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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股权之争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06 19:13:16

⑴ 除万宝股权之争外还有哪些著名股权纠纷案例

图书《股权是1》里面,讲了股权架构常见的12个坑/常见错误,每个都有一个股权纠纷案例说明,如真功夫,1号店,海底捞等。
更多内容,可搜一下。网络也有介绍。

⑵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初步自查结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2年年报,2008~2011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是2565.82万元、3956.39万元、5555.4万元和6026.86万元,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

可是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证监会2012年5月1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专门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拟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对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博鳌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没7650万元、414万元、21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万福生科案的行政调查现已终结。涉及刑事处罚部分的,证监会已于2011年4月份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的,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

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以及万福生科原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其给予警告,没收其该保荐业务收入255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证监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同时,证监会也对两家机构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罚。

⑶ 国美股权之争 始末

国美控权之争的始末
2006年7月
国美收购陈晓的“永乐”,家电业“老大”和“老三”的结合,让陈晓和黄光裕走到一起,陈晓担任“新国美”总裁。黄光裕曾公开说,再也找不到更合适的总裁人选。
2008年底~2009年初
黄光裕因经济犯罪被调查,陈晓被推至前台,才开始有了实权。但由于黄光裕案的不明朗,陈晓本人及国美管理团队,依然保持着对黄光裕的敬畏。
不过,黄光裕被羁押之后,多次给国美管理层发出指令,通过强调其个人在国美的地位,要求国美采取有利其个人和减轻其罪责判罚的措施。但方案没有被采纳。
2009年6月
陈晓成功引入贝恩资本,救了国美却伤了黄光裕。一位知情人士说,即便当时二人有矛盾,也没公开化,引入贝恩,是黄、陈二人决裂的直接诱因。
2009年7月
包括陈晓在内,105位国美管理层获得总计3.83亿股的股票期权。黄光裕得知后对董事会很不满,并要求取消激励机制,但没有被采纳。
2010年5月
在国美股东大会上,黄光裕连续五项否决票,否决委任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三人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但遭到董事会否决。矛盾至此公开化。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一封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罢免陈晓等职位的函件,正式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大幕。
2010年8月
黄光裕独资拥有的 Shinning Crown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职务。时隔一日,国美董事局就驳回了黄光裕这一要求,并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黄光裕在2008年一月二月前后的违规行为。事情发展至此,“黄陈”两人已正式决裂,再无挽回余地可言。
2010年9月28日
国美特别股东大会在香港铜锣湾富豪香港酒店举行。
国美大股东黄光裕方罢免陈晓董事会主席动议未获通过,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私人律师邹晓春未能当选执行董事,陈晓将继续掌舵国美。

⑷ 乐视致新的股权结构是什么呢

一位接近乐视人士透露,孙宏斌看好的乐视致新和乐视影业或将在未来会专被单独运作。

不过,孙宏斌已经在为取得其在该公司的控股地位着手准备。11月16日,融创中国曾发布公告称,为满足乐视发展需要,子公司天津嘉睿同意向乐视致新与乐视网分别提供两笔金额为5亿元与12.9亿元的借款,用于两家公司的一般运营资金。另外,其子公司融创房地产为乐视网现有债务及新增债务提供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业内人士认为,孙宏斌有意通过一系列动作,进一步取得其看好的乐视致新和乐视影业的控股权。

⑸ 胜利股份股权之争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是由山东省胜利集团公司(下简称胜利集团)为发起人,以集团核心企业“山东省胜利物资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折为国家股、并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内部职工募集股份设立的,主营塑料管道、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油器经营。胜利股份于1994年5月正式设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立6年内,总资产增长了657.46%,利润总额增长了615%,连续四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3%以上。上市后送股3次、配股2次。截至1999年底,公司总股本21780万元,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胜利集团24.17%、国泰君安8.40%、胜邦企业6.98%、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3.5%、润华集团

3.36%、泰和基金1.37%、山东省交通投资公司1.34%、深圳中广银0.95%、山东储备物质管理局0.89%、山东省农资公司0.67%。

广州通百惠公司主营企业服务网、社区服务网和网上企业孵化器,并拥有一系列网站,正欲借助资本市场谋求快速发展。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经济纠纷,其持有的3000万法人股以低价被拍卖。2000年1月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06元的价格竞买成功,购入胜利股份300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3.77%,在1月28日交割后,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并于次日予以公告。

