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发证券给我推荐了一个股票投资群,群里的老师说要参加海南省财经投资大赛,是真是假
目前我司的官方手机交易软件为易淘金APP及至慧版。您所提及的股票投资群、娱乐app、海南省财经投资大赛等情形,建议您先于我司官方客服95575或(020)95575或开户营业部进行反馈及核实。投资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司官方客服或开户营业部。
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一定要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经营业务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或电话咨询证监会有关部门。
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或提供培训课程及交易技巧,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诈骗。投资者对于主动上门电话、来访或者微信推荐要提高警惕,要通过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路径合适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另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27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证券考试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回忆部分试题,求证券交易的试题交换
呵呵 好像是没有交错考的吧,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所有的试题来自一个试题库,每次考试都是随机抽的。
3. 谁手头有基金公司的员工个人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 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复核。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职务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
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 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
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法务部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
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 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1、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
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
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未许可之前,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为有新的规定的,公司将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和《员工和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4. 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 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复核。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职务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
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 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
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法务部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
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 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1、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
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
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未许可之前,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为有新的规定的,公司将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和《员工和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需要有哪些人员
1、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私募基金公司组织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
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6.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7. 我想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有什么条件
如果是想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搞私募业务,需要一家投资类公司,目前青岛、杭州可以新注册,其他地区可以转让一家,很多地方要想注册的话必须要有相关部门批复才可以。
8.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9. 证券从业人员去基金公司能否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去基金抄公司不可以买卖股票的。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