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原则:
(1)正确预测固定资产的需要量;
(2)严格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合理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正确区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3)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度,严格固定资产的投资、验收、拨出、出售和清理报废等手续;还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4)正确计提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尽管这部分已收回的投资,并没有以专款专用的形式在账面上单独体现,但为了确保固定资产及时更新,需要严格控制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状况。
B. 企业投资管理有什么要点
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定义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
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
(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
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
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
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
(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
(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
(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
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
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
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
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
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
当予以协助。
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
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
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
题进行分析论证:
(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
(二)市场状况分析;
(三)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回收期;
(五)投资流动性;
(六)投资的预期成本;
(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八)税收优惠条件;
(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
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
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
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
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4
初审予以否定的项目,直属企业可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初审认定为可行的项目,
由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当进一步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结果,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原则
控股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投资管理原则
(二)市场潜力较大,经济效益良好;
(三)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资金、人才、技术、物质等条件具备;
(四)法律手续齐备;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时所需资料
控股公司审批投资项目时,投资主管部门及直属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尚未审批的投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任何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进行实际投资。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控股公司视情况确定投资主管部门、专门项目小组或直属企业负责
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
不得更换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
投资项目责任人应当每半年定期或视情况不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投资主管
部门,报告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表;
(二)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三)项目累计投资额;
(四)投资回收情况;
(五)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六)对投资风险的重新评估;
(七)未来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变更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控股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予以实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资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原投资计划受到影响、不能顺利实施时,
项目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控股公司报告情况,由控股公司决定是否更改或终止原投资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提出调整建议,由控股公司相应
决策机构做出调整决策。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导致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计划
滞后二年以上实施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投资项目分类档案,归纳总结各项
目的投资、收益及实施运作过程,作为以后审议和规划相关投资项目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管理方式变更
就投资项目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后,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过一至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
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
行全面回顾和评价。
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内容6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评价;
(二)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三)对项目实施管理(如成本、质量、进度控制等)进行评价;
(四)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将投资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年度投资计划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比,检查投资项目是否取得原定经济效益,并分析差异原因;
(五)分析影响项目经营的各项因素(如政策、管理、财务、技术、环境等),对项目是否
可持续经营并取得稳定收益进行评价,如发现项目预测与估计分析中的不足,应改善投资预算与
资源分配;
(六)总结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提供数据和经验参照。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保障
公司监事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控股公司财务
总监应按照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出具独
立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
列行为的,对于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有损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应依法
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7
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C. 企业投资决策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
三、市场需求导向原则;
四、量力而行 原则。
D. 企业筹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科学安排筹资时间
通过预算手段完成资金的需求量和需求时间的测定,使资金的筹措量与需要量达到平衡,防止因筹资不足而影响生产经营或因筹资过剩而增加财务费用。
(2)合理组合筹资渠道和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综合考察各种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难易程度、资金成本和筹资风险,研究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求得资金来源的最优组合,以降低筹资的综合成本。
(4)企业长期性投资管理应遵循扩展阅读:
企业筹资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股权筹资,债务筹资及衍生工具筹资,这是企业筹资方式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股权筹资形成股权资本,是企业依法长期拥有,能够自主调配运用的资本。股权资本在企业持续经营期内,投资者不得抽回,因而也称之为企业的自由资本,主权资本或股东权益资本。
股权资本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的本钱,是代表企业基本资信状况的一个主要指标。企业的股权资本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内部积累等方式取得。
