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外匯清算
什麼是來企業外匯結算自
外匯結算又稱國際結算,是通過外匯的收付來辦理國內企業與國外相關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算活動。
外匯結算可分為三類,即國際貿易結算、國際非貿易結算和國際金融交易結算。
(1)國際貿易結算,或者說進出口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進出口業務中所發生的與國外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2)國際非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貿易以外的經濟、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動中,如勞務輸出、國際旅遊、技術轉讓以及僑民匯款、捐贈等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3)國際金融結算,是指國內企業由於從事國際金融交易活動,如對外投資、對外融資、外匯買賣等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㈡ 關於銀行跨境外匯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管理規定(試行)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來源:支付結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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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的行為,防範風險,保障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結算銀行是指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外幣結算服務協議,負責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進行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外幣結算賬戶是指參與者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外幣結算的外幣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選擇、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資格終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為外幣支付系統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並對代理結算銀行實行資格管理。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制定與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的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應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管理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技術應急處置預案,保障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簽訂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
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應包括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管理、可用額度管理、資金結算與排隊管理、清算結果處理、日終對賬等內容。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為銀行提供外幣結算服務的,應與其簽訂外幣結算服務協議。
外幣結算服務協議應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安排、流動性支持、收費、信息保密等內容。
第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有關信息保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資金結算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外幣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代理結算銀行的選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評議方式選擇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具體程序包括邀請、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驗收、通知等。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需選擇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時,以適當方式向銀行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一)具有境內法人資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外幣資金融資能力;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國內分支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完善的國際代理行網路;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
(七)具有健全的外幣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同一銀行可申請成為一個或多個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 銀行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本行的組織結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調撥安排和行內相關業務系統概況;
(二)工作方案,具體包括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方案、流動性支持方案和外幣結算相關制度安排;
(三)相關服務標准,具體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流動性支持和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申請後及時進行評審,並在初步選定代理結算銀行後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後,對於符合代理結算銀行條件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其具有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十八 條被確定為代理結算銀行的銀行應及時完成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的制定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的簽訂等工作,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 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對於符合下述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驗收通過,並通知其正式承擔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一)改造後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介面規范和技術要求,能實現對參與者分散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幣支付系統的實時全額結算;
(二)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符合其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服務標准。
(三)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明確界定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外幣資金清算與結算方面的責任。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驗收未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章 外幣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提供外幣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在外幣支付系統營業准備階段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當日日初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參與者的申請,在外幣支付系統日間運行階段調整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
第二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需調增圈存資金的通知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及時通知相關參與者,並根據相關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增其圈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協議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後,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時,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當日各參與者的借方或貸方數據進行核對。
核對不符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賬務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將當日外幣支付業務記賬明細及時至遲於下1個工作日提交相關參與者,以供其進行賬務核對。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其賬戶余額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將參與者的日終賬戶余額進行隔夜自動投資。
第二十九條 銀行退出外幣支付系統後,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撤銷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
第四章 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流動性支持的服務標准,與參與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為參與者辦理外幣支付業務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流動性支持的服務內容應包括流動性支持的種類、條件、金額、利率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確定和調整參與者用於外幣支付系統日間融資和隔夜融資的授信額度。
