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分析 > 广西电厂项目融资分析

广西电厂项目融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4-06 01:30:57

Ⅰ 福建湄洲湾电厂项目融资中涉及了哪些风险

1、信用风险。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
2、完工风险。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
3、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5、金融风险。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项目融资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
6、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借款人所在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崩溃,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
7、环境保护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指由于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的新资产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等风险。
拓展资料:
第二发电厂位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塔林村。2009年8月21日,福建省政府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签署了《关于加快湄洲湾(石门澳)产业园开发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合作协议》,明确支持国投开展湄洲湾火电项目(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本工程依托国投湄洲湾煤炭基地,不再建设煤场和煤码头,在湄州湾电厂预留厂址扩建2×1000MW超超临界高效环保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等环保设施。
福建两大核电项目投运后,福建核电装机比例将超过21%。由于核电可调性差、运行经验缺,电网调度、电网安全问题将面临较大考验。为了保障核电的安全运行、合理安排核电与火电的比例,应适当安排大型常规火电项目,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中“适时推进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建设,布局建设煤炭中转基地”的具体体现。

Ⅱ 合肥二电厂--项目融资案例分析

具体怎么样的?拿出来看看。。。。

Ⅲ 工程项目融资案例

广东省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这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也是事实上中国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业融资概念兴建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沙角B电厂的中小企业融资安排本身也比较合理,是亚洲发展中国家采用BOT方式兴建项目的典型。

一、项目情况介绍:

项目: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建设。1984年签署合资协议,1986年完成中小企业融资安排、动工兴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电厂总装机容量70万千瓦。

项目投资结构:深圳沙角B电厂采用了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合作期为10年。合资双方分别是: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中方),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册专门为该项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内,外方负责安排提供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且负责经营电厂10年。外方获得在扣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给中方的管理费后全部的项目收益。合作期满后,外方将电厂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地转让给中方,并且退出该项目。项目投资总额:42亿港币(按86年汇率,折合5.396亿美元)。项目贷款组成是:日本进出口银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贷26140万美元,国际贷款银团的欧洲日元贷款5560万美元,国际贷款银团的港币贷款7500万美元,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的人民币贷款(从属性项目贷款)――9240万。(有关数据资料参见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项目能源供应和产品销售安排:在本项目中,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除提供项目使用的土地、工厂技术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的税收政策外,还签订了一个具有“供货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质的煤炭供应协议和一个“提货与付款”(Take a nd Pay)性质的电力购买协议,承诺向项目提供生产所需的煤炭并购买项目产品――电力。这样,中方就为项目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信用保证。

从表面上看,电厂项目并没有像一般在发展中国家兴建基础设施项目那样依靠政府特许为基础,而是中外合资双方根据合作协议以及商业合同为基础组织起来的。但是,由于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和项目的主要担保人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都具有明显的政府背景,广东省政府也以出具支持信的形式表示了对项目的支持,因此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际上也具有一定的政府特许性质。

二、项目风险分析

国际项目中小企业融资中一般存在信用风险、完工风险、生产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常见风险。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在电厂这个项目中究竟存在哪些比较突出的风险。

本项目是火力发电厂建设,为确保电力生产,必须有充足的煤炭供应。因此,妥善地解决能源供应风险的问题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中国的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而且项目合作的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已经签订了煤炭供应协议,负责提供项目生产所需的煤炭。考虑到中方的政府背景以及中国政府支持特区开发建设的宏观政策,因而项目能源供应是比较有保障的。在经营管理方面,中方负责向电厂提供技术操作人员,而负责经营电厂的外方合和电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其委派到电厂的管理人员也都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因而项目的经营管理风险也比较小。就项目本身的性质来看,火力发电厂属于技术上比较成熟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国内外的应用都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技术风险也是比较小的。综合以上几点,应该认为本项目的生产经营风险不大。

市场风险方面,主要应该解决项目所生产的电力的销售问题,这是项目各方收益以及项目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根本保障。考虑到项目所在地深圳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对电力的需求很大,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持续增加,因此项目产品――电力的销售应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而且,项目的中方已经通过签订“提货与付款”(Take a nd Pay)性质的电力购买协议,保证购买项目生产的全部电力。因此,本项目的市场风险也是不大的。

Ⅳ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 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Ⅳ 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融资分析

