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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

發布時間:2021-09-16 22:57:56

① 貨物來源於境內區外而從區內報關進口

這段話說明,國內供應商根據外商要求先將貨物出口至保稅區(就產生了「其他境內區外企業的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接收這批貨(就會有「境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合同或協議以及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物屬於境外企業的證明」);再由國內最終收貨人從保稅區報關進口並向外商支付貨款。

② 境內區外企業收付匯問題

這種操作不可行,除非A提前向外經貿局和外管局申請轉口貿易經營權。

③ 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貨款

這里的出口報關單指的是從國內其他地區出口至保稅區的報關單。
貨物在境內區外的監管憑證指的是這批貨物屬於海關監管貨物(有相應的憑據)。

④ 保稅區怎麼操作

保稅區(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

保稅區亦稱保稅倉庫區。這是一國海關設置的或經海關批准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保稅區能便利轉口貿易,增加有關費用的收入。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可以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以及加工製造,但必須處於海關監管范圍內。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不必繳納進口關稅,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納存儲費和少量費用,但如果要進入關境則需交納關稅。各國的保稅區都有不同的時間規定,逾期貨物未辦理有關手續,海關有權對其拍賣,拍賣後扣除有關費用後,餘款退回貨主。

又稱保稅倉庫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橋建立中國第一個保稅區,之後,又相繼建設了天津港、大連、深圳的福田和沙頭角、寧波、廣州、張家港、海口、廈門象嶼、福州、青島、汕頭、珠海、海南洋浦等15個保稅區。

保稅區是中國繼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新的經濟性區域。由於保稅區按照國際慣例運作,實行比其他開放地區更為靈活優惠的政策,它已成為中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橋頭堡」。因此,保稅區在發展建設伊始就成為國內外客商密切關注的焦點。
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
1990年6月,經中央批准,在上海創辦了中國第一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1992年以來,國務院又陸續批准設立了14個保稅區和一個享有保稅區優惠政策的經濟開發區,即天津港、大連、張家港、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廈門象嶼、廣州、青島、寧波、汕頭、深圳鹽田港、珠海保稅區以及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目前全國15個保稅區隔離設施已全部經海關總署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營。
1992年,在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發表之後,各保稅區紛紛加快了實質性啟動,基本建設進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資的軟硬環境,海內外客商投資踴躍,大多數保稅區首期開發區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讓完畢,並在進一步開發二期工程,吸引外資工作也出現了可喜的局面。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全國各個地區的保稅區已經根據保稅區的特殊功能和依據地方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成為當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集中開發形成的功能有保稅物流和出口加工。
隨著中國加入WTO,全國保稅區逐步形成區域性格局,南有以廣州、深圳為主的珠江三角洲區域,中有以上海、寧波為主的長江三角洲區域,北有以天津、大連、青島為主的渤海灣區域,三個區域的保稅區成為中國與世界進行交流的重要口岸,並形成獨特的物流運作模式。

⑤ 保稅區內企業需要單獨對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進行年檢嗎

請參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三條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見附1)、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見附2)及下列資料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外匯局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為其名錄登記手續。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名錄登記時可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料。第四條從事對外貿易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按照《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法》外匯登記手續時,應當簽署《確認書》。區內企業在取得《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並簽署《確認書》後自動列入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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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銀行國際結算業務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政策都有哪些

基本上都有關系,因為與企業有關其實也就是與銀行有關,所以每一個文件差不多都有關系。一般銀行會及時把較重要的文件信息下發給相關部門員工,如國際結算部。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3-2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的通知 2007-10-08
3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8-31
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的批復 2007-08-20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7-08-16
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 2007-08-13
7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7-07-31
8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7-09
9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6-14
10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1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2007-04-25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7-04-25
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銀行改制所涉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3-20
1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03-14
1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3-02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7-01-05
17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 2006-12-25
1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2006-11-22
1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2006-10-20
2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09-29

⑦ 急,進口付匯核銷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加蓋單位公章.(列印件一式兩份,盡量避免手寫)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沒備案的不需要提供)
4、進口貨物報關單
5、電子口岸操作員卡或者法人卡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北京這邊不需要)
另外進口付匯核銷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也就是說,過去兩個月也沒關系.

