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差額交割能刺激外匯投機嗎
2018年2月13日,外匯局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銀行為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在符合實需原則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據套期保值需求選擇全額或差額結算。這是春節假期前外匯市場的頭號新聞,也贏得叫好聲一片。
有一種觀點認為,遠期結售匯允許差額交割意味著央行在有意識地放鬆結售匯實需原則,事實上在鼓勵外匯市場投機,這有助於增強境內市場的活躍度,有助於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市場化。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頂多算是部分正確,即差額交割可能的確會使得結售匯實需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鬆,但若要說央行在鼓勵投機可能就過了。
對於企業而言,由於對外經貿往來的復雜性,其外匯收付款的具體時間經常是難以確定的,在全額交割條件下,企業在遠期結售匯合約到期日很可能面臨違約風險。
例如,某出口企業和銀行簽署了3個月遠期結匯合約,金額1億美元,但3個月後,企業手裡只收到了8千萬美元貨款。假設企業簽約的執行匯率是6.5,到期日的即期匯率是6.2,雖然價格對企業極為有利,但在全額交割條件下,由於企業比合同中的約定還差2000萬美元,企業要承受違約風險。但在差額交割條件下,企業在暫時保留外匯頭寸的情況下,還可以從銀行獲得3000萬人民幣的套保收入,這對於企業來說無疑是大大的好事。
銀行之所以和企業簽署1億美元的遠期結匯合約,是因為企業能夠提供未來將有1億美元進賬的相關證據(出口合同,海關出口單據等),但由於企業在合約到期日並沒有1億美元,所以在企業與銀行進行差額交割時,既避免了違約風險,也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實需原則。
但一定程度的突破這並不意味全面突破,也不意味著央行在鼓勵投機。因為《通知》裡面說的很清楚,無論是差額交割還是全額交割,必須堅持實需原則。在上述案例中,這就意味著,雖然在與銀行進行差額交割獲得3000萬人民幣之後,企業手裡仍然持有8000萬美元,但原則上企業只能將這8000萬美元在即期市場上賣出,至於企業是一次性賣出,還是分多次賣出,是在工商銀行賣出,還是在建設銀行賣出,那是企業的自由,但企業不能再與銀行就這8000萬美元簽署遠期結匯合約。將來另外2000萬美元的貨款到帳時,企業也只能在即期市場結匯,而不能基於這遲到的2000萬美元再與銀行簽署遠期結匯合約。
可能有朋友會問,企業通過偽造合同不就可以和銀行多次簽署差額交割的遠期結售匯合約,進而實現匯率投機了嗎?邏輯上的確說得通,但在現實操作中風險不小。假如企業通過偽造貿易背景進行匯率投機,那麼其銀行賬上的現金流、海關統計的貨物流以及與銀行進行的結售匯交易數據三者之間一定是不匹配的,在當前的監管技術條件下,這種不匹配很容易被發現。而一旦被發現,企業面臨的就是難以承受的重罰,所以一般有點規模的正規經營企業都不敢冒這個險。
總之,雖然遠期結售匯差額交割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實需原則,但只要實需原則的大框架還被外匯局堅持,那麼差額交割就很難助長市場投機。當然,這一制度設計對於企業管理匯率風險的確是大大有利的。
⑵ 最近很多人都在做黃金外匯,我也想做但是不知道怎麼做,高人指教
目前炒黃金炒外匯確認非常火,高收入必然高風險,新手炒外匯炒黃金一定不要盲目,不要想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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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匯投機交易的特點
無傭金
沒有結算費用,沒有交易費,沒有印花稅,沒有中介費。代理商通過點差來內賺取費用。容
沒有中間商
外匯交易不存在中間人,所有交易都直接在市場上執行。
無固定批量
在期貨市場中,交易手數和合同量有明確的要求,例如一個標准手的銀期貨是5000盎司。在匯市中,你自己決定持倉的大小,這允許交易者只用250美金就可以開一個戶頭(以後我們會解釋實際上250美金的帳戶是很危險的。)
交易成本低
在有些市場情況下交易點差的費用低至0.1%。對於大客戶來說更可以低至0.07%,不過這要取決於你所使用的杠桿(leverage ),我們以後會解釋。
24小時市場
不需要等待開市鈴,從星期天晚上,到周五下午,匯市一直開放,這對於想兼職炒匯的人來說簡直是天大的好事,你可以任意選擇交易的時間。 因為你可以選擇任何你希望交易的時間:上午,中午,晚上,早餐時間,或者在你睡覺的時候。
沒有人能夠壟斷市場
匯市太大了以至於沒有任何人或者機構能夠操控貨幣的價格。
杠桿作用
在外匯交易中,一小部分的保證金就可以進行大筆的交易。杠桿給了交易者賺取更大利潤的機會,把投資降到最小。
高流動性
進入門檻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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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外匯真的有人在半年內本金翻100倍嗎
能,肯定有人做到了,那就時那些在外匯操盤比賽中的獲獎者。很多比賽的冠軍都達到了半年100倍的增長。不過那是比賽,真正用自己的錢投資的時候,沒人會這么做。
⑸ 如何利用外匯期貨進行投機
外匯與股票的區別1。外匯是一天24小時的交易時間,不會影響工作生活,股票是4小時的上班族學生是不可能有時間交易的2。外匯雙向交易,跌也有機會,方向對永遠是牛市,股票只可以做漲,跌了那麼要麼被套要麼就只好觀望3。外匯T+0模式,當天買進當天就可以賣出,不會被套,股票是t+1的,今天買進必須明天才能賣出4。外匯100倍杠桿,利潤放大100倍,成本減低適合資金少的客戶,股票是實盤交易,一塊做一塊的交易5。外匯市場公正,個人投資者也是,股票的操控想像我想是中國人熟知的,個人投資者都處於不利6。外匯高流通性:不用排隊等候交易,任何買賣當下成交。資金進出方便,變現簡單。股票就不一樣還有很多區別,可以加我我給你發資料,提供免費咨詢學習免費開戶,世界三大演算法交易商之一的公司開戶資金安全有保障,開戶最高贈金10%
⑹ 炒外匯的朋友進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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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問一下做外匯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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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麼是投機級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1987年9月17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和正當競爭,制裁投機倒把活動,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投機倒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下列行為,屬於投機倒把行為:
(一)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二)從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
(三)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
(四)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外匯的;
(五)倒賣經濟合同,利用經濟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騙買騙賣的;
(六)製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
(七)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的;
(八)為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帳戶以及其他方便條件,或者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合同的;
(九)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經營的;
(十)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
(十一)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認定。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於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調查投機倒把行為和與之有關的活動;
(四)查閱、復制、扣留與投機倒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或者與投機倒把活動有牽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交待、提供情況。
第六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在車站、碼頭以及交通要道設立檢查站。
第七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托運物資,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扣留,有關運輸部門應當協助辦理。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通報批評;
(二)限價出售商品;
(三)強制收購商品;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沒收用於投機倒把的物資;
(六)沒收銷貨款;
(七)罰款;
(八)責令停業整頓;
(九)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十條 個人從事投機倒把的,處罰個人。
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從事投機倒把的,區別情節,分別處罰。
單位從事投機倒把的,處罰單位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投機倒把的,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被處罰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生效後,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劃撥。
對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個人工薪收入中扣繳。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貫徹群眾路線,加強綜合治理,嚴格依法辦事。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亂扣亂罰,敲詐勒索、故意刁難,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或者玩忽職守、放縱投機倒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投機倒把的有功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1990年8月9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8月17日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條 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行為包括:
(一)倒賣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
(二)倒賣走私物品、特許減免稅進口物品的;
(三)倒賣爆破器材、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或者放射性葯品的;
