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通过正规渠道去缅甸佤邦投资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是缅甸联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南、北两块地区组成。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0万。南面地区与泰国接壤,面积约1.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0万。佤邦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佤族。
一 地理位置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是缅甸联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南、北两块地区组成。北面地区位于缅甸东北部,约在北纬22º—23º,东经98º—100º间,东北面与中国云南省临沧地区的耿马县、沧源县,普洱市的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西双版纳州的勐海县接壤。北面与缅甸第一特区(果敢)相连。南面与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相邻。西面至缅甸第二条大江—萨尔温江(怒江),与滚弄、当阳等城镇隔江相望。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0万。南面地区与泰国接壤,面积约1.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0万。佤邦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佤族。
二 历史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的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67年以前的几千年。
是佤邦漫长的历史阶段。这段历史是原始社会末期,封建社会初期的变革阶段。鬼神支配着人们的思想,世袭的山官、头人统治整个社会,其表现形式是部落制度。整个佤邦分为大大小小几十个部落(佤语叫“恩”)。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由于外来武装势力的干预,佤邦境内出现了布来吴、岩帅、永和、岩小石、扎跌等部落武装组织(称自卫队)。这些武装组织和部落之间互相残杀械斗,战乱不断,民不聊生。
佤邦在历史上曾为中国土司管辖的领土,但多数时期为分散在各地的众多头人部落,未有统一的政权出现。明代分属孟定府、孟琏司、孟根府土司疆域。清代部分地区脱离原土司控制,成为瓯脱地,较知名者有葫芦、莽冷。
从地理上讲,佤邦远离缅甸联邦政府,使政府对这一地区的行政管理权失控。从1948年开始,佤邦各族人民被国民党领导了20年。1966年在佤邦先后出现了四家游击队后开始削弱了国民党的势力。1969年缅共利用佤邦地区是联邦政府管理的薄弱地区,又控制了佤邦20年。佤邦在1989年脱离了缅甸共产党的错误领导,在当年的5月份就与缅甸联邦政府达成停火协议,从此走向了和平发展的道路。在英国统治缅甸时期,佤邦曾和英属缅甸分开,有过佤邦(WaState)这一名称。
第二阶段(1967—1989年):
在部落混战、各族群众处于暗无天日的危难时刻,佤邦许多有识志士勇敢地站出出来。他们认识到,要拯救处于水火之中的人民,必须推翻反动的部落制度。必须组织革命的武装力量,以实现佤邦的统一和和解。
1966年6月,以鲍有祥、鲍三板为首的领导人组织了昆马游击队。
1967年5月,岩肯、岩克龙为首的领导人,组织了岩城游击队。
1968年,以鲁兴国为首的领导人,组织了户双游击队。
1969年2月以赵尼来为首的领导人组织了绍帕游击队。
这些游击队的出现,鼓舞了人民求解放的愿望,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爱戴。人民群众积极参军参战、传递情报,队伍发展迅速。但这些游击队组织都是自发的、分散的。对统一佤邦、解放佤邦很有局限性。各游击队领导人不谋而合地意识到:必须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赵尼来、鲍有祥、鲁兴国、岩肯等领导人加强了联络,经过很多曲折,找到了缅甸共产党。以诚恳的态度请缅甸共产党来领导游击队闹革命。
1969年三月,缅共代表来到绍帕、户双,7月到昆马、岩城。缅共代表与游击队领导经反复协商,密切合作,对各游击队进行了整编。以户双游击队为基础,成立了缅甸人民军东北军区4048营,以绍帕游击队为基础,成立了4049营,以昆马游击队的基础,成立了502营,以岩诚游击队为基础,成立了501营。
部队成立后,组成了江东指挥部。指挥部成员有:周昆系、郭志明、杨福康、鲁兴国、郭志、赵尼来、鲍有祥等人。指挥部成立后,70年4月30日解放了勐冒(新地方)、随后解放了营盘、邦腰、金厂等地。根据东北军区的命令,4048、4049部队到外区域作战,501、502部队留佤邦地区作战。
1971年11月,佤邦的部队和民兵群众参加了滚弄战役。
1972年3月,缅共东北军区总部迁到勐冒,进驻佤邦的部队有4045、4046、4047、3035、炮营等。本年底,佤邦境内大都获解放,北佤南佤实现了统一。1973年解放了勐波地区,孟延地区的大部分及勐宁等地区。1973年4月,东北军区总部迁到邦康,1978年7月中央总部也迁到邦桑,直到1989年4月16日。
缅甸共产党在佤邦地区20年,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农民为基础;以军事为中心;以农村包围城市、赢得战争、夺取政权为方针路线,解放了佤邦、统一了佤邦,使佤邦人民摆脱了部落统治的桎梏与枷锁,佤邦人民是不会忘记的。
20年来,缅共除以上部队编号外,还先后组建了2旅、5旅、8旅、683旅、685旅、768旅、859旅、12旅、6旅、7旅、48师、68师等部队编号。在地方,还广泛地成立了民兵,各县成立了县大队。武装力量形成了民兵、地方军、主力军三结合体制。
在地方政权方面,组建了北佤县、南佤县、景北县、邦伞特区。
缅共在佤邦20年,为佤邦办了20多所学校、5个医院,动员群众修了干季公路300公里,搞了部分开田挖沟等农田水利工作。
