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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8-12 20:59:11

Ⅰ 利息作为负债资金的资金占用费,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判断题)

不一定对,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啦:
一。关于企业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有关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生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其中,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二.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Ⅱ 购买基金收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投资购买基金产品也涉及两种收益。一是买卖或申购赎回基金获得的价差内收益;二是从基金分配中容获得的分红收益。
1.买卖封闭式基金单位和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是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在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阶段,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特别的是,对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则在基金分配给个人时征税。

因此,不管购买的是传统的基金产品,还是借助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间接购买的基金产品,虽然在基金分配收益上未体现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基金在取得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企业的收益时就已被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就不再扣缴税款了。

Ⅲ 企业购买的基金分配收益需要交税吗交的话都涉及哪些税

企业购买的基金分配收益需要交税。主要交“”
1、个税:财税【2008】版1号 第二条关于鼓权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做好备案。
2、增值税:财税【2016】36 附件一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Ⅳ 基金的利息怎么记账需要交税么什么时候交怎么做分录

1、基金的利息怎么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2、需要交税么?
需要交纳所得税
3、什么时候交怎么做分录
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缴税费----企业所得税

Ⅳ 【所得税】关于企业间借款形成的资金占用费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九条“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其释义中做了如下解释: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你公司是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属于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不适用这条规定。

Ⅵ 基金收益要缴纳税费吗

国家规定基金投资价差收入暂不征税
对个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及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申购和赎回中所取得的价差收入,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基金运行中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以及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在获得及基金分红时,不必担心税收的问题。

Ⅶ 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专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属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Ⅷ 企业购买基金收益要交所得税

企业购买基金,有两个动作:

  1. 赎回,获得收益。该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列举的2008财税1号文件是“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作为投资者的企业。

  2. 分红,获得现金分红。该部分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很多机构投资者偏好分红。

Ⅸ 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专有关的、合属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Ⅹ 企业所得税贴息的利息可不可以扣除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 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 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 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 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通销售发 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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