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信部回应立讯精密遭美国337调查,对于立讯精密的运营有影响吗
现在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现在企业的发展都会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内,继续不断深耕。只有这样,企业才可以在某个领域内,获得一定的优势。这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不会因为某一个国家的阻挠而变化的。现在让企业进行全产业链发展,也是不现实的。
在华为被限制以后,我们其实也应该明白,核心技术只有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才可以。你没有核心技术,只能被人“卡脖子”。
而随着我们国家各个领域的企业,发展的越来越好,面临的冲击也会越来越多。毕竟,我们的企业想要向上发展,这些困难是必须要面对的。这次立讯精密作为相关产业链中游的组装企业,也开始遭受337调查,就是最好的说明。
各位,对于立讯精密遭美国337调查这件事,您有什么不同意见,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❷ 苹果产业链概念股遭遇集体踩踏,谁是下一个欧菲光
欧菲光的遭受令销售市场感慨万千。欧菲光公布,一大批国外顾客方案停止与该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购置关联,该顾客在二零一九年为欧菲光出示了117亿人民币的收益,占其全年收入的31%。二月份,欧菲光公布将四家为特殊顾客出示监控摄像头的商业服务公司脱离。所述信息一出,欧菲光第二天(3月4日)下挫,以后股票价格再次下挫,3月23日汇报8.5元/股,价格行情为229亿人民币。17年十一月底该公司股票价格一度做到26元/股,价格行情提升700亿人民币。
做为中国锂电电池正极材料的管理者,当升科技上年4月回应投资人,公司中下游顾客是锂电池厂商,没有与苹果协作。但依据今年年度报告,其全资子公司钟鼎高科的膜切机器设备已进到国际一线消费电子厂商供应链管理,终端设备顾客包含三星、苹果、华为等。Apple也是爱施德的终端设备顾客。到今年11月,爱施德回应投资者说,该公司早已变成中国另外有着苹果线上、线下分销商和线下零售三大方式受权的地区代理,也是现阶段唯一的苹果分销商服务供应商。
❸ 立讯精密遭337调查,337调查指的是什么
这几年我们在媒体上总是能看看到337这个数字,而且都还是美国对中国的公司进行的调查,特别是被337调查了的中国公司,都不会有什么好果子吃,所以我们现在来说下337是什么意思。
人家可不管你有没有道理,只要美国本地的公司觉得你这个产品有侵犯到他们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向美国国贸委员会投诉,出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基本上外国的公司都会败诉,而且败诉之后该公司的产品也就再也不能够进入美国进行销售了。
这种本土企业保护制度起源的背景还是因为当年《关税法》编写的时候,美国的经济正出于萎靡的状态,所以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必须要自私的制定这项政策,所以美国人的想法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不过奈何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毕竟人家确实是第一强国。
还不止337调查,美国在对外贸易里面还制定了许多不同的法律来对付外国企业,可以说是面面俱到,将无赖的精神发挥到了极致,比方说我们前些年常听到的反垄断法,反倾销调查,这都是美国在贸易战中的强势表现,还抱着自己不会吃一分钱亏态度。
立讯精密一旦被337调查的公司,基本逃不掉罚款,而且还不可以向美国卖东西了,所以对公司是非常大的打击。
❹ 337条款的形势,对当时的影响
美国337条款法律制度及对我影响
一、“337条款”的发展过程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发现进口贸易中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关税委员会应将此种情形向总统报告。总统有权提高有关产品的关税,或者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为加强在进口贸易中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于1930年制定了“337条款”。后来,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的发展可以分为4个阶段:
1.1922~1930年,成形阶段。该时期内,关税委员会作出了4个肯定性裁决,裁决外国仿造美国商品、假冒美国商标和侵犯美国专利的做法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不公平的行为”。
2.1930~1935年,平稳生效阶段。该时期是337条款最初生效的5年,关税委员会的裁定主要集中在专利案件。该时期内,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继续支持关税委员会的决定;关税委员会只要提出建议,总统就习惯性地签发禁止某种产品进入美国的命令。
3.1936~1968年,无为阶段。该法在这一阶段几乎未被使用过。起初,关税委员会并未在实践中事实上执行该项法律,后来即使关税委员会提出动议,总统也拒绝签发禁止令。
4.1968年至今,复兴阶段。1968年,一位美国专利持有人向关税委员会提出申诉,声称一种药品未经许可进入了美国市场。关税委员会提出建议之后,总统签发了临时禁止令。随后,又有3起案件获得了禁止令。这是自1936年以来关税委员会第一次根据该法采取行动。在这一阶段,337条款分别于1974年、1976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经历了5次修改。
二、“337条款”的内容分析
(一)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权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二)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1.法定保护对象: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
经过1988年贸易法的修改,目前,知识产权问题由“337条款”中B、C、D几个单独的分段(知识产权分段)予以规定。根据这些分段的规定,如果某些商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并且美国存在受这些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保护的产业,或者这些产业正处于建立的过程中,那么进口、为了进口销售、进口之后销售这些商品就是违法的。
2.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是否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的判断标准主要有3个方面:对工厂和设备相当数量的投资;相当数量的劳工和资金的使用;或对知识产权利用(包括工程、研究和开发)或者许可的相当数量的投资。从实践来看,“337条款”关于是否存在相关美国产业的门槛是非常低的。
4.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做法
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是违反美国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行为。
5.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具体而言,这些破坏或者威胁主要表现在:破坏或者实际上损害美国的产业;阻止该产业的建立;限制或者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等方面。
三、“337条款”的合规性分析
(一)关贸总协定有关“337条款”争端的历史
1.1981年加拿大向关贸总协定提起的申诉
1981年,加拿大就美国“337条款”向关贸总协定提起申诉,指控“337条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认为,“337条款”的确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但由于它是一项作为使保护专利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d)款的例外规定,因此不违反关贸总协定。之所以说该措施是“必需的”,是因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够给专利所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专家小组认为,在现存的美国法律制度下,如果要有效地保护专利所有人在美国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最可行的方式是诉诸于“337条款”的普遍排除令程序。
2.1988年欧洲共同体提起的诉讼
