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债券投资三法有哪些
1.资信度:要分析发行主体企业的行业发展趋势;要分析担保人的实力,能否保证日后兑付。
2.收益率:尽量选择收益率高、期限较短的品种,以提高投资收益,盘活资金。
3.流通性:要分清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尽量选择可流通的品种,以便择机赚取差价。
② 怎么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全部的经济活动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国内法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越权,即充分保证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督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利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
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应根据中国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四)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又要顺应国际惯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③ 企业投资收益如何界定成本法及权益法
成本法下:
(一)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实现净利时:不做处理
(二)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亏损时:不做处理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宣告发放股利时,按照教材的说法是要分清楚是投资前和投资后,也就是说在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前实现的股利要冲减你取得时的成本,投资后实现的股利做为投资收益,投资后实现的股利就是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
这里可以分两步来理解和计算:
(1)计算应收股利=宣告发放的股利总额*持股比例
(2)计算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题目中一般都会有告诉)*持股比例
(3)将(1)和(2)进行对比,如果(1)-(2)有余额,那么这个余额就是多发放的股利,也就是不属于我们投资后的,冲减以前的成本;如果是负数,就是说少发给我们的,如果以前期间我们有冲减成本的话,就要把以前冲成本的给转回来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
(一)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实现净利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④ 投资公司的法律定义
在美国,根据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被分为两种:单位投资信托和有管理的投资公司,单位投资信托基金中的证券基本上是固定的,由此它被称为无管理的投资公司。与之相对应,有管理的投资公司之所以得名,是因为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在不断地被买入和卖出:组合是有管理的。有管理的投资公司又进一步分为封闭式的和开放式。开放式投资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基金。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是以将货币或资产投向本身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并从这种货币或资产的投入取得 直接经营收入或通过股份变现实现资金退出的企业法人。
⑤ 企业投资决策评价标准及方法有哪些
【评价标准】
1、静态投资回收期(简称回收期),是指以投资项目经营净现金流量抵偿原始投资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它有“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和“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两种形式。
2、又称投资利润率是指投资收益(税后)占投资成本的比率。
3、净现值,是一项投资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与项目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值。净现值法是评价投资方案的一种方法。该方法利用净现金效益量的总现值与净现金投资量算出净现值,然后根据净现值的大小来评价投资方案。
净现值为正值,投资方案是可以接受的;净现值是负值,投资方案就是不可接受的。净现值越大,投资方案越好。净现值法是一种比较科学也比较简便的投资方案评价方法。
4、净现值率(NPVR)又称净现值比、净现值指数,它是净现值与投资现值之比,表示单位投资所得的净现值。净现值率小,单位投资的收益就低,净现值率大,单位投资的收益就高。