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后,通百惠公司向胜利股份董事会提交了董监事会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2000年3月3日,胜利股份董事会公告,第四大股东山东胜邦公司通过协议受让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广告公司、山东省文化实业公司的法人股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转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 6.98%升至15.34%,领先通百惠1.57%转而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3月4日,胜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通百惠对董事会关于董监事推荐程序、方式和数额持有异议,决定对其推荐的两名董事、一名监事不予提名,并提出了自己的董监事人选方案,从而引发双方的人事争端。3月7日,胜利股份详细披露其几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第六大股东润华集团和第九大股东深圳中广银公司均为胜邦公司的股东,胜利集团和润华集团及胜邦企业另一股东三联城建总公司又同是山东联大集团的下属公司,而且胜邦公司法人代表和胜利股份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都由徐建国一人担当。胜邦公司的筹码因关联持股而大大增强,股权之争进一步激化。

胜邦和通百惠分别公告,继续增持股份。胜邦在2000年3月9日受让东营银厦工程公司146.25万法人股,同时又在二级市场购入 289.35万股流通股,计为总股本的2%;通百惠公司则再次通过拍卖竞买取得胜利集团63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2.89%。至此,胜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别达到17. 35%和16.66%,胜邦仅以0. 69%的微弱优势居于第一。由于在胜利股份的大股东中,胜邦的股东之一润华集团还持有3.36%的胜利股份,胜邦另一股东深圳中广银投资公司持有0.95%的股份,加上胜利集团的7.51 %,胜邦实际可支配29.16%的股份。这样,胜邦与通百惠的差距不是0.69个百分点,而是相差约13个百分点。3月16日,公告显示又有 4家基金 (基金泰和、景福、景宏和景阳)进入前十大股东,其中同属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麾下的三家景字基金共持1168.16万股,占总股本的4.88%。

2000年3月17日,通百惠在各大媒体上打出“你神圣的一票决定胜利股份的明天”大型广告,并在证券和网络媒体上公开征集代理委托书,开始了对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征集。胜利股份的流通股超过50%,大量散户的立场将对控制权的转移起决定性作用。3月20日,中国证监会要求通百惠对这一征集方式立即作出汇报。3月25日,通百惠公告其前期征集活动违规,并停止征集委托书,同时提出新的董监事人选名单和修改公司章程两项提案。3
月2 7日,胜利董事会同意双方提案都列入股东大会议程,但增加了只能选其中之一进入表决的办法。3月2 7~2 9日,通百惠再次大规模地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通百惠以为民请命的姿态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引起中小股东的共鸣,三天之内共征集有效委托2625.7781万股,占总股本的10.96 %,与会代表股份的15.197%。加上3月16日所持有的胜利股份法人股3630万股,共持有6255.7781万股,占胜利股份总股本23958.8758万股的26.1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17267.744万股的36.21%。委托书授权大大增加了通百惠参与控制权之争的筹码。

2000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如期进行,由于胜邦与通百惠各自提出一个排他性的董监事提案,于是胜利股份董事会提出一个两轮选举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新选举办法在股东会上的赞成率仅为49.32 %,关于第三届董监事候选

