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貸款過橋資金應該注意些什麼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目前企業貸款可分為: 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步驟/方法正確處理與銀行的關系,建立、發展合作模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與銀行的關系定位於相互合作,共同發展,取得雙贏。企業需要建立戰略合作銀行計劃,根據企業規模、發展階段、資金需求等實際情況,選擇一定數量(大企業可以選擇二至三家)銀行作為主要合作銀行,以長遠雙贏為基礎,建立、鞏固、發展合作關系,加強日常溝通工作,必要時,企業的重要決策也請銀行介入,以取得銀行的理解和支持,成為真正的戰略合作者。企業順利發展擴張可以得到銀行資金的保證;在企業經營出現暫時困難時,由於銀行對企業的了解及長遠的合作,可以得到銀行的支持,避免銀行要求提前還款或罰息等,節省資金節約成本,幫助企業盡快度過難關。在確定與銀行關系時,企業需要結合變化的環境和企業的自身情況確定。在環境有利於企業的情況下,企業較易與銀行建立、發展良好的合作關系;反之,企業則需要調整與銀行的關系,必要時還需付出一定的代價以換取銀行的支持。對銀行的選擇一般應當由企業總部作出決定,以利於用企業的整體優勢來獲得與銀行合作的良好條件。內部管理結構較為鬆散的企業,一般需要選擇經營風格謹慎的銀行,通過外界的控制來降低企業自身的風險。另外,企業還要考慮銀行對本企業的評價,在確信銀行資信的前提下,要盡可能與那些重視自己的銀行合作。如果銀行自身服務、管理水平很高,但並未把本企業作為重要客戶,企業在經營方面將較難與之形成戰略上的合作。同時,企業有必要選擇一定數量的具有相同背景的銀行作為戰略合作銀行,除了選擇國外主要外資銀行作為戰略合作者,我國企業更要重視與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含其境外機構)的合作,由於國內銀行和企業在利益、文化、工作模式等方面有共同基礎,便於溝通和理解,符合我國企業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要求。理性利用政府貸款優惠政策在貸款融資中,企業需要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充分利用政府支持的貸款優惠,但在考慮資金成本的同時,還需要認真分析經營成本是否合理,從整體上考核政府優惠貸款的價格,避免盲目使用,造成財務成本低而經營成本高、本企業過度擴張或本行業的某類業務或資產過度擴張,最終損害企業的利益。確定統一的貸款條件企業在安排貸款時,如果能夠確定企業所有貸款中部分重要條款的統一條件,可以提供一個衡量境外貸款條件的尺度,決定承擔的責任和對外承諾的界限,並在具體貸款中據此要求銀行降低風險控制要求,特別是對子公司安排貸款時,依據母公司的統一 要求確定貸款條件,這也是在談判中獲得有利地位的一個重要方面。由母公司制定統一的貸款條件,可以包括企業負債比例的要求、貸款利率、手續費等費率的要求、保證條款的統一規定、違約條款的承諾上限等等。管理集中的企業多將貸款權集中在企業總部,以便集中企業優勢,獲得較好的貸款條件。選擇適當的律師企業境外貸款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法律文件的准備、審核、修改等均要求企業有好的律師為企業把握風險。企業如果有法律部門,法律事項可由其安排;否則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來安排。採納律師的專業意見,企業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控制或減少風險。企業宜選擇具有良好聲譽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本企業的長期律師顧問。為確保其服務質量,企業可以將一部分法律事項委託給其他律師事務所,在律師事務所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使企業獲得服務和成本上的好處。 確定貸款審批程序貸款融資是企業最重要的經濟事務之一,企業內部必須有明確的貸款審批程序,由於境外貸款環節與境內貸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確企業境外貸款的審批程序。