债务筹资,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以及赊购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形成在规定期限内需要偿还的债务。
衍生工具筹资,包括兼具股权和债务特性的混合融资和其他衍生工具融资。
(二)直接筹资与间接筹资。按其是否以金融机构为媒介,企业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
(三)内部筹资与外部筹资。内部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利润留存而形成的筹资来源。
(四)长期筹资与短期筹资。
其他统筹管理:
1、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3、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4、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E.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哪些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正确预测固定资产的需要量;
(2)严格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合理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正确区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3)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度,严格固定资产的投资、验收、拨出、出售和清理报废等手续;还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4)正确计提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尽管这部分已收回的投资,并没有以专款专用的形式在账面上单独体现,但为了确保固定资产及时更新,需要严格控制这部分资金的再投资状况。
F. 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应根据战略需要,定期编制什么
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定义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
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
(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
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
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
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
(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
(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
(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
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
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
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
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
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
当予以协助。
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
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
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
题进行分析论证:
(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
(二)市场状况分析;
(三)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回收期;
(五)投资流动性;
(六)投资的预期成本;
(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八)税收优惠条件;
(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
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
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
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
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4
初审予以否定的项目,直属企业可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初审认定为可行的项目,
由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当进一步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结果,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原则
控股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投资管理原则
(二)市场潜力较大,经济效益良好;
(三)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资金、人才、技术、物质等条件具备;
(四)法律手续齐备;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时所需资料
控股公司审批投资项目时,投资主管部门及直属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尚未审批的投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任何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进行实际投资。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控股公司视情况确定投资主管部门、专门项目小组或直属企业负责
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
不得更换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
投资项目责任人应当每半年定期或视情况不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投资主管
部门,报告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表;
(二)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三)项目累计投资额;
(四)投资回收情况;
(五)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六)对投资风险的重新评估;
(七)未来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变更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控股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予以实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资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原投资计划受到影响、不能顺利实施时,
项目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控股公司报告情况,由控股公司决定是否更改或终止原投资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提出调整建议,由控股公司相应
决策机构做出调整决策。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导致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计划
滞后二年以上实施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投资项目分类档案,归纳总结各项
目的投资、收益及实施运作过程,作为以后审议和规划相关投资项目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管理方式变更
就投资项目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后,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过一至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
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
行全面回顾和评价。
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内容6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评价;
(二)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三)对项目实施管理(如成本、质量、进度控制等)进行评价;
(四)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将投资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年度投资计划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比,检查投资项目是否取得原定经济效益,并分析差异原因;
(五)分析影响项目经营的各项因素(如政策、管理、财务、技术、环境等),对项目是否
可持续经营并取得稳定收益进行评价,如发现项目预测与估计分析中的不足,应改善投资预算与
资源分配;
(六)总结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提供数据和经验参照。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保障
公司监事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控股公司财务
总监应按照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出具独
立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
列行为的,对于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有损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应依法
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7
