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的抄,就像大家經常操作交易外匯的買漲買跌一樣,只要是倉位有隔夜,那麼就會有一個隔夜利息的產生,這個隔夜利息是根據國外銀行的拆借中心利率而決定的,與國內銀行的利息都是不一樣的,畢竟結算的是以美金的形式結算。
9年貴金屬從業分析操作經驗,對這個市場非常了解,有內幕可以提前知道市場明顯的走向,有問題可以隨時交流,最後送你十六字真言:現金為皇,順勢為王,點位為相,止損至聖。
㈡ 企業外匯一共有幾種結算方式
一、結匯水單
結匯是外匯結算的簡稱,是指外匯收入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專外匯指定銀行,銀行按照屬一定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分為三種基本的方式:
(1)強制結匯;
(2)意願結匯;
(3)限額結匯或部分結匯;
這三種結匯方式不論是對公司還是對銀行,結匯水單都是比較重要的憑證,投資者要注意結匯水單的查收,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二、折算入賬
折算交易是外幣折算交易,指企業將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按照本位幣的價值結算的交易,期指折算入賬有兩個基本環節:一是在發生外幣交易時所進行的初始確認與結算時的差額確認;二是在核對資產負債表的時候要對外幣交易相關項目的折算;基本的折算流程如下:
投資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要助於銀行中的外幣折算交易,在交易的初始就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而在外匯折算入賬的時候,匯率應該是上一年的即期匯率,但是在外幣折算中還是有操作技巧的:①選擇現行匯率作為折算匯率,將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②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者是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
㈢ 外匯銀行同業之間的交易形成的外匯市場稱為什麼
外匯批發市場。
批發市場是指同業之間外匯買賣形成的市場,不但單筆交易的數量巨大,而且每日的交易總額也是巨大,交易額要佔整個外匯交易額的95%以上。
㈣ 外匯交易結算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種結抄算方式:結匯襲。結匯是外匯結算的簡稱,是指外匯收入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銀行按照一定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分為三種基本的方式:強制結匯、意願結匯以及限額結匯或部分結匯。這三種結匯方式不論是對公司還是對銀行,結匯水單都是比較重要的憑證。因此外匯投資者要注意保存好結匯水單。
第二種結算方式:折算入賬。折算是只外幣折算交易,指企業將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按照本位幣的價值結算的交易。進行折算入賬的結算方法投資者需要注意:在交易的初始就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而在外匯折算入賬的時候,匯率應該是上一年的即期匯率。
外匯折算入賬有兩個基本結算流程:一是在發生外幣交易時所進行的初始確認與結算時的差額確認;二是在核對資產負債表的時候要對外幣交易相關項目的折算。
㈤ 什麼是銀行同業業務
銀行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基金)為服務與合作對象,存放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類型詳解
01
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在過去,信用拆借市場分為場內和場外,場外市場即雙方協定交易要素並簽訂合同,通過線下劃款的方式完成清算,並隨後向人民銀行相關科室報備。場內交易則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完成,自動生成拆借合同,並完成交易,無需額外報備。由於場外交易在合同內容、清算流程當中存在一定操作風險,所以現在基本已經停止,目前我們認為場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業借款業務了。
2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與同業拆借的最大區別就是場外交易,借給了非銀行機構。由於同業借款相對於同業拆借,屬於場外交易,雙方私下簽訂合同,相對而言多了很多「個性化」內容,近年來最常見的業務即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同業借款給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甚至長達三五年。
3
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
同業存單是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發行後可以進入二級市場流通,也可作為質押品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試點工具。
同業存款業務以一對一的存款形式展開,而同業存單則是以一對多的憑證發行方式展開,是更為標准化的產品。此外,同業存款與同業存單在業務期限、定價方式、業務平台、業務開展方式等幾點存在不同。具體如下:
①開展同業存款業務,只需對手方之間互相認可即可,而發行同業存單需要在央行備案。發行同業存單前,機構需要在央行備案當年的發行額度,並在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②同業存款期限較同業存單靈活。同業存款期限可由業務雙方共同商定,一般為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年,且按照協議規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業存單發行期限更為標准化,可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業存款的報價以大行價格與市場情況為指導,同業存單的定價則以同期限Shibor利率為參考,並根據存單的市場供需情況定價。同業存單期限不超過1年的,以固定利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④同業存款由於是線下業務,並沒有統一的交易平台與完善的信息發布渠道。同業存單的發行則更加公開和透明,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發行系統進行電子化發行,發行前的公告和登記完成後的發行信息均會在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公開。
4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5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6
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7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其中,貼現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8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又分為票據買斷和票據回購。
9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㈥ 中國境內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外幣結算
與境外企業做生意,可以外幣結算;與境內注冊的外國企業做生意,外幣結算必須經當地外管部門核准。
管理規定:
一、凡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須向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2.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產品;
3.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業申請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寫明理由、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內容;
2.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如期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匯管理部門按年度審批企業的申請,應對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的金額、數量、品名、期限作出規定,並核定企業以外幣計價銷售產品的年度數額。
五、凡屬需在異地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收取外幣的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抄送各有關分局,並報總局備案。
六、凡經批准以外幣計價結算的產品,其價格一般應參考同類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或同類進口商品的到岸價,同質同價,優質優價。
㈦ 關於銀行跨境外匯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管理規定(試行)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來源:支付結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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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的行為,防範風險,保障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結算銀行是指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外幣結算服務協議,負責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進行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外幣結算賬戶是指參與者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外幣結算的外幣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選擇、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資格終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為外幣支付系統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並對代理結算銀行實行資格管理。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制定與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的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應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管理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技術應急處置預案,保障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簽訂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
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應包括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管理、可用額度管理、資金結算與排隊管理、清算結果處理、日終對賬等內容。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為銀行提供外幣結算服務的,應與其簽訂外幣結算服務協議。
外幣結算服務協議應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安排、流動性支持、收費、信息保密等內容。
第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有關信息保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資金結算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外幣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代理結算銀行的選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評議方式選擇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具體程序包括邀請、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驗收、通知等。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需選擇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時,以適當方式向銀行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一)具有境內法人資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外幣資金融資能力;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國內分支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完善的國際代理行網路;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
