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5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多少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回月缴存额上限为答3924元。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5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自2015年7月1日起,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❷ 2015年上海市人才落户新政策
户籍新政:持有居住证满7年可转常住户口上海市政府日前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凡是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该办法试行期为3年。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优先办理的持证人员,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上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❸ 上海非法客运规范标准2015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已经年7月1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4年7月29日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已经2014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
本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禁止规定)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三轮车不得安装驾驶座以外的座位等客运设施。
第四条(禁止假冒客运出租汽车)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退出营业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或者更新时,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在车辆报废或者更新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第六条(招揽行为)
除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
第七条(专用候客区域)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或者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候客,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
第八条(信息服务管理)
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
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客运服务驾驶员或者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前款规定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
第九条(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对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大对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等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宣传动员和社会举报机制)
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法客运行为的危害性,动员市民积极配合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举报车辆非法客运的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一条(证据采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收集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采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依据。
第十二条(违反一般禁止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非法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轮车安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的;
(二)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顶灯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的;
(三)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设施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和安装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退出营业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辆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或者专用营运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的。
第十五条(招揽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招揽乘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专用候客区域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未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未提供相关驾驶员和车辆信息或者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者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处理)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正当事由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扣押车辆的处理)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非法客运的车辆予以扣押,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依法予以报废。
按期接受处理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归还扣押车辆。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的,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案件移送)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违反税务、环保、规费收缴、道路交通安全、客运经营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信息管理)
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本市居住证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法客运车辆信息以及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公安机关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扣押的非法客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同时废止。
❹ 2015年上海市政府对腾退复耕补贴多少钱一亩
我区的新农村规划建设原则上是与城乡建设用来地置换(挂钩)项目相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为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挂钩)项目报批节省出的四项费用,合计每亩42000元,其中每亩37500元全部补助在农民身上,分为直接自补助与间接补助,每亩37500元中的每亩10000元直接用于农民拆迁补助(包括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助)。所余每亩百27500元为间接补助,主要用于土地复耕每亩4500元、新村基础设施建设每亩21000元、困难补助每亩2000元(主要是老年房建设)。因各个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情况不同,投入的资金也不相同,区政府提出一镇一策、一村一策的办法,具体的分配方案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全部资金等拆旧、复垦、建新结束后,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度
❺ 2015年末上海市常住人口总数为241015.27万人用科学计数法表示为多少人
241015.27万
用科学计数法表示为
2.4101527×10⁹
【你提供的这个数据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小数内点的位置错了容?】
下面是接近真实的数据:
2410.1527万人,
24101527人,
2.4101527×10⁷ 人
❻ 2015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分别又是什么标准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版保险条例》实权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❼ 上海市政府2015年3号文件文件内容
不再保留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区、县工业局,其职能分别划归相关机构。
不再保留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建设委员会合并,组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不再保留水利局。组建水务局。原由水利局承担的水资源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供水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和利用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市政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等职能,由水务局承担。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原由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的监管职能和卫生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合并,组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文化局与广播电影电视局合并,组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由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土管理职能划归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组建城市交通管理局。原由市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公路运输和内河客运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轨道交通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等职能,由城市交通管理局承担。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信息化办公室,既是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专利管理局更名为知识产权局,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构,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物价局的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
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挂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牌子。
农林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农业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商业委员会管理。
园林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并更名为绿化管理局,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在环境卫生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原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市容管理职能划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由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管理。
市政府参事室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档案局归口市委系统。
保留市政府办公厅、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委员会、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局、审计局、政府外事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城市规划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民防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协作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研究室、监狱管理局。
❽ 沪人社养发2015年26号文,是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工资的计祘办法,有哪位好心人能告诉我。谢谢!
参加城镇职来工基本养老保源险的参保人退休,养老金的多少不是按年度分段分档进行计算,而是根据职工的全部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份计算。(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基数、退休时年龄、个人账户数目、当地历年的全省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都有关。计算养老金的公式需要这些数据,这些数据可以在社保网上查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