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么查询上海银行的某员工,我知道姓名和工号。
你好,新年快乐,提问难度大,回答不了,采纳祝你心想事成,好运连连,身体健康,开开心心过新年,一生平安,一帆风顺
B. 上海银行你私自查我征信是违法的吗
没有给银行授权,都不能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及征信,属于违法行为!
C. 请问上海银行,工作人员,晋通银行卡额度三万,干嘛帮我转了三万多,我拿到钱了,说到总行去拿钱
到取款机取出来就可以,谁叫总部去拿钱,你给他打电话叫他开车接你
D. 8人套走天津银行上海分行20亿,涉案8人中为首的是谁有何背景
8人套走天津银行上海分行20亿,涉案的八人中为首的人是张某夏,他是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员工,经过别人张某下认识了被告吕某亮,在2015年的七月份和八月份之间,他们两个约定合作开展不需要提供票据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引用来套取银行资金来盈利,所谓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业务就是比如说某个企业要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货物,但是资金不够这样就可以通过到某个银行来存保证金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先把款付给另一个企业。
第一次被挪用的九亿多元,后来进入了鲁某控制的账户,第二次挪用的九亿多元,依然也是流进了鲁某控制的账户,到了后来又返回了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账户,但是在2016年的三月份,他们第二次挪用的九亿多元,至今就需要偿还了,这时候因为卢某在投资的时候发生了量的亏损,所以没有办法还银行钱,张某夏不得已自首。
E. 国有商业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炒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挪用公款罪,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了挪用公款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俗称新刑法)又在第384条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法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难以操作,为此两高纷纷出台司法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解释的颁行,引起争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作了解释,纠正了上述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则不包括在内。
(二)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这一规定,我认为要注意两个问题:
人大解释的效力高于两院解释,两院与之抵触的解释自动失效;且该解释可以溯及到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实施之日。
2、挪用公款罪三种不同情况的认定及处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尽管刑法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即可追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实际上各地都规定了起点数额,如上海的规定是1万元。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
3、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的含义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三)、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等村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规定的七种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暂时非法占用公款。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区别
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
4、当然,后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可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据刑法,也要考虑金融法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二)、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
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将公款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此,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第一,主体的法人性。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这些人,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挪用则一般是个人决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贷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经过批准),办理一定的手续。挪用,是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备合法性。
1、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2、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论处。
三、挪用公款罪与他罪的区分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三)、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四)、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1、如果批准者与挪用者事先有共同挪用的故意或批准后参与共同使用公款的,应以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论处。
2、如果挪用人以迂回申请、隐瞒款项真实用途、导致大量公款不能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挪用者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对因被骗而批准或同意的领导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刑事责任
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链接: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6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2000)12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24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7月31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0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7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7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3月15日)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存银行、集资、炒股票、经营活动等)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虽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个人使用的。
F. 离职和辞职的区别 上海银行被曝接纳离职厅官
一些地方较高级别官员的离职,让公务员辞职“潮”再次成为话题。
公开内消息显示,今容年以来,上海至少已有3名厅局级官员辞职,除了上海,北京亦有部委人士辞职的消息不断被曝出。
而尽管如此,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 者采访的地方公务员表示,与1992年及2002年前后的两波官员“下海”潮相比,目前的情况尚不能称为“潮”。毕竟,相较于一线城市,二三线城市公务员辞职案例仍不多见。
而在离开体制的人群中,体制外提供的更有竞争力的薪资成为主要因素,更好实现个人价值等主观因素并存。
G. 大 V 怒怼上海银行服务太差,当场取走 500 万,从业者服务水平会给行业口碑带来多大影响
问题就在于,银行更像衙门,不像民营单位要靠软实力做差异化。你说一个大v平时去的地方服务都很好的,或者去国外啥的回来。碰到这种服务肯定气啊,但是其实去几大行都这德行。银行里面除了保安,甚至包括保安,上海人家里几套房的,都是和普通顾客差不多的水平的,打心底里就没啥服务意识。
说难听点,还很多看不起来取钱的普通人,你说还怎么强调服务呢,又不影响她们营业,爱存不存。所以花旗,渣打,民生,世界这些银行才是好银行。告诉你在口罩在哪是人情,不告诉你也是正常规范吧?凭什么告诉你,保安有口罩提成吗?你买的口罩有问题感染了算谁的?因为保安推荐?不戴口罩不让进,就是没毛病,态度问题就不回答了有异议谁知道他是你臆想的态度,还是本身就恶劣呢?
