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金销售迎来新规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迎来大幅修改,基金销售市场迎来大变革。
此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四大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
《销售办法》内容非常丰富,新规首提续展机制,对新注册机构引入牌照续展制度,聚焦基础性展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货基保有量等指标,进一步优化了退出机制。同时,进一步简化续展程序,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
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攀升、侵蚀行业持续发展基础的问题,新规对尾随佣金开展了差异化安排,对其比例上限做了规定。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这一要求,将有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公司的长期利益。
新规还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这些规定回应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借助独销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未来独销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预留了空间。
新规还特别强调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坚持了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据悉,《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
以下为《销售办法》的要点整理:
1、强化基金销售持牌准入要求
《销售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宣传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为基金销售行为。
《销售办法》划清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2、适度调整独立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销售办法》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出调整。适当降低了5%以上股东的财务指标、从业经历等硬性要求。同时就控股股东完善独立销售机构治理机构、保持独立销售机构独立性、制定相关风险处置预案提出要求;充实股权管理要求,就股权质押问题提出明确规制等。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一参一控”管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明确独立销售机构业务范围
《销售办法》发布稿明确,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销售机构可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涵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也包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独立销售机构可以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是不得销售非标准化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完善退出机制 实施牌照续展制度
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5、尾随佣金的差异化安排 最高不超50%
配套规则中,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攀升、侵蚀行业持续发展基础的问题,对其比例上限做出差异化规定。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6、首提续展安排
《销售办法》首提基金销售机构续展安排。新老划断,续展针对新基金销售机构。聚焦三类情形。优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续展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
7、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强调不得“饥饿营销”
《销售办法》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此外,规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说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8、推动长期投资 杜绝诱导短期申赎
《销售办法》要求培育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长期投资、理性投资和基金行业生态。
基金销售基金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此外,《销售办法》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9、支持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10、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
《销售办法》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匹配的内部制度。
《销售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1、销售机构产品准入管理
《销售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风险收益特征等,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2、过渡期相关安排 不合新规的限期整改
为促进法规平稳落地施行,《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部分规范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给予1年过渡期。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②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一、修订背景
2012年11月1日,为推进基金管理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满足投资理财需求与融资服务需求,我会颁布实施《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销售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子公司)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4 年来,子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16年9 月底,基金管理公司共成立79家专户子公司和6 家销售子公司。其中,专户子公司管理规模已突破11万亿元,存续产品超1.7 万只。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子公司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和风险,而现有规定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宽泛和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引导子公司稳健合规开展业务。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提高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和风险状况,对专户子公司初步构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二是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总结实践经验,细化子公司关联交易、利益冲突防范、固有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三是引导机构回归“子”公司本位。强化母公司管控责任,明确子公司业务定位是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专业化补充和协同,不能“另起炉灶”搞同业竞争。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改内容共涉及条款20余条,总条款由39增加至41条,体例结构上将原第三章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控制要求、子公司的治理和内控要求予以分立,明确母子公司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子”公司定位,引导母子公司形成业务协同、专业互补的良好经营格局一是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要求,避免变相“出租”业务牌照。控股比例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引入外部股东,但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持续不得低于51%。内控措施方面,进一步细化基金管理公司将子公司纳入统一风控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构建内部稽核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合规风险垂直管理等。二是清晰界定母子公司业务范围,禁止同业竞争。将原规定第十六条调整至总则第四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原则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完善公司治理,系统性规制子公司组织架构及潜在利益冲突一是规范子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和运用,统一母子公司固有资金监管标准。增设第二十七条,一方面要求子公司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明确子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性要求,确保子公司财务运营稳健。二是禁止子公司再下设机构,避免组织链条过长、脱离监管。