境外貸款的貸款協議中,有許多涉及股權變動、企業經營及重大的法律責任的約定,常常需要企業業務經營部門、法律部門的共同審核,而非企業財務部門單獨作出決定。在貸款審批程序中,企業需要明確貸款申請、批准貸款、審核貸款文件、確定貸款簽字人等事項的部門和人員,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制度約束來保障企業貸款的順利進行,保證企業貸款工作中涉及的責任不會影響企業改組、經營和內部管理。境外貸款審批制度在約束各工作環節事項的同時,其實也保護了員工,使員工在企業制度之內進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業員工因為制度不明確而出現損害企業或者損害自身的行為。注意外匯風險和外匯管制問題我國企業在境外貸款,只能安排外幣貸款。在境外貸款時,我國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企業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境外國家若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對外匯的買賣、款項的結算等均會有所約束,企業有必要研究外匯管制問題,為企業境外貸款選擇最好的途徑。注意事項保證(Security)問題保證是銀行和企業都非常關心的條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擔保、收入轉讓、保險利益轉讓及其他承諾等。 違約條款及交叉違約(Default and Cross Default)境外貸款中的違約條款較為詳細,其中除不能按期歸還本息屬違約外,通常會約定以下集中情況屬於違約行為:企業提供信息不及時准確(即陳述錯誤);企業財務狀況惡化;企業經營出現對還款不利的變化;企業工商登記出現問題;企業股東發生變化;抵押資產價值低於維持貸款的比例;企業遭受清盤、強制執行、解散等等。 利率掉期保值問題在安排境外貸款的工作中,有時對金額大,貸款時間長的貸款,會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問題,雖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貸款是兩件事情,但有些較為積極的銀行,會在貸款的同時,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稱為ISDA(內容可以應企業的需要,包括外匯工具的安排),為今後進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條件,銀行這樣做,既為進一步為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也為自己擴展業務提供了便利。
❷ 如何防範企業外債風險
6月27日消息,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健全本外幣全口徑外債和資本流動審慎管理框架體系,合理控制企業外債總量規模,優化外債結構,有效防範企業外債風險。
針對這些問題,發改委介紹,未來將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服務實體、審慎推進、防範風險」的外債管理原則,著力優化外債結構,重點支持一批綜合經濟實力強、國際化經營水平高、風險防控機制健全的大型企業和金融機構赴境外發債,引導資金投向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新興產業、高端製造業以及鄉村振興、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等重點領域項目,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有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❸ 進出口貿易中如何防範外匯風險