由于欧共体与美国的磋商没有取得圆满的结果,欧共体要求成立专家小组。最终,专家小组认为,在“337条款”下,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低于美国国内产品,因此,“337条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而且不适用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例外情形。
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报告公布以后,美国国内关于美国对该报告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经过各利益团体间的博弈,美国按照《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337条款”作了如下修改:调查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联邦地区法院应诉的被告同时也是“337调查”的应诉人时,联邦地区法院应当应被告的动议发布暂停审理相同纠纷案件的命令;国际贸易委员会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发布普遍排除令;被请求人允许提起反诉,而反诉一旦被提起,应立即转交地区法院等。
(二)“337条款”并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尽管“337条款”已经作了修改,但并未平息美国贸易伙伴的反对之声。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337条款”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引言(禁止导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和关贸总协定第20条(d)款(这些调查是否是“必需的”)。理论上,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并不符合WTO有关原则规定,因为:
(1)“337调查”在实践中存在歧视进口产品的情况,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旦某种商品被裁决适用普遍禁令,则一切符合特征的进口商品均会被普遍适用,不区分原产地或生产商,甚至包括目前未知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这与国内民事诉讼中对侵权产品的处罚与特定侵权人挂钩的做法不同;第二,一些“337调查”未指明被调查企业,仅指明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事实上剥夺了涉案外国企业应诉的机会,损害了涉案企业的利益。
(2)1989年,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裁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的规定及“337条款”调查的实践,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有关进口商品在适用国内法律方面应享受国民待遇的规定,以及第20条(d)款一般例外的规定。后来,“337条款”虽有所修改,但在相当程度上仍与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不符。
四、“337条款”对我国的影响
(一)针对中国的“337调查”现状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到1993年,才发起第二起调查,以后逐年增多。2002年以后,中国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6年8月,涉案55起。其中,既包括中国出口企业直接被诉的案件,也包括中国为被调查原产地国的案件。
在中国遭受的55起调查中,以专利侵权为由的案件47起,以侵犯商标权为由的案件5起,以共同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为由的案件1起,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版权为由的1起,以商业外观为由的1起。
(二)“337调查”对我企业的影响
1.“337调查”对我产品出口造成了威胁,随着我国出口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这种威胁也会越来越大。“337调查”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主要是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这些产业包括电子、化学、轻工、机械、汽车和皮革等。迄今为止,美“337调查”涉及我电子工业的案件有30起,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54%;涉及化学工业的案件11起,占比20%;涉及轻工业的案件8起,占比15%;涉及机械工业的案件3起,占比5%;涉及汽车工业的案件2起,占比4%;涉及皮革工业的案件1起,占比2%。
2.波及同行和上下游产品,对整个行业造成影响并给直接涉案企业造成巨大损失。“337调查”的对物管辖权,使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将所有与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相关联的当事人作为打击对象。一旦被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采用普遍排除令,即使没有被列入诉讼名单的产品,只要直接或间接出口至美国,甚至包括这种产品的下游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均可能属于被禁止进口的范围,从而失去美国市场。
3.起诉理由不断扩大,企业防不胜防。在针对中国“337调查”提起的理由中,绝大多数是基于专利权。但已有案例表明,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乃至于商业外观都已成为“337调查”的起诉理由,中国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4.应诉门槛高,很多企业因此而放弃应诉。“337调查”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情况下,我国企业难以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此外,应对调查所需的昂贵的律师费和专家费等,也使我国企业难以承受。因此,我国许多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消极应对,结果导致败诉,失去美国市场。
❺ 什么叫337调查这主要是针对什么的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根据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以上是“337条款”实体法方面的规定,下面就“337条款”程序法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立案程序
(一)申诉书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法律要求申诉方证明所指控的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并且就其申诉书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规定(除个别案例外,通常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适用)。
(二)驳回申请和撤回申请
1、驳回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诉方提起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会受理,不受理的情况极少发生。申诉方为慎重起见,还可以在提交申诉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设的不公平进口办公室咨询,并由其对申诉书进行预审。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不受理申诉,申诉方还可对申诉书加以修改,再行起诉。如果最终还是被驳回,申诉方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驳回申诉方的申请,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诉方以及在申诉书中列明的被诉方。
2、撤回申请
申诉方可以正当的方式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临时禁令,要同时撤回临时禁令的申请。
(三)接受申请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诉方也可以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延期立案。
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后在联邦公报上公告立案通知,将申诉书副本和立案公告送交被诉方及被诉方驻美国的使馆商务处。同时,也要将申诉书送交美国健康和人权服务部、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其他相关的机构或部门。