⑹ 国美股权与控制权之争的解读反思

(新京报社论)
近两个月来,吸引了无数人眼球的国美控制权之争终于在昨日暂时落下帷幕。昨晚7时,备受关注的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宣布结果,大股东黄光裕提出的动议,除了取消董事会增发授权得以通过外,关于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务,及委任邹晓春和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的议案均未能通过。
这样的投票结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令人十分欣慰的是,大多数股东最终作出了一个相对折中与温和的选择:他们既不希望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及管理层人员出现重大变故,也不希望公司未来的股份结构发生剧烈调整。黄光裕看起来是输了一阵,但黄氏一方所言的“已经夺下了陈晓手里的刀”也并非“精神胜利法”。因为增发授权被否决毕竟意味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黄方仍将牢牢占据公司大股东的位置,这也为这位曾经的首富、中国民营企业界的一代“枭雄”留住了今后在上市公司内部东山再起的最后本钱。
国美控制权之争在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中的持续发酵,对于大到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契约精神小到资本市场、公司治理、股东权益、职业经理人委托责任、品牌建设等等,都具有难以估量的启蒙价值。因为相关的各利益主体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政府监管部门也牢牢地守住了自己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员的边界,因而,这个事件是中国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经典案例。
从近两个月来黄光裕家族和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管理层各自的言行表现来看,黄氏家族身上似乎更多地体现了中国民间创业者的“无畏”传统。他们一开始大打道德和民族品牌,试图调动社会舆论。但从随后的变化中看得出,他们的学习能力同样是惊人的。而陈晓阵营的大多数应对手法,则更多地代表了一种顺应国际上现代企业治理先进理念的大趋势。海外投资分析机构及国际财经媒体为什么几乎一边倒地奉劝股东投票支持现任董事会、反对大股东,这就是根源。在这类问题上,真正专业的分析者不会从泛道德化的角度考虑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谁更能带领公司取得优秀的业绩,回报投资人。
陈晓曾经反复追问过一个异常到位的问题:既然黄光裕先生始终把他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放在首位,那么国美为什么还要上市呢?这个问题,放在大股东经常肆意圈钱、侵占普通股民利益的国内市场上,尤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此外,相比已经带领国美走出困境、取得不错业绩的经验丰富的陈晓团队,黄氏家族仓促推出的律师邹晓春和黄光裕的胞妹黄燕虹显然难以得到投资人的首肯。
然而,我们这么分析,决不是抹杀黄光裕作为国美创始人的价值。事实上,可能国美这个已经在境外上市的公众公司的确更需要陈晓这样精明能干的现代职业经理人,而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无疑也非常需要创业家!
针对公司控制权之争,黄光裕和陈晓都曾放过狠话——前者威胁“鱼死网破”,后者则以“鱼可能会死,但网不会破”反唇相讥。但从中国商业文明进步的立足点而论,我们不希望“网破”,更不希望“鱼死”。值得庆幸的是,理性的投资人昨天已经作出了正确的选择。(转自新京报,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知名财经评论员 叶檀 )
陈晓离开国美,从开始便已注定,而关键时间点就是杜鹃资产解冻。正如陈晓当初的行为并不是对黄光裕的背叛,黄光裕方面如今的行为也说不上道德欠缺,离开狭义的道德江湖,我们才能在上市公司治理与职业经理人的天地里,看得更透彻一些。
资本时代就是如此,以日后资产是否增值为惟一的博弈目标考量。这是市场理性博弈的必然结果,没有人愿意鱼死网破。从这一点说,资本市场脱离了疯狂的道德攻击,向理性方向迈进了一步。
中国家族式的上市企业不可能允许职业经理人独掌大权,更何况这个经理人还不被信任。陈晓离开,才能让黄氏家族安心。
去年9月15日,贝恩资本实施了15.9亿元“债转股”,正式成为国美电器的第二大股东,黄光裕夫妇持股比例被稀释至32.47%。之后贝恩资本宣布支持陈晓方。两大股东的争夺,将导致国美根基动摇,如果黄光裕方对董事会决议动辄投反对票,或者将未上市门店剥离出去重新成立公司,对于国美将是致命打击。作为财务投资者、久经资本市场风雨考验的贝恩资本显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
黄光裕入狱之后,国美历经三部曲:第一步由陈晓出面实行人机分离模式,确保国美不会出现机毁人亡的惨剧。贝恩资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的;第二步通过黄陈之间的博弈,给贝恩资本与黄光裕之间画出底线,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绝对不会触碰,如黄光裕方面的控股权与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力,如贝恩资本希望获得的溢价;第三步陈晓出局,进入黄光裕方面与贝恩共同执掌的时代。
从国美的一连串博弈可知,惟一能够与中国大型民营企业创始人抗衡的,是资本的力量,而不是职业经理人。即便张大中出任国美董事会主席,国美都不会因此打上张氏烙印。陈晓带领国美走出黄光裕入狱事件的阴影,而张大中则带领国美走上正常经营轨道,国美会就此走向常态化。
中国的企业很少因为职业经理人吃亏,只有在与投行签署对赌协议、购买金融衍生品时,才会为日后被扫地出门埋下伏笔。蒙牛就是前车之鉴,牛根生不得不以万言书请求国内企业家们的帮助,以免蒙牛落入外资之手。这次陈晓在前台与黄光裕方面博弈,最得益者是贝恩资本,他们让贝恩资本以低价成为大股东,实行了债转股,还为贝恩资本画出了一条经营红线。
国美事件的前后传递出中国的现实,市场规则在进步,可以做到人机分离保护企业生存权与投资者的利益,国美在香港上市利用相对完善的香港规则,帮了自己的大忙;但市场文化没有变,职业经理人从大户的管家向独立品格转变任重道远。 摘要:其中,“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部分摘录) ”该内容摘自原国美电器决策委员会发展战略研究室主任兼经营管理研究室主任,现任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刚发表在《管理学家》杂志上的文章《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
三大启示
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大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不信任。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员选任,使得企业创始人的权益获得切实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委托代理机制下构建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早在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就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指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两权分离理论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现象更是十分明显。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资人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不可能直接管理、运作公司,必须依靠专业人士进行,何况社会公众更注重于间接投资股票,关注自己的股权收益,这更促进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没有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便应运而生。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一定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委托代理机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恪守信托责任。
经邦咨询薛中行老师对此发表个人看法,企业创始人(企业家)一定要保持对自己企业的控制权。企业创始人作为缔造者对企业的发展功勋卓著,其利益和诉求理应受到尊重。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如:迪士尼大股东聘请CEO,却不想CEO将大股东几乎“驱逐”了20年;当年帝国大厦的投资人聘请了一位CEO,不想该CEO却将帝国大厦以极低的价格出租了148年,到现在帝国大厦的业主还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创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国的公司章程中,已经加入了创始人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这种创始人保护条款是中国民企急需引进的,在关键时候这项条款将是创始人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的杀手锏。
2.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企业若想获得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募资,股权是自己权益的最大后盾。股权决定话语权和控制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因此,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若想掌控企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自己的持股比例进行安全边际设置,确保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能够战胜各种不稳定因素。
若大股东“一股独大”,无人能制衡,可能导致独裁而损害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反之,如果大股东股权比例过低,不但其他股东对其制衡可能过多,而且还会出现积极性不足的情况,也会损害全体股东长期利益。
对于国美这样一个上市公司来说,企业创始人若掌握公司50%以上的股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将会高度一致,没有人可以挑战创始人的权力;若股权比例下降到50%之下,企业创始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被削弱,董事会将不再由企业创始人一言九鼎,而是由票选原则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重大决策。若企业创始人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不仅仅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再次被削弱,其话语权也可能被剥夺,若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己的动议更会难上加难。按国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若黄光裕的股权在未来数年不断被稀释的话,其第一股东的地位不但不保,甚至连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也会被剥夺,这也是为什么黄光裕坚决反对国美增发新股的原因所在,发行新股可能摊薄黄光裕的股权比例,使得国美加速从股权比例上“去黄化”。
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是需要企业创始人深刻领悟和运用的一门技术。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企业创始人若要保证自己的绝对权力,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掌控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不能达到50%的情况下,也应确保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和自己的股份相加大于50%。
3.职业经理人在情理法之间的抉择。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本是鱼水的关系,多数情况下,双方之间默契配合,共同推动企业向前发展,但是身为个人,职业经理人难免需要在情理法之间做出正确抉择。
职业经理人应遵守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加强自律。职业经理人应该自问:如果我背叛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那么之后谁还敢委我以重任?职业经理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誉,名誉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长期来讲,职业经理人恪守职业道德,为企业发展尽心尽力,将赢得企业家们的欢迎和尊重,并不断接到企业家们抛来的橄榄枝。在职业经理人自律上,唐骏可以看作一个榜样。在盛大,唐骏助陈天桥成功上市;在新华都,不仅助陈发树在资本市场入主青岛啤酒和云南白药,更是将旗下二级公司运作上市。唐骏功绩不小,却看淡权力,给自己明确的定位,宣称“职业经理人永远是老二”。

