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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加倍法

發布時間:2021-07-07 21:20:41

外匯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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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麼計算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 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4〕8號 (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1〕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後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並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制定《解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完善和增強執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對被執行人有威懾力的制度和機制相繼建立,限制高消費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中國絡查控機制等成為強制執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動了執行工作的開展。遲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的執行措施。該制度在促使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和補償債權人損失方面有一定積極作用。但是,既有規定較為原則,導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僅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也導致該項制度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自2012年初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組織人員赴多地進行調研,起草了本解釋初稿。之後,我們多次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的意見;聽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師的建議。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數易其稿。最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本解釋。 問:《解釋》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答:我們在制定這部解釋時主要堅持了兩項原則。一是法定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通過文義解釋的方法,無論申請執行人是否申請,法院都應當依職權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是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務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的債權。雖然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也不能過分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如果利息負擔過重,致使債務人放棄償債的努力,反而不利於及早實現債權。因此,本解釋從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平衡了當事人的利益,以求執行措施合理得當。 問:該解釋與之前的有關規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規定? 答:之前的有關規定散見於多個司法解釋之中,沒有形成體系。《解釋》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問題作較為系統的規定。《解釋》全文共七條,主要解決了三個問題:一是如何處理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的關系;二是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三是特殊情況下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本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問:《解釋》中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什麼關系,如何計算?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加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那麼,在本案中,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應當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問: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如何確定? 答:《解釋》規定,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因為,在多數有一般債務利息的執行案件中,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已經充分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有懲罰性,但懲罰應當適度,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一般債務利息也作為計算基數,計算結果較高,不符合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問: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為什麼以固定利率計算,為什麼利率標准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答:我們在制定本解釋期間,恰逢我國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2013年7月20日起,我國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2013年10月25日,貸款基礎利率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正式運行。貸款基礎利率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正式運行後,中國人民銀行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以引導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貸款利率,並為貸款基礎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過渡期。從長遠看,中國人民銀行可能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而現階段的貸款基礎利率又不完善,我們認為較為妥當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從國外立法看,有的國家計算判決之債的利息採用的也是固定利率。 本解釋採用的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平均值換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該利率換算成年利率為6.39%,現行人民幣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為6.40%,二者基本一致。 問:該解釋不再以2倍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結果會不會比根據之前規定計算的利息少?這樣能否體現懲罰性?對債權人的權益是否有影響? 答:之前的規定,以2倍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而本解釋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利率標准基本與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相同,單從利率的倍數上看是降低了標准。但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中國不僅與利率標准有關,而且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構成內容有關。實際上,根據本解釋的方法計算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並不一定比之前規定的少,相當一部分案件的結果反而會高。 首先,在有給付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規定較為原則,沒有明確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處理兩者關系,成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相當一部分執行案件在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要麼根據兩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要麼以2倍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債務利息。而《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有獨立性,該利息不影響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債權人最終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債務利息,還有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這樣就比之前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利息多。而在沒有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執行案件中,按照《解釋》計算的結果確實沒有之前規定的高。但是,《解釋》適用的利率標准遠高於存款利率,與貸款基準利率基本一致,能夠體現對被執行人的懲罰,也能夠適當補償債權人的利息損失。 其次,《解釋》確定的利率標准,充分考慮了《解釋》的制定背景和遲延履行利息制度在整個執行制度體系中的地位。之前的規定在制定時,並沒有強有力的執行威懾機制,執行手段有限,遲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相關規定,就只能通過提高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形成壓力來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而制定《解釋》時,我們的執行制度和機制已經大大豐富完善,執行措施更有力度,中國絡查控機制、限制高消費制度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等成為執行工作的有力武器。基於這些考慮,我們將遲延履行利息制度對被執行人的懲罰控制在適當范圍,著眼於通過各項措施的綜合作用,促使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 最後,本解釋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規定更明確具體,減少了法律適用的模糊地帶,這本身就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問: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具體如何計算,能否舉例說明? 答:好的。我簡單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三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於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債務。 在這個案例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實際天數(915元=10000×0.05%×183)。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三日內支付債權人侵權損害賠償10000元;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債務。 在本案中,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損害賠償數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105元=10000×0.0175%×60)。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兩個例子可以作為實踐中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參考。 問:該解釋確定了金錢債務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清償順序,為什麼規定這樣的清償順序? 答:本解釋規定的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既指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指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參與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償多份債務時的情形。 對於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我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2〕規定了並還原則。《解釋》規定的是先本後息原則。這是因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不同,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只是一項執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較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應當後於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受償。 參與分配程序中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清償順序也應當根據本解釋確定。 特別說明的是,《解釋》規定的清償順序,僅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其他金錢債務的清償順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執行的金錢債務有本金、一般債務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四部分。根據《解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應當最後清償,而本金、一般債務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三部分則可以參照我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3〕的有關規定確定順序清償。 當然,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應當根據約定的順序清償。 問:在金錢給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案件,這類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答:這部分案件也應當根據本解釋一般規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外幣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決以何種貨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以及匯率風險由誰承擔兩個特殊問題。對這兩個問題,《解釋》本著對債權人有利的原則進行了規定。本解釋規定原則上應當以外幣計算,但債權人選擇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如此規定,就是讓被執行人承擔匯率風險。 問:《解釋》與之前的規定相比變動較大,二者如何銜接? 答:為防止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出現混亂,保證現行解釋與既往規定有效銜接,根據《解釋》的規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並不是全案都適用本解釋,《解釋》施行時已經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不再根據《解釋》重新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而尚未履行完畢部分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分兩段計算,即《解釋》施行前的這一段根據之前的規定計算,《解釋》施行後的這一段依照本解釋計算

