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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购房新政

发布时间:2022-02-20 07:25:33

上海贷款买房新政策有哪些

上海是国内一线大城市,城市高速发达的同时,上海的房价也涨了非常多,现在上海一套100来平方的房子上千万是很正常的事情。上海房价这么高,想要在上海买房子的话,一次性付清可能很有压力,因此大部分人都会想要通过贷款买房。但由于上海炒房热络的关系,当地房地产部门对于贷款买房也有很多的条件和要求。那么,上海贷款买房新政策有哪些?

上海贷款买房新政策

一、上海买房限购政策

1.提高非上海市家庭购房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年限:社保及个税需连续缴纳满5年才在上海购房。

2.企业的商品房再交易:需满3年,若交易对象是个人,要按照限购政策执行。

二、上海买房信贷政策

1.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拥有1套房的居民家庭,若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筹措人才公寓住房,开展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

2016外地人上海贷款买房条件

按政策规定缴15个月社保是不可以购买的。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如下:

1:以家庭为单位,即必须是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单身的不可以购买。

2:是在上海购买的首套房子,且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以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注意:是累计不是连续。)

3: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或者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可以购买。

上海贷款买房新政策有哪些?上海贷款买房的政策是在不断的改变,具体要看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是否健康;目前上海对于外地人买房的监管是非常严格,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才能够申请买房,这一政策是为了遏制住上海炒房风气,让上海的房地产市场能够呈良性健康的状态发展。如果你想要在上海买房置业的话,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房地产中介。

㈡ 上海2014年最新购房政策

按累计数计算,说明中间可以有空缺但必须现在在交。但你现在的社保关系不在上海了,不行。

㈢ 上海买房条件 上海买房新政策有哪些

作为全国知名的城市,并且全国经济的支撑城市,上海吸引了非常多的外来人口,据统计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是外来的。那么对于想在上海买房的外地人的限制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解!


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

首先,对于想在上海买房的外地人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是以家庭名义购房,所谓家庭指的是购房者已婚;2:是该家庭在沪无房;3:是能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在沪累计缴纳三年内至少两年的个税或社保的证明。如果想申请首套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首次买房证明!

第二,长期居住证满3年的话可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待遇,可以直接购房,无需提供税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还是实行限购政策,对于非上海户口的居民家庭如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对上海市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买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买房!

第三,关于缴纳房产税: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上海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买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外地人上海买房限制条件:

1、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

2、本人在上海本地无房;

3、能提供出在上海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

外地人上海买房限制条件之户口问题。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年8月制定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等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海归符合三条件可申办户籍。

上海市人保局网站2011年1月4日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同时具备: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含)以上;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等3项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非沪籍毕业生打分落户。

2004年起,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将要被打分,申请者的各项要素累计分值只有高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公布的“标准分”,才可以办理上海市户籍。无房者不必买房再落户"居转户"可挂靠人才中心。持《上海市居住证》落户,2009年上海市政府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买房首付多少

如果你是买头一套住房(楼房,不包括平房),是百分之三十首付。如果有住房(夫妻双方只要一方有房,那就这套就算二套房,当然也是楼房)首付就是百分之六十。

1、大概说来,上海首次购房首付最低可达两成,但要求严格。2010年的国五条对购房首付比例有明文规定:首套房首付款30%及以上;第二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但银行针对优质客户还是会给到首付两成的贷款,同时开发商为了促销也经常会有垫首付的操作。国五条对首次购房首付比例规定

2、买房首付的详细规定。2010年9月29日出台的“国五条”对购房首付款比例有严格的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南京首次购房首付比例也依据此规定。根据“国五条”,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3、买房首付的贷款问题:客户资质决定贷款额度。首套房的首付一般不低于30%,而且银行还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房龄、个人资信等进行评估,可能首付还会高于30%:一般购房首付均为30%,但是要看开发商,和您本人在银行的信贷记录。如果您在某行有过非常正常的信贷记录〔车贷、信用卡〕,银行会定制您为优质客户。再加上您购买的房子是小平米房子〔国家规定为96平米以下为小户型〕您也首付20%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恰相反,如果您不能被认定为优质客户的话〔没有不良记录,但是被催交过贷款〕,并且您购买的是非普通住房〔国家规定为143平米以上的大户型〕,则您的首付将有可能被加至40%。

关于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的介绍大家都了解了吗?通过本文,希望小编为大家解读的内容能够帮到大家。希望我们能够在为上海经济发展添砖加瓦的同时也能够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能够在上海买房有属于自己的家。

