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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增资协议返还投资款

发布时间:2021-04-11 09:34:31

❶ 如何解除合资投资合作合同

个人合伙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返还出资获支持
例如:汪某某 诉 刘某某 个人合伙纠纷案情简介
2009年6月,汪先生和刘先生就胜卡特项目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利用上海某切割设备公司为操作平台共同投资胜卡特项目(德国品牌的切割焊接设备),刘应出资160万元,担任博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汪应出自40万元,担任博灏公司副总经理,税后利润应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然而,实际只有汪先期注入的20万元,而刘未出任何一分钱,并且刘以“大股东决议不分配利润为由,拒绝了汪请求分配利润及查看胜卡特项目会计账簿等财务凭证要求。于是汪先生委托本了律师,要求:1、终止与刘的合作;2、按份额获得利润;3、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刘与汪系个人合伙纠纷,刘已构成违约,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支持汪解除《项目合作协议》的请求,由刘承担返还汪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
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作为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把当事人的要求转化为在法律上可行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本律师接受汪先生的委托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我们对该项目的协议内容、附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得出的结论是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确定协议的有效性后,我们其次要做的是针对刘向前所做的行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来确认其是否构成违约?针对此工作,我们经过调查,在公司获取了该项目中部分资产仓单,及固定资产的购销凭证。最终,大量证据证明本案刘的违约行为毫无异议。那本案诉讼请求究竟是什么?有种方案是主张解除协议,在主张解除协议的基础上还是进一步对公司该项目的盈利请求分配。但我们认为要使请求利润分配的请求在法院得以主张则就必须先进行财务审计来理清公司就该项目的财务状况。而在此案中,因为刘、汪两人是利用公司这个“操作平台”进行胜卡特项目的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的其他日常主营业务无论在财务上还是在人事上均有混同,且根本无法清晰明确的对上述二者进行区分,且公司所有资产及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都掌握在刘手里,刘完全有可能在起诉后转移资产。因此基于目前情况下,我们认为即使进行了财务审计,也无法得到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与我方当事人汪先生沟通后,汪先生选择主张解除协议,拿回出资。
关键二,如果要解除协议,那么具体诉讼请求又是什么。主张返还出资之诉,还是主张合伙清算之诉?因为这两诉的最大区别是适用法律的不同,若主张合伙清算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要求解散,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最终才能得以解散。而主张返还出资之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根据相关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相对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们认为因为本案双方合伙行为的性质属于个人合伙而非属于合伙企业,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更不应适用公司法,在没有进一步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宜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在合伙关系无法继续的前提下,我们争取到了最快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了客户的损失扩大。

❷ 股东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法院为何判决支持

其实,无论是出资还是增资,股东之间都会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增资协议》。归根结底都是一种履约行为,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受合同法的规制。《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途径,那么增资或者出资过程中出现这三种解除权成就的情形,股东可要求解除相应的协议,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或增资款。

其实,无论是出资还是增资,股东之间都会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增资协议》。归根结底都是一种履约行为,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受合同法的规制。《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途径,那么增资或者出资过程中出现这三种解除权成就的情形,股东可要求解除相应的协议,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或增资款。

❸ 解除增资协议后,因增资而产生的股权怎么办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推荐腾讯众创空间。

❹ 退还合伙投资款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原告罗A、被告蒋B及刘C、朱D、苏E五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300万元购买RR公司52%的股权;

其中罗A投资10万元,刘C投资40万元,朱D投资30万元,苏E投资10万元,其余款有蒋B全投资,此五人内部按照投资比例分配从RR公司获取的利润。

2010年6月,被告蒋B与RR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蒋B全一次性投入300万元资金购买RR公司52%的股份;

公司股份的持有,也可以有名义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公司股份工商登记的持股人不一定是实际持股人,本案中,被告蒋B名下的52%的公司股份,实际是原、被告及其他三个合伙人共同持有的股份。