⑶ 「倍投法」用於外匯交易有什麼風險

如果你心態夠好,判斷不受影響,倍投能幫你追回之前虧損的資金
如果你心態不好,賠錢就著急,那麼倍投就成為了你給代理公司送錢的好方法。

⑷ 外匯多周期共振交易法怎麼做

朋友你好,不知道你做外匯交易有多久了,簡單點說吧,多周期的共振指的是大專級別與小級別的趨勢屬是一致的,稱之為共振。但是想利用這一個點去做交易是遠遠不夠的:1、你自己先要明確你交易的級別是多少然後選擇哪幾個周期共振;2、知道了共振如何選擇進場點,需要你有一個技術體系的支持;3、進場之後什麼時候才能立場,也就是如何在止盈止損等等,交易是一個系統,想要穩定的盈利也不是單單一個共振就夠的。祝好運~~

⑸ 外匯400倍杠桿假如我投入1W,漲百分之10還是百分之百才能到400W

需要漲百分之百才能拿到400萬,漲百分之10隻能拿40萬

杠桿交易,就是利用小額的資金來進行數倍於原始金額的投資。以期望獲取相對投資標的物波動的數倍收益率,抑或虧損。由於保證金(該筆小額資金)的增減不以標的資產的波動比例來運動,風險很高

(5)外匯加倍法擴展閱讀

比如投資人想在歐元兌美元某位置買入N手歐元,如果他簽約倍數是20倍,他動用的保證金的計算方法就是:

保證金=N×每手和約金額乘以或除以開倉價格(當時的匯率)×5%,具體來講,某人想在歐元兌美元1.4500位置買入5手歐元則所動用的保證金為:

5×100000(歐元)×1.4500×5%=36250(美元)

如果在隨後的一段時間內歐元兌美元上漲到1.4600,那麼,該參賽者的獲利便是:

獲利=5×100000(歐元)×(1.4600-1.4500)=5000(美元)

以獲利比例看如果採用實盤交易的方式交易者用725000美元以1.45買入歐元,待其漲到1.46時拋出可獲利5000元,即0.69%,而保證金的交易方式的獲利為5000÷36250×100%=13.79%。

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買入一個幣種後可能當天不能獲利,如果在第二天凌晨2點之前沒有平倉的話,就要對其交易賬戶中的貨幣計算利息收入或支出,利率根據國際銀行間拆借利率(360天起)為准。

雖然同樣的波動獲利要遠遠超過實盤買賣,但與高收益相伴的無疑是高風險,如果投資人入市點位稍有偏差就可能帶來巨大的損失,所以,保證金交易中交易者首先考慮的應是風險,特別對於新手來講獲利是其次的事

⑹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⑺ 外匯交易的金字塔加倉法的3大原則是什麼

金字塔加倉法的3原則:
原則1:加倉前必須保證已開立的頭寸是盈利的。
原則版2:每次加倉的倉位權不能大於前面的加倉量。並且第一筆開倉倉位必須大於第一次加倉的倉位。
原則3:根據交易趨勢的延續時間控制加倉次數,一般連續加倉次數不超過3次。

⑻ 最高法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8)外匯加倍法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後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⑼ 如何計算外匯套利,方法

外匯套利的方式有很多種 ,常見的有對沖套息,三角套利,贈金套利,延時套利,跳空套利等多種方式,任何一種套利方式其實都不難,原理都很簡單,就看你是否用心善於發現細節。
例如:套息套利就是買入高息貨幣而賣出低息貨幣,來賺取平台之間的隔夜利息差。是不是很簡單,但是需要的本金相對比較大,盈利卻是非常穩定的。
所謂三角套利,就是一種引入三種貨幣的套利手段。它利用三種外匯對合理交叉價格的暫時性偏離來實現套利。理論上,如果我們擁有很低延遲的下單平台,並且可以獲得較低的買賣價差(,那麼我們有機會實現無風險套利。
贈金套利就更簡單了,找AB有贈金的兩平台,例如在A平台入金10000美金+15%贈金會有11500美金,B平台入金10000美金+15%贈金有11500美金,A平台做多,B平台做空,行情如果上漲,A平台資金變成23000,B平台虧至0, 23000-本金20000-平台贈金1500=1500利潤,除掉手續費有1000左右利潤。
相對於以上的套利方式延時套利就相對技術含量更高一些了。但是收益相比也是更暴力,它是利用各平台實力差尋找套利機會,簡單說就是AB平台的網路延時來來進行套利,但這種機會平時並不多見,需要專業的軟體來配合盯盤。
跳空套利,這種方法是運用周末停盤,周一有可能跳空的原理,交易者會在周五臨近停盤的時間段,在平台重倉下單,也就是在現價上方重倉多單,在現價下放重倉空單,設好止損位,然後周一開盤行情跳空之後,直接翻幾倍獲利出金,這種方法最好不要在一個賬戶進行交易,(原因你懂的)最好是分兩個賬戶操作。而且最好選在有重大行情公布的周末進行。

⑽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10)外匯加倍法擴展閱讀:

《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解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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