H. 上海银行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帮我买理财违法吗
银行来一般不会强制性让客户自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都是在其他柜台办理的,不是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的,一般理财都会有专业人员出来说明的,银行经理或专门理财师说明的,你这样未经过你同意,理财都会让你选择风险评估的,你这样不会说银行草率的就这样给你办理了,起码也要有你的签名的吧。银行不会违法的,银行理财虽跟银行挂钩,但不属于银行存钱,银行不会付出代价的,除非你的资金出问题了,理财的资金不见了,追不回了等。
I. 27位老人血本无归,银行员工飞单如何赔偿
3月11日,连阴雨天气放晴。难得的好天气没能让几个老人高兴起来。
"两年来,上海银行没有给我们一个实质性的解释或计划."基金爆炸近两年后,他们再次来到银行要求赔偿计划,但仍然失望。
2019年3月,良卓资产私募基金爆发,旗下8只基金欠款20亿元。这些老人购买的资金也在其中。
但上海银行原财务经理陆游当时宣称“银行背书无风险”,现在看来全是“谎言”。在陆游的推荐下,感动了27位老人。他们误以为自己购买了银行背书的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理财经理做了一个“飞单”,购买了良卓资产旗下的一只私募基金。

上海家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码头路社区援助律师卢群杰全程跟踪此案。他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例。
“银行财务经理挂上海银行的名片,导致老年人毫无征兆地购买资金,涉及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的勾结。”卢群杰解释说,老年被害人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整个上海银行作为被告。但根据司法实践,刑罚优先于人民的原则,都是刑事案件判决后才能进行的。
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强也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当私人基金经理被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他们通常需要在人民之前受到惩罚。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前,投资者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偿还投资损失。
“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也可能是上海银行一直无法给出答案的原因。但是这些年老的受害者正在与时间赛跑。
余强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责任。“销售机构在推出私募股权产品时,未能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履行适当的告知和解释义务,未能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投资目标及其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决策。销售机构有重大过错的,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余强指出,上述路径可以有效避免“先罚后人”的程序性障碍,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清算责任,从而快速追回投资损失。当然,最终收回的资金受到第三方偿付能力的限制。但他指出,银行、证券公司等一般销售机构不需要考虑偿付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过去P2P矿爆往往是私人机构造成的,但这次事件却包含了银行工作人员与外界的勾结,这对银行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教育和组织管理是有意义的。其次,全国范围内的P2P平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么多受害者,如何赔付和维权?这一事件也可以引导受害者,通过诉讼正确维权。”卢群杰接着说道。
J. 大V怒怼上海银行服务太差当场取走500万,会对上海银行造成影响吗
大V怒怼上海银行服务太差当场取走500万,区区五百万当然不会对上海银行造成任何影响,但是,上海银行服务态度不佳这件事在网上广泛的传播,当然会对上海银行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富人是有圈子的,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在富豪圈里面上海银行自然就被排除在外,如此这般其实对上海银行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蝴蝶效应,用在这件事上可以说非常的恰当,一个大V暴怒,那么他身边的朋友大概率会声援他,如此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一个人取走了钱没有多大影响,但是一千一万个人不和上海银行打交道,我觉得对于上海银行的影响还是会非常大的!最为关键的是这件事依旧在不断地发酵,其影响到底多大,未曾可知!

大V怒怼上海银行服务太差当场取走500万,如此行为,上海银行竟然纹丝不动,让人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