G. 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H. 企业如何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遵循的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以下简称“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是企业内部为了有效地进行经营管理而制订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措施和方法的总称。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既要以《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又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便于企业有效加强内部监管,防范经营风险,增加企业效益。具体地讲,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建立要符合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企业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在合法范围内,制订本企业切实可行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这是企业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基础。
整体性原则。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必须充分涉及到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控制,它既要符合企业的长期规划,又要注重企业的短期目标,还要与企业的其他内控制度相互协调。因此,在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时应把握全局,注重企业的整体实施效果。
针对性原则。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建立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针对企业容易出现错误的细节,制订切实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对各个环节和细节加以有效控制,以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水平。
一贯性原则。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必须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无法贯彻执行。
适应性原则。适应性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外部的适应性,也就是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要适应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产业的发展和对企业竞争对手机制的适应;另一方面是对企业内部的适应,也就是要适应企业本身的战略规划、发展规模和企业现状。企业应把握这两个方面,构建适时适用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推动企业财务会计水平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适用性原则。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应便于各部门和职工实际运用,也就是说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的操作性要强,要切实可行,这是制订财务内控体系的一个关键点。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适应性可概括为“内容规范、易于理解、便于操作”。
发展性原则。制订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要充分考虑宏观政策和企业的发展,密切洞察竞争者的动向,制定出具有发展性或未来着眼点的规章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内控制度体系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能促进企业财务会计水平的提高。为此,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不断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体系。
二、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框架
具体地讲,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2)主要会计政策;(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6)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财务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2)货币资金管理;(3)往来结算管理;(4)存货管理;(5)短期、长期投资管理;(6)固定资产管理;(7)在建工程管理;(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9)其他资产管理;(10)销售收入管理;(11)成本费用管理;(12)盈利及分配管理;(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综合性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3、会计稽核制度;4、内部牵制制度;5、财产清查制度;6、财务分析制度;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3、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4、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2、会计核算组织形式;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4、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5、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
(五)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2、成本核算办法;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4、成本控制管理办法;5、成本分析管理办法;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三、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应达到的目标
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是为企业的经营目标服务的,运用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应力争达到以下目标:一,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二,保证所有交易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三,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四,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五,保证财务会计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体系,它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多个方面,就烟草企业来讲,制订财务内控制度。
I. 现代企业管理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企业管理是系统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一个企业要管理的头绪很多,市场、研发、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这些工作都是要靠人、财、物三大资源运作的西方结果。其中人是主宰,对各种资源起支配作用。用对人,各种资源运用得恰到好处,对才能产生更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二)企业总经理最重要是总揽全局、有效经营、理顺关联,可从十二个方面展开:
1、身正公平、不令而行(德行):2、众智合成、先胜后战(思路);
3、育才用长、开源导流(活源);4、理法并治、道领法随(心治);
5、义利双行、赏引罚催(机制);6、进退依时、稳中求新(变革)
7、抓机遇、速决策(智商)8、人为善、必控防(生命);
9、心要细、胸要广(成事);10、贪则贫、勤则富(定率);
11、关心下属、服从上级(是理);12、敬老爱糼、尊重别人(是仁)。
(三)管理十力合成法
1、学习思考力;2、自我创新力;3、员工创造力;4、大众支持力
5、机制推动力;6、相互竞争力;7、团队凝聚力;8、监督约束力;9、专家指导力;10、关系协作力。
(四)高管创新企业发展思维
1、创新思维方式,敢于否定自己;2、敢于挑战现存,顺势则功难;
3、逆向则追易,无中去生有;4、有里来求精,平里去寻奇;
5、旧里来革新,走过多总结。
(五)为人自律自感完美
1、人有缺点和错误,也要接受别人的不完美;
为生命而心存感激,勇敢地爱和原谅。
2、一个人要处理好自律人生;
人生本身就是一本无字之书,漫漫人生、光阴似箭、日月翻复,无时无刻的追求。随着风险环境寻生,更要处理多方面的人际关系:对上级要真诚、尊重、支持、顺从;对下级要诚心、平等地、帮助、公正;对同事要诚信、互助、有爱心;对公司要忠诚;对客户要诚信加能力满足需求;对家人尽责任、尽孝道、有亲情。善良诚信好学是一种智慧,是一种远见,是一种自信,是一种精神量力,是一种精神平安,是一种以逸待劳的沉稳,是一种文化,是一种快乐,是一种乐观。所以善良诚信好学的人总比其他的人幸福。
(六)高管自身的认识及责任感
权力不是私利的库房,而是责任的担当;
也不是地位的象征,更多是工作的着力点。
(七)用于激励育才的方式(九激励方式)
1、以正面激励为主,以必要处罚为辅;
2、以精神激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3、以及时激励为主,以滞后奖励为辅;
4、以导向激励为主,以安慰鼓励为辅;
5、以口头激励为主,以可视表彰为辅;
6、以考核激励为主,以随机激励奖励为辅;
7、以上级激励为主,以同事赞赏为辅;
8、以需求激励为主,以常规奖励为辅;
9、以内部激励为主,以外部表扬为辅;
(八)高技行业必须快速反应方针
1、客户需求要对准,快速反应不能停;
2、信息直达着力点,反馈不能推责任;
3、专业预防加处置,运营同步紧跟进;
4、主客互动相配合,分秒必争奖罚明。
J. 投资控制要遵循哪些原则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财税(财会、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在线学习网站,今天为大家介绍以下知识:
投资控制的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企业在对投资进行控制时所花费的成本与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即投资控制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获得的效益。因此,企业在对投资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要树立成本收益的观念,避免控制的繁琐与复杂。那种不顾企业实际,过分强调所谓的“严密”控制,不但浪费企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还会导致员工产生厌烦情绪,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二)风险控制原则