5、获利指数,是指投资方案未来现金净流量现值与原始投资额现值的比值。现值指数法就是使用现值指数作为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现值指数大于1,方案可行,且现值指数越大方案越优。
6、内部收益率法是用内部收益率来评价项目投资财务效益的方法。所谓内部收益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如果不使用电子计算机,内部收益率要用若干个折现率进行试算,直至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那个折现率。
【方法】
一、确定投资目标
确定企业投资目标是投资决策的前提。正确确定投资目标必须要做到:
1、要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为什么投资,最需要投资的环节、自身的条件与资源状况、市场环境的状况等。
2、要考虑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避免"短期与近视"可能带来的影响到企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不利情况。
3、科学的投资决策是保证投资有效性的前提。要实事求是,注重对数据资料的分析和运用,不能靠拍脑袋来决定是关重大的投资决策方案。
二、选择投资方向
在明确投资目标后,就可以进一步拟定具体的投资方向。这一不也很重要,事关企业今后在哪里发展的问题。
三、制定投资方案
在决定投资方向之后,就要着手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一般情况下,可行性决策方案是要求在两个以上,因为这样可以对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对方案的选择是有利的。
四、评价投资方案
这一步主要是对投资风险与回报进行评价分析,由此来断定投资决策方案的可靠性如何。企业一定要把风险控制在它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不能有过于投机或侥幸的心理,一旦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超过其承受的能力,将会铸成大错,导致企业的灭亡。
五、投资项目选择
狭义的投资决策就是指决定投资项目这个环节。选择的投资项目必须是由相应一级的人来承担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这样便于投资项目的进行。
六、反馈调整决策方案和投资后的评价
投资方案确定之后,还必须要根据环境和需要的不断变化,对原先的决策进行适时地调整,从而使投资决策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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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企业
投资企业法投资股票能够获得稳定投资回报 投资企业法更适合于普通投资人
1.什么是投资企业法
2.投资企业法的三个关键点
3.普通投资人更适合选择投资企业法
1.什么是投资企业法
投资企业法是指以投资企业的理念去投资股票的方法。这一方法立足于对投资收益本源即企业利润进行投资,寻找利润稳定且不断增长的企业,并以利润收益水平作为衡量购买股票的价格基准,通过分享企业利润收益,以及分享企业利润增长驱动股价上涨的利得收益进行长期投资,从而获得股票投资长期稳定回报。
投资企业法是以企业利润为基础的“利润+利得”的二元投资收益模式,而不是单纯谋求博取股票差价的一元投资收益模式。
这一方法的核心是:投资股票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就是要投资有利润收益和利润增长的企业,而股票的买卖只是投资企业的形式而已。
2.投资企业法的三个关键点
(1)企业的获利能力是选择股票的最终判断标准
判断一只股票是否值得投资,首先要看这只股票代表的企业是否有价值,企业价值取决于由企业竞争力和资源垄断性决定的获利能力。
(2)股票的买卖依据是价值的低估、高估,而非价格较低、较高任何投资方法都主张低买高卖,也只有低买高卖才能获得较高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企业法主张,买卖股票时的比较基准是企业的价值,而非股票价格。在确认企业股票价值后,按照股票价格低于价值时购买、股票价格严重高估于价值时卖出的原则进行投资。由于股票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况并不常常出现,购买时要耐心等待股票价值低估的机会。而一旦买入,往往要等到相当长的时期才会出现股票价格的严重高估,所以投资企业法的投资表现之一是:买卖交易较少,而且一旦买入就会长期持有。
(3)企业价值及其股票投资价值评价,既可以用简单方法也可以用复杂方法
企业价值及其股票投资价值是投资人所依据的基本标准,这意味着企业价值及其股票投资价值的正确评价至关重要,正确评价企业价值可以找到好企业,正确评价股票投资价值可以确定股票买卖基准。对目前正在尝试投资的人们而言,比较幸运的是可以从~些成功投资人的实践总结出实用的方法。这些方法中有的简单,有的相对复杂,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企业价值及其股票投资价值评价有简有繁的可选择特点,为企业投资法提供了容易应用的基础。
麦哲伦基金创始人、退休前的13年间为投资人带来30%复利收益的杰出基金管理人彼得·林奇认为,以他20年的投资经验,投资人只要动用3%的智力,用这些方法选股投资就能获得超过华尔街专家或至少能够同华尔街专家同样出色的投资业绩。
