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哪些敏感国家和地区需要进行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需要核准,具体包括:
1.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回和地区;
2.我国未建交答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2. 办理境外投资现在对投资金额有限制吗
没有具体限制,需要结合境内公司情况具体分析,而且需要对境外前期工作情况进行说明,而且境内公司需要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一般来说银行出具资信证明金额和投资金额相近。如果投资金额额度用完可以进行增资
3. 哪几种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赴与我国未建交、内发生战乱或容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 哪些类别属于国家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是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5. 什么行业境外投资将受限
过去的2017年,中国企业在酒店、影城、娱乐等领域“买买买”的非理性境外投资行为受到严控,这种态势也将在新的一年持续。2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在列。
此外,根据发改委披露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时,须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发改委强调,如果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并补充提供必要信息。
6. 如何限制房地产、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意见》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哪些?
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是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7. 中国是否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
中国金融市场还没有对外全部开放,目前只有股票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股市,其他如期货市场并不允许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期货市场主要是由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金融信托公司等。
方式多元化: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
(7)限制开展境外投资扩展阅读:
投资方式:
1、中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
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
3、离岸公司方式。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舌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
8.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手续、核准条件、限制 谢!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1、一般情况:只要简单的申请表。
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2、报商务部核准的特殊情况,材料要求多: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3、需准备较多材料报省商务部门核准的: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4、上述2和3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5.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国内企业,申报和条件一样。
9. 界定境外投资项目是发改委审批还是商务部审批的标准是什么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对于申请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将在受理之前开展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并重点关注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额超过500万美金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报告外汇管理局通过核准后方可换汇。上述监管措施实施后出现了资金出境难的现象。盈科外服认为本轮监管措施旨在对境外投资市场进行去伪存真的筛查、对非理性的以及虚假的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并非要遏制境外投资,具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理性的投资项目仍将得到监管部门的许可。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境外投资的类型被划分为三类:鼓励类型、限制类和禁止类,盈科外服认为国家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机关)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地方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
10. 什么是境外投资,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可参考以下链接:网页链接
一、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
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
四、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7月发布《目录一》,2005年10月发布《目录二》,2007年1月发布《目录三》)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
第二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期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信息报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备案制度
(四)项目登记制度
(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或登记的法律效力
二、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前期报告制度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境外投资的决定作出机制。
(三)重大事项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七)主业务投资限制制度。
五、国土资源部
第三部分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改委
二、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第四部分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类
二、法律类
三、行政法规类
四、部门规章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国家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