(七)具有健全的外幣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同一銀行可申請成為一個或多個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 銀行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本行的組織結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調撥安排和行內相關業務系統概況;
(二)工作方案,具體包括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方案、流動性支持方案和外幣結算相關制度安排;
(三)相關服務標准,具體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流動性支持和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申請後及時進行評審,並在初步選定代理結算銀行後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後,對於符合代理結算銀行條件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其具有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十八 條被確定為代理結算銀行的銀行應及時完成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的制定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的簽訂等工作,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 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對於符合下述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驗收通過,並通知其正式承擔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一)改造後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介面規范和技術要求,能實現對參與者分散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幣支付系統的實時全額結算;
(二)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符合其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服務標准。
(三)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明確界定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外幣資金清算與結算方面的責任。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驗收未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章 外幣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提供外幣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在外幣支付系統營業准備階段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當日日初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參與者的申請,在外幣支付系統日間運行階段調整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
第二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需調增圈存資金的通知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及時通知相關參與者,並根據相關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增其圈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協議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後,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時,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當日各參與者的借方或貸方數據進行核對。
核對不符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賬務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將當日外幣支付業務記賬明細及時至遲於下1個工作日提交相關參與者,以供其進行賬務核對。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其賬戶余額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將參與者的日終賬戶余額進行隔夜自動投資。
第二十九條 銀行退出外幣支付系統後,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撤銷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
第四章 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流動性支持的服務標准,與參與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為參與者辦理外幣支付業務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流動性支持的服務內容應包括流動性支持的種類、條件、金額、利率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確定和調整參與者用於外幣支付系統日間融資和隔夜融資的授信額度。
本規定所稱日間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前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本規定所稱隔夜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後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第三十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流動性支持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收費的服務標准,制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方案(以下簡稱收費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向銀行同業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收費方案應包括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區間、繳費方式等內容。
代理結算銀行可與參與者商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的具體內容,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超過其已公布的收費方案。
第三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代理結算銀行在按規定程序調整收費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辦理外幣支付系統結算業務,應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每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一次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
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外幣結算業務開展情況、授信額度實際使用和歸還情況、行內相關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外幣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外幣結算服務協議遵守情況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遵守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承擔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情況的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代理結算銀行的考核周期為1年。
中國人民銀行在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期限屆滿6個月前,對其進行考核。
第七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銀行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期限一般為3年,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期限屆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該銀行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提前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一)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嚴重違反外幣支付系統相關規定。
被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的銀行,自資格終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四十二條 當代理結算銀行出現解散、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其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再有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意願時,應至少提前6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其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書面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該銀行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應向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繼任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於繼任者順利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什麼關系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人民銀行下屬的同一個機構。雖然名叫外匯交易中心,實際上銀行間同業拆借業務也是在這里的。
㈨ 什麼是外匯清算
什麼是來企業外匯結算自
外匯結算又稱國際結算,是通過外匯的收付來辦理國內企業與國外相關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算活動。
外匯結算可分為三類,即國際貿易結算、國際非貿易結算和國際金融交易結算。
(1)國際貿易結算,或者說進出口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進出口業務中所發生的與國外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2)國際非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貿易以外的經濟、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動中,如勞務輸出、國際旅遊、技術轉讓以及僑民匯款、捐贈等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3)國際金融結算,是指國內企業由於從事國際金融交易活動,如對外投資、對外融資、外匯買賣等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㈩ 外匯管理局對外匯結算的方式大概需要多長時間啊
外匯的結算方式是買賣雙方自由商定的,沒人管。外匯管理局或者稅務局只是要求貨物內自出容口日期起180天內必須收齊貨款和出口單據進行核銷和退稅申報。只是有個時間上的要求。核銷很快,在網上做完核銷,半個小時之後外管局系統里就有信息了,帶上報表、水單就可以核銷了,立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