简单方法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例如在指数股票中采用少数指标就可以优选出可以投资的企业及股票,复杂方法是指采用一整套评价体系选择所要投资的企业及股票。
前者如美国沃顿商学院教授杰米里·西格尔研究总结出,在标准普尔500股票指数中分别用股利收益率指标、市盈率指标或资本支出比率作为选择指标,就可以优选出比投资标准普尔500股票指数有更好表现的投资组合。
后者如长期居财富排行杂志《福布斯》前三位的美国著名投资家沃伦·巴菲特总结出了以企业原则、管理原则、财务原则和价格原则系统评价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本书给出了以这一方法为基础定量评价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
3.普通投资人更适合选择投资企业法
股票投资还有其他方法,但比较而言,投资企业法更适合普通投资人。
一是过去投资人的长期实践表明,投资企业法有优越的实际表现。
二是这一方法允许投资人根据自己能够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可繁可简的具体选择,而且无论哪种选择都能给投资人带来确定性的投资回报。
上述结论体现在全书的各个部分,也可以从下面不同投资方法的比较中加以印证。
投资股票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投资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在投资领域称之为利得收益。从形式上看,投资人买进股票后,如果股票价格上涨,投资人可以获得投资回报;反之,如果股票价格下跌,投资人就可能遭受投资损失。
那么,究竟什么是价格变化的影响因素呢?股票投资方法的划分正是以如何看待价格变化的影响因素为基准的,划分方法大致有三种。
其一是随机漫步投资方法。
该方法认为股票价格由流入市场的信息决定,而流入市场的信息是随机的,所以股票价格变化也是随机的,因此,投资股票只要按概率统计原理随机选取一组股票的组合就能达到与股票整体价格变化相一致的结果。
随机漫步投资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
(1)价格反映了理性人选择的所有信息。市场的参与者都是能够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即理性人,能够选择正确的行为,所以他们参与的市场是有效率的,价格能充分、及时地反映他们所选择的信息。
(2)信息是随机流入市场的,价格的走势是随机的,投资人无法判断价格走势。
(3)投资人无法凭借主观努力获得超常利润,不同投资人的收益高低由买卖股票的随机性决定。
其二是技术分析投资方法。
该方法认为,股票价格变动由股票买卖参与者的预期来决定。通过以往股票价格变动的图表特征以及其他可以描述股票价格变化特征的指标,可以判断人们预期的变化趋势,投资人就可以通过判断股票价格变化趋势做出买卖决策。
技术分析方法在理论上没有太复杂的内容,它的理论基础是趋势理论,该理论认为:
(1)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关于股票的所有信息都会自动反映在股票过去的市场价格当中。
(2)价格沿趋势移动。股票价格的变化是有一定规律性的,比如按一定的波浪形态变化,沿一定时间区间内平均价格均线的支撑或压制上下波动等。
(3)历史会重演。判断以后股票价格变化的趋势变动可以根据以往的图形或技术指标进行类比判断。
其三是基本分析投资方法,也叫价值投资方法。
该方法认为,大多数股票价格变动是难以预测的,但是那些有价值的股票价格变化的确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价格低于价值时最终会回归价值甚至远远高于价值。只要对股票价值给予正确评价,当股票价格低于其价值时可以大胆买进,股票价格高于其价值时则可以卖出。
价值投资的理论基础是市场非完全有效理论,该理论认为:
(1)股票价格既可能低估价值(价格低于价值)也可能高估价值(价格高于价值)。
(2)由于投资人是社会人即行为与预期存在偏差的人,而非经济人即理性人,他们的行为选择会导致一些股票价格长期偏离价值,例如某些股票价格长期处于高估状态,但正因为人们非理性因素的存在,投资人无法对价格偏离或价格变化做出预测。
(3)尽管很多无法判断的因素都会导致股票价格变动且不可预测,但那些被低估的股票价格迟早会向价值回归,也就是说,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其价格最终会回归价值并可能继续向高估方向变动。
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理与价值投资方法相同,也吸收了随机投资的合理成分。投资企业法虽然不赞同随机投资方法认为投资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前提,但赞同不猜测股票价格、长期投资企业必有投资回报的结论。本书之所以使用投资企业法这一名称,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投资企业法从名称上更能直观地表达出投资股票就是投资企业这一实质,并且包含了价值投资和随机漫步投资方法的合理成分。
以上对股票投资方法的划分只是一个大致的描述。每种方法中都有很复杂的具体方法的细分,每种方法也都有各自的局限。那么,为什么说普通投资人更适合选择投资企业法呢?我们从比较各种方法的主要优点和局限就可以做出判断。
随机漫步投资方法的优点是,它给出了一个确切答案,即选择一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必有回报。
这一答案是基于如下的逻辑判断:一国国民经济的价值总量是不断增加的,而价值的创造主体是全体企业,全部上市公司又是全体企业中比较优秀的一个群体,它们能够创造不断增加的价值,并能够给投资人带来投资回报。
