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银行最近要成立基金公司,真的吗
是真的。
北京银行联合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院共同出资成立中加基金。
继中荷人寿之后再度发力,领跑全国城商行。
如有不懂之处,真诚欢迎追问;如果有幸帮助到你,请及时采纳!谢谢啦!
B. 以改制名义贱卖集体资去哪里举报
近日,本报《社会调查》周刊接到读者来信反映:2005年,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所属企业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改制,山西朔州人李建国购买了该集团资产的拥有权。改制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让该公司的部分职工感到困惑,遂向山西省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过山西省直纪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发现该公司此次改制存在大量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日前,记者根据职工代表提供的线索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采访。
股权转让 协议作假
记者在调查采访的过程中从有关部门获得了涉及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的文件、会议决议、股份转让协议等方面的大量资料。记者从这些资料中看到,涉及该公司股权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竟然签了三份,签订时间为2005年1月12日至1月18日之间,协议的甲方均为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李荣钢、白永德,乙方代表均为李建国、李近、李琪。
第一份是2005年1月12日白永德与李建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将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的49%股份(折合人民币1078万元)转让给李建国。
第二份是2005年1月18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李荣钢、白永德与李近、李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将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的46%股权 (折合人民币1012万元)转让给李近、李琪,其中李近、李琪分别出资506万元,各自购买23%的股权。
第三份是2005年1月18日李荣钢、白永德与李建国、李近、李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建国、李近、李琪,转让价格为1080万元人民币,另外出让方承担360万元的各种债务。
对于这三份协议,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国升与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时间签订了不同内容的协议,其真实性值得推敲。其中第二份和第三份协议在同一时间、同样当事人,就同一事件签订了内容完全不同的协议。李荣钢主任分析,前两份均是为了应付山西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双方实际上执行的是第三个协议,但第三个协议的转让价格最低,而且还由转让方承担360万元的债务,1080万元的转让价格实际上只需支付720万元。
据知情的职工代表反映,李近、李琪只是李建国利用其名义进行签订协议,其实,他俩根本没有出资,也未参与,其在协议书上的签名均为李建国一人所签;在几个协议中的签字人白永德原为集体基金会的代表,但他在签署协议之前的2004年11月30日就已买断工龄,是没有资格代表集体基金会签署上述协议的。
企业在股东、股份、股权的分配转让等重大问题上,不得有半点马虎,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伪造。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问题。
集体资产 低价出卖
依据这三份协议,记者算了一笔账:第一份协议出让原塑料集团公司49%的股份,出让价1078万元;第二份协议出让原塑料集团公司46%的股份,出让价1012万元。两次转让合计95%股份,价格共计2090万元。加上山西省城联社保留的5%股份,价格为110万元,共计2200万元。正好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相符。
而实际履行的是第三份协议,对于720万元的价格,在2007年1月29日的职工通报会上,李荣钢解释,当时就怕出问题,才找了山西省纪检委下属的一家评估所进行评估后,结合当时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认定的。但职工们却一直怀疑公司资产被严重低估。
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当时受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由山西天华财务咨询评价有限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书》,报告书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资产在2004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净资产为1362.8万元。”评估价超过了1300万元的资产只卖了720万元,李荣钢等人难以自圆其说。
山西塑料集团职工合股基金会原负责人张云岗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出让协议上的内容,当时出让的资产主要有:
1.柳巷开发区14号临街六层楼带半亩大院,2004年曾准备以700万元卖掉,现在市场价值超过1000万元。评估时,仅仅按照财务账本中1987年购买时的价格470万元,经过折旧后,评估了200万元。
2.五一路49号威世达大厦1.5万平方米大楼,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现在市场价值超过6000万元。评估时作为在建工程按1998年前的投资2300万元,从账本上照搬过来。
3.五一路郭家巷65套住宅,价值也超过1000万元。
4.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投资的占地50亩的塑料总厂,仅一套进口设备就值3000余万元。
5.山西省塑料公司的占地30亩,并配有330米铁路专用线的仓库。
上亿元的总资产却只评估了1300万元,而且仅仅卖了720万元。
由上述不难看出,改制过程中如果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操作,流失的将是巨额的国家和集体资产。
弄虚作假 职工受骗
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企业改制,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职工认为,在此次改制过程中,评估报告是假的,协议、决议是假的,程序是不正常的,此次改制是彻头彻尾的“骗局”。
职工还反映,为了炮制假协议,李建国在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文件上大做文章。
2004年10月30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届一次董事会议纪要称:参加人为姚海平等10人,选举姚海平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李士俊为总经理。而董事签名中却只有姚海平、曹文会、赵玲玲、白永德4人。纪要上写着张云岗与吴伟也参加了会议,而张云岗及吴伟本人表示,他们根本就没有参加过这样的会议。很明显这份会议纪要是伪造的。
据张云岗介绍,真实的情况是:2003年12月7日至8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第三届一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选举姚海平为董事长,曹文会、赵玲玲、张云岗、白永德为董事。董事会聘李士俊、谢东辉、王国炬为副总经理,关卫华为董事长助理。2004年1月3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晋塑(2004)第5号文件中的任职决定是真实的。
2005年1月12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决议中写到:基金会成员应到131人,实到99人,超过应到人数2/3,符合基金会章程之规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将集体基金会持有的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李建国,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持有的23%转让给李近,23%转让给李琪,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保留5%的股份。同意白永德作为公司代表签署有关转让文件。后面还有基金会成员99人的签字,后附131名成员名单。
