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條件、期限如何規定
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 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回理的需要作答出規定。http://www.doc88.com/p-904535974511.html
2. 外匯局對境外匯入國內的外匯有什麼金額限制
超過5萬美元要報備。
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境外的投資,股票,證券類賬戶直接匯入境內個人賬戶的外匯是無法入賬的,原因是根據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於境內居民向境外投資有限制不得投資於房產,股票,基金等證券類產品。
所以直接從這一類型的公司賬戶匯入的錢是無法入賬的。另根據外管局的規定匯入金額大於等額3000美金的也要先辦理申報並有銀行審批後才可入賬。
(2)外匯收入存放境外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3. 在香港開設離岸賬戶要在國內外匯局登記嗎外匯管理條例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是指的這個嗎請教下!
如果你注冊的是香港公司,在內地的銀行開離岸賬戶,會有這樣的要求。這也是看銀行的規定。
在香港開的賬戶,是不歸國內外匯局管制的。
4.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申報系統
重啟一下,再不行重裝一下,我得有時候也彈出,關了重啟一下就好了
5. 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按相關管理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什麼意思
沒前後文,單獨一句話,很難理解啊
6. 國家頒發《關於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的一系列疑問
1.我國外匯儲備總額2010年底已達到2.85萬億美元,是一個非常巨大的數額,它對我國外匯占款的壓力及外回債投答資的風險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次項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國外匯資金的流入,控制外匯儲備的告訴增長。同時,它也是為提高境內涉外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的有效辦法。
2.具有出口收入來源、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的境內企業。
3.與正常出口業務一致,憑相關單證核銷後退稅,但核銷時需提供《出口輸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報告表》。
4.正常調回,但收匯銀行需在申報時特別注意該情況下資金調回的申報,如特殊的國際收支申報編碼。
5.可以,且推薦企業將賬戶開立在該類銀行。
6.接上問,因為此類銀行我國外匯管理部門對其具有約束力,因而有較大可能保證對賬單的真實准確(企業申請該業務時需和國外銀行簽訂協議,要求該銀行在該企業賬戶資金變動時向企業所屬外匯局郵寄對賬單),對國外銀行,我國外匯管理部門則較難做出制約,因此無法完全保證對賬單准確性。
外匯局工作人員手機輸入^_^)Y
7. 出口收匯存放境外申請外匯管理局的批文是需要什麼資料不是試點企業就不能申請嗎
目前已在全國開展,管理分為資格管理、開戶管理和規模管理。
資格管理與首次開戶登記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1.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
3.企業與境外開戶行(或具有離岸業務資格的境內銀行,以下統稱境外開戶行)簽訂的《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4.企業為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運作而制定的內控制度;
5.集團型業務企業還須提交:參與成員公司情況說明、關於參與成員公司債權債務及相應會計記賬管理辦法或規章;成員公司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還需提供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資格登記表》(以下簡稱《資格登記表》);
6.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體可參考外匯局網站上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和操作規程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2000000000000,39&id=4
8. 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了嗎
沒有
第一條 為提高境內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內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以下簡稱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含港澳台地區,下同)。
第三條 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兩年內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
(四)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內企業集團可由集團總部或指定一家參與的境內成員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由其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所有參與的境內成員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實行集中收付。
第五條 境內企業開立用於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賬戶(以下簡稱境外賬戶)前,應當選定境外開戶行,與其簽訂《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見附1),並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
第六條 境內企業集團實行集中收付的,應由主辦企業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主辦企業與成員公司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成員公司應事先到其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資格登記。
第七條 境內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
(一) 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申請;首次登記時,書面申請中應當說明境內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年度累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規模;
(二)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記表》(見附2);
(三) 境內企業與境外開戶行簽訂的《協議》;
(四) 境內企業為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運作而制定的內控制度(首次登記時提交);
(五) 實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記時還需提交參與成員公司情況說明、參與成員公司債權債務及相應會計記賬管理辦法或規章;成員公司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還需提供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資格登記表》(見附3);
(六)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境內企業開立境外賬戶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賬號和賬戶幣種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外賬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變更信息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第九條 同一境內企業開立的境外賬戶不得超過5個,特殊情況下需增加境外賬戶數量的,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
第十條 境內企業年度累計存放境外資金不得超出已登記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規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規模的,境內企業應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境外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
(一) 出口收入;
(二) 賬戶資金孳息;
(三) 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圍包括:
(一) 貨物貿易項下支出;
(二) 境外承包工程、傭金、運保費項下費用支出;
(三) 與境外賬戶相關的境外銀行費用支出;
(四) 經外匯局核准或登記的資本項目支出;
(五) 調回境內;
(六) 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境外賬戶的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符合中國及開戶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格式(見附4),向所在地外匯局如實報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況,每個月至少報告一次。
存放境外資金運用出現重大損失的,境內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四條 境內企業應當要求境外開戶行按照《協議》約定,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局指定的地址郵寄境外賬戶對賬單。
第十五條 境內企業報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信息可用於辦理核銷或核查手續。外匯局根據境內企業報告的相關信息和境外開戶行對賬單,對境外賬戶收支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六條 境內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確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將存放境外資金調回境內。
境內企業關閉境外賬戶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境外開戶行的銷戶通知書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第十七條 境內企業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行為的,外匯局可責令其限期關閉境外賬戶,並調回賬戶資金余額。
第十八條 境內企業集團對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實行集中收付的,應當做好參與成員公司債權債務的管理及相應的會計記賬工作,清晰區分各參與成員公司的債權債務狀況及金額。
存放境外出口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成員公司各自存款情況相應劃入成員公司的境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企業應當保留與境外賬戶收支相關的交易合同、憑證等文件資料五年備查。外匯局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可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境內企業存在下列行為的,外匯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 未經外匯局登記,擅自在境外開戶存放資金的;
(二) 提供虛假材料開立境外賬戶的;
(三) 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使用境外賬戶的;
(四) 未按規定報送境外賬戶相關情況和數據的;
(五) 未按規定調回或關閉境外賬戶的;
(六)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資格條件、存放規模、期限或調回要求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視同境外銀行,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離岸銀行業務部按照本辦法規定吸收的境內企業出口收入,納入外債統計;相應離岸賬戶與境內其他賬戶資金往來,按照跨境交易管理,並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十三條 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個人與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9. 境內居民外匯存款,需要按照哪些規定匯出境外
若使用招商銀行來儲蓄卡操作境外自匯款,匯款人為境內個人時:個人跨境匯出匯款的境外收款人僅為個人、大學和慈善機構,不能為貿易公司、證券公司等。也不接受收款人賬戶為離岸賬戶或境內賬戶的匯款申請。
境外匯款單筆及每日累計限額均為等值5萬美金。
10. 境外資金留存的合規性如何判別
目前有部分地區試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同時也在開放一定的相關方面的政策:
外匯局日內前發布《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改革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拓寬資金流出渠道。《通知》規定,允許境內居民購付匯用於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境外營運資金等,同時取消境內企業對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與此同時,放寬境外融資資金使用限制,取消「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於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的強制性調回資金規定,允許境外融資及其他相關資金留存境外使用。
各個地區不同,但是基本上只要是符合企業基本外匯流通流程的資金目前限制都不會很強,具體的其實可以直接致電當地的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咨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