首先是盡量採用本國貨幣作為計價貨幣。這樣就避免了貨幣的兌換問題,也就不存在匯率風險。但這在我國是很難實現的。因為到目前為止,人民幣在國際上還不是自由兌換的貨幣。其次是出口商品、資本輸出時爭取選用幣值穩定、堅挺的「硬幣」;進口商品、資本輸入時爭取選用幣值疲軟的「軟幣」。這樣,出口商和債權人以「硬幣」作為合同貨幣,當結算和清償時,這種貨幣匯率上升,則會以同樣多的外匯兌換更多的本國貨幣;而進口商和債務人以「軟幣」作為合同貨幣,當結算和清償時,計價貨幣匯率下跌,則會以較少的本國貨幣兌換更多的外匯以用來結算貨款和清償債務。但這種方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貨幣的「軟」和「硬」都是相對的,而且是可以互相轉換的,即使很受歡迎的「自由外匯」的匯率也有可能發生波動,其軟硬局面會發生改變;二是這只是作為涉外經濟主體在實際涉外經濟活動中力爭的一種可能性。因為進口和出口、資本輸出和輸入都是相對的。在出口時爭取使用「硬幣」,而同時對方作為進口商肯定也會盡量爭取使用「軟幣」,關鍵看雙方的洽談結果。 (三)以遠期外匯交易彌補風險。通過預先決定匯率和金額的遠期交易是一種最直接的彌補風險手段。假定中方一出口企業,預定在三個月後收進以美元計價的出口貨款,可與銀行預先約定在三個月後賣出美元。當美元資金一入賬就進行交割,也就是以約定的匯率將美元賣給銀行,換成人民幣,這樣通過遠期外匯交易對可能產生的交易結算風險進行有效防範。這里需要考慮彌補風險的成本,可以通過現時的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的比較來決定彌補風險是否有利。如果對結匯期到期時的即期匯率的估計與現在的遠期匯率差別不大,現時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之差就是一般的彌補風險成本。 對進行的資本交易,通常也通過預先進行遠期預約來起到彌補風險的作用。一般的資本交易有兩種:套息交易和籌資交易。所謂套息交易是指通過資金調撥賺取利差的交易,它是伴隨著外匯交易的資金移動和為避免在將來特定時候發生反方向資金移動時的外匯風險所進行的遠期外匯交易的組合。籌資交易是以籌集資金為目的的資本交易,如借進外幣貸款或發行外債等,在還款時也會因匯率變動而產生風險,通常也採用遠期外匯交易進行彌補。 (四)慎重考慮出口收匯的結算方式。外貿企業還應根據業務實際,慎重考慮出口收匯的結算方式,做到安全及時,這是對外貿易出口收匯應貫徹的一個原則。一般而言,即期信用證結算方式最符合安全及時收匯的原則;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收匯安全有保證,但不及時,因此匯率發生波動的概率就高,從而削弱了收匯的安全性。至於托收結算方式,由商業信用代替了銀行信用,安全性大大降低。所以,為達到安全及時收匯的目的,要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在了解對方資信的前提下,慎重靈活地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如出口商出售的商品庫存積壓,並且在國際市場價格疲軟,在進口商資信可靠,而且該商品在進口國有一定的銷路,進口國對付匯控制相對不嚴的情況下,出口商也可接受託收方式。 我國還要健全信息網路,對匯率變動進行及時預測和分析研究。對外經濟貿易部門、金融部門、涉外企業等具備條件的設立專門機構或指派專人負責國際金融、貨幣的研究及防範匯率風險工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中國銀行利用現代化的通信設備網路,及時掌握國際市場上外匯變動信息,向涉外企業提供情況和資料。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商務部都先後成立了匯率趨勢研究小組,從事研究西方各國的主要貨幣匯率的變化,預測中、長期匯率變動走勢,分析對我國外貿、外匯、外資工作的影響,提出對策和意見。
❹ 從境外借入美金外債,根據外債管理規定是不能償還人民幣貸款,那麼是否可以用於償還境內銀行的美金貸款
我們公司剛好也想借外債償還銀行美元貸款,有與外管局電話咨詢,回復是:可以用於償還銀行的外幣貸款。
❺ 為了迴避外債匯率風險,在籌借和償還時分別應選擇()
首先明確軟硬貨幣的區別
硬貨幣: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價堅挺並能自由兌換、幣值穩定、可以作為國際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的貨幣。主要有:美元、英鎊、日元、法國法郎等。
軟貨幣: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價疲軟,不能自由兌換他國貨幣,信用程度低的國家貨幣,主要有印度盧比、越南盾等。
一目瞭然為什麼借的時候要借硬貨幣,換的時候要還軟貨幣,再來你借的錢你當然想在它不值錢但是會升值的時候借,因為你借了之後升值了你就賺了,這和股票一個道理,你希望在低價買進然後再高價賣出,所以還的時候要把馬上要跌價的貨幣拋出去,也是和股票一個原理,當你知道你買的股票要跌的時候你不把它拋了嗎?