(四)倒賣國家規定的專營或者專賣物資、物品的;
(五)非經營單位和個人倒賣重要生產資料或者緊俏耐用消費品的;
(六)經營單位就地轉手倒賣重要生產資料或者緊俏耐用消費品的。
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包括糧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國家主管部門有關物資調撥、分配、進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資供應指標、運輸工具指標等;「執照」包括營業執照等。
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倒賣經濟合同」是指非法將經濟合同文本作為標的物進行交易的行為;「利用經濟合同騙買騙賣」是指以欺騙手段簽訂合同(協議),騙取財物的行為;「利用其他手段騙買騙賣」是指用預售、代購商品等名義騙取財物的行為。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推銷」包括出售或者倒賣;「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產品的產地、廠名或者代號的商品;「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稱與商品質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劣質商品」是指主要指標不符合標准,影響正常使用的商品。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經國家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印製發行的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以及經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和印刷(裝訂)廠委印、承印、翻錄的屬於新聞出版署、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布的非法出版物目錄所列的出版物。
第七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九)項中的「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是指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發票、收據等報銷憑證,或者利用虛假的發票、收據等作為報銷憑證非法牟利的行為。
第八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所指的行為是指該條第一款第(一)至第(十)項沒有包括,其性質和危害程度與前十項行為相當的行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前款行為時,應當同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認定有誤的,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九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查處,由主要行為地或者行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權查處的,由先查獲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各方共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詢問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詢問時可以通知被詢問人到指定地點進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於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扣留財物時,應當辦理扣留手續。對投機倒把行為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違法財物,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著其取出,並辦理扣留手續。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要在車站、碼頭設立檢查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交通要道進行檢查的,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沒有公安檢查站又確需進行檢查的,經公安機關批准可設立檢查站。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扣留投機倒把行為人托運的物資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填寫扣留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行為人。
第十三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和往來款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憑批准文件向銀行查詢。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暫停支付的數額不得超過違法金額的數額。暫停支付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處投機倒把行為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指行為的,強制收購物資,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資,處物資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二)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或者第(四)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三)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物品,強制收購物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五)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商品,處商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六)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票、證、券,沒收銷售款,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行為,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以下的罰款;倒賣外匯的,強制收兌外匯,沒收非法所得,處外匯等值以下的罰款;
(八)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行為,「倒賣經濟合同」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騙買騙賣」的,責令退回所騙財物,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物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非法所得兩倍以下或者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非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處非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九)或者(十)項所指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所指行為的,由認定機關比照以上各項最相類似的規定處罰。
前款各項所規定的處罰,可以單處或者並處。
對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按前兩款規定處罰外,還可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從事投機倒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處罰單位外,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還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投機倒把情節輕微或者行為人主動交代、檢舉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八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製作書面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確實無法送達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並送交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復議機關應當按規定進行復議並製作復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的局長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及時通知被處罰人。
第二十條 被處罰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被處罰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後,應當依法應訴。
第二十一條 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議申請,處罰決定生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復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之日起,復議決定生效。
第二十二條 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一經生效,被處罰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罰沒款。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劃撥,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其個人工薪中扣繳,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復議的案件,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復議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予以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施行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適用問題的答復
1999-3-16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適用問題的答復##**工商法字〔1999〕第56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適用的請示》(川工商〔1998〕219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它對於打擊經濟違法行為,維護經濟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刑法》修訂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曾明確答復我局,《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在國務院明令廢止以前,仍然有效。有關單位若仍有疑問,可轉告其按規定程序向國務院請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