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抵押物的定义以及有哪些处置方式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抵押物有哪些处置方式?
抵押物的处置方式
1.协议折价。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如果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价抵债可以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且简洁明了,便于债权人快捷有利地实现债权。协议折价不同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流质契约是抵押合同中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债务未受清偿时直接转移给抵押权人的约定。
2.变卖。变卖是通过当事人协议或在法院主持下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以获得价款的行为。“变卖”的关键在一个“变”字,即将抵押物变成现金。当事人协议进行变卖的,其性质与协议折价相似,却没有协议折价的弊端。因为要变卖抵押物,须有第三人前来购买,而第三人的购买行为乃市场行为,其花钱购买抵押物,必反复进行市场分析和比较,以确定既对自己有利、又为抵押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价格范围。反过来,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抵押物如果过高,则不会为市场所接受,如果过低,则不符合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拍卖。关于法院执行中的拍卖的性质,理论上尚存争议。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公法行为,因为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是法院行使公共权力、对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另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私法行为,因拍卖、竞卖与成交的过程仍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
『贰』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
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分析】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叁』 抵押物登记机关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林木主管部门;(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肆』 如何确认抵押物权属
抵押物权属以权属登记为准。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伍』 对抵押物调查时,应从抵押物的哪几个方面着手
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是任意的资产都可用于贷款抵押,应选择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无他项权利、无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资产用于抵押,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资产。房地产类资产,变现能力对比,住宅强于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强于工业用房;商业用房中的独立门市、商场和农贸市场摊位易于变现;面积小或可以分割出售的易于变现;市场不活跃地区的、面积大又无法分割的、对买受人有限制的、价值量过大的、有权利瑕疵的等都不易变现。
(1)对租赁期长、租金严重低于市场租金且解约成本较高的资产,原则上不能选择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2)对大宗房产(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如整栋大厦、整栋商场等、拟分层抵押的整栋物业、拟分割抵押的整层物业、拟分幢分割抵押的工业企业房产、远郊区或商业氛围不浓的商业用房,结合变现能力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3)对土地证记载无土地终止日期的土地,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4)拆除重建的土地或房产抵押的,客户经理必须了解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是否存在纠纷,若存在纠纷原则上不能用于抵押。
(5)集体土地的农村或乡村房产,结合变现能力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6)储备用地、专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而设计的生产厂房,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7)公建用房不能作为抵押物~
『陆』 很急!!抵押物的范围问题。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现行的担保物权制度中抵押物范围予以了较大扩充,即增加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的范围。《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担保法的相应条文要重新理解哦。
《物权法》施行后抵押物的具体范围可以分为三类,不得抵押的财产、限制抵押的财产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结合你说的,现解释如下:
(一)不得抵押的财产
1.禁止流通的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等。以禁止流通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而且这样的无效合同,往往是非法合同。
2.国家机关的财产。依据《担保法》第8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条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在自己拥有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3.《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基本属于禁止流通物的范畴,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不使用时,由集体收回。耕地属于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些设施属于公益设施,如果改变其用途,将影响公共利益,这些设施的管理部门只有管好、用好的义务,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利。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以此类财产作为抵押物,势必导致在抵押权实现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权属纠纷,最终抵押权能否实现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海关监管的财产;保税区、保税仓库存放的财产等,不得抵押。