职工们反映,这份决议也涉嫌伪造,主要依据有:
一是所列名单为1997年塑料集团成立时,职工合股基金会入股名单,而不是集体基金会的名单;
二是决议中的签名问题。在签名者的名单中,有的已退休多年(如安述礼、刘文广等人),有的在国外(如蓝天浩当时在日本),有的已调离(如兰春红多年前调到北京、王光宇早已调到税务部门、郭中阳、吕敏、刘蓉、唐黎文等也早已调走),有的生病住院(如侯静),而这些人的签名竟然都出现在决议上,不可思议;
三是2004年11月30日之前,职工就被遣散回家了,怎么可能在2005年1月12日参加职工大会呢?2007年1月13日,由75名职工联名发出一份声明,对上述决议以及其内容,予以明确否认。后经山西省纪检部门查实,这99名职工的签名,均是李建国指使他人仿签的,并用伪造签名的复印件,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份复印件上还加盖有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公章,并承诺有问题由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另外,2004年12月10日,在山西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山西省塑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书》后附有一份令人感到蹊跷的“情况说明”:在职工合股基金会上的签名有9人多签、2人重签、4人误签、11人未签。并称“以上情况属实,如因转让合股基金会股份而引起的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合股基金会公章。同时,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晋城联资〔2004〕46号文件给省工商局的文件中称:极个别“职工合股基金会”成员因特殊原因没有签名……不影响此次股份转让。就用这样的材料顺利地办理了变更手续。
其间,职工代表们还提到一个细节,2005年1月12日与1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李建国的720万元,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就到了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账上。11月30日之前进行的职工身份置换,就使用了其中的400万元。协议未签,款已提前到位,这也令人费解。
裴国升律师说,从几份决议中存在的问题和75名职工的声明可以看出,当时公司方根本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会,未经职工大会及股东会同意转让集体基金会的股份程序是不规范的。
针对上述问题,裴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从业人员。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张利忠律师说,依照上述的法规,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无权转让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的股权,公司未经职工大会同意,对职工拥有的股份进行转让,转让协议应当视为无效。
以上调查材料证明,山西省塑料集团在改制过程中从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议、会议决议、职工签名等均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这种行为既坑了国家也欺骗了职工,如此改制,怎能不出现问题。
认真查处 积极整改
从2005年11月5日开始,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原职工就改制存在的问题多次联名上书有关部门。山西省纪委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责成省直纪工委进行调查处理。
2006年10月17日开始,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用了29天时间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实,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07年1月29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李荣钢、副主任姚海平与职工代表见了面,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2007年2月2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专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的意见精神,经过核实,省直纪工委调查组认定,塑料集团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改制过程中,所有重大事项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没有工会组织的书面证明。在决定集体资产转让给李建国个人的重大事项上,只是征求了离退休职工的意见,这违反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相关规定。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判断是否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主要是根据其是否仍然在本集体企业工作、劳动。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之规定。企业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清算工作所需各种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所欠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之相关规定。审计、评估结果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认可,而是将对集体资产处置最具监督权和发言权的所有者,先行身份置换遣散回家。审计、评估工作未能公开招标,缺乏有效的监督,剥离塑料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认可不严肃,难以有效保障集体资产不受侵害。
3.2004年10月,使用变造的文书和虚假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到省工商局进行股份所有制变更登记。违反《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之相关规定。
4.利用虚假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塑料集团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股份,非法转让给集体基金会,侵犯了合股基金会成员的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相关规定。
5.2005年1月,经山西省城镇集体联社同意,李建国利用虚假文书及虚假股份转让协议到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体资产的拥有者,并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违反《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之相关规定。
6.2005年1月18日,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履行合法交易程序的前提下,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领导与李建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再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8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资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山西省直纪工委调查组对以上问题认定的同时,又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三条整改建议:
一、责成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限期自行纠正此次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要通过公开、公正、合法的程序,积极探索对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进行改制。
三、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要加强对山西塑料集团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
