項稅額。
如果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就不一樣了。
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E. 關於廢舊物資利用企業稅收政策
1.廢舊物資回收在我國屬於特種經營行業,需要申請特種經營許可證
2.但實際上我國大部分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均為黑戶,即無照經營,造成無票
3.關於廢舊物資的抵扣
關於開展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廢舊物資抵扣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本市在具體操作上也作了進一步明確,只有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入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時,才能抵扣廢舊物資進項。由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向生產企業開具《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並在其下方正中央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章,其他發票一律不得加蓋(滬國稅流〔2004〕17號文)。前階段,我們發現本市仍有個別商貿企業在抵扣廢舊物資進項稅額。為了摸清出現問題的原因,規范增值稅政策的執行,打擊相關稅收違法行為,提高增值稅管理水平,市局決定結合2007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滬國稅稽〔2007〕4號文),利用現有的征管信息,對上述問題開展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本次專項檢查工作的重點是2006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表二)第7行次「廢舊物資普通發票」數據大於0,是商貿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了便於檢查工作的開展,市局在徵收系統中,按三種不同口徑抽取了購入廢舊物資抵扣的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名單,通過FTP網路下發。
二、檢查期限根據《關於開展2007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滬國稅稽〔2007〕4號)的規定,一般檢查2005年至2006年兩個年度的廢舊物資抵扣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檢查步驟、內容和處理本次專項檢查採取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的辦法,依據財稅〔2001〕78號等文件的規定,具體分為四步:第一步 納稅人自查自糾,有抵扣廢舊物資進項稅額的商貿企業對照財稅[2001]78號和滬國稅流〔2004〕17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自查,存在問題的,應在納稅申報當期進行糾正,並向各徵收分局報告。第二步 各徵收分局對照下發名單,審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比對四個環節的日常管理情況。重點是: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1)是否及時認定,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進行核實;(2)徵收系統是否及時輸入「商業企業」狀態標志。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1)是否按規定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的劃分是否正確;(2)徵收系統是否及時變更狀態標志。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1)列入名單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是否填報廢舊物資抵扣清單,清單上實際抵扣的稅額與下發數是否一致;(2)日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工作是否規范,是否存在綜合申報代替正常申報行為。4.「一窗式」比對 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比對異常的處理方式是否規范。第三步 開展檢查工作。根據納稅人自查情況,對列入檢查范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自查結果的企業進行實地檢查,並填報《抵扣廢舊物資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審核表》(附件1)。重點是:1.是否有利廢的生產場地、設備和生產人員,與利廢生產是否匹配?2.相關合同內部是否相符、發票是否齊全,資金流向是否正確?第四步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1.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不得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檢查中發現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現納稅人有偷騙稅、虛開抵扣憑證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要按規定立案上報或立即移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查處。2.對實際從事利廢生產,由於該部分收入比例較低,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的,就本企業直接利廢生產部分,可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應嚴格區分廢舊物資貿易部分和生產部分,對劃分不清的,廢舊物資進項一律不予抵扣。3.對採用委託加工等非本企業直接利廢生產的商業企業,應按現行規定進行認定,認定為商業企業的,不得計算抵扣廢舊物資進項稅額。
四、時間安排和要求1.本次檢查工作由市局統一部署,各徵收分局具體負責落實工作,2007年4月中旬,市局召開專題會議統一布置,並下發名單。4月20至30日,納稅人自查自糾。5月8日起,各徵收分局開始檢查,5月底以前完成整個檢查工作,並將總結和整改意見上報市局流轉稅處和稽查處。2.各徵收分局要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工作質量與效率。應及時總結,針對管理薄弱環節,積極制定措施,加以改進。3.專項檢查工作完成後,市局將利用新征管系統平台,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年檢、納稅申報和「一窗式」比對四個管理環節,進一步加強對廢舊物資抵扣日常管理的監督。各徵收分局應做好以下工作:(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和年檢環節。各徵收分局應對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加工貨物的企業,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每年年檢前先進行實地核實,然後根據核實情況,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狀態中進行「商業企業(不可抵扣廢舊物資)」標識。核實內容包括:生產場地、主要生產設備、生產能力、生產規模、生產品種、廢舊物資名稱、進貨渠道和貨款支付方式、單耗、資金流量等等。(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環節。按新增標識封閉申報表相應廢舊物資的抵扣行次。(3)有「商業企業(不可抵扣廢舊物資)」標識企業必須規范申報,「一窗式」比對異常的,異常處理後還必須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辦法進行納稅申報,不予以綜合申報。
各省具體情況不一樣,要具體對待,肯定是能抵扣的
F. 國家稅務局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現行政策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
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徵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對廢舊物資應按大類分別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台賬,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6)進口廢舊貴金屬的稅務政策擴展閱讀:
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可按下列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不得塗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3、應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5、應如實填寫出售人居民身份證號碼,收款人應在收購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
6、收購憑證限於回收經營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8、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收購憑證的具體辦法。
G. 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如何納稅
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政策經過幾次調整,目前最新政策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主要內容為:
