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外匯買賣的介紹
個人外匯買賣又稱「外匯寶」,是指銀行參照國際外匯市場匯率,為境內居民將一種外匯直接兌換成另外一種外匯的業務。也就是個人客戶在銀行進行的可自由兌換外匯(或外幣)間的交易。個人外匯買賣一般有實盤和虛盤(保證金)之分。
㈡ 介紹全球外匯市場有哪些
1、外匯市場:國際上因貿易、投資、旅遊等經濟往來,總不免產生貨幣收支關系。但各國貨幣制度不同,要想在國外支付,必須先以本國貨幣購買外幣;另一方面,從國外收到外幣支付憑證也必須兌換成本國貨幣才能在國內流通。這樣就發生了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問題。兩國貨幣的比價稱匯價或匯率。西方國家和我國的中央銀行為執行外匯政策,影響外匯匯率,經常買賣外匯的機構。所有買賣外匯的商業銀行、專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經紀人、進出口商,以及其外匯市場供求者都經營各種現匯交易及期匯交易。這一切外匯業務組成一國的外匯市場。
2、全球外匯市場:
世界外匯市場是由各國際金融中心的外匯市場構成的,這是一個龐大的體系。目前世界上約有外匯市場30多個,其中最重要的有倫敦、紐約、巴黎、東京、瑞士、新加坡、香港等,它們各具特色並分別位於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並相互聯系,形成了全球的統一外匯市場: 、倫敦外匯市場是一個典型的無形市場,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只是通過電話、電傳、電報完成外匯交易。倫敦外匯市場上,參與外匯交易的外匯銀行機構約有 600家,包括本國的清算銀行、商人銀行、其他商業銀行、貼現公司和外國銀行。這些外匯銀行組成倫敦外匯銀行公會,負責制定參加外匯市場交易的規則和收費標准。
在倫敦外匯市場上,約有 250多個指定經營商。作為外匯經紀人,他們與外幣存款經紀人共同組成外匯經紀人與外幣存款經紀人協會。在英國實行外匯管制期間,外匯銀行間的外匯交易一般都通過外匯經紀人進行。1979年10月英國取消外匯管制後,外匯銀行間的外匯交易就不一定通過外匯經紀人了。
倫敦外匯市場的外匯交易分為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匯率報價採用間接標價法,交易貨幣種類眾多,最多達80多種,經常有三、四十種。交易處理速度很快,工作效率高。倫敦外匯市場上外幣套匯業務十分活躍,自從歐洲貨幣市場發展以來,倫敦外匯市場上的外匯買賣與「歐洲貨幣」的存放有著密切聯系。歐洲投資銀行積極地在倫敦市場發行大量歐洲德國馬克債券,使倫敦外匯市場的國際性更加突出。
㈢ 個人外匯買賣的買賣簡介
通過外匯買賣,個人可以賣出手中持有的外幣,買入存款利率較高或處於升值中的另一種外幣,從而獲取更高的利息收益或者獲得外匯升值的好處,避免匯率風險。如買入利率較高且處於升值中的貨幣,可獲得匯差、利息兩方面的收入。通過外匯買賣,個人還可以調整手中所持外匯的幣種結構,既方便使用,也有利於保值。
目前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只能進行實盤外匯買賣,還不能進行虛盤外匯買賣。所以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均為實盤交易(不能進行透支、保證金等交易),個人在銀行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通過櫃面服務人員或其他電子金融服務方式,進行實盤外匯買賣。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銀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報價,為客戶把一種外幣買賣成另一種外幣。目前人民幣還沒有實現完全可兌換,人民幣與外匯之間還不能進行自由買賣。居民個人可以持現鈔去銀行開戶,也可以將已有的現匯賬戶存款轉至開辦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在交易手段上,既可以到銀行櫃台辦理交易,也可以通過電話、網際網路進行外匯買賣。
㈣ 外匯交易知識的外匯交易介紹
外匯是伴隨著國際貿易而產生的,外匯交易是國際間結算債權債務關系的工具。但是,近十幾年,外匯交易不僅在數量上成倍增長,而且在實質上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外匯交易不僅是國際貿易的一種工具,而且已經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金融商品。外匯交易的種類也隨著外匯交易的性質變化而日趨多樣化。外匯交易主要可分為現鈔、現貨、合約現貨、期貨、期權、遠期交易等。具體來說,現鈔交易是旅遊者以及由於其他各種目的需要外匯現鈔者之間進行的買賣,包括現金、外匯旅行支票等;現貨交易是大銀行之間,以及大銀行代理大客戶的交易,買賣約定成交後,最遲在兩個營業日之內完成資金收付交割;合約現貨交易是投資人與金融公司簽定合同來買賣外匯的方式,適合於大眾的投資;期貨交易是按約定的時間,並按已確定匯率進行交易,每個合同的金額是固定的;期權交易是將來是否購買或者出售某種貨幣的選擇權而預先進行的交易;遠期交易是根據合同規定在約定日期辦理交割,合同可大可小,交割期也較靈活。從外匯交易的數量來看,由國際貿易而產生的外匯交易占整個外匯交易的比重不斷減少,據統計,目前這一比重只有1%左右。那麼,可以說現在外匯交易的主流是投資性的,是以在外匯匯價波動中贏利為目的的。因此,現貨、合約現貨以及期貨交易在外匯交易中所佔的比重較大。
㈤ 外匯零售市場的介紹
外匯零售市場又稱客戶市場,是指銀行與個人及公司客戶之間進行的外匯買賣行為及場所。銀行在與客戶的外匯交易中起著中介作用,一方面從客戶手中買入外匯,一方面又將外匯賣給客戶,從中賺取外匯買賣差價,也是銀行對客戶提供的外匯服務業務,是外匯市場存在的基礎。
㈥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介紹賣外匯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㈦ 如何向客戶介紹外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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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什麼是外匯各位大神給介紹一下我是新手,麻煩說詳細點。
外匯是國外匯兌的簡稱,它有兩層含義。從靜態上來說,外匯就是外幣,以及專以外幣表示的、用屬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從動態上來說,外匯也指將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行為,其實質就是以非現金方式進行的國際支付,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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