1985年9月9日,缅共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赵明同志,被选为中央委员。赵尼来、鲍有祥、李自如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缅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内部发生了许多问题:根据地越来越小,阶级斗争越搞越激烈,中央主要领导年龄老化,思想僵化,教条主义十分顽固。大民族主义、宗派主义日趋明显,干部中培置亲信,拉帮结伙。连年战争,群众生活逐年下降,部队供给短缺……对此形势,当时许多中下层干部提了许多改进意见,但缅共主要领导听不进,还加上“反党”帽子。在这种情况下,3月11日,原缅共东北军区副司令员彭家声在果敢宣布脱离缅共领导,成立了果敢民族民主同盟军。
为了解决群众温饱问题,佤邦政府决定在第三个五年计划(1999年—2003年)中把发展农业作为重点项目实施。为加强对农业工作的领导,于一九九八年二月组建了“农林水利部”。委任联合党中央政治局委员赵文光同志任部长。并尽力争取国际禁毒组织、联邦政府的援助和配合,决定在勐戛、王冷、纳番三个地方开发粮食基地。现国际禁毒组织预算投入资金1500万美元,联邦政府投入缅币2600万文,佤邦政府已拨出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三个粮食基地的开发资金。力争第三个五年计划结束时全佤邦基本达到粮食自给。
(十一)交通建设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佤邦只有一条从户板到勐冒的临时公路,且长年失修。整个佤邦交通十分闭塞。运输靠人背、肩挑、马驮。缅共执政20年,忙于作战,只修了300公里的单车道毛路。和平建设十年来,交通建设被列为第一、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主要项目,已修筑通车毛路3000公里,其中交通干线的730公里,已铺和正在铺设弹石路面,90%以上的区已修通公路。
在交通建设中,还修造了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贺岛、勐康、哈中、龙跨、南板等13座大桥,共修大小桥19座,其中联邦政府拨款修建的有7座。
十年的艰辛,十年的辉煌。现在佤邦境内交通网络已初步形成,交通闭塞的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十二)能源建设
能源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解放生产力、发展工业、农业、加工业的重要基础。89年以前,佤邦只有一个70个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和平建设第二个五年计划中,佤邦政府为解决经济发展中急需的动力问题,决定从1996年起,在佤邦建造四个水力发电站。这些电站是:
(1)松普电站:装机容量7500千瓦,位于邦康市以西29公里的南板河;
(2)荣斋电站:装机容量2000千瓦,位于勐冒(新地方)以东29公里的荣斋河;
(3)康达电站:装机容量1200千瓦,位于南登以南5公里的南达河;
(4)昆马电站:装机容量800千瓦,位于昆马以西3公里的南玛河。
四座电站均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以前通电启用。四座电站的建成,为佤邦的建设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动力基础。
(十三)财政·商贸·矿业
脱离缅共时,缅共留下的有大米9万斤,老盾700个,港币4万元,人民币3600元,美金50元,缅币30万文,还留下了债务,那时真是一穷二白。九O年以前,财政靠集资,向群众借贷、募捐等方式来维持。1990年度财政收入1000万元,支出900多万元,略有盈余。九一年以后,收入逐年增加,收支平衡,并有一定积累。一九九八年同一九九O年相比,财政收支增加了近八倍,财政收入来源是:
1、 联邦政府拨款占20%
2、 民间捐款占12%
3、 商贸收入占18%
4、 税收占20%
5、 入股红利占19%
6、 矿产占10%
7、 旅游业占1%
商贸方面:为了解决建设资金,必须跳出佤邦寻找财源,经向联邦政府申报,同意佤邦在缅甸大中城市开展商贸活动。为便于领导和管理,于一九九O年12月在腊戍成立了“佤邦综合开发贸易总公司”。并先后在仰光、瓦城、栋枝、景栋、大其力、木姐等城镇组建了分公司,后来向联邦政府提出开采珠宝玉石的申请,得到了批准,先后在孟休、帕干、抹谷等组织开采宝石、玉石。为广开渠道,多路经营,十年来先后组建了宏邦公司、一星公司、德康公司、康隆有限公司、康祥珠宝公司、999公司、飞亚公司、佤油麻公司、思茅金凤大酒店、邦康自来水公司、康乐有限公司、佤邦银行、恒源烟草工业制造公司、当阳红砖厂、木姐自来水公司等商贸金融单位。从事商贸的已有5000多名干部职工。他们在实践中学习,从不会经商到学会经商,从不会管理到学会管理。在发展过程中付出了很大代价,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现在全面的商贸网络初步形成。这些商贸单位的组建,使佤邦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佤邦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矿业:佤邦矿藏丰富,但尚未得到普查。十年来,对金厂的铅锌矿和龙潭的锡矿组织了开采,有了一些效益,掌握了部分资料,培养了一批矿务管理人员。为今后的矿业开发打下了基础。
在矿业方面,联邦政府给了优惠照顾,同意佤邦在勐休、莫谷开采宝石、同意在帕刚开采玉石,还欢迎佤邦去经营南马都的矿渣等等。勐休宝石场的开采,几经波折,目前发展良好,效益可观。龙潭锡矿,潜力大,品位高,质量好。现正采取措施,有计划地开采,严禁破坏性,毁坏性的开采。佤邦政府计划在第三个五年计划中发展2—3个重点矿厂,作为佤邦矿业开发的龙头,使之成为佤邦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及全面禁种禁毒事业的坚实基础。
(十四)城镇建设
佤邦在缅共时期,只有邦康的缅共广播电台,东北军区总部有几间砖木结构的瓦房,建筑面积约2000㎡,全邦没有一条像样的街道。和平建设十年来,城镇建设发展迅速,邦康已建成初具规模的城镇,为迎接十年大庆,98年对全镇重新进行规划,扩宽了街道,铺设了地下水沟,安装了自来水管,架设规范化的能源线路。还修建了运动场、大礼堂。南邓、勐冒、昆马、王冷、勐波、贺岛、勐片等地也建了不少楼房,全邦建筑面积约100万㎡,是89年的500倍,集贸市场、街道路面,逐年规范,市容正在改观。
(十五)毒品种植和禁毒方针
缅甸自从1885年沦为英帝国的殖民地以后,鸦片(罂粟)就被传入缅甸。佤邦属掸邦高原,山多平坝少,地理、气候、土质适合于罂粟种植。一百多年来,人民群众以种植罂粟为主要经济来源。群众不了解其毒害性,只为了用鸦片换取粮食、衣物、盐巴等生活用品,维持最低的生活。加之过去佤邦处于原始部落社会,文化、科学、交通十分落后,鸦片成了群众包治百的药物,不少百姓因而染上吸鸦片的恶习,佤邦的毒品种植和吸毒、贩毒,有着深远的历史的社会的背景。