取消原來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取消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這些條件包括: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並已經備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具體請查閱文件。
其他稅種,目前沒有稅收優惠政策。
H. 國家對廢舊金屬回收再利用有沒有扶持政策找什麼部門
有扶持政策的,直接問所在地的政府就好,或者稅務、發改等等。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主辦的中國再生資源行業首屆年度領袖峰會上,國家工信部節能與綜合(行情 專區)利用司副司長高東升表示,2014年,工信部將著力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技術標准,提高准入門檻,培育行業龍頭企業,以應對我國再生資源行業存在的企業規模小、技術水平和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問題,最大限度地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高效、高值化利用。
高東升稱,通過提高准入門檻,培育龍頭企業,不僅能提高經濟效益,提高行業自律,還能提高行業節能環保水平。
從發改委了解到,2012年我國廢鋼鐵、廢有色金屬等八大品種再生資源回收總量約1.6億噸,比直接用礦石生產這些金屬節能1.7億噸標准煤,減少廢水排放112.7億噸、二氧化硫排放374.6萬噸、固體廢棄物排放33.9億噸。其中再生銅產量約為275萬噸,占我國銅產量的45%。但同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產品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水平還不高。我國分別有數千家企業從事廢棄鉛酸蓄電池和航空廢料回收利用,而發達國家一般只有數家或10多家大企業。小企業受限於規模小、技術水平不高等原因,不但資源利用效率不高,還容易造成二次污染,需要國家採取措施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環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長李蕾表示,通過借鑒國際採用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先進經驗,2012年,我國正式開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環保部和財政部不久前從基金中向39家電子廢棄物拆解企業撥付6.29億元補貼。
期盼政策覆蓋
據了解,目前我國城市可循環利用的礦產資源分為環渤海、長三角和中部地區三個重點區域。39個示範基地全部建成後,將形成每年3600萬噸的再生資源聚集加工能力。據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預計,「十二五」期間,通過對這部分資源的開發,我國有望節能11.55億噸標准煤,減排7.2億噸二氧化碳。業內專家表示,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是緩解資源瓶頸約束、減輕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對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建議國家進一步的政策覆蓋,推進行業健康發展。
首先,建議各級政府給予再生資源利用企業貼息補助、政府擔保機構配置相應貸款擔保額度,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開發、重大項目和產業示範項目,政府可以給予資本金入股、資金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策性補貼等支持。
其次,鼓勵高校和相關科研機構加強對廢舊資源再生利用實用技術的研究。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需要高新技術的支持,需要機械(行情 專區)裝備、電子、化工(行情 專區)等多部門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建議鼓勵設立廢舊資源再生利用實用技術研究的產學研平台,更好地為循環經濟服務。
再者,各級政府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在同質同價的基礎上優先使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成品。另外,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電子廢棄物等大量堆積,應簡化核銷程序,盡快交給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處理,緩解這些企業原料緊張的矛盾。
最後,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稅收體系,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更多傾斜;出台有關再生鋁、再生銅、報廢汽車等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擴大行業范圍,切實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發展。另外,地方政府可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給予地方稅收的減免,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退還。
I. 國家會取消對廢舊物資的免稅政策嗎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三)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於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四)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1.退稅申請辦理時限。(1)納稅人一般按季申請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定;(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3)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4)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是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其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於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後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3.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其以後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後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五、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六、本通知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七、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加強與財政、公安、商務、環保、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納稅評估,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對再生資源的產生、回收經營、加工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稅收管理,堵塞偷逃稅收的漏洞,保證增值稅鏈條機制的正常運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 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7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關於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J.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嗎
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也就是說,銷售再生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了,而要按現行稅收政策依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而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
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但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0年底前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即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10)進口廢舊貴金屬的稅務政策擴展閱讀: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有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符合以上條件並在申請退稅時提供上述資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方可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