沙角B电厂建设项目
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组建的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和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在广东东莞市合作兴建沙角B电厂。该厂容量2350MW,合作经营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合作经营期内完全由合和公司全权独立经营,经营期终止之后电厂移交给深圳电力开发公司。
沙角B厂的投资完全由合和公司筹集,工程总投资32.04亿港元。按当时汇率1:0.28,折合人民币8.97亿元。至1988年4月1日合作经营期开始时,连本带息总投资为35.18亿港元,折合人民币9.85亿元。投资额中合和公司占55%,中方投资占45%,建设期间中方先以年利率低于7.5%的优惠利率提供2.5亿元人民币,其余资金和合公司自称是以10.5%的利率向国际银团贷款。主要契约条款如下:
1.电力开发公司保证每季向沙角B厂购电不低于9.198亿KWh,全年购电量不低于36.79亿kWh,(相当于年运行小时5600h以上),上网电价为0.41港元/kWh,电力开发公司以人民币和港元各支付50%。合作期内电价不变。
2.电力开发公司保证沙角B电厂的燃煤供应,指定为山西的雁同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173大卡/公斤,按发电需要按时、按量均衡运到,煤价90元/吨。全年总量不少于160万吨。合作经营期内煤价不变。
3.电价煤价定死不变,如有变动,一切损失均由电力开发公司贴补,煤不能满足需要时,向国外购煤,一切增加费用由电力开发公司负担。
4.利润分配:合作期间前7.5年,利润100%归合和公司,后期2.5年,合和公司占80%,电力开发公司占20%。
5.建设工期提前发电,一切收入归合和公司,如拖延工期,合和公司只负按时归还贷款之责,并相应缩短合作运营时间。
6.沙角B厂筹资、设计、订货、施工、运营,全部由合和公司总承包,中方不参加董事会决策。
7.沙角B厂用地与水资源由电力公司无偿提供。
8.1993年4月以前免税,以后按7.5%收所得税,凡一切进口物资免税。
9.在还清贷款之前,不论任何原因,不能或少发电,合和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因沙角B厂运营,合和公司现金不足,由中方无息垫足。
10.沙角B厂符合电网调度。
11.合作期满,沙角B厂移交电力开发公司。
同时,经计算内部收益率为13.5%,Ta=9.47年。
全部设备由日本三井集团承包,报价23亿港元,实际发生额为18亿港元,33个月的建厂期实为22个月。并且,此基建期的电费收入不记折旧,至少获得5亿港元超额利润。因广东缺电,每年上网电量超过40亿kWh,年运行小时超过6000h,每年超额3.21亿kWh。
请你分析该投资方案的效益,并判断IRR与T的真实性,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吸取经验教训?
并请继续追踪该电厂的后期发展。
一、项目背景
沙角发电厂座落于珠江入海口的东岸,即深圳湾附近。发电厂由相互毗沙角B电厂由深圳经济
特区电力开发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与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于1985年合作兴建,1988年4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行。装机容量为2*35万千瓦。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均为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制造。
1999年8月,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在运营十年后将电厂正式移交给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77%)和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持股35.23%)。2002年10月,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将所持的35.23%股份公开拍卖,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4亿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创造了中国拍卖史上的最高成交纪录!
二、项目数据整理
合作经营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
连本带息总投资为35.18亿港元,折合人民币9.85亿元(汇率1:0.28)投资额中合和公司占55%,即19.36亿港元,中方投资占45%
建设期间中方先以年利率低于7.5%的优惠利率提供2.5亿元人民币,其余资金和合公司自称是以10.5%的利率向国际银团贷款
上网电价为0.41港元/kWh
煤价90元/吨。全年总量不少于160万吨
利润分配:合作期间前7.5年,利润100%归合和公司,后期2.5年,合和公司占80%,电力开发公司占20%
1993年4月以前免税,以后按7.5%收所得税
全部设备由日本三井集团承包,报价23亿港元,实际发生额为18亿港元每年上网电量超过40亿kWh
三、项目成本估算依据
火电厂的年运行费包括固定年运行费和燃料费两大部分
(1)固定年运行费:要包括火电厂的大修理费、维修费、材料费、工资、水费(冷却用水等)以及行政管理等。以上各种费用可以根据电力工业有关统计资料结合本电站的具体情况计算求出。由于火电厂汽轮发电机组、锅炉、煤炭运输、传动、粉碎、燃烧及除灰系统比较复杂,设备较多,因而运行管理人员也比同等装机容量的水电站要增加若干倍。当缺乏资料时,火电厂固定年运行费可按其造价的5%左右估算。
(2)燃料费:火电厂的燃料费主要与年发电量(kWh)、单位发电量的标准煤耗(kg/kWh)及折合标准的到厂煤价(元/kg)等因素有关。90年代平均煤耗约390g/kWh。
设备的折旧费一般为总投资的5%左右。
四、项目成本估算
每年等额还款为:
0.075(10.075)10
A18.931.301亿10(10.075)1
0.105(10.105)10
A110.421.732亿10(10.105)1
求得每年等额还款金额为AA1A21.3011.7323.033亿港元。
当年煤耗390克/度,每年发电40亿度,则需煤量156万吨。而中方每年提供煤量不少于160万吨,计即煤炭运输损耗,以每年160万吨算,煤价是90元/每吨,则煤耗成本为1.44亿元,即5.143亿港元。
设备的折旧1亿港元,水费0.3亿,职工福利0.2亿。
电厂年使用费用(共1.74亿港元):固定资产占用费0.5亿,操作人员的工资0.12亿,保险费0.02亿,维修保养费0.6亿。其他费用0.5亿。
五、现金流程计算
总投资:19.36亿港元
售电成本:11.416亿港元
前7.5年售电收入100%:电费0.41港元/度,上网电量40亿度/年,合计16.4亿港元/年
后2.5年售电收入占80%:16.480%13.12亿
1.23亿第5年至第7年半收所得税:16.47.5%
后2.5年收所得税:13.12×7.5%=0.984亿
净现金流图(单位:亿港元
)
六、技术经济分析
1.静态投资回收期法
通过净现金流图,静态资金回收期
TaK/R19.36(16.411.416)3.88年
比案例给的9.47年小很多,和合公司很快就能将投资的金额回收。