1、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備案核准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 8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材料:

凡申請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的企業,每次申請備案表均須提供備案申請函(需加蓋公章),申請函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1;另外,還須區別不同的結算方式提供以下相應的單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一般情況下提供以下資料:電子口岸IC卡、進口合同、發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屬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須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如報關單進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外商加工設備」,征免性質為「免稅」的,還需提供以下單證原件:公司章程、貿工局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新年度的財務報表。

2、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二)信用證項下

開證行蓋章確認的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進口合同。

(三)托收項下

銀行蓋章確認的付款或承兌通知書(即D/P,D/A單)、進口合同。

(四)預付貨款項下

提交進口合同、形式發票等單證。

注意事項:

1、在北京地區試點期間(參看《關於進一步簡化北京地區進口付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匯〔2005〕403號文),企業僅需辦理「異地付匯」和「真實性審核」兩類備案登記;

2、對於「真實性審核」類別的備案登記,企業還需提供針對前述材料的補充說明材料;

3、企業從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進口貨物,或從境內區外企業購買該企業存儲於保稅監管區域的貨物,在付匯時,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的規定,另行提供規定的材料。

辦理流程:

企業攜帶以上資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辦理備案手續——>企業憑外匯局備案表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2、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銷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資料:

進口企業在銀行辦理貿易進口付匯後,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以下簡稱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加蓋公司公章,內容需列印,表樣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2)等有效單證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領取了進口付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的企業,還須提交備案表企業留存聯。具體不同結算方式核銷報審所需資料要求如下(除特殊註明外,均為原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在注冊地銀行辦理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企業在銀行付匯的同時同步核銷,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2、異地付匯。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了異地付匯的,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仍須持核銷單或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付匯備案表企業留存聯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報審手續。

(二)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

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持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原件、海關IC卡、進口付匯備案表(領取了備案表的付匯提供)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屬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交相應的單據資料:

1、代理進口項下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質、退匯項下

提交銀行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書原件及兩套復印件(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轉口貿易收匯」、「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收匯」或「進口退匯」等字樣,並加蓋銀行業務章;同時,對於從境內離岸賬戶匯入境內的外匯,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離岸賬戶匯入」字樣,並加蓋銀行業務章)、涉外收入申報單,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收匯金額須大於付匯金額。

3、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三)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在注冊地銀行付匯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在異地銀行付匯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3、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申請材料:

(1)企業延期付匯說明函,格式自定,主要內容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編號、未付金額、延期付匯總額、延期原因、延期期限、聯系人、聯系電話和公司公章;

(2)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3)進口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簽約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之後,付匯時間超過進口貨物報關單的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但不超過180天(不含180天),單筆進口貨物報關單未付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或者簽約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前,單筆報關單未付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美元)、且預計付匯日期距報關單進口日期超過90天(含90天)的情況,企業須在進口貨物報關單的進口日期起的6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並填寫《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無需企業加蓋公章,可在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直接領取並填寫)。外匯局在《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上加蓋業務監管章並退企業。企業在銀行辦理貨到匯款業務時,將該表的二至四聯連同其他結售匯管理規定的單據提交至銀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4、出具進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

辦理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申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領取),加蓋公司公章、並填寫單位名稱、經營單位代碼、預錄入號、報關單號、進口日期、商品名稱、HS編碼、數量及單位、幣種、單價、總價、海關監管方式簡稱、監管方式代碼和經辦人簽字、日期等信息;

(2)電子口岸IC卡;

(3)企業說明(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需補制的報關單編號及預錄入號、報關單丟失的事實、該報關單尚未用於付匯或核銷的事實和公司公章)。

辦理流程:

企業進口報關單遺失,若自進口報關之日1年以內,直接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若超過1年且未超過3年,進口企業首先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領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加蓋公司公章、並填寫相關信息;然後攜帶電子口岸IC卡、企業說明等資料前往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最後企業需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5、辦理差額核銷報審(貨到匯款結算方式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和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不適用)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除提供辦理正常核銷報審業務提供的材料外,還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文件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其中,進口單位報審付匯金額與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即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貨物單價與數量乘積)存在差額(包括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大於報審付匯金額、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小於報審付匯金額),但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額佔比不超過2%(含2%)的,企業可憑差額核銷說明函(主要內容包括:差額數、合同號、差額原因和公司公章)、進口合同和其它核銷憑證辦理差額核銷報審;對於超過限額的,需按照業務情況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額核銷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匯局內部逐級處理。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⑧ 兩個保稅區間轉關貨物是否有備案清單(急)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都是有進境備案清單的,如果沒有的話,提供報關單,提單等單據,銀行可以操作,估計你們的開戶行是區外銀行,對外高橋政策不是很了解吧,這種問題經常碰到,建議重新開戶保稅區內銀行

⑨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4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3〕15號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2〕261號)、《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匯復〔2000〕316 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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