针对实践中部分子公司偏离本业,大量开展对外投资、参与实体业务的混乱情况,本次修订原则上禁止子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入股其他企业。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基金型合伙企业、基金型公司及特殊目的机构外,现阶段其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机构。三是完善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子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原则上禁止固有资产与受托管理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的受托管理资产进行交易,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四是加强母子公司人员隔离,防范利益冲突。除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以及相关委员会成员外,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薪或兼职。针对实践中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以子公司股权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导致母子公司股权激励错位的情况,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参股。目前已经存在的母公司员工持股,一方面,应按照法规要求限期整改;另一方面,我会将引导相关公司做好股权调整工作,支持基金管理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方式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三)强化风险管控,促使子公司业务发展规模与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
一是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性要求,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二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比照公募基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专户子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三是借鉴证券、信托等机构的监管经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监管体系,具体内容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另行规定。四是构建子公司风险处置机制,要求子公司制定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计划,如陷入经营困境,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妥有序处置相关业务。
(四)优化监管协作机制和监管报告机制,提高日常监管效能一是建立常态化的子公司现场检查机制和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为开展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的日常监管奠定基础。二是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取消事前备案事项,完善重大变更信息报送方式。
(五)支持基金行业更好服务资本市场,为优质基金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一是将子公司业务范围拓宽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其他业务”,在避免同业竞争、落实一类业务在一个平台运作的要求的前提下,为基金管理公司下一步专设子公司经营养老金管理、指数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等细分领域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将组织形式拓宽为公司法人,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便于子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补充资本。
③ 我行各级机构使用的公募基金产品及代销公募基金业务宣传资料应由什么制作
应由基金管理公司制作。
拓展资料:
1,基金销售机构制作的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
2,是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要对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风险属性进行准确、全面和充分的披露,不得片面强调收益而无视风险提示。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制作,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制作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
3,是互联网平台在为客户提供理财账户服务时,营救其客户账户收益的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做全面、真实、准确的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4,原则性要求: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禁止性要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净值归一”“坐享财富增长”等; 诋毁他人及预测业绩,但是可登载过去的业绩; 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如“欲购从速”; 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货币市场基金宣传的要求 说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④ 我国公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⑤ 公募销售新规落地,多项重大变革如何影响18万亿
事关近18万亿的行业体量,公募基金销售新规落地。
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不仅对行业诟病的高比例尾随佣金、赎旧买新、贬低同行的营销手段等进行了规范,并且在提高针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规范经营要求的同时,也加大了扶优劣汰的力度。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7月末,我国境内143家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7.69万亿元。
公募销售新规落地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基金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老的《销售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
因此,监管对公募基金的《销售办法》进行了相关修订。
“本次《销售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在整个 社会 各行各业的数字化浪潮中,在资管行业落实资管新规的背景下出台的,也是在净值化产品正逐渐成为资管行业主流产品的重要时间节点上推出的。”盈米基金CEO肖雯表示。
“提高了针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规范经营要求的同时,也加大了扶优劣汰的力度,对于行业的长期和规范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帮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
在肖雯看来,这次出台的相关法规及时响应了市场的需求,一方面鼓励更多相关机构从事到公募基金销售行业中来,另一方面对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机构也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规范运营的要求,对于整个资管行业的长期规范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之前的管理办法中对于销售机构的退出机制部分是缺失的,行业中部分机构良莠不齐,也出现了销售各类不符合资质产品的现象。
“在新办法的退出规则生效后,行业中会加速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鼓励行业中扎实从事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的机构,更加突出了扶优劣汰的作用,也促进了公募基金标准化产品的发展。”肖雯说。
另外,办法也明晰了持牌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公司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显然,这对于持牌机构和互联网机构的合作给予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正本清源直指行业痛点
在多位受访业内人士看来,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点是,在《销售办法》的配套规则中,对于行业一直以来诟病的尾随佣金也给出了明确意见。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
事实上,由于偏高的尾随佣金,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有的销售渠道默许甚至鼓励客户“赎旧买新”。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实施后,这一现象将有所缓解。
另外,新规也指出,不得出现“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此前,一张关于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将多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以及管理的产品分在四个象限中。其中,某基金旗下的两只基金被分在了综合表现最好的象限中,而其他几家基金公司的产品则分列在表现比较一般的象限中。也就是说,该宣传材料通过贬低同行、抬高自己的做法来进行产品营销, 引来基金圈的热议。