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后将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此外,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问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指定一名政府律师代表公共利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立案后的45日之内,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为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6个月,即18个月结束。
二、要求告知和必经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类似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要求告知的内容包括调查中的所有事项。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后5个月内结束。一般情况下,申诉方可以提前计划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府律师可以在30日内作出充分的准备,而被诉方可能会被要求在几天之内提交各种材料。
如果利害关系方没有履行规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权予以制裁,包括接受对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加以限制,甚至作出不利于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当事人的裁决。
三、反诉和调停程序
(一)反诉
在行政法官初裁阶段,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的20日内提交反诉书。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10日内(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被诉方须在20日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反诉意见书。
反诉书的内容包括被诉方签名的宣誓词、律师、代理人以及申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被诉方必须对申诉书中的指控一一作答,并要有证据支持。对于专利侵权方面的指控一般采用辩驳方式,需要说明该产品不受此专利保护或此专利不具有合法性,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二)调停
调查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进行调停。要求调停的一方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陈述已经收到在调查过程中送达的相关文书。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决定调停的程度和范围。
四、简易程序和终止调查
(一)简易程序
申诉方的律师或支持申诉方的其他代表在调查开始后的20日内,被诉方在立案调查开始后的任何时间,但不晚于听证会确定前30日内申请进行简易裁决。
在收到用简易程序裁决的通知后,被诉方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行政法官根据职权或者经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请,举行口头辩论,并要求提交辩论的提纲或备忘录。支持或反驳的陈述书应该有证据支持,宣誓者应该明确表明有能力证明所陈述的内容。行政法官准许对陈述书进行补充。如果反对用简易程序进行裁决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实质性的证据需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实质性的质证,行政法官仍可用简易程序予以裁决,或者要求反对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终止调查
在下列情况,案件终止调查:
1、申诉方撤诉;
2、双方当事人和解、签订许可协议或者签订仲裁协议。在此情况下,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将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包含保密信息应该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协议概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协议是否影响美国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等因素进行权衡,决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导致调查终止,则被诉方不构成侵权。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未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双方不受协议的约束。
五、缺席裁决
在下列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1)被诉方没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以规定的方式提交答辩意见,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2)申诉方申请或者行政法官依职权签发命令要求被诉方说明原因,如果被诉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说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3)如果被诉方滥用程序,在调查期间不予以合作。申诉方申请或者行政法官依职权签发命令,根据单方证据裁决;
(4)被诉方缺席,视为其放弃应诉的权利,放弃在调查期间答辩的权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决。
在被诉方缺席或视为缺席的情况下,申诉方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被诉方采取直接的措施。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申诉方的申请理由是正确的,即签发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时签发排除令和停止令;考虑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利益等因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不签发禁令。
六、协议解决程序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和非知识产权案件,有不同的协议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签订许可协议后,当事双方还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声明对于调查的实质情况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政府律师对该协议作出评价,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说明是否可以根据协议终止调查。此后,行政法官将初裁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
非知识产权案件:对于非知识产权案件,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同意令的方式解决争议。申诉方、被诉方、政府律师共同向行政法官提出同意令的请求。申请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行政法官根据情况可以允许推迟提出。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说明初裁的情况,利害关系方应该在10日内对初裁作出评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时,需要考虑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利益等因素。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了同意令,调查继续进行。
七、临时禁令