随机投资方法的局限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随机投资选取企业组合时需要在全部上市公司中随机抽取,选取投资的企业数量较多,这对普通投资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
第二,指数投资基金的良好投资业绩表明,优选企业投资组合比随机选择企业投资组合有更好的表现。
所谓指数基金,是指以跟踪特定指数股票投资为目标的基金。长期以来,由于指数基金是被动跟踪特定指数股票,而不是由基金经理人主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因而被认为是随机投资的一种特定形式,而且被用来证明随机投资方法更为优越。
虽然指数基金的经理人被动跟踪指数股票投资,但是,并非所有的指数都是由随机选取的股票价格构成的,一些表现良好即指数长期涨幅超过综合指数并且波动较小的特定指数,源于构成指数的股票是由一些专业人员精心优选的结果。进一步讲,杰米里·西格尔对美国股票市场的长期检验结果表明,在表现优良的指数中按特定的估值指标优选股票的投资组合,有更良好的投资回报。
总体而言,无论是从投资的难易程度还是从投资收益评价,以投资企业法优选股票组合投资都会好于随机投资,而随机漫步投资方法的特定形式——指数化投资已经具备了投资企业法的特点,可以视为投资企业法的简单方法。
技术分析投资方法的优点是,投资人往往可以凭借一些图表或其他技术指标对价格变动趋势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短期可以迅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在流行的技术分析的一些具体方法中,有人也尝试将其与价值投资方法相结合,甚至还发展成专门套利的技术加以应用。技术分析的缺点是,虽然这个方法在某个时期内有效,但很难找到较多的长期应用这个方法取得成功的例证。其原因是,尽管价格的变化会表现出技术分析理论所假定的沿趋势变化和重演历史的特征,但也经常出现相反的结果,而投资人往往无法在趋势改变以前及时改变。
与价值投资方法比较,技术分析方法的局限是:
第一,虽然技术分析方法有时有效,但在理论上不能得出用该方法投资必然获利的结论,而属于价值投资的投资企业法可以得出用该方法必然获利的结论。
第二,还没有实际的统计结果可以支持用技术分析方法能够长期获益的结论。投资领域的一大批出类拔萃的投资人如沃伦·巴菲特、彼得·林奇、伯顿·麦基尔、约翰·鲍格尔都是使用价值投资方法,而用技术分析方法投资取得成功的不仅人数有限,而且往往是昙花一现。 投资企业法的优越性得到长期实践检验
1.“指数化投资”的成功实践是投资企业法简单又可行的例证
2.投资的长期复利效应凸显投资企业法的优越性
3.投机者的屡屡失败进一步揭示出只有投资企业才能获得稳定收益的道理
4.投机者的偶然成功方法既没有可持续性也没有可模仿性
投资企业法的优越性得到长期的实践检验,并有如下基本结论:
首先,投资人需要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能够控制投机天性诱惑,坚持以投资企业的理念投资股票,就一定能够获得收益。而且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例如与购买房屋以及直接经营企业投资相比,投资股票的长期收益也是令人满意的。
其次,投资股票能够获得稳定收益,不是指投资的短期结果,而资股票的人,选择的是一些长期有价值增值的企业组合,选择的是企业价值而不是有风险的股票,因此大可不必担心所谓的股票投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成功实践是投资企业法简单又可行的例证
(1)指数化投资方法在基金投资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指数化投资是指以跟踪股票指数走势为目标的股票组合投资方法,其组合中的股票及其权重构成与股票指数中的股票及其权重构成一致。
指数化投资起源于“随机漫步”投资理论。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研究者们发现,市场中那些众多所谓专家精心挑选的组合投资的业绩并不如随机选取一组股票并长期持有的业绩,主张随机选择企业股票作为投资组合的随机漫步理论由此形成。
在研究者们观察这一现象并探讨其缘由和意义的过程中,以美国先锋投资集团创始人约翰·鲍格尔等为代表的基金管理人创造出跟踪指数进行投资的方法,这种方法后来被人们称之为指数化投资方法。这些投资人注意到,如果是随机选取企业,必然会选到如同中国沪深股市诸如sT这样明显的垃圾股票,与随机选取企业相比,构成股市指数股票的企业则是一组比较优秀的企业。
(2)指数化投资不是针对股票价格变化不确定的“随机漫步”、投资,而是投资企业的投资
尽管指数化投资在实际投资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仍被常常误解为“随机漫步”投资的结果。指数化投资被解释成随机漫步投资的特例,源于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投资人不是自己精心挑选股票,而只是被动跟踪指数中的股票投资,在选择组合投资的股票时,投资人的主观因素并没有发挥作用。实践中,目前国际上平均投资收益最好的基金是指数化基金,这容易导致一种误解,似乎“随机漫步”投资优于其他精心选择的投资。
是指投资股票的长期结果。
投资股票必有令投资人满意的收益,并不是指每年必有百分之几十甚至翻倍的暴利收益,而是指坚持长期投资,投资人基本上可获得年平均收益率为10%或略高的投资收益,但其复利收益可观。
再次,投资股票的投资风险,并不因为客观上投资股票就一定有风险所致,而是投资人选择的结果所致。
股市风险是炒股者们彼此博弈价格导致的,也就是他们主动选择风险所导致的,而不是投资股票必然有风险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