通过matlab程序来计算内部收益率:
a=solve(Ɗ.984/(x+1)^1+4.984/(x+1)^2+4.984/(x+1)^3+4.984/(x+1)^4+4.984/(x+1)^5+3.754/(x+1)^6+3.754/(x+1)^7+2.237/(x+1)^8+0.72/(x+1)^9+0.72/(x+1)^10-19.36=0','x')
可得a=0.
因此内部收益率IRR=17.45%。
比案例给的13.5%大将近4个百分点,该方案的获利能力相当可观。
七、经验总结
香港和合公司通过对沙角B电厂实行了BOT运行模式,取得了很大的利益,是电力项目投资中较为成功的一则案例。主要体现在:
1.和合公司与中方的合作经营,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在本案例中,沙角B电厂的投资中,中方仅付出了2.5亿元人民币的从属性项目贷款,提供了土地,建材,工人等不存在太大技术含量的资产,换来了香港合和电力公司先进的设备管理,先进的人才管理,先进的生产技术,双方达到互利双赢的层面。
2.合作经营期中电厂每天向电网提供1100万度电,相当于当时深圳市日用量的10倍以上,大力保证了珠江三角洲电力的供应,成为珠三角地区不可或缺的电力行业重要力量。
3.电厂的建设与运营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无论在资金还是资源上,中方都以合约的形式给和合公司予以保障,使和合公司对电厂的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其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后续发展
1998年4月合作运营期结束后,沙角B电厂移交中方,电厂的运营方式,尤其是设备的更新、技术的换代、管理观念的改变,使电厂得到了更大的发
篇二:关于沙角B电厂的投资案例分析报告
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组建的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和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在广东东莞市合作兴建沙角B电厂。该厂容量2350MW,合作经营期10年(1988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合作经营期内完全由合和公司全权独立经营,经营期终止之后电厂移交给深圳电力开发公司。
沙角B厂的投资完全由合和公司筹集,工程总投资32.04亿港元。按当时汇率1:0.28,折合人民币8.97亿元。至1988年4月1日合作经营期开始时,连本带息总投资为35.18亿港元,折合人民币9.85亿元。投资额中合和公司占55%,中方投资占45%,建设期间中方先以年利率低于7.5%的优惠利率提供2.5亿元人民币,其余资金和合公司自称是以10.5%的利率向国际银团贷款。主要契约条款如下:
1.电力开发公司保证每季向沙角B厂购电不低于9.198亿KWh,全年购电量不低于36.79亿KWh,(相当于年运行小时5600h以上),上网电价为0.41港元/KWh,电力开发公司以人民币和港元各支付50%。合作期内电价不变。
2.电力开发公司保证沙角B电厂的燃煤供应,指定为山西的雁同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173大卡/公斤,按发电需要按时、按量均衡运到,煤价90元/吨。全年总量不少于160万吨。合作经营期内煤价不变。
3.电价煤价定死不变,如有变动,一切损失均由电力开发公司贴补,煤不能满足需要时,向国外购煤,一切增加费用由电力开发公司负担。
4.利润分配:合作期间前7.5年,利润100%归合和公司,后期2.5年,合和公司占80%,电力开发公司占20%。
5.建设工期提前发电,一切收入归合和公司,如拖延工期,合和公司只负按时归还贷款之责,并相应缩短合作运营时间。
6.沙角B厂筹资、设计、订货、施工、运营,全部由合和公司总承包,中方不参加董事会决策。
7.沙角B厂用地与水资源由电力公司无偿提供。
8.1993年4月以前免税,以后按7.5%收所得税,凡一切进口物资免税。
9.在还清贷款之前,不论任何原因,不能或少发电,合和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因沙角B厂运营,合和公司现金不足,由中方无息垫足。
10.沙角B厂符合电网调度。
11.合作期满,沙角B厂移交电力开发公司。
同时,经计算内部收益率为13.5%,Ta=9.47年。
全部设备由日本三井集团承包,报价23亿港元,实际发生额为18亿港元,33个月的建厂期实为22个月。并且,此基建期的电费收入不记折旧,至少获得5亿港元超额利润。因广东缺电,每年上网电量超过40亿KWh,年运行小时超过6000h,每年超额3.21亿KWh。
请你分析该投资方案的效益,并判断IRR与T的真实性,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吸取经验教训?
并请继续追踪该电厂的后期发展。
一、项目背景介绍:
沙角发电厂是中国华南地区最大的火力发电基地,总装机容量达到了388万千瓦。发电厂座落于珠江入海口的东岸,即深圳湾附近。发电厂由相互毗邻的A,B,C三座分厂组合而成。本文讨论分析的沙角B电厂是其中唯一一家,同时也是我国第一例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合作模式建成的发电厂,以下为沙角B电厂的外景图片:
众所周知,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在经济发展上曾经创造过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然而在我国近三十年的发展中,更为重要的是起了一
个试验点的作用。许多世界先进的合作模式与发展模式都在这里进行试验,如沙角B电厂的BOT合作模式(我们小组认为该经营模式类似于“借鸡下蛋”):