针对山西省直纪工委的调查意见及建议,山西省城联社主任李荣钢明确表示,省城联社党组会议已经达成共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纠正和整改。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彻底纠正,其次要认真研究塑料集团的改制问题,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权利,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制订出公平合理、职工满意的改制方案。
在会上,李荣钢主任、姚海平副主任分别介绍了当时股权转让的特殊背景情况,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李荣钢主任要求,要根据省直工委意见和建议,抓好纠正和整改,汲取经验教训,以利于推进直属单位的继续深化改革。同时会议作出了具体整改的五条措施:
一、省城联社领导及机关各处室领导,都要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特别是《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总社制定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抓好山西省塑料集团股份转让问题的纠正与整改,进一步搞好直属单位和全系统的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根据省直纪工委的要求,首先要从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要列出需要纠正的问题,逐条进行彻底纠正与整改。
三、李荣钢、姚海平同志分别前头对有关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属于省城联社方面需要纠正的问题,由李荣钢负责;属于原塑料集团方面的需要纠正的问题,由姚海平负责。
四、纠正整改之后,成立领导组,研究下一步塑料集团改制问题。
五、在纠正整改过程中,自觉接受省直纪工委的全程监督和指导。
对于原塑料集团职工反映省塑料集团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山西省纪委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责成省直纪工委进行调查处理。省直纪工委很快做出反映,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认真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整改建议通报省城联社,省城联社立即召开党组会议并作出了整改方案。不仅如此,山西省工商局也于2月27日立案调查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两次在省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职工签名等造假行为,造成集体财产以及职工利益受到侵害。省工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公司法》11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9条的规定,建议撤销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以及2005年12月12日利用虚假证明进行的两次股权变更登记,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和25万元。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2007年4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又对撤销省塑料集团两次虚假股权转让登记,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上省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听证会以后,将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程序,尽快对此事作出裁定。山西省工商局对此事的处理雷厉风行,于4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两次在省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合法有效性,并于5月17日在《山西省市场导报》上刊登出声明公告。
2007年5月15日,山西省城联社根据山西省工商局撤消塑料集团2005年股份转让变更的通知意见精神,为确保塑料集团的改革与发展,省城联社制定了“恢复并调整充实省城联社塑料集团改革领导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和任务。”等六条整改措施。
至此,山西省塑料集团集体资产流失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这使职工们看到了希望。
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个企业的改制是一项复杂、浩大的工程,它涉及多方面利益,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对问题是视而不见,还是对问题积极整改。像山西省纪委、省直纪工委、省城镇工业联合社、省工商局等部门对省塑料集团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的做法值得借鉴。
伪造签名的情况说明: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国办发〔2003〕96号《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C. 广东汇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广东汇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经广东省专工商属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设立的旨在为中国金融企业提供专业化和全方位配套外包服务的综合运营商,总部位于素有“金融绿洲”之称的现代制造业名城东莞。广东汇联的前身是东莞市汇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广大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全面融资贷款渠道策划、贷款申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P2P金融服务公司、典当行提供贷后管理咨询、催收等相关服务。
法定代表人:周祥成
成立时间:2010-08-31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190000088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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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旗峰路200号万科中心2号商业办公楼1712号
D. 找一个关于吉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价调基金的文件
兄弟给你找这个差不没急死。二个小时才找着,奶奶的物价局也没有个网站。1997年有个修改的补充文件最下面原文件网址
吉林省副食品家和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
文号:吉省价办联字[1995]33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
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政府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http://www.jlds.gov.cn/DsFwCms/site/jldscms/web/fgContent.jsp?ContentLink=5698
E. 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浙商基金,浙商保险有联系吗
估计实际控制人相同,都是独立运作的。
浙商证券注册资本回21.2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答于浙江省杭州市。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全资控股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也是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发起人。
浙商期货于1995年9月7日在杭州成立,注册资本五亿元人民币。全资控股股东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家总部设在浙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亿元,是由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综合性集团,与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名城有限公司、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运作灵活,市场知度名较高的企业共同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