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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排污權交易

發布時間:2021-04-20 16:44:07

㈠ 政府經濟學 什麼是排污權交易它與科斯定理有何內在關聯

這是公共經濟學【=政府經濟學】的著名命題,國內外經常討論,且討論幾十年了。1986年,布坎南對此問題的研究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
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種通過市場機制解決外部性問題的一種新的思路和方法。在這種理論的影響下,美國和一些國家先後實現了污染物排放權或排放指標的交易;
你可參考科斯定理網路詞條。詞條讀一讀就明白二者關系了。
公共治理問題是科斯提倡的新制度經濟學中的重要命題。是經濟學根據新時代的發展而出現的研究熱門問題。
污染是有成本的,可以用來交易。交易費用的大小,限制了污染者的效益,藉助於排污權交易,政府努力實現企業效益,企業社區居民對污染的容忍度,社會效益的統一。

㈡ 什麼是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1997年以來,美國環保協會在中國開展了以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為代表的一系列項目,提倡在環境管理中引入市場化的經濟手段,探索既有利於環保又能促進經濟發展的新方法。美國環保協會與國內政府和研究部門合作,開展了排污權交易在中國政策和立法方面的研究。

1999年4月,中國總理朱鎔基訪問美國期間,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和美國環保署署長卡羅·布朗共同簽署了《在中國利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意向書。1999年9月,美國環保協會與國家環保總局簽署協議,在中美合作框架下開展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的研究與試點工作,本溪和南通被確定為首批試點城市。2001年9月,江蘇省南通市成功實現了我國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

2002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發環辦函[2002]51號文,決定與美國環保協會一起,在山東省、山西省、江蘇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開展「推動中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實施的研究項目」(簡稱「4+3+1」項目)。

1999年11月和2004年5月,美國環保協會先後出版了《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中國酸雨控制戰略——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放權交易政策實施示範》書籍和光碟;與國家環保總局宣傳教育中心共同製作了《排污權交易在中國》電視片,並於2004年10月在中央電視台成功播出。

2008年11月,由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主辦,美國環保協會主要協辦的「排污交易國際研討會:政策創新與商機」在南京大學召開。各省、市政府官員,國內外專家學者,各地排放權交易所等150餘家單位的250餘位代表圍繞「污染物總量控制與市場經濟政策」、「大氣排污交易」、「水環境管理與排污交易」、「碳市場與環境金融產品」四個主題,以主題報告和互動討論的形式,進行了積極的交流。

㈢ 從經濟學角度解釋為什麼允許排污權交易

排污來權交易作為以市場為基礎源的經濟制度安排,它對企業的經濟激勵在於排污權的賣出方
排污權交易。由於超量減排而使排污權剩餘,之後通過出售剩餘排污權獲得經濟回報,這實質是市場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補償。買方由於新增排污權不得不付出代價,其支出的費用實質上是環境污染的代價。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意義在於它可使企業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總量控制目標真正得以實現。這樣。治污就從政府的強制行為變為企業自覺的市場行為,其交易也從政府與企業行政交易變成市場的經濟交易。可以說排污權交易制度不失為實行總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㈣ 現在我國哪些省份開通了排污權交易中心

從2007年開始,財政部、原環保部和國家發改委批復了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專、浙江、河南、屬湖北、湖南、重慶和陝西11個省市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2014年12月,又將青島市納入試點范圍。除了這12個政府批復的試點外,另有16個省份自行開展了交易工作。

㈤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國務院最新排污權交易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設。
本次國務院發布的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兩點,即「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和「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首要問題是此種權利如何取得。《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也就是說,在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必須是有償取得。有償取得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繳納使用費後取得,一種是通過購買取得。通常情況下,「繳費取得排污權」比「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成本較低,排污企業更多的關注於如何能夠更大限度的通過繳納排污費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許可證。其核心問題在於現有排污企業和新增排污量企業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
應當根據當地排污總量作為基數予以統籌安排,即:根據國家環保部門的污染普查數據作為現有企業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據。單獨地區排污量與國家節能減排大環境存在緊密聯系,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於地區排污總量要嚴格依據污染普查數據,各排污企業應依據國家環保部門污染普查的現有排污量作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據。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區總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對企業新增部分統一安排。
(2)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因此,各地政府應搭建排污權交易平台,鼓勵排污權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預排污權交易的實施。排污企業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項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基礎上,可以將富餘排放指標出售或儲備。上述排污企業通過技改實施減排行為的,不影響企業依據其污染普查基數而擁有的排放量的購買權。企業在不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范圍內可自主選擇排放指標的購買量,但購買的初次排放量不應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應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總量范圍內批准並有償取得。
(3)參考排污企業採取節能減排措施的資金投入和效果。節能減排的主力是生產企業。因此,政府應當將環境治理的精力和資金更加傾向於投入企業。對於企業的節能減排存在兩種手段,即制約和獎勵。通過排污量的設置以及排污許可證的頒發限制和制約企業排污,而更重要的是要鼓勵企業自發減排。對於大力提高環保標准、投入資金進行污染物減排的生產企業,政府可以適當提高企業排放權的購買指標作為獎勵。以使得企業有多餘的污染物排放量用以出售,換取發展資金,進一步投入現金技術和節能投入,使節能減排成為企業的主動行為。 根據指導意見,各地要「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因此,如果市場上沒有出現排污權的買家,政府應當以原價或者溢價回購企業掌握的富餘排污權。
排污企業採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減少,年度實際排放量少於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權指標可以出售或儲備,同時排污企業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其污染物排污權指標也可以出售或儲備。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地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購買方所在地環境質量、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出售儲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在上述過程中,要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是排污權交易體系的核心,允許排污權像商品那樣被買進和賣出,企業進入市場自由交易排污權,排污權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必須堅持競爭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規則,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後操縱。政府環境管理機構進行排污權交易操縱時,按照透明化原則公開有關的
政策信息,對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反應。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僅需要排污權交易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許要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指導意見的原則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可操作的排污權市場的規制,以保障排污權交易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㈥ 排污費與排污權交易之間的疑問