申诉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临时禁令,但必须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前。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提交了申请临时禁令的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拒绝临时禁令,并不影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理由认为申诉方的指控初步成立,并且如果不先采取措施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立即的、严重的损害,则可签发临时禁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申诉方申请临时禁令的依据不充分,采取临时禁令对被诉方的损害会特别大,将要求申诉方提供担保后,才签发临时禁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最后的裁决中,认定被诉方没有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诉方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将被予以没收,并补偿给被诉方。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接受临时禁令的申请,将提交给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处理。法律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90日内对临时禁令作出终裁,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150日。初裁由行政法官作出,时间为收到申请后70日内,复杂案件延长至120日。日期包括节假日和星期日,如果日期届满的下一日是节假日或星期日,顺延至节假日或星期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作修改,临时禁令的初裁就自动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
在临时禁令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向美国海关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美国财政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保证金的金额,必须足以抵销不公平竞争所带来的结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保证金的金额时,有可能根据申诉方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与进口涉案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八、查证和听证会
(一)查证
查证的方式:包括证言、讯问、文件制作、请求进入、传票等。
查证的范围:(1)物证和书证: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征、保管、条件、存放地点;(2)人证:包括人的身份和地址;(3)违反美国关税法的救济方式;(4)被诉方提交的适当担保的查证。
(二)听证会
在举行听证会前一般要举行预听证会,以便当事人简化、明晰问题,确定听证会的范围,确定请求是否要修改,对事实和文件进行审查,对修改答辩书的必要性和意愿进行考虑,法律规定和采用的事实和内容,查证的时间以及证据的提供,证人信息、证据交换。在预听证会上,当事人还确定专家和经济、技术证人的数量。证人的姓名也在预听证会上公布。预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法官签发一项预听证会令,说明预听证会的结果。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法官采纳证据、倾听争辩以及裁定涉案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在听证会上,谁主张谁举证。申诉方应证明被诉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每一方当事人都需得到适当通知、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权利。调查期间召开的所有听证会都是公开的,除行政法官发布指令外。听证会的时间很长,一般为两个星期左右。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指令外,听证会由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负责。任何一方都应当对自己的陈述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将被予以采纳。
九、初裁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标调查期结束的3个月前(如果调查最长时限超过15个月的,则在4个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并将初裁和相关建议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行政法官也对下列动议以初裁的方式作出决定:修改答辩书的动议、认定缺席的动议、简易程序的动议、调停的动议、终止或中止调查的动议、没收或归还被诉方保证金的动议、确立目标期超过15个月的动议、没收或退还申诉人关于临时措施的动议。对于上述动议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
(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并将此裁决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在45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该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审议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动议初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并把此裁决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在30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审议行政法官对动议作出的初裁。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重新审议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后10日内提出。如果是对动议的初裁申请重新审议,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裁定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相对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申请重新审议的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起反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初裁送达当事人的45日内(动议的初裁送达当事人30日内)决定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只要有一名委员支持对初裁进行审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要启动审议程序。在存在明显的错误或滥用法律或程序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审议程序。
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的程序
(一)美国总统的政策审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后裁定被诉方并没有违反“337条款”,那么,裁定签发之日即生效。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后裁定被诉方违反“337条款”,裁定在美国总统政策审查期限届满时生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将其终裁和相关建议提交给总统。如果美国总统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后的60日内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其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在美国总统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裁决之日生效;如果美国总统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后的60日内,没有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在作出终裁之日起的60日期满生效。