合伙一旦成立,如果参与合伙的合伙人需要退伙,不是直接退还投资资金,而是要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按照合伙比例退还财产。

❺ 要求返还投资款,是不是应该首先解除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返还出资获支持
例如:汪某某 诉 刘某某 个人合伙纠纷案情简介
2009年6月,汪先生和刘先生就胜卡特项目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利用上海某切割设备公司为操作平台共同投资胜卡特项目(德国品牌的切割焊接设备),刘应出资160万元,担任博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汪应出自40万元,担任博灏公司副总经理,税后利润应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然而,实际只有汪先期注入的20万元,而刘未出任何一分钱,并且刘以“大股东决议不分配利润为由,拒绝了汪请求分配利润及查看胜卡特项目会计账簿等财务凭证要求。于是汪先生委托本了律师,要求:1、终止与刘的合作;2、按份额获得利润;3、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刘与汪系个人合伙纠纷,刘已构成违约,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支持汪解除《项目合作协议》的请求,由刘承担返还汪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
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作为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把当事人的要求转化为在法律上可行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本律师接受汪先生的委托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我们对该项目的协议内容、附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得出的结论是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确定协议的有效性后,我们其次要做的是针对刘向前所做的行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来确认其是否构成违约?针对此工作,我们经过调查,在公司获取了该项目中部分资产仓单,及固定资产的购销凭证。最终,大量证据证明本案刘的违约行为毫无异议。那本案诉讼请求究竟是什么?有种方案是主张解除协议,在主张解除协议的基础上还是进一步对公司该项目的盈利请求分配。但我们认为要使请求利润分配的请求在法院得以主张则就必须先进行财务审计来理清公司就该项目的财务状况。而在此案中,因为刘、汪两人是利用公司这个“操作平台”进行胜卡特项目的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的其他日常主营业务无论在财务上还是在人事上均有混同,且根本无法清晰明确的对上述二者进行区分,且公司所有资产及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都掌握在刘手里,刘完全有可能在起诉后转移资产。因此基于目前情况下,我们认为即使进行了财务审计,也无法得到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与我方当事人汪先生沟通后,汪先生选择主张解除协议,拿回出资。
关键二,如果要解除协议,那么具体诉讼请求又是什么。主张返还出资之诉,还是主张合伙清算之诉?因为这两诉的最大区别是适用法律的不同,若主张合伙清算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要求解散,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最终才能得以解散。而主张返还出资之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根据相关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相对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们认为因为本案双方合伙行为的性质属于个人合伙而非属于合伙企业,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更不应适用公司法,在没有进一步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宜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在合伙关系无法继续的前提下,我们争取到了最快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了客户的损失扩大。

❻ 退还入股款

这部分款名为入股实为借贷。但是你需要举证证明你朋友收到款以后有要归还的意思(目前来看很难),否则,只能认定为大家入股,共担风险的投资款。
如果认定为入股款,你只能把入股协议解除,要求对方返还。由于三年项目一直没有开展,当初买地的目的也已经落空,所以可以要求解除入股协议。虽然你们没有书面的入股协议,但从收据上可以得出你们存在入股的事实关系。

❼ 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增资协议

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二个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处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即使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当受其表示行为的约束。但无论如何,增资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无关。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38条规定增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44条规定增资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规定公司增资需办理变更登记。

❽ 要求返还投资款,是不是应该首先解除合伙协议你好,你去年这个案子有没有赢了

要求返还投资款,必须先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征得对方同意,再与对方协商,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确定是盈利还是亏损?盈利多少,亏损多少?
双方清算后,确定盈利或者亏损数额,与投资数额加减计算出退出人应该得到的数额。
这个数额,才是由对方返还的数额。对方如果不返还,可以持清算结果和投资款收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
反之,如果不清算,双方合伙事务不解除,法院是不会立案受理的。

❾ 公司法律顾问: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增资协议

您好:
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二个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处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即使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当受其表示行为的约束。但无论如何,增资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无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38条规定增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44条规定增资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规定公司增资需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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