排放污染物就收費這是沒有問題,排污權是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對企業進行排污量的控制,其可以通過治理、技術改進等手段降低排污量,其多餘部分的可排放量可作為排污權交易,兩者沒有沖突。如果排放污染物在配個內只是可以排放,但排放了多少的污染物還是要徵收排污費的,這只是涉及到一個是否許可其排放的問題。

㈦ 《環境經濟學》中實行排污權交易的條件

1、合理分配排污權
合理分配排污權,既能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又不會由回於獲取成本過答高而影響交易市場的形成,這是實行排污權交易的重要條件。
2、完善的市場條件
排污權的價格應該由市場決定,但排污權市場的交易秩序需要良好的交易環境。因此,完善的市場是排污權順利交易的重要條件。
3、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
如果政府無法確定目前排污許可證的分布狀況,或者雖然能夠確定,但無法制止無證排污(無法制止的原因,可能是限於人力物力,管不過來;也可能是污染者有法不依),那麼,排污權交易就根本開展不起來。因此,政府對污染者排污的有效管理,成為排污權交易存在的第三個條件。
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還特別體現在維持和管理排污權市場競爭交易秩序的能力上。

㈧ 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

本文網址: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污單位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開展排污權交易,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作用,將過去的污染控制過程轉變為資源配置過程,從而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逐步由「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轉變;有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加快技術革新步伐,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實現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生產最大化。
近年來,我市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有關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特別是出台了《重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為開展排污權交易奠定了基礎。同時,我市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環境保護試點區,國家環保部出台了《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09〕82號),對開展排污權交易給予了支持;《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渝府發〔2009〕33號)和《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的通知》(渝環委發[2009]1號)中都要求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
2009 年 8月1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市政府發出了《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9〕82號);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舉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啟動儀式並開展了首批交易。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活動,根據市政府《通知》關於「按照邊試點邊規范的原則,由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根據試點情況加快擬訂《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報市政府審批後印發執行」 的要求,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擬訂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經報市政府同意印發實施。該《辦法》對排污權交易范圍、主體、條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全市排污權交易。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及其管理活動。
《辦法》規定,目前我市開展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在現階段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將達不到環境質量標準的污染物確定為該區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
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
三、排污權交易的主體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為轉讓方和需求方。轉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權的單位。需求方是指因實施工業建設項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轉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
(一)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包括遷建、調整產品結構)、清潔生產、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騰出排污指標餘量的;
(二)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騰出排污指標的;
(三)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從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
(四)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權未使用的。
四、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條件
開展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在交易機構對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許可排污指標進行公開買賣。
交易主體進行排污權交易,須分別向市和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情形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排污權交易:
(一)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的;
(二)被實施環保掛牌督辦的;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間的;
(四)被區域限批的;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交易的。
在水環境質量化學需氧量不達標的流域或大氣環境質量二氧化硫指標不達標的區域內,需求方只能在本流域或本區域內購買化學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污指標。
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范圍內,一律不得購入 二氧化硫排污指標;擁有二氧化硫排污指標的轉讓方,只能向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以外的二氧化硫達標地區轉讓。
六、怎樣進行排污權交易,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報、審核、交易、變更。交易主體需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書,向交易機構提交交易委託申請,由交易機構按照相應程序和規范組織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後,交易主體根據交易機構出具的排污權交易憑證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轉讓方擬轉讓排污指標,應在完成相關環保驗收或轉產、破產、關閉後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狀況、排污許可證以及能夠證明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相關資料。
需求方擬購買排污指標,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過程中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其他有關總量指標需求分析的材料。
七、其他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解答
交易價格實行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調節機制,交易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市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格。排污權交易基準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根據污染物治理的社會平均成本,兼顧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場活躍程度等影響因素定期組織測算並公布。
排污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可專項用於企業污染治理或自行關閉企業處理遺留問題;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按照轉讓方隸屬關系納入同級財政,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交易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交易服務費由交易機構按照市物價、財政、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據實收取。
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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