缅共执政时期,虽有禁毒的号召,但没有实际的措施和行动。禁毒并无实际效果。
禁毒工作
1989年,佤邦脱离缅共后,联合党中央就意识到毒品种植的危害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决心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来完成。
一九九O年八月二十六日,佤邦发布了《佤邦对禁种根除大烟的策略与措施》文件;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颁布了《禁毒通令》;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赵尼来总书记代表佤邦,主持了有国际禁毒组织和联邦政府参加的在云线斩除鸦片幼苗3000多亩的活动;同年六月二日,又在勐冒县纳威区烧毁了价值9000多万美元的毒品加工厂;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景栋战略指挥官吴觉温带领中、日、美、英、法、澳大利亚等十一个国家的大使、武官到永定、贺岛参加烧毁了两个毒品加工厂;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了《关于加强佤邦地区毒品管理的若干决定》,组建了毒品管制委员会;1995年5月17日,佤邦政府作出了《关于在佤邦的部分地区实现三年无毒区的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禁种禁毒计划,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成立了团级单位的稽查大队。县、特区成立了稽查中队、小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联合党中央向全党全军全民做出了《公元二00五年全佤邦实现无毒地区》的决定。
经过十年的努力,佤邦种植面积及毒品产量正在逐年减少:1990年种植面积约10000英亩,产量约60000公斤。
1994年种植面积约8000英亩,产量约48000公斤。
1997年种植面积约5000英亩,产量约30000公斤。
为了实现彻底禁毒的目标,十年来,特别是第二个五年计划(1994年)以来,鼓励和发动单位和个人试种经济作物,加大了替代作物的投资,取得较好的成绩。在邦康地区,炮团、独立团、418师、邦康特区、万蚌农场等单位和个人,已种植橡胶、咖啡、果树万余亩;南邓特区、勐冒县、龙潭特区、勐波县等单位,发动群众,因地制宜,种植橡胶、茶叶、荔枝、芒果、杉木等经济作物已达5万余亩,目前长势良好。南面地区,气候温热,土质肥沃,171军区已种植柚木80多万株。开发了两个龙眼基地,已种下龙眼树苗5000多亩。
佤邦的禁种禁毒工作是一项艰苦而长期的工作,不容乐观。由于境内外少数谋取高额利润的制毒贩毒分子,变换各种手法,或明或暗地与佤邦禁毒方针相对抗,对这些抗拒势力打击不力,国际援助兑现迟缓,佤邦的禁毒阻力还很大。部分已禁种的地区出现反复,群众外流现象也随之突出,他们迁往外地继续种植毒品……但佤邦政府禁毒决心已定,只要全党全军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加上国际禁毒组织和联邦政府的援助配合,佤邦的禁毒大业一定会取得全面胜利!二OO五年全佤邦为无毒源地区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实现!
② 大约从什么时候开始,从海外传入的走私鸦片开始危害中国人民
明末清初开始,从海外传入的走私鸦片开始危害中国人民。一百至二百年前的中国清政府无法禁止鸦片、亦无法限制鸦片使用,而西方国家大力倾销到中国鸦片,逆转西方世界对中贸易逆差(而后中国自行生产鸦片),这些鸦片让许多中国人成为“东亚病夫”。
对中国经济和人口体质都造成严重威胁,但吸食者具体数量难以估算,统计数字从几百万到上千万都有。曾有学者根据国外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加上本土自产推算吸食者人数可能在250万到1500万之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非常惊人,鸦片战争前流入印度的白银高达每年500-600万两。
(2)投资种植罂粟扩展阅读:
第一次鸦片战争英国经常称第一次英中战争或“通商战争”,是1840年至1842年英国对中国发动的一场战争,也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闭关锁国后的清朝逐步落后于世界大潮,但是在外贸中,一直处于贸易顺差地位。为了扭转对华贸易逆差,英国开始向中国走私毒品鸦片,获取暴利。
1838年(道光十八年)冬,道光帝派湖广总督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赴广东查禁鸦片。林则徐到任后,严行查缴鸦片2万余箱,并于虎门海口悉数销毁。为打开中国市场大门,英国政府以此为借口,决定派出远征军侵华,英国国会也通过对华战争的拨款案。
③ 六月十八号的诞生花是什么
性 格: 在6月18日出生的人,总是让别人无法察觉他们的行动,像个「藏镜人」般在幕后控制一切。他们拥有特殊的影响力,甚至能跨越时空限制,透过强而有力的想法,将力量传送至无远弗届;因此,他们是很难对付的敌人。
此外,他们还相当擅长理财,尤其是这天出生的女性,非常懂得如何赚钱和投资理财,他们是绝佳的资金管理人。
有趣的是,多数这天出生的女性,早期只是柔弱不起眼小角色,后来才突破成为超级强人。就这方面来说,他们是斗士,能克服严苛的困境及童年的创伤;因此,他们特别能够了解别人的挫折创伤,会是很合适、称职的心理辅导人员。至于男性,则会是很好的组织者或管理人
④ 凤县境内适合种植的中药材种植,投资小见效快的中药材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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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鸦片战争时期英国人卖中国人鸦片,那么他们自己抽不抽
确切说,当鸦片在清代的中国泛滥时,卖鸦片的英国人,本国也十分流行鸦片。但区别在于:中国人是“吸”鸦片,英国人是“吃”鸦片。