业内人士称,随着互联网传播手段的愈发丰富,基金公司也试图通过不同方式增加客流、强化营销。这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基金公司在营销中有意或无意间走到了灰色地带,急需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的合规管理。
此次新规也明确表示,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本次办法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公募与私募产品,同时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各大基金销售机构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在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标准资管产品的销售中,真正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肖雯进一步表示。
⑥ 股权投资基金公募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是怎么一回事 回答全面我会追加分的
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在运作模式上主要有公司型基金、承诺型基金和信托型基金几种,近期也出现了合伙制基金的模式创新。
公司型基金较为常见,是一种法人型的基金。基金设立方式是注册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创业投资公司,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在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资人接受。它的缺点在于双重征税的问题无法规避,并且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国内最早开创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目前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只。总体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种严谨稳健的基金形态,适合目前的国情和市场的诚信程度。
承诺型基金也称契约型基金,是一种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中,承诺型基金最为常见。基金设立时,通常由基金投资人向管理人承诺出资金额,然后先期到账10%的资金,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到位。承诺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较高,并且基金本身可作为免税主体。在国内承诺制基金的设立有所差异,如在出资形式上基金投资人签署承诺协议后,一般先期资金不到账,资金完全跟着项目进度到位。这种基金的设立方式,由于缺少对出资约定兑现安排和违约惩戒机制,对于管理人来说本身需要承受投资人的出资诚信风险和项目合作风险,但这种简单易行的基金模式备受民间资本青睐,许多民营资本都通过承诺制方式与创投机构开展合作。
信托型基金是由创投管理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通过发起设立信托受益份额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的集合投资工具,通称为“股权信托投资计划”。信托公司和创投管理机构组成决策委员会实施,共同进行决策。在内部分工上,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保管清算与风险隔离,创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变现退出。信托型基金的成功设立和运作,要深入研究和运用相关政策,除严格按照《信托法》募集设立外,基金规则还必须兼顾《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规避信托投资与所涉法规的冲突。在信托型基金发展初期,由信托公司和创投管理机构合作募集运行是个正确路径,能充分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确保股权投资信托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目前,湖南信托和深圳达晨,江苏国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发行了信托型基金。
合伙制基金是国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使得投资人和管理人价值共同化,因此具有较强生命力。深圳某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设立,是一个大胆的创新。合伙制基金的核心,是要构建基金管理人“高风险、高收益”的游戏规则,防范道德风险与内部人控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必须勤勉尽责,精心理财才能确保自己的收益并规避“终生负债”的负担。
但是,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目前商法和市场条件还不完全成熟。首先,从管理人“无限责任”这一条来看,合伙企业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作普通合伙人,如果管理公司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作为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投资经理团队,也只会以自身出资对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使管理公司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而投资经理团队也只间接地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为投资经理团队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所谓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只是一句空话,难以把“高收益、高风险”的规则锁定到投资经理团队身上。而在国外,一般由本身是无限责任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自然人身份作为普通合伙人,把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最终落实到个人。所以,要看合伙制基金能否发生必要效用,还要考察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本身的性质,如果管理公司本身也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企业,那么这种合伙制基金对投资经理团队的激励和约束才是有意义的。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要求自身具有较强的债务偿付能力,而在中国这样的投资经理“富人”团队尚未培育出来,一旦合伙制基金发生亏损破产,现有的投资经理团队拿什么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合伙制基金听起来很美好,但是成熟的发展之路还很漫长。
公募基金的管理模式
2001年9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原有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执行至2001年底。自此,我国基金管理费收入制度主要以固定管理费模式为主。事实上,无论是国内的现实情况,还是国际相关经验,都表明统一、固定的费率模式与公募基金作为标准化大众理财产品持有人分散、申购赎回频繁的特点也更为匹配。而浮动管理费收费模式对持有人和基金规模的稳定性均具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国内公募基金要合理、公允地提取浮动管理费存在一定的难度。
两种费率各有特点和适用性
固定收费方式有其特点,首先是简单透明,便于理解和操作;其次,管理费收入和投资业绩没有明显的直接关系,基金公司不会为了获取高业绩报酬而过于激进;第三,固定管理费模式并非完全“旱涝保收”和业绩不相关,虽然管理费率固定,但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据基金业绩通过申购赎回改变基金规模从而改变基金管理费总量,形成对基金公司的奖惩机制。“用脚投票”方式的存在也能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形成有效的制约。
而浮动收费方式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管理费和基金业绩紧密相关,在基金业绩较好的时候投资者需要多支付管理费,在业绩较差的时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管理费;第二,收费方式比较复杂,普通投资者可能会有一定的理解上的困难,对于不同基金公司的收费方式也很难进行比较;第三,在投资者可自由地申购、赎回基金的情况下,浮动收费以什么为基础,申购赎回价格怎样确定才能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都会存在难度;第四,浮动收费方式可能会导致基金公司采取更激进的操作来谋取较高的管理费收入。一般只有操作比较灵活、持有人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对冲基金或者专户管理的资产才会将管理报酬与业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制,其中也不乏因为过分追求收益进而提高投资的激进性而导致基金大幅亏损甚至破产清算的例子,由此带来的大部分亏损仍将由投资者承担。
固定管理费率和浮动管理费率各有其特点和不同的适用性,目前国内公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普通大众理财的方式决定了其更为适合采用固定管理费的模式,而我国公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的收取模式也是历史和市场的选择。从国际上基金管理费收取制度来看,尽管基金可以相对自由地订立费率政策,但绝大部分公募基金均采取固定费率模式。
⑦ 10月有什么重磅新规实施
“十一”国庆节和中秋节即将来到,很多人已经收拾好行囊准备“放飞自我”了。同时,自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国歌法、驾照新规等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磅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看看对你我生活有哪些影响?
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在修改中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同时,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提出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原有制度规则进行了六方面的修订完善: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