沙角B电厂由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与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于1985年合作兴建,1988年4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行。装机容量为2*35万千瓦。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均为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制造。
1999年8月,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在运营十年后将电厂正式移交给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77%)和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持股35.23%)。2002年10月,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将所持的35.23%股份公开拍卖,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4亿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创造了中国拍卖史上的最高成交纪录!
二、项目投资结构:
深圳沙角B电厂采用了中外合作经营模式,合作期为10年。合资双方分别史: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中方),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册的专门为该项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内,外方负责安排提供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且负责经营电厂10年。外方获得在扣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给中方的管理费后全部的项目收益。合作期满后,外方将电厂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转让给中方,并退出该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42亿港币(按1986年汇率,折合5.396亿美元)。项目贷款组成:日本进出口银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贷2.614亿美元;国际贷款银团的欧洲日元贷款0.556亿美元;
国际贷款银团的港币贷款0.75亿美元;
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的人民币贷款0.924亿美元。
融资模式:包括股本资金、从属性贷款、项目贷款三种形式,详见以下表格
根据合作协议安排,在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中,除了以上人民币资金之外的全部外汇资金安排由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负责。
三、项目参与者及其关系
中方(甲方)与港方(乙方)共同组成项目公司“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合作企业法人,其唯一的目的史开发B厂项目。乙方是由五家企业在香港注册的'专项有限公司,起特别工具公司(SPY)的作用,其唯一的目的是开发B厂项目。
电厂在特许期内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乙方先与由英美两国联合组成的电力服务公司(EPS)签订了为期四年(1986-1990)的电厂运行、维护和培训管理合同。EPS把英国和香港电厂的管理模式移到沙角B电厂,设计和制定电厂的管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协助乙方招聘国内员工并负责上岗培训,负责运作电厂设备。EPS退出后,乙方又将电厂承包给广东省电力局运营,在合同移交日的前一年,又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包电厂运营,为顺利移交及移交后电厂的顺利运作打下基础。
四、项目数据计算
由材料可得:项目总投资从1988年开始计算,为35.18亿港元,其中香港方面占55%,即19.349亿港元;中方占45%,即15.831亿港元。我们刚开始时认为全部35.18亿皆由港方还款,但在网上查阅资料后发现,在BOT合作模式中,非资金投资方不负责融资,即,所有资金皆由香港合和电力公司负责。所以,我们认为,香港方面贷款并需偿还的金额为19.349亿港元,其中,中方提供2.5亿元人民币,即8.9285亿港元,该部分金额的年利率为7.5%;另外的10.4205亿港元是合和电力公司向国际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贷款获得,该部分的资金年利率为10.5%。
由此,我们得到合和电力公司每年等额还款为:
A1=8.93*0.075*(1+0.075)^10/[(1+0.075)^10+1]=1.300亿
A2=10.42*0.105*(1+0.105)^10/[(1+0.105)^10+1]=1.732亿
求得每年等额还款的金额为A=A1+A2=3.032亿港币。
按照材料中所计算的成本,查资料可得:每发一度电需要消耗334g,而煤价是90元/每吨,所以每发一度电消耗的成本为0.334*90/1000=0.03元,若汇率为1:0.28,则单位发电成本为:0.03/0.28=0.11港元
所以每年的发电成本,按每年40亿千万时计算,为4.4亿港元。
按每度电0.41港元计算,每年的毛利润为16.4亿港元。