鸦片的恶劣习气,只是一个外因,清朝自康乾时代起,越发病态腐败的社会环境,才是鸦片泛滥的真正温床。如此教训,哪怕已过百多年,任何时代,都不可不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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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毒品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对其作了艰苦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试图通过对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毒品犯罪刑罚体系进行划分,从而达到从法律角度完善对毒品犯罪的围剿,进而完善相应的综合治理与预防措施。文章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首先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几种定义,并简要分析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自己对毒品的定义,并分析了毒品的特征。接着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犯罪的定义,并简要分析了上述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而得出自己对毒品犯罪的定义。
第二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首先简要介绍了全球毒品犯罪的现状,接着介绍了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各历史时期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第三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成因。首先从历史的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从而得出毒品犯罪成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易形成的瘾癖性。
第四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类型的划分。此部分根据毒品犯罪的成因而相应的对毒品犯罪刑罚体系进行了划分,分为(1)非法生产型毒品犯罪,(2)非法经营型毒品犯罪,(3)非法消费毒品的犯罪,(4)毒品犯罪的连累犯。
第五部分题为,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此部分提出了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毒品犯罪 成因 分类 治理 预防
毒品犯罪,自古有之,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能看到毒品犯罪的踪影。自从鸦片、可卡因等某些药物被人滥用成为毒品之后,人类就与毒品犯罪进行了艰苦并持久的战争,以期消灭毒品犯罪。但是,现实却是残酷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毒品犯罪在全人类的围剿之下,不但没有消亡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染上这一社会疾患的人口和地区也越来越广泛,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根据不同渠道的估计,全世界的毒品交易额已经超过了石油产品的交易额,甚至高于全球食品和教育事业的总投资。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
中国人民对于毒品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前半叶对中华民族造成的灭顶之灾和近乎亡国之恨刻骨铭心,永世不会忘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曾经令人难以置信地在短短几年之内彻底清除了这一社会顽症,创造了人类文明史上在短期内治理社会问题的一项奇迹。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毒品从我国过境,先是吸毒,继而是贩毒和制毒也在我国从初期的死灰复燃再次发展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就达50 多万人,被截获的毒品数量成几何级增长,被抓获的制贩毒品的犯罪分子成倍增加。解决毒品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为何会出现这种状况? 这就需要我们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去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了。
一 毒品犯罪的基本范畴
在探究毒品犯罪成因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毒品,如何界定毒品。只有明确了什么是毒品,才可能探究鸦片、海洛因等物质为什么会成为毒品。
(一) 有关毒品的争议
学界对毒品的概念目前尚无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列举式,如《刑事法学大辞书》中将毒品定义为长期吸食,注射后能使人逐渐成瘾的制品,如鸦片,海洛英,吗啡,高根,金丹等。①第二种是概括式,如《禁毒知识手册》认为毒品是指吸毒者非法使用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②在《大禁毒》一书中,认为“毒品,是以各种方式吸收进入人体并最终给人带来危害的各种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学合成物品。”③第三种是法条式,如《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认为“毒品是根据我国新《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具有特定含义、范围和作用之物。不包括如砒霜氯化物之类可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物品。”