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
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
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
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以上的新规都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平时多了解方便你我他。
⑧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哪个更安全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本质上是一样的理财方式,但是实际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公墓基金比较安全靠谱,但是私募基金的话就会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不过既然有危险性的话私募基金的回报率自然会比公募基金大一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陪笑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伏枝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芦厅含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⑨ 事关从业人员大事!中基协重磅新规,9问9答全知道
5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强调基金从业人员的信义义务责任,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自律管理。
《管理规则》讲明了哪些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有关事项的规定》也包含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应该通过的考试科目、资格认定的条件等内容,对我们日益壮大的基金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 健康 发展,给出指引。
基金君对新规内容进行了仔细梳理,以9问9答的形式为小伙伴们做解读。
一、基金从业资格管理涉及的机构有哪些?
《管理规则》明确了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范围,包括几类: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二、哪些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规则》指出,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应该通过哪几门考试?
《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到,基金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其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对应的考试科目组合具体如下:
(一)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二)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三)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和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组合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另外,根据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
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四、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管理规则》规定了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三)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七)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安排和证监会规章授权,对可以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申请人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五、后续职业培训有哪些要求?
《管理规则》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另外,连续四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六、资格认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有关事项的规定》指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 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者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或者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
(四)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的。
(五)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的。
(六)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
协会表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或者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认可情形。
七、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管理规则》梳理了从业资格管理内容,督促机构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
具体来看,机构进行从业资格管理的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
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一)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受到机构处分的;
(三)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机构规章制度受到机构处分的,或者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机构开除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应当记入诚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八、从业人员有哪些执业行为规范?
《管理规则》还强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包括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应当坚持遵守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
特别是应当自觉维护个人职业声誉以及所在机构和行业的声誉,践行 社会 公德、商业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廉洁从业。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指出,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忠实于投资者利益,将投资者利益置于个人及机构利益之上,公平对待投资者。
从业人员应当避免个人利益、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可能发生冲突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冲突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还有,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九、自律管理有哪些规定?
《管理规则》还要求落实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其规定了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明确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协会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协会可以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协会表示,在从业资格管理中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注册、从业人员信息变更、从业资格注销等:
(一)经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提出协助执法需求的;
(二)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三)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被协会采取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纪律处分的;
(四)其他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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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公募基金法人出资额度
财经网讯】
国务院近日批复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为: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附批复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3〕13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
(二)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规定: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