Ⅵ 项目融资有哪些特点

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较灵活,至于趋势,每一种模式都有适用的领域和趋势,不好说整体上的趋势,刚好做过一些相关研究,总结一下吧:产品支付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BOT融资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TOT融资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最近国外出现一种将TOT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结合起来但以BOT为主的融资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 BOT。TBT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营机构通过TOT方式有偿转让已建设施的经营权,融得资金后将这笔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参与新建BOT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即公营机构将已建设施的经营权以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条件是与 BOT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两种模式中,前一种比较少见。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PPP融资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PFI融资模式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ABS融资。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案例:BOT融资: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应湘旗下的合和集团投资建设的广东沙角B电厂,该项目总投资42亿港币,1987年完工投产,1999年10月移交还了当地政府。由于当时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法规可参照,运作很不规范,合作双方在许多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国内第一个应用规范的国际BOT融资模式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1994年8月3日签约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资者是美国林同炎中国公司,投资额为13亿人民币,特需经营年限20年。该工程已于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车。我国应用BOT模式融资建设的较有代表性的项目还有广西来宾电厂B厂、四川成都自来水厂六厂B厂、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ABS融资: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广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是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有益尝试,为我国以后进行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融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融资租赁:2006年2月,工行完成国内首例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其与法国巴黎银行共同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进1架波音737—700客机,安排了3400万美元境外经营租赁融资。这是国内由中国商业银行安排实施的首笔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工商银行这次与法国巴黎银行合作,不仅打破了外资银行在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领域的垄断地位,也是工商银行积极调整飞机融资业务品种的一次创新。

Ⅶ 有谁知道项目BOT融资操作指南是什么啊

BOT项目融资模式推广应用的探讨

BOT 是英文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BOT 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其理论研究及实践,还有待于我国各地区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本文在回顾 BOT 的发展及特点的基础上,总结了当前我国推广 BOT 模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 BOT 融资模式的特点