投资风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时期内,客观存在的导致投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风险无处不在,因此,一个企业的赢利能力与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规避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就不可能有赢利能力。资本追逐利润,利润伴随风险;利润越高,风险越大,这是一条铁的规律。所以,企业要想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就应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手段有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自留、风险集合、风险转移等。
(三)合理性原则
任何企业的投资控制活动都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业务的效率、效益和安全。因此,在对投资活动进行控制时,既要考虑到控制制度设计的经济性,又要考虑执行时的效益性。控制时要注意节省费用,更要强调控制制度严密性与完善性,应尽量减少过繁的程序和手续,简化书面作业和避免重复劳动,使控制工作简化、效率提高,节省费用、增加收入。
(四)适用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投资控制必须符合管理者的需要,对其经营管理有用。由于企业的性质、行业、规模、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体制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往往存在差异。所以,企业应根据经营的特点和内外环境的实际情况,恰当地设置适用的投资控制措施、手段及程序等,才能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满足管理的需要。而不能生搬硬套、盲目采用别的企业的成功模式,应在借鉴的基础上,采用适合企业投资业务特点的控制方式。
(五)有效性原则
投资控制的有效性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企业对投资活动所采取的各项控制手段和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具有明显的预防作用。
2.企业应定期检查投资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加以处理,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六)预见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的初期,应通过对企业内、外环境以及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的分析,来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便争取主动,提前实施积极、有效的控制,来防止影响投资活动顺利进行的不利情况发生,而不能等到问题出现后,再来考虑控制的问题。
(七)协同性原则
投资控制的协同性原则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投资,即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以保持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2.企业对不同对象的投资,即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以控制企业的投资风险。
3.企业投出资金和借入资金之间要相适应,应避免不顾筹资的能力而盲目投资,致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八)实事求是原则
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应是真实可靠的。为了保证投资活动的信息收集、分析、决策等过程准确可靠,企业应尽量使用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方法,来避免主观臆断和凭经验办事。
(九)弹性控制原则
投资控制的弹性是指在对投资业务进行控制的过程中的可变程度,这是灵活性和有效性的保证,可以避免僵化,单纯为了控制而控制。企业应根据各项投资的具体情况对投资的控制程序、环节、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
(十)全面控制原则
投资控制的全面控制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对投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即对投资建议、可行性论证、投资决策、投资投出与管理、投资记录、投出资产处置、监督评价等每一个环节都实施严格的控制;
2.全员控制
即对每一位参与投资业务活动的员工都要进行控制。企业的员工既是施控的主体,又是受控制的主体,使每一参与投资活动的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到执行人员都受到相应的控制,才能保证企业的投资活动有序进行。
(十一)控制点原则
企业的投资控制目标,需要通过若干相应的控制因素予以实现。要使这些控制因素发挥作用,企业应根据某些容易产生错误或进行作弊的业务环节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而那些容易产生错误或进行作弊,因而需要控制的业务环节,通常称为控制点。投资控制的控制点有:审批、审核、核算、保管等。投资控制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对相应控制点的控制来实现的。
(十二)相互牵制原则
相互牵制原则是指一项完整的投资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分别完成。即在横向关系上,至少要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的工作接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在纵向关系上,至少要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
(十三)岗位分离原则
投资控制的设立是与企业的管理模式紧密联系的,企业按照其推行的管理模式设立工作岗位,并赋予其责、权、利,规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责任和权力是岗位责任原则中的关键因素,有什么样的岗位责任,就要赋予此岗位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权力,不应出现岗位责任不明确、权力不清楚的现象。企业在对投资进行控制时需要分离的职责主要是:授权、执行、记录、保管、核对。具体表现在:
(1)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
(3)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4)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5)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通过不相容职责的划分,各部门和人员之间相互审查、核对和制衡,避免一个人控制一项交易的各个环节,以防止员工的舞弊行为。另外,还必须注意让员工理解其各自的责任,一方面要让员工懂得如何完成自己的工作,即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另一方面要让员工明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的重要性。
(十四)协调配合原则
协调配合原则是指在投资控制过程中,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投资业务的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证投资控制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协调配合原则,是
对相互牵制原则的深化和补充。贯彻这一原则,尤其要求避免只管牵制错弊而不顾办事效率的机械做法,而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从而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
(十五)程式定位原则
程式定位原则是指定位应根据各岗位业务性质和人员要求,相应地赋予投资任务和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和处理手续,明确纪律规则和检查标准,以使职、责、权、利相结合。相互牵制是基础,协调配合是升华,因而,协调配合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很高,企业的投资控制制度是由人建立的,也要由人来行使,如果企业行使控制监督职能的人员在思想道德上、心理素质上、技能上和行为方式上未能达到实施控制的基本要求,对控制的程序和要求含糊不清,连最基本的岗位责任也不能执行到位,那么,再谈协调配合显然已不能胜任。
(十六)整体结构原则
整体结构原则指企业投资的各项控制要素和各部门的子控制系统必须有机构成,形成企业投资控制的整体框架。按照系统网络原则的要求,各项控制点应在企业管理模式的控制之下,设立要齐全且点点相连、环环相扣、不能脱节。各个控制点的设立必须考虑到控制环境、控制活动对它的影响。控制环境和控制活动构成了企业的氛围,它主要包括员工的诚实性和道德观、岗位匹配能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和经营风格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对投资控制的实施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建立必要的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随时适应新情况,适时调整不适合的控制点,以保证整个网络下的控制点连成一片,协调顺畅地发挥作用。
(十七)信息反馈原则
信息的反馈是否及时,直接关系到控制的有效性。企业在对投资进行控制时,应事先确定与控制有关的人员在信息传递中的任务与责任,并规定好信息的传递程序、收集方法和时间要求等事项。然后,根据信息反馈过程及各阶段的特征,在企业内部设有严密的记录和报告等控制环节,使各控制主体能够及时了解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失时机地行使权利,履行责任,调整投资活动,有效地实现控制目标。
(十八)权责明确原则
企业要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必须制定一套符合企业管理需要的组织方案,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职责与职权必须协调一致,要履行一定的职责,应具有响应的职权。只履行职责而无职权或权限太小,则其职责承担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必然受到束缚,最终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相反,只拥有职权而不负任何责任或责任程度极小,必将导致滥用权利和“瞎指挥”,甚至产生官僚主义等。
(十九)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对投资业务的控制,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在对投资控制时,要严格遵循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而颁布的相关投资法规,规范企业的投资活动,使企业的各种投资的交易手续、程序、文件记录以及账面的反映和财务报表的披露等均符合国家的投资法规,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活动的安全性。
资料来源: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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