本規定所稱日間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前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本規定所稱隔夜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後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第三十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流動性支持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收費的服務標准,制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方案(以下簡稱收費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向銀行同業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收費方案應包括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區間、繳費方式等內容。
代理結算銀行可與參與者商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的具體內容,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超過其已公布的收費方案。
第三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代理結算銀行在按規定程序調整收費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辦理外幣支付系統結算業務,應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每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一次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
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外幣結算業務開展情況、授信額度實際使用和歸還情況、行內相關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外幣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外幣結算服務協議遵守情況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遵守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承擔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情況的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代理結算銀行的考核周期為1年。
中國人民銀行在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期限屆滿6個月前,對其進行考核。
第七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銀行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期限一般為3年,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期限屆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該銀行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提前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一)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嚴重違反外幣支付系統相關規定。
被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的銀行,自資格終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四十二條 當代理結算銀行出現解散、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其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再有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意願時,應至少提前6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其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書面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該銀行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應向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繼任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於繼任者順利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外匯的結算時間是多少
一般都是以美金來結算外匯的,但是不是全部都是以美金來結算,也有以歐元、英鎊來結算的。一般銀行的外匯杠桿都是20的,一手10W美金(外匯)
㈣ 外匯貸款業務終止環節,客戶身份識別有哪些要點
多項選擇題
外匯復貸款業務終止制環節,客戶身份識別有哪些要點?()
A、銷戶時,對單位非經營所得或非正常渠道收入用於償還貸款或提前還款的,銀行應調查其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存在可疑情況,對客戶未說明償還貸款來源的,與借款人資產狀況不符的,銀行應深入調查。
B、銷戶時,無論是由法人代表直接辦理還是由授權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都只審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C、銷戶時,其相應的外匯貸款業務是否結清。
D、銷戶後,銀行應按規定將客戶銷戶資料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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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A, C, D
㈤ 外匯匯款結算的方式有哪些
從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櫃面(僅對個人客戶),以及除自助櫃員機以外的非櫃面渠道,將提版供實時到賬權、普通到賬、次日到賬三種轉賬方式供客戶選擇。
1、「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即時處理扣款並匯出。
2、「普通到賬」:普通到賬即非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2小時扣款並匯出。
3、「次日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到第二個自然日扣款並匯出。請注意次日到賬並不是24小時後到賬。
4、以上匯款時間均是指銀行扣款並發起匯款的時間,如為跨行交易,到賬時間還取決於人行跨行清算系統和收款行入賬時間。
銀行處理該筆業務時,若相關清算系統已經關閉,該筆業務將在約定時間扣款並延遲到清算系統正常服務時匯出。
㈥ 中國銀行廣東自營外匯貸款貸款結清
外匯貸款專戶的銷戶:您的外匯貸款結清後三個工作日內,由中行出具《自營外匯貸款核准件》,辦理外匯貸款專戶的銷戶手續。營業部門注銷了外匯貸款專戶後,向您出具《賬戶銷戶確認書》。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㈦ 外幣結算業務
外幣業務包括外抄幣交易和外幣報表折算。1)外幣交易:指企業以非記賬本位幣進行的收付、結算等業務。2)外幣報表折算:為滿足特定的目的,將一種貨幣單位表述的會計報表換算成所要求的另一種貨幣單位所表述的會計報表。
外幣基本業務
1.外幣兌換業務(銀行買入價、銀行賣出價)
2.外幣購銷業務
3.外幣借款業務
4.接受外幣投資業務(實收資本一般按照合同約定匯率摺合)
5.期末匯兌損益的記列1)籌建期間,記入長期待攤費用。2)購建固定資產的,記入固定資產價值。3)一般記入財務費用。
㈧ 關於三種外匯的匯款結算方法有哪些
從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抄櫃面(僅對個人客戶),以及除自助櫃員機以外的非櫃面渠道,將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三種轉賬方式供客戶選擇。
1、「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即時處理扣款並匯出。
2、「普通到賬」:普通到賬即非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2小時扣款並匯出。
3、「次日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到第二個自然日扣款並匯出。請注意次日到賬並不是24小時後到賬。
4、以上匯款時間均是指銀行扣款並發起匯款的時間,如為跨行交易,到賬時間還取決於人行跨行清算系統和收款行入賬時間。
銀行處理該筆業務時,若相關清算系統已經關閉,該筆業務將在約定時間扣款並延遲到清算系統正常服務時匯出。
㈨ 外匯交易結算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種結抄算方式:結匯襲。結匯是外匯結算的簡稱,是指外匯收入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銀行按照一定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分為三種基本的方式:強制結匯、意願結匯以及限額結匯或部分結匯。這三種結匯方式不論是對公司還是對銀行,結匯水單都是比較重要的憑證。因此外匯投資者要注意保存好結匯水單。
第二種結算方式:折算入賬。折算是只外幣折算交易,指企業將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按照本位幣的價值結算的交易。進行折算入賬的結算方法投資者需要注意:在交易的初始就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而在外匯折算入賬的時候,匯率應該是上一年的即期匯率。
外匯折算入賬有兩個基本結算流程:一是在發生外幣交易時所進行的初始確認與結算時的差額確認;二是在核對資產負債表的時候要對外幣交易相關項目的折算。
㈩ 外匯貸款結匯是什麼意思
結匯是指企業或個人按照匯率將買進外匯和賣出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進出口專業回公司,根據答進口業務需要,以本國的貨幣按照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向外匯專業銀行購買外幣匯往國外,或將出口所得外幣,按照牌價售與外匯銀行而摺合成本國貨幣,在對外貿易中,均稱為結匯。我國外匯牌價,規定由中國銀行逐日公布,外匯管理,亦由中國銀行進行。牌價有買價和賣價。賣價要高於買價,其間的差額為銀行兌換的手續費,或稱兌換收益。
人結匯是指向個人客戶提供的、按照銀行提供的即時牌價將客戶的外幣兌換為人民幣的業務。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在我國,過去是實行強制結匯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匯管理條例》出台之後,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實行意願結匯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