④我们认为上述三种定义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列举式定义虽然比较具体,明确,使人一目了然,但列举定义的限定性难以反映出毒品的全部,同时这种定义没有指出毒品的实质特征,无法与其他药品或嗜好品相区别。概括式定义虽然将毒品概括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但该种定义的法律特征不明确。法条定义虽然将列举成和概括式方法相结合,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便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和操作。但是,根据法条式定义,在我国,鸦片,海洛英,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制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前者是一国法律的规定,后者是国际社会的统一概念明确,内容确定,但是因其附件的内容过多,范围广泛而不易了解。为此,有学者试图从毒品的特征角度来给毒品下定义,如杨鸿先生在其的《毒品犯罪研究》中将毒品定义为:“毒品,是指国家依法管制或禁止滥用的能够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⑤从这个定义可以归纳出毒品的三个特征,即毒品的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品的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毒品的违法性是其法律特征。杨鸿先生的这个定义,虽然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但并未突出毒品的本质特征。即毒品的易成瘾癖性。
(二) 对毒品概念的再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给毒品下了如下定义,毒品:是指滥用后易形成瘾癖性因而被国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这个定义不仅突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易成瘾癖性,同时又突出了瘾癖性的形成是因为对毒品的滥用,故毒品是要受到国家法律所管制的。所以,笔者给毒品所下的定义既涵概了毒品的三个特征,同时也突出了毒品的本质特征。下面笔者对毒品的三个特征加以分析,从而来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首先,毒品的易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成瘾性在医学上也称为“药物依赖性”或“药瘾”是指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躯体依赖成心理依赖。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状态,有的还产生耐药性。躯体依赖性是指反复用药使身体机能状态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发生生理变化,生化变化,神经细胞适应了药物的存在而产生的耐受性,用药者必须连续使用,使药物在体内保持一定的浓度,以保持身体机能状态的相对稳定。而当成瘾物被停用后,就会发生撤药综合症状,表现为:头痛,烦躁不安,恶心呕吐,全身不适与神经功能障碍;严重者可引起意识障碍,昏迷,肢体抽搐,甚至虚脱而致死。而当再度用药时,撤药综合症消失。由于反复使用该类药特,其药效逐渐减低,必须不断加大使用剂量,才能抵达初次使用的效果,因此产生了耐药性。心理依赖性是指用药者心理上强烈渴望使用某类药物,使之兴奋或避免不舒服。“药物依赖性”或“成瘾性”是互毒品的特性,也是导致滥用的主要原因。但这种依赖性的产生及其中程度的大小并不完全由该药物本身决定。因为用药者的个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状态因素也是药物依赖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样的药物或同一种毒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事实也证明,有的人一次用药就上瘾,而有的人却会出现恶心,呕吐现象;有的上瘾者可以戒断,而有的人不断戒又不断上瘾。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依赖性或成瘾性归于毒品本身。
其次,毒品的毒害性是毒品的后果特征。毒害性与成瘾性相联系,成瘾性导致毒品滥用者长期使用,因而就使在滥用这些药物之后出现体内慢性中毒,产生各种不适症,体力衰弱,智力减退,神经、大脑、呼吸、消化道、心血管受到明显的损害,甚至出现精神错乱,中毒死亡。毒品的心理毒性源于药物的心理依赖性,它是指毒品进入肌体后作用于大脑的精神系统,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并使使用者出现渴求使用药品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该药物(医学上称为寻觅和摄药行为)。这种心理依赖性的危害很难消除,而且会令它的使用者难以自制,将寻觅毒品作为生存的唯一目标,以致失去理智而违法犯罪。
再次,毒品的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毒品的违法性表现在它是受国家管制或禁止滥用的特殊药品。毒品的范围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其医用价值、药用价值表明其属药品,这两类药品具有双重性:麻醉药品也称为镇痛药品,药用能镇痛,尤其对严重创伤的疼痛有效;精神药物是指能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如对这两类药品使用不当或滥用,则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判断这些药品是否滥用的依据。我国适用的药品管理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规范,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等,另一类是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1972年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等。