(二)复议和司法审查
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的14日内,任何关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复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确认、取消或修改其终裁。
如果当事人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不服,可在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直接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两个标准。对于法律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定所有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是随意、滥用权利和不合法的。对于事实问题,只有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才可能推翻其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十一、救济措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程序,有权实施以下救济措施:有限排除令、临时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个或多个被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是专门对被裁定侵权的被诉方发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针对的是所有侵权产品,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没有侵权,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诉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被诉方的产品不得向美国出口,也不得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销、代理、寻求销售或者转让等行为。“停止令”适用于被诉方的股东、董事、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分销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业,同时也适用被诉方的继承人、被转让人等。“停止令”针对的不仅是被诉企业已经完成的侵权行为,而且包括被诉方将来试图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认定,被诉方侵权成立或违反了“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类似的或者直接的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美国消费者的影响,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若认为不应当排除该类产品进入美国,也可选择不采取行动。除排除令和停止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发布其他命令,要求被诉方停止或不再从事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可发布临时停止或排除令。
对违反“337条款”输入美国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进行扣押和没收。扣押和没收只发生在以下3种情况时:①受控产品的权利人、进口商或代理人以前试图进入美国市场;②该产品以前由于签发禁止进入令而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③根据禁止进入的命令,美国财政部已经向受控产品的权利人、进口商或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命令和违反规定进入美国市场将没收受指控产品的说明。
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有关当事人将面临10万美元/日的罚款或相当于其每日违令输入美国产品的国内价值2倍的民事处罚,并且在两种处罚方式中选择处罚金额较高的处罚方式。
❻ 美国对中国301贸易调查 哪些股票
1、作用对象不同 “特别301条款”是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侵犯行为的发生,该条款的作用对象是改善外国的知识产权体制。337调查是在美国进口与过境贸易中,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私人厂商及其产品实施制裁,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判断依据不同 “特别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提交一份报告确认有下列行为的国家(1)对知识产权不进行公平和有效的保护,或(2)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不给予公平和恰当的市场准入。这类国家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337调查则只需要证明进口产品的侵权事实和美国存在或在建相关产业即可。 3、实现途径不同 “特别301条款”主要由政府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磋商来进行,以协议、条约和公约的形式推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的改善。337调查则由ITC启动诉讼程序来阻止外同生产商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这弥补了国内司法管辖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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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解读
□ 文希凯
在美国,专利权人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有两条途径可以起诉这种侵权行为: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并非为防止国际侵权,而是为阻止进口。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中美贸易持续增长,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生产商必须正视其出于不公平贸易而被美国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货物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的危险。为此,知识产权专家提醒,要掌握规则,防“337纠纷”于未然。
何为337条款
根据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一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作为“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的作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会向其提出美国国门应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
根据第337条,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一般包括进口货物存在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第337条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进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为,所谓“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己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己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该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妨碍或扼制某产业的形成、导致在美国形成贸易垄断等。第337条特别用于禁止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任何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在客观上使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比外国竞争者更具优势,明显使外国竞争者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受第337条诉讼的威胁或困扰,而必须考虑用昂贵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第337条提供的救济较之美国国内侵权诉讼当事人向美国地区法院起诉所能得到的救济也更为直接。此外,外国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面对的行政程序也比在美国地区法院更为繁琐。
