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資企業怎樣請停業
1、我國並不支持公司停業而保留公司營業執照的做法(個體工商戶是可以的,公司不行)。
2、公司可以遷移,由於是外資企業,所以遷移手續比較繁瑣,包括先到浙江擬設立公司的外經貿部門辦理登記設立公司的審批手續,獲得批准後到浙江擬設立公司的工商局辦理公司遷移的申請手續,然後回到外經貿部門申請辦理公司的遷移審批手續,然後到工商局辦理公司遷移的申報,以及到外匯局、稅局、海關辦理相關的手續,然後再回到浙江辦理工商、稅務、外匯、海關等相關手續。
3、如果不想搬遷,公司又不能申報停業,若想保留營業執照,方法是:公司只能必須每年依時參加年審,以及每月按時申報稅務(可以是零申報)。
4、最後,可以考慮,注銷公司,到他地開新公司,不過手續也很煩瑣,比公司遷移多了一道清算程序。
❷ 外匯的監管機構有哪些 哪些些監管比較嚴格
外匯監管機構:
1、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簡稱為FCA。
英國市場上的所有的外匯平台均由FCA監管。FCA以保護消費者並確保市場運作的誠信,同時,FCA已聲明對違反監管規定的公司進行嚴厲處罰,FCA是英國金融市場統一的監管機構,直接向英國財政部負責,其宗旨是對金融服務行業進行監管,保持高效、有序、廉潔的金融市場。
2、美國全國期貨協會,簡稱為NFA。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 NFA)是獨立的聯邦機構主要職能是監督期貨和期權市場的經營,保護客戶利益。NFA
是期貨行業的自律機構,主要的經營資金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外匯保證金行業歸屬於CFTC 和NFA ,在監管方面均依照期貨行業的監管條款。
3、澳大利亞監管機構ASIC。
ASIC除了監督金融機構和公司外,還負責辦理與公司的開張,運營以及停業相關的手續。保護投資者的措施主要有兩方面∶所有經營金融產品的機構首先需要申請執照(AFS)。另外,從事外匯教學,包括網路培養訓練的機構,都必須接受認證或持有牌照。
4、香港證監會,簡稱為SFC。
SFC性質上類似FSA,但其職責說明相對具體,外匯保證金業務明確地被列入規范的范圍。
5、國家外匯管理局
6、日本金融廳
簡稱FSA。金融廳的設立是為確保日本金融系統的穩定,又同時是保護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有價證券等投資者利益以及促進金融便利化為目的的。
7、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
簡稱FINMA。他是是擁有獨立法人的獨立機構,其總部設於瑞士首都伯爾尼。它直接效命於瑞士議會,從機構上、功能上和財務上獨立於瑞士的聯邦中央政府和聯邦財政部。
❸ 廣州晟匯投資現在倒閉了沒 耀中廣場本部關門停業沒有 現在外匯助理們在作甚
關門了,公司做的不好
❹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❺ 外商投資可以停業嗎我們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公司開辦以來一直處於虧損狀態,今年一整年都沒生產
企業停止營業要麼是被吊銷營業執照,要麼是主動申請公司解散。無論內資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沒有停業之說。沒生產的話也不影響啊,只是企業需要照常辦理外資的聯合年檢、零申報稅收和代繳代扣個稅。
如果自行停止經營,並且不辦理注銷的話,企業的投資者將被列入投資警示名單,以後來中國投資就投不了了。
如果真不想幹了,那就注銷企業唄。非常麻煩!這也是為什麼深圳那麼多外資企業都沒有注銷就跑掉的原因。具體而言就交注銷申請,走企業解散程序,大概程序如下(各地會存在區別):
先成立清算組,報紙上發注銷公告,清算公司資產。然後:
1、到商務委員會(或原批准單位)備案注銷,批復後取得回執;登報滿45天後取得注銷決定書1份。
2、財政局網上注銷,登陸財政局網站按要求填注銷表格,去財政局交回原始證件,財政局網上批復注銷後無回執 。
3、拿到商務委員會批復後到工商局進行注銷備案,同時登報紙45天。
4、拿到商務委員會批復後進行國稅局注銷,取得回執。
5、拿到國稅局注銷批復後,到地稅局申請注銷。取得地稅注銷通知。
6、海關注銷提供商務委員會注銷批復,注銷申請。
7、國家外匯管理局注銷,需先關閉銀行賬戶,取得注銷批復。
企業吊銷的話,一般被工商局查處後如果有這項行政處罰的話就吊銷了。
以上是我的實務經驗,和你分享,希望可以解答你的問題。
❻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外匯停業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❼ 現在建設銀行維護中么,有這回事
中國建設銀行系統升級停業公告
發布時間:2017-04-17
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我行將在2017年4月21日至22日進行系統升級,升級期間將暫停辦理部分業務。
4月21日(周五)21:30至4月22日(周六)20:00,上海、江蘇(不含蘇州地區)、寧波、深圳、浙江、福建、廈門、廣東、貴州、海南、安徽、湖南、雲南、廣西分行暫停所有渠道的個人客戶賬務性交易,網點暫停營業。
4月22日(周六)凌晨2:00至6:00,我行對公對私主要業務均停止服務,我行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信銀行等渠道相關交易暫停。
除此之外,其他業務停業安排如下:
一、轉賬匯款業務
1.4月21日23:45至4月22日8:15,暫停行內匯款、跨行匯款、速匯通業務。
2.4月22日1:45至6:15,暫停個人外匯匯款、個人國際速匯業務。
3.上海、江蘇(不含蘇州地區)、寧波、深圳、浙江、福建、廈門、廣東、貴州、海南、安徽、湖南、雲南、廣西分行賬戶的轉賬交易(包括信用卡轉賬還款交易),原定在4月21日21:00至4月22日20:00期間到賬的,延遲到4月22日20:15後到賬;我行其他分行賬戶的轉賬交易(包括信用卡轉賬還款交易),原定在4月22日2:00至6:00期間到賬的,延遲到4月22日6:15後到賬。
二、信用卡業務
1.4月21日21:30至4月22日20:00,暫停上海、江蘇(不含蘇州地區)、寧波、深圳、浙江、福建、廈門、廣東、貴州、海南、安徽、湖南、雲南、廣西分行信用卡的各服務渠道還款、現金轉出、現金分期、借記卡購匯等服務。4月21日21:30至4月22日6:00,暫停以上分行信用卡的ATM取現服務。
2.4月22日2:00至6:00,暫停我行信用卡各服務渠道還款、現金轉出、ATM取現、現金分期、借記卡購匯等服務。
三、個人客戶投資理財業務
4月21日21:00起,賬戶貴金屬及雙向交易、賬戶商品、賬戶外匯、個人外匯買賣提前暫停業務。
四、個人貸款業務
1.4月21日21:30至4月22日20:00,上海、江蘇(不含蘇州地區)、寧波、深圳、浙江、福建、廈門、廣東、貴州、海南、安徽、湖南、雲南、廣西分行暫停個人貸款(包含快貸)業務的申請、支用及還款等功能。
2.4月22日2:00至6:00,全行暫停個人貸款(包含快貸)業務的申請、支用及還款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