根据这两类规范,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制造,运输,销售,使用以及原植物的种植和易制这些药品的化学物品都作了严格的管制。禁止滥用。凡违反上述规范的规定,用于非医疗、科研目的而制造、运输、贩卖、走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时,这些药品即是毒品;反之,则是药品。所以,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在不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某一物品是药品还是毒品。毒品的违法性更表现在它是法律规范明文禁止滥用的药品。上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能用于毒品的药品的范围,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并列出了附表,超出法规规定范围的药品,即使有成瘾性、毒害性也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例如,烟草中的尼古丁,其成瘾和海洛因的成瘾原理是一样的,但二者的药效作用不同,法律将海洛英规定为可能用于毒品的药品,而不会因尼古丁亦易使人成瘾而禁止烟草的生产和销售。因此,毒品的违法性还表现于其有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国际组织,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我国的立法,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行严格的管制,将非法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走私,持有,吸食此类麻醉药品和精神的药物及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等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毒品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特征也不可能成为毒品。如上所述,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毒害性是其后果特征。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成瘾性引起危害性,带来危害后果,因而被法律规定予以管制禁止滥用;同时,只有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法规规定管制的两类药品,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三) 有关毒品犯罪的争议
当然,在明确什么是毒品之后,我们还要明确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就毒品犯罪的定义而言,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既然在国际公约中被列为犯罪,那么就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凡是故意违反《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各种行为称为毒品犯罪。但有学者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没有界定什么是毒品犯罪。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6章第七节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定义进行探讨。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的不同观点包括: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①⑥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⑦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⑧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⑨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⑩第六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或者多犯罪有关的人和财物为犯罪对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行为。11第七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2综观上述七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强调国内法不再是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唯一根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关于禁毒的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第六种观点用全部列举毒品犯罪的方法界定毒品犯罪定义,缺点在于,没有揭示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忽略了毒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第七种观点虽然概括出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但概念中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仅指违反“禁毒法规”,这显然不能全部概括出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律和法规;而且“禁毒法规”是刑事法规或者是行政法规,或是一项专门法规,它是否应包括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条款,及1987年、1988年我国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如此界定无法确定这一问题,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不明确。
