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年上海准备搬迁的企业有哪些
那就太多太多了
一些小型企业
搬来搬去
换地址
大的企业也会搬迁
㈡ (上海)公司搬迁如何得到赔偿
1、合同上注明工作地点的,地点变动您不接受的话,可以终止合同并获得补偿
2、就病假本身和工作无关
3、一旦公司搬迁,您如已经随公司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上班,那就属于默认同意变更办公地点,不管其他什么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您不能获得赔偿,而公司可以由此要求您赔偿
㈢ 上海市属企业搬迁到安亭的有哪些
上海市属企业搬迁到安亭的有很多
㈣ 公司本来在上海松江,现在要搬迁到外地,可以把我强制性跨区调的宝山不赔钱吗
你好,可以不赔钱的。公司可以与你协商工作地点,如果你不愿意并且没有充足理由,你将面临换工作地点与自己离职两条路,不赔钱。
㈤ 上海劳动法关于公司搬迁怎么赔偿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㈥ 万能的百度,请告诉我上海现在哪些地方要拆迁我需要拆迁的企业名单。
您好,如果您对拆迁范围不清楚,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该公开是免费的。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公开,您可以以此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拆迁范围不包括你厂房的区域而你却要求被拆迁,那么该拆迁属于法律上有瑕疵。如果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以该瑕疵为切入点,作为谈判筹码提高受偿。 并且现在有很多专门从事拆迁维权的律师,你可以向他们进行免费咨询,我知道的可以免费咨询的有栩锐拆迁维权律师团,你不妨可以试一试
㈦ 上海公司跨区搬迁算不算劳动地址发生重大变更,需不需要签补充合同或重签合同
上海公司跨区搬迁,如果劳动合同书上是上海市就不算劳动地址发生重大变更,一般不需要签补充合同或重签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上是上海市某区,变更为另外一个区,属于合同内容变更,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㈧ 上海公司打算2019年搬迁到别的城市;在公司任职23年,月薪人民币八万,不愿跟随。请问怎算経㳢补偿
公司搬迁的补偿就跟你被辞退的补偿一样的
你工作了23年了,那就是应该给你24个月的工资补偿的
或者,到时候公司会跟你协商解决的
㈨ 上海动迁,企业享有哪些补偿
对于企业动迁,按照《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http://www.law120.net/Get/shanghai/80513.htm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黄浦江两岸开发是新世纪上海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速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黄浦江两岸开发的顺利实施,特制订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一、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
核心区:吴淞口—宝杨路—淞宝路—逸仙路—军工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中山东路—中山南路—内环线—宛平南路—石龙路—龙吴路—外环线(徐浦大桥)—济阳路—浦东南路—浦东大道—浦东北路—江海路。总陆域面积66.6平方公里。
协调区:军工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东路—中山东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东门路—中华路—海潮路—斜土路—鲁班路—中山南路。总陆域面积6.7平方公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属于出让地块的;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房且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
三、拆迁主体
拆迁人是指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土地开发机构。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对确有需要,并提出要求易地安置的企业和单位,也可以通过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补偿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上述公式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由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会同市物价部门考虑土地利用现状、近期成交价格等因素共同制订,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采取异地置换方式的,由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提供地块,双方结算差价。
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核心区中心段和协调区区域地段范围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零零三年五月八日附件: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核心区中心段和协调区区域地段范围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区域
地段编号
区 域 地 段 范 围
土地基本价格(万元/亩)
A
五洲大道—浦东北路—浦东大道—居家桥路—黄浦江边
60~70
B
居家桥路—浦东大道—民生路—黄浦江边
100~120
C
民生路—浦东大道—东方路及其延伸段—黄浦江边
140~160
D
东方路及其延伸段—浦东大道—浦东南路—张杨路—黄浦江边
150~180
E
张杨路—浦东南路—龙阳路及其延伸段—黄浦江边
140~160
F
龙阳路—浦东南路—耀华路—卢浦大桥—黄浦江边
110~130
G
翔殷路—军工路—平凉路—隆昌路—杨树浦路—腾越路—黄浦江边
70~80
H
腾越路—杨树浦路—隆昌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秦皇岛路—黄浦江边
110~130
I
秦皇岛路—杨树浦路—大连路—长阳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北路—苏州河—黄浦江边
150~170
J
四川中路—人民路—中华路—桑园街—复兴东路—黄浦江边—苏州河边
160~180
K
复兴东路—中华路—陆家浜路—南浦大桥—黄浦江边
130~150
L
南浦大桥—陆家浜路—海潮路—国货路—斜土东路—斜土路—鲁班路—卢浦大桥—黄浦江边
120~140
说明:
1、按照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开发步骤,先行划分黄浦江两岸规划范围内核心区中心段和协调区的区域地段,并制定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南、北延伸段的区域地段和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暂不划分和制定。
2、本表所列数据的下限主要适用于工业和公益等用地,上限主要适用于商业等其他经营性用地。
㈩ 公司搬迁,上海本市内搬迁,员工不去,可以要求赔偿吗
不可以要求的,搬迁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申请经济补偿的情况,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0)上海强制性搬迁企业扩展阅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