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經營罪,被檢察院起訴階段,檢察院還會不會同意認罪認罰退款,取保候審
認罪認罰具結書就是在檢察院簽的,簽完之後具體能不能取保,還要看犯罪數額,是否全部退贓,有無前科,等等
Ⅱ 我想問下,炒外匯(也叫外匯保證金交易)也犯非法經營罪嗎,在交易金額和獲利方面的指導標準是怎麼樣的
也不能說是犯法,只是外匯在國內目前還沒有開放,但是在國外有些外匯平台都已經上市了。
Ⅲ 中國法律有沒有規定不允許在外國平台進行外匯交易
炒外匯是合法的。《刑法》明確炒外匯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並沒有限制公民的個人的此種投資行為,就像近期在國內被禁止的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不禁止公民私人間進行點對點代幣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資海外的虛擬貨幣項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虛擬代幣平台進行交易,同理,對於外匯,其也只是一種投資標的,國家並沒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個人的海外投資行為,但是由於國內國內還沒有完全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國內並沒有公司或機構自己組織公民進行外匯交易。
國內開設外匯投資平台,為海外外匯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務收取傭金,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以提供海外外匯平台代理服務為例,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往往會認定該類平台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同意,擅自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屬於典型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境內個人、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
取消了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規定,也就是說,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積攢,這是合法外匯的重要來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選擇必須合法。一般來說,比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國外母行的網路在線平台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適用的,一般,國外母行有些會由境內分行向銀監會申請電子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在國內放置伺服器鏈接到國外平台,這是可以操作的。
三、區分外匯交易和人民幣結售匯
外匯交易是外匯與外匯之間的交易,不會影響人民幣收支平衡,不同於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結售匯業務。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外匯與外匯的交易,只要有「外匯兌換業務」的經營范圍的銀行都可以做。
四、關於單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匯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國沒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匯交易,因此不可能構成犯罪。其次,縱觀該法,主要關注於騙匯等欺詐性外匯交易行為,誠實守信的外匯交易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必須注意,外匯交易應當在由外匯兌換業務資質的銀行辦理,外國銀行的分行沒有關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國辦理。
五、外匯交易的實際需求
外匯交易除了投機套利外,有很多對沖匯率波動風險的功能,是無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意義,再說了,我拿美元換成歐元,關別人什麼事,別拿人民幣倒騰來倒騰去就行。
(3)非法經營罪炒外匯擴展閱讀
根據外匯交易規定: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客戶
1 ) 手頭有一定數量外幣資產的:例如手頭有 10 萬美元的外幣存款,如果美元 / 歐元貶值 20% ,則您的資產相對於歐元也貶值了 20% 。
2 )手頭有大量人民幣資產的:由於人民幣和美元掛鉤,美元貶值相當於人民幣也在貶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來對手中的貨幣資產進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經常性對外業務的:用少量的錢預先購出所需的外幣,從而避免匯率波動造成的被動面。
4 )有投資理財需求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全球最佳的投資理財品種值得引起您極大的關注。
5 )做股票、期貨虧損嚴重的:在外匯市場,幾個月內從幾千變幾萬的機會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貨市場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據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特點,可獲得最高100倍的融資,這就給了大家用小資金獲取高額利潤回報的機會。
Ⅳ 網路炒外匯違法嗎,網路炒外匯違法嗎資訊
謂炒外匯,一般是指外匯保證金交易和實盤交易。即投資者以銀行或經紀商提供的服務進行外匯交易。
目前國內投資者投資外匯的渠道主要是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內銀行開設的外匯實盤進行交易,另一種是通過國外交易商(在國內的代理機構)直接在國外開戶,進行外匯保證金業務。外匯保證金交易與外匯實盤交易的最大區別在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採取保證金的形式,利用杠桿原理以小博大。而本文重點討論的,就是居民通過個人登錄或網路代理商平台登錄國外的交易商平台,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是否構成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或者構成相關違法行為?
國內居民炒外匯是否構成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不構成
此前有觀點認為,在我國買賣外匯必須在指定的銀行或相關機構進行,而炒外匯很明顯是一種通過買賣外匯,倒賣外匯,進行投機的行為,而且是典型的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倒賣,因此此種行為構成非法在規定場所外進行外匯交易,只要買賣數額超過20萬美元或者盈利超過5萬人民幣,就構成非法經營罪。
比較著名的案例就是黃光裕被判內幕交易和非法經營等罪案,法院認定,黃光裕為了償還在澳門的賭債,通過地下錢庄以人民幣兌換港幣支付給澳門的賭場,數額過億,法院認為此種行為屬於在指定場所外買賣外匯,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
但是首先,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司法機關之所以將黃光裕等人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就是認為此種通過地下錢庄購買外匯的行為侵害了我國現有的外匯管理制度,屬於典型的變現非法場外交易外匯。
Ⅳ 非法外匯交易最高判刑多少年
非法進行外匯交易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專
第二百二十屬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Ⅵ 非法經營罪量刑
按照情節嚴重處罰,一般不會沒收財產,但是判刑是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准,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Ⅶ 現在99%的投資咨詢公司都在炒外匯、黃金,是否都是非法經營
加入WTO承諾的金融服務開放已到期 各國外金融服務已進入 黃金外匯貨幣市場必須和證券 期貨市場共同發展
Ⅷ 炒外匯被騙,有什麼維權方式
可以選擇報抄案。Ⅸ 炒外匯問題中國外匯管制
個人收匯一年之內不可以超過5萬美金,您如果是以個人名義一個月收幾十萬美金,那專是不能全部取屬出來的。
炒國外平台的外匯,政策沒有明確的規定合法與不合法;如果您做了與政策相違背的事,那您就違法了。
如果您是經營一家投資咨詢公司,每個月收益幾十萬美金,可能會有個非法經營罪。(個人意見,僅供參考,請您咨詢更專業的律師和銀行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