BOT 作为一种向私人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较其他传统模式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BOT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外资或民间的闲置资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不足,减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国家财政的压力和外债的负担,并且拓宽了直接利用外资的渠道,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联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国际间的接轨。(2)BOT 项目强调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扮演组织者和促进者的重要角色。政府通过制定有效政策及具体措施,促进国内外私人资本参与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府与商业性资本的合作模式,并使得基础设施业的服务更有效率。(3)BOT 融资方式打破了国家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绝对垄断,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起到了合理配置资源的效应。(4)BOT 项目的贷款方在决定是否贷款时,通常,主要考虑项目本身的收益前景,而不是项目公司当时的信用能力。故 BOT 融资方式不受项目公司现有资产规模的限制,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加灵活。在该方式下银行贷款通常没有追索权,或者即使有有限的追索权,也只适用于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身的资产负债表,因此,也不影响该项目实体从其他方面进一步借款的能力。随着我国专业银行的转变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BOT 融资方式的“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优点将逐步显现出来。(5)政府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对 BOT 项目提供行政、法律、经济上的支持,这就减少了项目承办方的风险。另外,项目的境外投资者会向跨国保险公司投保,有了这种复杂的相互担保、保险和抵押关系,项目风险就会被有效地分散。(6)通过 BOT 项目招标,中标者成为项目业主,承包商一般必须带资承包。这同政府直接投资相比,从两个方面减少了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一是没有既得利益可维持或分配,政府提供的只有业主投资的特许权,承包商的利益必须通过特许经营期内的有效运营才能实现。二是当业主是合伙人时,由于业主的目标是运营期利润的最大化,故承包商很难在业主身上打开缺口。

2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运用 BOT 项目融资分析

2.1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将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资项目可吸引国内外民间力量参与 BOT 项目融资。国际经济学家认为,尽管基础设施项目盈利能力相对较低,但其具有稳定而持续的用户,它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相对较少受经济周期性变化的影响,不会出现市场疲软,至少在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是这样。同时,由于人口密度高,基础设施利用率也高,平均成本就低于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因而其吸引力更大。当前国际承包工程量缩减,而我国又将交通等基础设施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商可享受种种优惠,因此,对当今世界拥有数万亿流动资本来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较高投资回报率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2.2 我国的私营经济规模已使内资 BOT 项目成为可能

迄今为止,我国采用 BOT 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大多引入了外资。BOT 项目融资活动并不仅限于外国资本参加,国内各个部门也可以参加。我国私营企业正蓬勃发展,为吸引国内私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了条件。我国私营经济规模已相当可观,初具项目融资的能力。1989 年全国仅有私营企业 9 万家,从业人员 185 万人,但到 1997 年私营企业数已达 80 万家,从业人数达 4 700 万人。1995 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工业产值达 2 200 亿元,占全社会工业总产值的 15%以上。同时,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愿望和行动已初见端倪。中国私营经济凭其内部机制的优势迅猛发展起来,无论从发展规模、发展速度,还是从经营效果、拥有资金量上都不可忽视。因此,完全可以让一些国内私营企业联合起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这也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2.3 BOT 项目融资在我国已有成功经验

BOT 项目融资在我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已有试点的成功经验。1983 年广东沙角 B 电厂项目的融资安排是我国第一个利用 BOT 模式进行基础设施资金筹措的成功实例。这个项目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此后,1995 年广西来宾 B 电厂作为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实验项目[2],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通过国际正规的方式竞争投标的 BOT 项目,为今后的 BOT 项目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模式。国内民间资本以 BOT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案例,还有泉州刺桐大桥工程,该项目的成功建设在实践上为引导国内私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走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子。

3 目前我国推行 BOT 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 BOT 项目的认识和实践经验都显得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人们认识的问题、法律和投资环境不健全的问题、管理体制的问题、价格体制的问题和外汇问题等。

3.1 人们认识问题

BOT 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中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它的认识还需一个熟悉、认识、探索、提高的过程。人们思想观念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 BOT 还存在疑虑,有人担心 BOT 的运用会导致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的丧失,还有人担心把基础设施给私人投资建设和经营会带来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如项目使用费用老百姓是否能承受等。(2)对项目融资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有些人不熟悉其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的要领,认为谈判既费时又费力,还要给项目一定的担保和政策优惠,不如传统的贷款或拨款省心,因此对 BOT 兴趣不大。(3)由于以往基础设施大多由财政拨款或国家贷款来进行建设,所以,设施的使用费用很低,甚至不收取费用,老百姓已经习惯了免费使用很多基础设施,而采用 BOT 方式筹建的项目为替项目公司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利润,必须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老百姓可能接受不了,因此,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是影响 BOT 融资方式在我国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3.2 法律和投资环境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 200 多个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定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距离,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为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而在 BOT这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中,一般都要求东道国政府或机构对项目的融资给予一定的担保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而且,由于司法部门在法律上执行力量不足和经验欠缺,使得在经济诉讼方面的法律背景尚不够成熟。又由于中国政府及各机构部门某些官僚作风和多头管理,办事效率低下,甚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之间往往不衔接或有冲突,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审批等工作进程的缓慢而进一步增加建设费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和信心。