4.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抵押物违法,则不存在交换价值,最终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包括我国宪法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山岭、草原、水面、滩涂等财产。
(二)限制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限制流通的财产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间流通或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在实现债权时,抵押物应按照对限制流通物处理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如,限制流通的文物由文物部门收购,以收购价金清偿被抵押担保的债权。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综合上述(一)、(二)项对禁止抵押财产和限制流通财产的分析,加上第(三)项(1)—(7)点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即《物权法》施行后抵押物范围,应是禁止抵押的财产以外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共有财产、不动产用益权、准不动产用益权,也包括限制流通的财产。
后面的理解是正确的哦,只要不是禁止抵押、限制抵押的小东西当然能登记,当然能抵押啊。
如有不尽之处,消息联系。自己打的,歇歇,~~
『柒』 如何客观地分析不同类型抵押物贷款的风险
银行业贷款是一项传统的业务,也是银行业取得盈利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版手段。但是,银行贷权款面临着诸多风险因素的影响,如国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道德风险等。借贷人的各种风险表露反馈到银行业的经营上,导致银行业贷款的坏账损失,银行业为防范贷款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对贷款资产采取有效的抵押担保,约束借款人行为。然而,在贷款出现问题时常常出现无法收回抵押价值,或在清偿时出现抵押品不足值现象。
『捌』 什么是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的成色,规格,保存状态,破损情况等等
『玖』 抵押物评估方法有哪些
抵押物估价方法有许多种,要根据不同种类的抵押物以及抵押物自身不同的情况,具体确定采用哪种估价方法。常用的几种估价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等。
一、重置成本法
(一)复原重置成本法
复原重置成本法,是指按原功能、材料、工艺、消耗等复制被估价抵押物,参照现行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估算重置全价,并:扣除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后,评定资产净价的办法。
其基本公式为:
资产重置净价=(资产复原重置全价-技术性贬值)×成新盎
资产复原重置全价=(某项材料消耗量×该材料现值)+(原耗工×现行工时费用)+(原劳务消耗量×现取费标准)
技术性贬值,是指因技术陈旧影响抵押物价格的部分:
(二)更新重置成本法
更新重置成本法是在现行技术条件下,按新材料、新工艺、新消耗、新价格和费用标准,重置与被估抵押物具有相同功能的全新资产而得出的重置成本,再扣除有形和无形损耗,以评定资产净值的办法:
其基本公式如下:
资产更新重置成本净价=资产更新重置成本价全价×成新率一功能性贬值
资产更新重置成本全价=现行技术条件下的量耗×现价
功能性贬值是因技术进步使类似功能成本降低(包括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或相同投资获得功能更先进、更完备的资产,致使被估抵押物价格下降的部分。
(三)物价指数调整法
物价指数调整法是根据历史成本,考虑物价指数.把账面成本调整成重置成本全价,再扣除各种损耗确定重置净价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估资产重置成本净价=被估资产历史成本×适用物价指数×成新率-技术性损耗-功能性损耗
被估资产历史成本来源于会计账簿,其他参数同上。
二、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以市场参照物的实际售价为基础,考虑出售时间、出售条件,与类比物在生产规模、效率、地理位置、竞争能力和收益等方面的差异,通过类比分析进行调整后,评估抵押物收益现值的办法。
其基本公式为:
资产价格=参照物价格+(时间差异价格+条件差异价格+规模、效率、位置、收益等有差异价格)
式中时间差异影响价格的测算,可按类比物出售时间为基期的定基物价指数来进行计算。根据被估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综合物价指数、分类物价指数或单项物价指数,其他参数可采取具体因素分析的方法测定。
式中:Rt表示每年的收益
t表示时间,第1,2…,n年
i表示折现率
2.未来收益各年是等额的。其公式为:
式中:A表示未来年份等额收益
I表示资本化率,即等额无穷收入的折现率。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按资产可变现价值来确定其价值的方法。通常清算价格都低于其持续经营价值,主要取决于资产的通用性能。
专用设备和在产品通常很难找到买主,其价格往往低于经营资产的价值,清算价格一般通过市场售价比较法来获得,即在市场上选择适当的参照物,估算一个折扣率来确定被估价资产的清算价格。其公式为:
被估价资产的价值=参照物全新的市场价格×折扣率×所估价资产成新率。
(9)抵押物位置分析扩展阅读:
贷款抵押物估价是指由专门的估价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科学公正的办法,对抵押物的即期以及贷款到期时的价值、变现能力的综合测算。商业银行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估价机构办理抵押物估价既是完善贷款抵押担保,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增加银行营业收入,发展中介业务的一个有效途径。
估价的特点:
贷款抵押物估价作为资产估价的一种,既有一般资产估价的特点,也具有贷款抵押物这种特殊资产估价的特点。作为一般资产估价,主要有以下特点:
1、现实性。
指以确认抵押物及其评估价格的基准时间为时点,对抵押物的实际状况进行估价。主要表现于:
(1)以现实存在为依据,没有与过去业务及记录进行衔接的约束;
(2)要以现实为基础反映未来;
(3)强调客观存在。
2、市场性。
抵押物估价是在模拟市场条件下对资产进行确认、估价和报告,并且通常受市场的直接检验。
作为特殊资产——贷款抵押物的估价,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于:
(1)预测性。抵押物估价不但要测算抵押物的即期价值,还要预测该资产在未来某一时间(如贷款到期日)的价值。
(2)以贷款安全为目的。一般资产估价,以准确性为最大原则,而贷款抵押物估价,则以保证贷款安全为最大原则。
因此,它常常以预测为重要手段,在价格要素估价方面,如预期寿命、功能适销率、价格、利润等经过科学的预测,从而得出未来某时点上,贷款抵押物的有效变现价值,从而保证贷款安全。
3、咨询性。
抵押物估价结论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只供银行信贷部门参考使用,估价人对估价本身符合职业准则要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