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內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容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交易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辦理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幣同業拆借及債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務;提供網上票據報價系統;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㈡ 去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書面申請、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1、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副本的存在是為了在公司運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設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營業執照的原件就可以用營業執照副本。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它們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證明文件。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3、企業公章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4、書面申請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
5、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
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包括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的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審批合同章程、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按屬地原則在所在地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成都、西安市)外經貿部門參加聯合年檢。
企業按上述程序填報年檢報告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年檢合格後,向企業出具年檢合格通知,企業憑年檢合格通知對外經貿部申請換領批准證書,正式獲得進出口企業。
㈢ 請問去外匯管理局辦事流程
出口備案後,就可以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了。然後報關出口——銀行收匯,聯網核查後出具核銷專用聯——外匯局核銷——出口退稅;
進口備案後,可以直接去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手續。到貨後去外匯局核銷。
還需要在外匯局辦理外匯賬戶的信息登記,開立待核查戶,才能順利辦理收匯、結匯。
㈣ 辦理外匯管理局的登記備案
因為你是第一次自營出口,所以外匯局要求你出口合同,是擔心備案後只回收外匯不真正出口。
現在外匯答管制的相當嚴格,因為人民幣一在漲高,各國外幣湧入中國市場謀取利潤。為了控制熱錢的速度,中國一直都是外匯管制。因為這個擔心,所以要你合同,看你實實在在的做外貿,那就沒事了。既然他要,你就趕緊簽個合同給他唄。
關於外匯局的人說「中資私營企業」有出口合同,「中資股份制企業」不用,就是看你公司的類型了啊。你公司的類型,是國企還是私企?如果上市發行股票就是股份制企業。你公司應該沒有上市,那麼如果不是國企,你公司類型就是「中資私營企業」。
㈤ 注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是指境內嗎
注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是指境內。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8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㈥ 德州市外匯局在那條路上
找德州人民銀行,他們在一個樓里辦公
㈦ 外管局和外匯管理局是不是同一個地方
確定是同一個地方!
㈧ 有誰知道,外匯局,除了銀行,那裡還有外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直屬國家局,是副部級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是正部級單位。
外管局,業務上歸屬人民銀行領導,但不是人民銀行的內設部門,也不「隸屬」於央行。外管局局長有人民銀行副行長兼任。
外管局的職責之一是「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這點也能說明它與央行的關系。
㈨ 德州外匯管理局怎麼走啊 謝謝了
廣場5路,行政中心下,東走路口右轉,路東即是.
㈩ 去外匯管理局申請登記具體需要什麼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2、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 照)。
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10)德州外匯局擴展閱讀: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規范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境內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 境內直接投資實行登記管理。境內直接投資活動所涉機構與個人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應依據外匯局登記信息辦理境內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第四條 外匯局對境內直接投資登記、賬戶開立與變動、資金收付及結售匯等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