⑺ 5个法律案例分析的


李某,男,16岁 ,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向同学余某索要钱物未成,余某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等人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余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09.6.12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其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导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
1李某 张某 宋某是否构成犯罪?阐述构成或不构成的理由
2分析该事件发生原因。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

1,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达到轻伤的标准
2,冲动是魔鬼

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提出身上没有钱,李说问学生敲,方、吕无反对,吴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三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王某叫吕某去将右边的学生叫出来,吕没有动。方为逞能,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两名学生随后跟上。李上去问被拖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拔出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三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五十元给王,其他两人怕吃亏也拿出一百零六元给吕,赃款均被五人挥霍
1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说明理由
2分析犯罪原因及社会危害性
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选择怎样的人做朋友?

1,李、方、王、吕是主犯,其他是从犯,李、王有组织和领导,王、吕是实行犯
2,早说了冲动是魔鬼,你就是不听
3,选择朋友要看对方是否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有一个积极向上的心态
据某,男,16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面子,一人买一条,每条100元。”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经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的事情就找我们帮忙。”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个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
据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么罪?
表达的不是很清楚,理解为据某等三人是太仓新雅路公司的职工,然后卖裤子给老乡是吧?这其中的言语并没有构成强买强卖,或者暴力威胁的。而后没有把货款给公司,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报案。如果据某等人拒绝还款并态度恶劣,可以以侵占罪起诉,注意,这是自诉案件
2006年3乐,家住贵州的女孩小红(未成年),在网上认识了某市的那守信,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那守信。同年4月9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那相会。那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一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现金。那守信骗小红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来,那守信、关谋被抓获。
那某、关谋构成什么罪?
事实很清楚,拐卖儿童罪既遂。如有疑问可以补充提出。
张某今年1月认识另据王某,看他经常换电动车,摩托车,就脱他帮我弄辆车,后来他卖给我一辆紫色邦妮电动车,我自己再用。以后我买了好多次,一次买了一辆红黄相间的摩托车(价值6000元)给我父亲用,还买过两辆给我哥哥等人。
张某构成什么罪?
张某明知王某的车辆来路不明,仍然多次购买,是否以低价没解释清楚,如果是即构成购买赃物罪,如果不是的话在法庭上还有的一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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