㈣ 上海购房新政细则是什么

1、首套房:首套房是指买房者仅拥有一套住房,通常对于首套房的贷款要给予一定的优惠。2018年相关规定表明,目前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20%,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30%。而2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即4成,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2、公积金政策:在公积金政策方面,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买房的首付款是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里面提取。必须先付首付款,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对于拥有一套房已结清贷款,再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为30%,此前首付比例则为60%。
3、拥有1套住房:对于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金融机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通常情况下房屋贷款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的评估价要比市场价要低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办法》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㈤ 上海买房落户新政策

法律分析:1、仅购房在上海是不能落户的:上海已经实行积分入户政策,当事人在当地购房后,只有在当地实现就业达到一定的年限。
2、参保社保、申请工作居住证后,在居住证的积分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的,才能迁入户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的条件
1、以家庭名义购房,所谓家庭指的是购房者已婚
2、该家庭在沪无房
3、能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在沪累计缴纳三年内至少两年的个税或社保的证明。
4、长期居住证满3年的话可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待遇,可以直接购房,无需提供税单。
5、2016年上海还是实行限购政策,对于非上海户口的居民家庭如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6、根据本市住房限售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累计缴纳满24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三、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上海贷款买房政策
现在外地人上海买房政策如下,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本人在上海本地无房 ;能提供出在上海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
总结下外地人在上海买贷款房需要满足三大条件:为已婚人士,因为从上海限购政策执行的实操层面来看,已经禁止外地单身人士在沪买房;社保或者纳税需在上海缴满一年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税单交易中心已经不予过户了。 在上海没有房屋,符合首次购买要求。
上海户籍的买房条件和政策:单身上海户籍人士若名下已单独持有一套居住房,就不能再购买第二套居住房。目前,在上海的部分中介机构称,已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通知,暂缓执行上海单身户籍购二套房和外地户籍补办社保的政策 。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并表示,要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㈥ 2014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政策有哪些变化

上海2013年11月8日公布了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七条措施,在二套房首付、限购等方面均有所“加码”,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则要求进一步加大。
一、落实各区县房价调控目标责任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3年初本市明确的房价调控目标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违反限购政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二、增加住房用地供应。2013年上海市住房用地供应量在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供应量,确保住房用地供应1000公顷。优化结构,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
三、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愿配尽配”;加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扩大受益家庭规模;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分配供应,尽力满足保障对象租赁需求;继续做好征收安置住房搭桥供应,确保旧区改造家庭用房需求。参照物价、收入等因素,研究2014年放宽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努力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以及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税收漏洞。继续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
六、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调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税收或社保费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管、地税、民政、人保等部门要发挥信息联网、数据交互共享的作用,加强审核。房管、工商、地税、价格主管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备案管理等规定。加大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治理工作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曝光。

㈦ 上海房地产新政策

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推进旧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和督查。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一○年十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这个是最近调控出台的新政策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㈧ 目前上海的购房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情况:

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8)2014上海购房新政扩展阅读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将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规定》强调,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上海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㈨ 2014购房契税新政策怎么规定的

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有以下情况:
《契税条例》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另外,《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 210 号)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做出了新的规定: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 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限于 1998年 6月 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细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所购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所购面积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规定缴纳。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㈩ 上海购房新政优先满足“无房家庭”

由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沪十条”),1月22日起正式实施。时隔两周,2月6日,上海闵行区永康城浦上雅苑、上海宝山区经纬城市绿洲家园三期、上海嘉定区峰范嘉苑3个楼盘启动对外公开认购,这是“沪十条”新政推出后首次新开楼盘上市销售,“无房家庭”的摇号选房成为关注热点。
在上海闵行、宝山、嘉定三个区的房管局指导下,这3家房企第一次尝试采用计分排序摇号程序。从项目销售现场公示的认购规则看,3个楼盘都按照“沪十条”中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的规定,开始采用完善后的公证摇号选房程序。购房者在认购时,需要按照“计分制”规则,自行申报并承诺家庭、户籍、拥有的住房状况、5年内在沪购房记录以及在沪缴纳社保5大因素。
在购房者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市房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保中心等将进行联网核查,确认每一个购房者的积分。此外,根据三家开发企业公布的入围规则,项目认购组数与上市房源套数比超过1.3:1,根据上述打分结果确定入围分数线,划分入围名单。
业内人士表示,整体来看,上海“沪十条”具体举措是一套“组合拳”,体现了瞄准供需两端及稳定市场秩序。在市场秩序规范方面,引导需求有序释放,进一步向刚需群体倾斜。值得注意的是,“沪十条”在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之际,还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实名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在供应端,上海将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加大对商品住房销售方案的监管。此外,上海有关部门还将依法加大对编造谣言扰乱市场秩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市场预期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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