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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企业划转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6-20 13:54:17

①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划拨资产吗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纯国有企业)之间,经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可以无偿相互划拨资产。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上海市体育局企业划转国资委扩展阅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② 国有企业可以划转到其他国有企业吗

可以划转,具体划转的要求如下:
政府将国有企业划转入注其他国有企业的规定如下: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2、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3、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4、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③ 求《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文件全文

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委管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国资监管方式,充分体现企业自主决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委管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我委备案。
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企业的房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一定金额以上资产对外转让应当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委管企业下属控股企业之间资产协议转让的,由委管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遵守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情况、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值、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资产转让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及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公告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转让底价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特殊资产转让对受让人有特别要求的,由委管企业批准。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五)资产转让价款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结算,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资产转让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
四、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交易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交易机构要明确交易规则、完善交易系统、做好信息披露。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信息由上海联交所统一监测汇总,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五、市国资委会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委管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产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县国资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所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④ 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算不算政府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回目的的公司,答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要看是不是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是的话算,不是的话不用纳入!

⑤ 上海国资委属于行政级别的单位上海国资委主任行政级别是什么

上海国资委属于行政级别的单位,上海国资委主任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干部。

正厅级干部职位:

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第八师师长)。

(5)上海市体育局企业划转国资委扩展阅读

上海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根据本市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市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本市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主要职责

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和改制过程中,时常会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无偿划转不同于正常买卖关系的股权转让,其虽然表现为一种经济行为,但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政府部门的行政意志。无偿划转要求通过更严格的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国资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2005年,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是第一部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程序进行系统规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2009年,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以下称《工作指引》),该文件主要针对央企,其对央企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是对《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

综合《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注:国有一人公司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无偿划转的划入方(划出方)方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工作指引》增加了国有一人公司作为无偿划转主体。因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体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流程

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及要求包括如下七项:

1、进行可行性研究。

2、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注: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3、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5、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6、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需报国资委审批的,经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7、进行账务调整,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审批所需材料

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应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包括:

(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股东会决议,出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有关文件。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中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更多地体现为政府的行政性行为,故因因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而产生的纠纷并不能被认定为民事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4号),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武汉市正达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物储运有限公司、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33号,(2017)鄂民再46号)中,法院认为,因武汉市物资局基于搞好资产重组、发挥整体优势,其作为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和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武物(1995)75号文、武物财(1995)81号文将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_口仓库的资产及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划归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而根据武国资办评(2003)31号文、武商贸资(2003)27号、43号、44号文,正达公司是由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在经过资产评估后于2003年分拆改制而设立,_口仓库资产此时划归正达公司。据此可知,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与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对本案所涉资产的调整、转划均是基于行政划拨审批文件,在法律上也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人员、房产、土地等调整、变更登记手续。而武汉市物资局作为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当时应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其调整、划转行为应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武汉市物资储运总公司取得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的涉案资产,系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其纠纷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故,在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交审批或主管部门解决,视情况可提起行政诉讼。

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其他问题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与国有资产转让的区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与国有资产转让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虽然同为国有资产的转移,但国有资产转让是为通常情形下有对价的市场交易行为,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在国有产权持有主体间无对价转移的行政性行为。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无论是无偿划转还是转让,均需要获得审批。转让时,还需要履行评估手续,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否需要经过场内交易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如前所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与国有资产转让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概念。前述场内交易的要求并不涵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此外,根据《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程序并未要求进场交易。无偿划转中的产权转移并无相应的对价,并非典型的交易行为,并不涉及因交易价格不合理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进场交易并不与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意图相违背。因而,经过规范程序并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无需进场交易。

六、结语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要是为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且需符合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并非典型的市场产权交易行为,受行政规划和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是其重要且关键的环节。在国企,特别是央企整合及产业布局调整过程中,无偿划转仍将是重要的方式之一,应予特别关注。

⑧ 企业根据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将内部的不良资产无偿划转给国资委规定的接收公司

根据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原则,企业在划转不良资产后支付给接收公司的补助费相对应的资产已不属于企业所有,补助费也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故应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支出。

⑨ 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变更为国资委需要交税吗

摘要 出资人变更,也就是公司股权变更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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