3.3 管理体制问题

在 BOT 项目中政府需要一改过去建设项目完全由自身负责、资金调拨、风险自担的局面和压力环境,而将项目建设的特许权交由私人负责,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项目融资多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比其他一般项目更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作用。目前有部分由私人承建或经营的公路路段,由于缺乏政府宏观管理,导致收费站设置很不合理的现象普遍。

3.4 价格体制问题

由于 BOT 项目是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管理、自我偿还的一种建设运营管理方式,因此,其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往往要比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价格要高,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具有垄断性,其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是否能健康正常运行,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合理控制项目公司的利润,限制项目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正因为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标准的行政干预成分较重,使外商对项目未来的投资回报率难以预测,因而也导致外商不敢放心大胆地投资 BOT 项目。

3.5 外汇问题

运用 BOT 的基础设施项目,一般不可能有外汇收入或者只有少量外汇收入,其所得的利润分成和投资回报绝大部分为人民币,必须兑换成外汇汇往国外,由于我国的人民币目前尚未实行与国际货币的自由兑换,外汇风险明显存在,而一般项目的特许期长达 20~30 年,资金回收期较长,外商对人民币的信心不足。随着外汇体制的改革,人民币将逐步成为可兑换货币。项目的投资者为了摆脱汇率风险,往往会以苛刻的回报条件、回报率和回收期限来冲抵外汇风险。因此,汇率问题始终是贯穿 BOT融资中的难题。

4 我国推行 BOT 项目融资的对策

具体而言,我国在 BOT 模式中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应积极采取以下对策。

4.1 尽可能开辟各种融资渠道

我国应采取以外资为主,内资为辅的政策,在利用外资的同时积极培育国内资本市场,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长远发展培养融资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应采取措施,吸引跨国商业银行贷款、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的援助,以及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方式,来为基础设施筹资。

4.2 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国内民营资本参与 BOT 项目投资

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固定资产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投资的欲望比较强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资金源,应通过政策措施、加快实行国民待遇,通过项目建设和引导投资的多种办法,把这部分资金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首先,政府要拿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来给民间私人投资建设。其次,要尽量降低其建设经营风险,政府可以和约形式保证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收回投资,并取得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利润,让利于民是 BOT 项目成功的关键。再次,政府以一定比例的投资参与 BOT 项目,也是吸引民间资金的一种有效途径。最后,鼓励和引导那些单独承担某个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建设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或成立股份公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 BOT 项目投资。

4.3 政府加强在 BOT 项目融资中的主导地位

首先,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使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 BOT 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有个完整的认识,从而为项目融资提供较好的外部环境。其次,政府应强化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私营企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要由政府授权和委托,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再次,骨干的基础设施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和控股经营。

4.4 加快创造适应 BOT 融资的投资环境的步伐

在争取私人资本为基础设施融资时,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形成一个有利于 BOT 融资的投资环境。而这一目标的中心环节是为基础设施融资确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3]。只有明确的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规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经济活动所拥有的条件、必须承担的风险,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润,并予以公开的保证,从而才能真正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为体现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应在以下几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投资主体。参与 BOT 项目的国内外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

(2)项目范围。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文规定,对于地方铁路、桥梁、隧道、轮渡设施和民用机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外商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要求中方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或控股,这就大大降低了这类项目采用 BOT 投资方式的可能性。实际上,在各地准备报批的 BOT 项目中上述项目占了绝大多数。政府宜在做好监控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 BOT 项目的范围。

(3)税收优惠。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急需项目应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如免除或减免地方所得税、免除外国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的所得税等。

(4)股权政策。BOT 项目有关设施的使用和经营权将在特许期满后移交政府,外国投资者没有永久占有权,因此,可适当放开对股权控制比例的限制,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经营,实行灵活的股权政策。

(5)经营期限。根据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经营期限,既要保证投资者有合理长的时间回收投资、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又要保证国家的利益。在经营期内政府保证项目主办人的合法经营权,不得提前收回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利益,项目主办人也不得转让经营权。