委员会的调查
根据第337条,进口行为是否为不公平做法取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其“应当依请求或者依其职权对任何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开始后,委员会应当就此在联邦登记簿上发布公告,并应当尽早结束调查并作出决定。为了促进快速审判,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开始后的45天内,确定其作出终局决定的目标日”。整个程序通常需要一年,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但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定行政法官,并将337调查转移由该法官主持。如果调查结果是当事方违犯了第337条的规定,委员会将发出命令,禁止由违法方输入的所有侵权货物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类似的或者直接的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美国消费者的影响”,委员会若认为不应当排除该类物品进入美国,也可选择不采取行动。
在选择禁止货物进入美国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该禁止令应仅限于被发现违法的、由违法方输入的所有物品,这是“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一方面,为避免有限排除令的片面性,或如果己对侵权情况有所了解,而且难于识别货物的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不管进口方的身份对所有类似产品一律予以排除,这被称为“普遍排除令”,或“总禁止令”。它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和目前尚未掌握的未来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如果在调查进行之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侵权正在发生,有权发布临时排除令。但进口方只要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定的金额提供担保,充分保护美国起诉方的利益不受伤害,则进口方的货物仍可进入美国市场。除排除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违法方停止和不再从事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可能发布临时停止或拒绝令。不遵守命令将面临大约10万美元或相当于其每天违令输入美国产品的国内价值两倍的民事处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能发布命令,对违反第337条规定输入的产品进行扣押和没收。扣押和没收产品只发生在权利人、进口方或者保管人先前曾尝试输入该产品,该产品由于排除令被拒绝进口,而且进口方在前次进口时曾被送达排除令并已被通知其产品有可能被扣押和没收的情况。
终局决定
无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何种决定,最后须由美国总统核审。美国总统收到决定后60天内可否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则该决定停止有效。如果总统赞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或者在60天内不否定该命令,除可能接受美国联邦法院上诉庭的司法审查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则成为终局决定。
总之,根据337条款,美国企业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违法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并且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申请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对竞争对手起到牵制和限制作用。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调查内容通常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专业技术,往往必须依靠律师和技术专家,负担十分繁重。企业应尽量预先做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尽量避免自己陷入337条款纠纷。
❽ 美国337,301条款对贸易的影响和我们的应对措施
面对这一国际贸易中隐藏的危机,有着多年代理反倾销案件经验的孙芳龙律师认为,中国企业应本着“既要解决燃眉之急,又要放眼长远谋略”的思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
首先,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据悉,美国对专利的保护非常细化,颜色、声音甚至气味都可以作为保护的客体。另外,也可以与美国进口商签订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旦被起诉,中国企业不仅要考虑到应诉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对于“337调查”案,不应诉将是损失最大的一种做法,可能会失去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应诉时,中国企业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这是因为在美国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具体权利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一项或多项技术要素。只有当该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要素都涉及相关的进口产品时,才可以判定侵权,否则就不属于侵权。另外,在“337调查”中一项专利权是否真的有效,要由ITC来最终判定,因此中国企业还可诉对手的专利权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与国外的成熟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对当前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游戏规则”不甚谙熟,所以在美国的“337调查”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就算是最后能和解也因为我们没有筹码而付出高昂的学费。因此,有关专家提醒,中国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意识,尤其是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如果产品出口量较大,最好能在对方的市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旦碰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我们也有与对手进行交换的筹码,在知识产权中“交叉许可”,和解的门槛可以低一些。
“反正不能上来就缴械投降”,孙芳龙律师说,中国企业刚刚开始面对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也经历了一个从恐慌、不应诉到积极应诉并屡有战绩的过程。如今,面对来势汹汹的“337调查”,中国企业不应再充当“慢速反应部队”了,失市场易,夺市场难。
❾ 在不确定汇率的时期,出口企业如何接长远期的外汇订单
办理远期外汇买卖,例如180天后收汇,可按照180天的远期牌价计算成本确定价格。另外也可考虑做银行融资,办理融资后相当与提前收汇并结人民币。
❿ 立讯精密业绩亮眼,股价却持续下跌,这是为何
主要这段时间欧菲光被苹果踢出供应链后,引发大众对立讯精密的担忧,大家担心立讯精密会不会未来也受到苹果的影响。此前立讯精密公布的财报数据还是比较乐观的,但没想到,没过几天立讯精密股价就出现了大跌,而且是悬崖式的连续暴跌。有媒体指出,立讯精密股价大跌有多方面原因。短期来看,欧菲光事件影响比较大。同为苹果供应链之一,欧菲光被苹果说踢就踢了,这让大众也开始担心,立讯精密未来会不会像欧菲光一样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