以上
❻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❼ 什麼叫外債轉貸款
外債轉貸款是指外匯轉貸款: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❽ 美元貶值,對於匯率結匯,如何避免外匯風險,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是盡量採用本國貨幣作為計價貨幣。這樣就避免了貨幣的兌換問題,也就不存在匯率風險。但這在我國是很難實現的。因為到目前為止,人民幣在國際上還不是自由兌換的貨幣。其次是出口商品、資本輸出時爭取選用幣值穩定、堅挺的「硬幣」;進口商品、資本輸入時爭取選用幣值疲軟的「軟幣」。這樣,出口商和債權人以「硬幣」作為合同貨幣,當結算和清償時,這種貨幣匯率上升,則會以同樣多的外匯兌換更多的本國貨幣;而進口商和債務人以「軟幣」作為合同貨幣,當結算和清償時,計價貨幣匯率下跌,則會以較少的本國貨幣兌換更多的外匯以用來結算貨款和清償債務。但這種方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貨幣的「軟」和「硬」都是相對的,而且是可以互相轉換的,即使很受歡迎的「自由外匯」的匯率也有可能發生波動,其軟硬局面會發生改變;二是這只是作為涉外經濟主體在實際涉外經濟活動中力爭的一種可能性。因為進口和出口、資本輸出和輸入都是相對的。在出口時爭取使用「硬幣」,而同時對方作為進口商肯定也會盡量爭取使用「軟幣」,關鍵看雙方的洽談結果。 (三)以遠期外匯交易彌補風險。通過預先決定匯率和金額的遠期交易是一種最直接的彌補風險手段。假定中方一出口企業,預定在三個月後收進以美元計價的出口貨款,可與銀行預先約定在三個月後賣出美元。當美元資金一入賬就進行交割,也就是以約定的匯率將美元賣給銀行,換成人民幣,這樣通過遠期外匯交易對可能產生的交易結算風險進行有效防範。這里需要考慮彌補風險的成本,可以通過現時的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的比較來決定彌補風險是否有利。如果對結匯期到期時的即期匯率的估計與現在的遠期匯率差別不大,現時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之差就是一般的彌補風險成本。 對進行的資本交易,通常也通過預先進行遠期預約來起到彌補風險的作用。一般的資本交易有兩種:套息交易和籌資交易。所謂套息交易是指通過資金調撥賺取利差的交易,它是伴隨著外匯交易的資金移動和為避免在將來特定時候發生反方向資金移動時的外匯風險所進行的遠期外匯交易的組合。籌資交易是以籌集資金為目的的資本交易,如借進外幣貸款或發行外債等,在還款時也會因匯率變動而產生風險,通常也採用遠期外匯交易進行彌補。 (四)慎重考慮出口收匯的結算方式。外貿企業還應根據業務實際,慎重考慮出口收匯的結算方式,做到安全及時,這是對外貿易出口收匯應貫徹的一個原則。一般而言,即期信用證結算方式最符合安全及時收匯的原則;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收匯安全有保證,但不及時,因此匯率發生波動的概率就高,從而削弱了收匯的安全性。至於托收結算方式,由商業信用代替了銀行信用,安全性大大降低。所以,為達到安全及時收匯的目的,要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在了解對方資信的前提下,慎重靈活地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如出口商出售的商品庫存積壓,並且在國際市場價格疲軟,在進口商資信可靠,而且該商品在進口國有一定的銷路,進口國對付匯控制相對不嚴的情況下,出口商也可接受託收方式。 我國還要健全信息網路,對匯率變動進行及時預測和分析研究。對外經濟貿易部門、金融部門、涉外企業等具備條件的設立專門機構或指派專人負責國際金融、貨幣的研究及防範匯率風險工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中國銀行利用現代化的通信設備網路,及時掌握國際市場上外匯變動信息,向涉外企業提供情況和資料。
❾ 我公司要付外債貸款本金和利息(付到國外),銀行需要外管局的核准件,那麼去外管局要帶什麼資料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信息報送准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號)有關規定,現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備案的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憑證備案工作原則上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65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應由其總行將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其分支行無需再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備案工作。
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地方性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應由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境內牽頭行視同法人)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負責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存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無需再收集後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各分局應督促所轄境內銀行於日前完成新憑證的備案工作,並於日前匯總轄內報備情況,填寫《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表》(見附件),傳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自2012年5月起,各分局應於每月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新增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填寫《境內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表》,並傳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無新增情況可不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將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門戶網上公布銀行總行憑證備案情況以供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查詢。
五、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六、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