(6)政府担保。BOT 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必要的政府担保不可缺少。首先,提供后勤供应担保,政府应出面协助解决后勤供应问题,保证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及以合理价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其次,提供价格担保,基础设施 BOT 项目建设经营期限长,收益与远期物价的波动密切相关,应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价格担保。再次,对外商还要提供外汇平衡担保,应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合法纳税后的经营收入按外汇市场比价汇出境外,以消除其在外汇兑付方面的顾虑。

(7)反操纵条款。为防止外商对基础设施的绝对控制,应规定由一定数量的国内金融机构、咨询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

(8)社会责任。BOT 项目主办人在项目兴建及经营期内,要承担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5 结束语

BOT 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 BOT 融资方式,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但由于其操作相对的复杂性,相关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投资环境不够成熟等原因,至使 BOT 方式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Ⅷ 福建湄洲湾电厂项目融资的最大风险

完工风险: 项目一度延误
运营风险:项目一度搁置
市场风险:项目电价纠纷一合同电价高于市场电价
金融风险:采用美元贷款
政治法律风险:期间与电厂项目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出现变动集体存在的风险可分为两大类:
1,系统性风险:政治风险、获准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完工风险,违约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环保风险。
湄洲湾电厂项目是我国政府批准的第一一个全部由外商投资的BOT电厂项目。
项目发起人
香港力宝集团25%,美国国际电力集团公司45%,美国艾尔帕索公司,天然气公司24. 8%,亚洲开发银行5. 2%,于1998年筹资到7.33亿美元,其中,1. 58亿美元来自项目发起人的股权投资,其余5. 75亿美元由债务融资解决。
拓展资料
什么是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
1、产品支付 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用项目的产品来还本付息,在贷款未得到偿还时,贷款方拥有项目的所有或者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2、融资租赁 是项目建设中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该项目公司,公司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
3、BOT融资 该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关于项目融资方法和途径我建议可以去北京明德天盛投资管理中心看一看,北京明德天盛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明德天盛”)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在北京,专注于通过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收购兼并等方式帮助处于不同成长周期的优秀企业实现长足发展

Ⅸ 我国新型项目融资模式包括哪些高手进!

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较灵活,至于趋势,每一种模式都有适用的领域和趋势,不好说整体上的趋势,刚好做过一些相关研究,总结一下吧:

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融资租赁
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

BOT融资
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最近国外出现一种将TOT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结合起来但以BOT为主的融资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 BOT。TBT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营机构通过TOT方式有偿转让已建设施的经营权,融得资金后将这笔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参与新建BOT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即公营机构将已建设施的经营权以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条件是与 BOT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两种模式中,前一种比较少见。
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PPP融资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

PFI融资模式
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
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

ABS融资。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

案例:
BOT融资: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应湘旗下的合和集团投资建设的广东沙角B电厂,该项目总投资42亿港币,1987年完工投产,1999年10月移交还了当地政府。由于当时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法规可参照,运作很不规范,合作双方在许多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国内第一个应用规范的国际BOT融资模式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1994年8月3日签约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资者是美国林同炎中国公司,投资额为13亿人民币,特需经营年限20年。该工程已于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车。
我国应用BOT模式融资建设的较有代表性的项目还有广西来宾电厂B厂、四川成都自来水厂六厂B厂、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

ABS融资: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广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是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有益尝试,为我国以后进行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融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融资租赁:2006年2月,工行完成国内首例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其与法国巴黎银行共同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进1架波音737—700客机,安排了3400万美元境外经营租赁融资。这是国内由中国商业银行安排实施的首笔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工商银行这次与法国巴黎银行合作,不仅打破了外资银行在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领域的垄断地位,也是工商银行积极调整飞机融资业务品种的一次创新。

阅读全文

与广西电厂项目融资分析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豆蔓理财招聘 浏览:11
天地茶业股票 浏览:752
融资per 浏览:703
北京博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浏览:946
买基金什么时候上车 浏览:481
汇添富外延基金到底怎么了 浏览:811
融资建造类型 浏览:160
寿险理财规划师有用吗 浏览:605
保垒理财 浏览:759
ec融资 浏览:720
花生理财预警 浏览:932
富养女儿理财 浏览:414
企业融资投资分析报告 浏览:116
兴业期货厦门 浏览:176
华夏策略回报基金净值 浏览:332
锦江融资租赁 浏览:709
苏州科达股票代码 浏览:318
股票图标大全 浏览:449
小川科技融资 浏览:823
国投融资渠道 浏览: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