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税务筹划案例题解析
是这样的。
1。你这据说的免税收入未注明是什么税,若是增值税免税收入,则此收入不能扣除要加上并申报,若是所得税免税收入,则此500万元,可以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7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入,可以视同减按350万元的收入。
2。技术改造,可以按照支出的150%计算成本并申报,所以500万元,可以按75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所以本年计入摊销的金额可以为120万元
3。工资税务要求只能扣1000,但实际扣1100。所以100万元是不合理的。可以将此100万元,按当地规定转为给员工交公积金10%,这样的话1000的10%正好是100,所以1100万元就合情合理的扣除了。
4。广宣费,按税法规定不能超出收入的15%。所以收入为6200万元(包括免税的)6200*15%=930万元,实际支出1000万元,所以有70万元不合理,所以要求公司节省下开支,争取省下70万元,用于下年度支出,这样就都能合理扣除了
5。营业支出”中列支对某农村小学教学楼项目的直接捐赠是不合理的,按税法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捐赠赠可以扣除,所以公司要将这捐赠可以通过类似于,红十字会,福利基金会等非盈利中介机构,进行捐赠,这样就可以合理扣除了
就这样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B.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
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分析]
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
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由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
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反而有可能有所减少,原因有以下几点:
(1)对于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更乐意接受。
综上所述,个人在提供服务时,若采取不同收入取得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影响。
一般而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1)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从而对应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2)费用开支最好由企业来支付。
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3)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也要注意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式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仍以前例来说明,若规定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的同时,还规定应纳税款由企业负责,那么即使企业支付讲课费35000元,对于个人来讲,收益也比方案二增加了2600元(35000-32400)。
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为个人缴纳税款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负担也不会加重多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在这方面的税收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案例]
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拥有。
如果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折合股份投资,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试问该科研人员应采取哪种方式?
[分析]
方案一:将专利单纯转让
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6×(1-20%)×20%=12.16(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
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拥有股权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税后所得为:8-1.6=6.4(万元)
案例问题网络一下,还有好多。
C. 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三个案例选一个写作即可,字数无要求但最好多点,对问题解答清楚即可
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1、总经理应扣个人所得税=1000000*45%-13505=436495元
2、副总经理应扣个人所得税=500000*35%-5505=169495元
3、各部门经理扣个人所得税=110000*25%-1005=26495元
4、各部门副经理扣个人所得税=105000*25%-1005=25245元
5、职工甲扣个人所得税=55000*20%-555=10445元
6、职工乙扣个人所得税=54000*20%-555=10245元
从税收角度,上述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有以下筹划的空间:
1、部门经理岗位:每月工资1万元,其扣除3500元,余6500元,适用于20%的税率。与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25%之间,有发放1255元的空间,欲减少部门经理岗位个人所得税负担,可按月预发部分年度奖金,如每月预发1255元,则奖金部分交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12(每月随工资扣)+22730(一次性扣)=25742元,节约753元个人所得税。
2、副经理岗位筹划如上:每月可随工资预发1255元,可节约753元个人所得税。
3、普通职工岗位:工资税率为3%,奖金税率为20%,可筹划为每月工资税率为3%,一次性奖金为10%,即同上原理。每月预发奖金955元,则奖金部分交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43.8(每月随工资扣)+4249(一次性扣)=4592.8元,节约5852.2元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筹划中,应充分应用好税收政策,将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D.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1)即使是同一项目,如果跨了几个月,劳务收入可以分次给,根据税法按月报税(不要按次报税),相对降低劳务收入的适用税率。
(2)控制一下每个月的金额,三个月平均一点(你的情况每月25000以下为宜),尽量不要出现某些月份畸高的情况,因为扣费用(800或20%)之后如果一个月劳务报酬高于20000,就要适用高税率加成征收(30%或者40%)。
例如,每月发20000元,一季计税20000*0.8*0.2*3=9600
7月发5000元,8月发了26000元,9月发29000,一季计税5000*0.8*0.2+(26000*0.8*0.3-2000)+(29000*0.8*0.3-2000)=10000
7月发0元,8月发了30000元,9月发30000,计税0+(30000*0.8*0.3-2000)+(30000*0.8*0.3-2000)=10400
(3)以上是个税,还要交营业税,没什么可筹划的。
(4)交通、食宿等费用,请教授交来相关发票作为中心的员工日常开支出账,注意账目摘要的描述,因为根据税法,与本企业无关人员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E.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三个案例选一个写作即可,字数无要求但最好多点,对问题解答清楚即可)急!!
1、企业对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纳税,就是用一次性奖金除以12找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乘以找到的税率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就得出企业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从税收角度看,以上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 比分到各月发放税负要大得多
3在税收筹划中,应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到各月发放
F.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如果是按33%的税率的话,上一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为66万元,每月预缴的所得税为66/12万元。本年应缴所得税132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132-66=66万元
G. 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七、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在之前介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我们已经了解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以便合法降低整体税负。此外,如果当年经营期不到半年,可申请当年交税第二年起才免税,但如果企业选择该办法,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交的企业所得税不给予退还,年度亏损也应计算为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只能留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中给予抵扣。
例如:某科技公司2002年8月开业,当年每月实现利润为5万元,2003年预计可实现利润200万元。如果选择当年为免税期,则当年不交所得税为8.25万元,第二年应交税66万元;选择第二年为免税期,则可节税57.75万元(66-8.25)。
H.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
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
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
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
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