(四) 毒品犯罪的定义
笔者认为,界定毒品犯罪,首先,应当明确该类犯罪所违反的是毒品及毒品原植物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而不是单指一般的刑事法律;也不能将这些法规限制在禁毒立法范围内,因为禁毒法律是毒品管理法律中的部分;更不能仅仅将其限定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范围内,它必须涵盖毒品犯罪所违反的全部法律和法规。因此,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包括了我国制定、施行的国内刑事法律和法规,如《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内有关毒品及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规,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卫生部《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也包括我国所缔结和参加的国际上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公约,这些公约虽然不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时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缔约国和参加国有履行这些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义务。此外,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对毒品犯罪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局限在禁毒法规范围内,例如,法国毒品管理法包括了《公共卫生法》。其次,毒品犯罪的定义应强调其应受刑罚处罚性,因为毒品和毒品原植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破坏其管制活动的行为并非全是犯罪行为,所以应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最后,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宜在概念中表述,因为毒品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均为毒品犯罪,没有必要再刻意在定义中强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行为而明显忽略或以其概括其他种类的毒品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一是明确了毒品犯罪触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区别是违反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是违反国内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二是强调毒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区别上述管理法律规范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三是明确了涉及违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犯罪和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
二 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
(一) 国外毒品犯罪的现实特点
首先,我们来考察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的状况。目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毒品问题的情势非常严峻,跨国、跨区域以致国际化的毒品犯罪的日益加剧,严重的毒品犯罪对于国际社会的文明和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1996年全球毒品交易额逾7千亿美元,利润额高达4千亿美元,是仅次于军火的世界第二大贸易;至1997年,国际毒品交易额达5千亿美元,数量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9%.尤其严重的是,毒品的过境国向消费国转变的趋势明显,毒品的主要种植国和生产国吸毒的情况格外严重,世界主要毒品产地的周边国家的毒品问题急剧恶化。
目前国际社会的毒品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国际贩毒活动的有组织化和跨国犯罪严重
全球毒品问题呈严重状态的首要标志就是贩毒活动的有组织化、集团化和垄断化。目前在毒品犯罪领域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武装贩毒以及利用高科技和智能手段犯罪的趋势十分突出,贩毒活动日益猖獗。贩毒组织不断扩大,新贩毒组织不断出现,毒品利润不断攀升,洗钱活动极为活跃,毒品犯罪与某些国家甚至区域的政治、贩卖武器、恐怖活动的联系更加密切。
⑦ 母公司投资罂粟替代种植项下进出口贸易分公司,现将母公司投资主体变更分公司,需要如何办理
首先要确定分公司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如果有的话,应该是:
1、分公司首先要到海关办理登记,即取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
2、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3、办理电子口岸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