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有什麼區別
首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押業務,是指企業將動產(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銀行指定或認可的倉庫作為質押物,質押物在銀行監控下流動,據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方式。其次,動產質押在法律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⑵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分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區別
動產質押一般指的是物。需要實際交付後質押權才設立成功。
權利質押,一般指專利權質押,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質押。需要進行登記才設立質押權的。
具體的可以私聊
⑶ 存款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
存款是可流動資金,因此屬動產。請採納。
⑷ 可以動產和權利---抵押權
(四)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之間原則上為相斥關系,例外地存在相容關系 由於基地使用權、農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及典權等用益物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而作為擔保物權的質權、留置權的標的物為動產或財產性權利,故其相互間不發生於同一標的物上並存的問題。所謂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之間相斥與相容關系問題,主要存在於其與不動產抵押權之間。由於此兩類權利,一為佔有標的物的實體支配、用益權利,一為非佔有標的物的價值支配、擔保權利,故二者之間於客觀上並不發生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僅發生行使與實現上的排他效力。在允許土地私有的國家和地區,法律上通常允許用益物權與抵押權並存於同一不動產之上,也允許以用益物權本身作為抵押權的標的(惟鄰地利用權由於是從屬性的物權,故不得單獨以此為標的設定抵押),用益物權與抵押權之間原則上為相容關系。但在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不能依民事方式流轉,允許流轉的僅是土地使用權。而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意味著可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以土地設定抵押權同樣為法律所禁止。這樣,因物權法之公共性及物權法定主義之貫徹,在我國法律制度上,不發生土地上之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並存的問題。用益物權與抵押權的並存,惟有房屋典權與房屋抵押權並存之一種情形,即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典後,可以再設定抵押權,反之亦然。 依用益物權與抵押權之間關系的通行規則,如果抵押權的實現與典權發生沖突時,應以權利設定之先後確定其效力關系:抵押權若設立在先,而後設立之典權妨害到抵押權之實現時,則典權得被破除;而若抵押權設立在後,縱使其實現遇到障礙,在先設立的典權也仍然有效,抵押權人不得要求破除。 另須說明的是,我國法律上允許以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農村的「四荒」等荒地的使用權也允許設定抵押(除此之外,農地使用權既不得轉讓,也不得抵押)。這是否為土地使用權與抵押權並存的情形呢?回答應是否定的。因為土地使用權是「不動產物權」,其標的是土地,即不動產本身,而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是「權利物權」(權利抵押權),其標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本身,二者的客體不同。所以,這種情況不屬於本文探討的諸物權於同一標的物上的相容或相斥問題。將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連同其所擔保的債權一並轉設權利質權,亦屬同類情況,自不待言。
⑸ 哪些動產和權利可以作為質物
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優價證券。
⑹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為:
一、定義不同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 。《擔保法》92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2、耐久性不同
動產一般都是存在損耗的,在移動、流動過程中都會出現一定的好損,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一般都是壽命長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3、可移動性不同
動產通常不附著在土地,且是可以進行移動的。
不動產則不能移動,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動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動產
⑺ 動產和不動產分別是什麼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定義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2、權力設定:
動產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不需要書面的形式,而不動產無權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3、公示:
動產的轉讓以交付為公示方式而不動產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則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7)貴金屬屬於動產還是權利擴展閱讀:
不動產社會經濟特性:體現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的特性。
1、價值量大:
與一般物品相比,不動產不僅單價高,而且總價大。
2、用途多樣性:
也稱用途的競爭、轉化及並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從經濟角度土地利用的優先順序:商業、辦公、居住、工業、耕地、牧場、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廣泛性:
又稱相互影響,不動產涉及社會多方面,容易對外界產生影響。在經濟學中稱為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
4、權益受限性:
由涉及廣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過設置管制權、徵收權、征稅權和充公權四種特權進行管理。
5、難以變現性:
也稱為變現力弱、流動性差,主要由價值高、不可移動、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響變現的因素主要有不動產的通用性、獨立使用性、價值量、可分割性、開發程度、區位市場狀況等。
6、保值增值性:
增值指不動產由於面積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人口增加等,其價值隨著時間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動產能抵禦通貨膨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