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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2019年4月29日行情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30 04:58:06

Ⅰ 我想问一下这个周末股市开盘么4月28日和2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证所有关通知显示,新《交易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3 本所根据第4.2.4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

Ⅱ 2019年4月29日股市开盘吗。

股市正常开盘

Ⅲ 我在2010年4月29日买入600795国电电力后到今天(5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什么送股和配股没有到账

只有深交所的股票送股和转增股本在除权除息日到账,上交所的股票送股和转增股本是要在除权除息日的次一交易日才能到账。很多股民心情很好,因为他们以为配股就等于送股票。但其实这只是它们换了其他的方式来圈钱,这是对是错?让我继续说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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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股是什么意思?
配股是上市公司因为公司发展需要,发行新股票给原股东,从而做到资金筹集。换种表达方式就是,公司的钱有些不够,想要把自己人的钱凑在一起。原股东可以选择认购,也可以选择不认购。
举个例子来说,10股配3股,那就是意味着每10股有权依据配股价,然后去申购3股该股票。

二、股票配股是好事还是坏事?
配股究竟是否是利大于弊的呢?这就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
一般来讲的话,一般来说,配股的价格低于市价,因为配股的价格会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新增了股票数的原因,因此要进行除权,那么股价会按一定比例去降低。
对没有参加配股的股东来讲,因为股价降低,他们会有损失。
参与配股的股东认为,股价正在下跌,还好股票的数量还是在一直增多,所以总收益权并未因此被改变。
此外,在股票已经配股并且除权之后,特别是在牛市填权的情况也许会出现,股票恢复到原价,甚至是要比原价高的多,获得收获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拿一个例子说,某只股票在收盘之前的价格为十元,配股比例为10∶2,配股价为8元,那么除权价为(10×10+8×2)/(10+2)=14元。除权后第二天,要是股价上涨且涨到16元,然而参与配股的股东在市场差价上每只股就可以获得(16-14=2)元。这样看来,还是不错的。
哪天进行分红配股、举办股东大会等重要信息,很多人都不知道要如何记录?这个投资日历,能让你不错过每一个重要的股市信息:A股投资日历,助你掌握最新行情
三、 遇到要配股,要怎么操作?
话又说回来,其实配股,我们不能肯定的说它好,或者说它坏,公司对于配股的钱如何分配?是导致它好坏的主要原因。
配股可能会被认为是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倒闭的前兆,有时预兆着更大的投资风险,所以遇到配股时,还是关键看清楚这个股票好不好,关于该公司的发展方向如何。
不知道怎么看这个股票未来发展趋势的朋友,那就来这里看看,你不确定的股票由我们专业的金融分析师来替你判断!【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应答时间:2021-09-08,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Ⅳ 恒康医疗股票4月29号要评为ST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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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乐视网股票还有希望吗

每一只股票都会有升有跌,即使连续多个跌停,也会有希望反弹。乐视网仍有跌停的可能发生,即使乐视网股价上涨了,风险仍然存在。目前,乐视网风险暂时还没有彻底解除的迹象。
拓展资料:
乐视视频,原名乐视网,2004年成立于北京,享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致力打造基于视频产业、内容产业和智能终端的"平台+内容+终端+应用"完整生态系统,被业界称为"乐视模式"。乐视垂直产业链整合业务涵盖互联网视频、影视制作与发行、智能终端、应用市场、电子商务、互联网智能电动汽车等;旗下公司包括乐视网、乐视致新、乐视移动、乐视影业、乐视体育、网酒网、乐视控股等。
2010年8月12日,乐视在中国创业板上市,是行业内全球首家IPO上市公司,中国A股最早上市的视频公司。
2017年11月10日,乐视网发布公告,称贾跃亭在回函中表示无力履行无息借款与增持承诺,"深表歉意"。 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乐视网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乐视网及贾跃亭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1日,其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乐视网需于11月7日前支付诉讼费612万,否则视为撤诉,其办公场所将被强制腾退。"公司存在因支付巨额诉讼费,或将导致现金流断裂的风险。 "2020年5月14日,乐视网股票被终止上市。
2021年2月,乐视视频安卓版App在9.24更新版本中,图标Logo换新,显示"欠122亿"的字样,引发广泛讨论 ;乐视视频回应表示,此次乐视视频图标的更新不影响大家观看视频内容,也不影响乐视超级电视正常运营 。4月12日,乐视网公告,因乐视视频公司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等,北京证监局对其合计罚款2.4亿元。
2017年9月27日,乐视网宣布:拟更名为新乐视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变更前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9日,乐视网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于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公司将不会进行更名。同时还称,此次终止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对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无影响。

Ⅵ 实达集团2020年4月29号要停牌吗

从官网看,还没有停牌的消息。多关注他们的官网或者财经网站吧。

Ⅶ 股票分红派息前后投资技巧!

出资需求技巧,不知道我们对股票分红派息前后的出资技巧了解多少?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资股票做收益,所以对于股票的风险也期望我们可以多去关注,接下来就一同来看一下股票分红派息前后的相关内容吧。

股份公司运营一段时刻后(一般为一年),假如营运正常,产生了赢利,就要向股民配资股息和盈利。其交给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以现金的方法向股民支付。这是最常最一般的方法。二是向股民配股,采纳这种方法首先是为了把资金留在公司里扩展运营,以寻求公司开展的远期利益和长远目标。第三种方法是什物配资,便是把公司的产品作为股息和盈利配资给股民。

分红派息前后的出资技巧!

在分红派息前夕,持有股票的股民一定要亲近关注与分红派息有关的4个日期,这4个日期是:

1.股息宣告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音讯发布于众的时刻。

2.派息日,即股息正式发放给股民的日期。

3.股权挂号日,即计算和 认参与期股息盈利配资的股民的日期。

4.除息日,即不再亨有本期股息的日期。

在这4个日期中,尤为重要的是股权挂号日和除息日。因为每日有地数的出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公司的股票不断转手。这就意味着 股民也在不断改变之中。因此,公司董事会在决议分红派息时,有必要清晰发布股权挂号日,派发股息就以股权挂号日这一天的公司名册为准。凡在这一天的股民名册上记录在案的出资者,公司承以为股民,有权享用本期派发的股息与盈利。

假如股票持有者在股权挂号日之前没有挂号过户,那么其股票出售者的名字仍保留在股民名册上,这样公司仍供认其为股民,期股息仍会依照规则配资给股票的出售者而不是现在的持有者。由此可见,购买了股票并不一定就能得到股息盈利,只有在股权挂号日之前到挂号公司管理了挂号过户手续,才能获取正常的股息盈利收入。

至于除息日的把握 ,对于出资者也至关重要,因为出资者在除息日当天之后购买的股票,已无权参与此期的股息盈利配资。因此,除息日当天的价格会与除息日前的股价有所改变。一般来讲,除息日当天的股市报价便是除息参阅价,也便是除息日前一天的收盘价减去每股股息后的价格。例如,某种股票方案生股派发2元的股息,如除息日前的价格为每股11元,则除息日这天的参阅报价应是9元(11元抢息的现象。即越接近过户期,购买该种股票的出资者越多,因此,股价的涨升起伏也就越大,出资者有必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剖析,以恰地方在分红派息期把握买卖火候。

以上内容是给我们整理的对于股票分红派息前后的出资技巧有哪些。对于上述的介绍,信任我们应该对股票分红派息前后的出资有一定的了解。股市行情变化多端,尤其是对于新手学股票,一定要把握好股票猜测剖析的相关内容。

Ⅷ 鼎信转债(113506)公司可转债将于2019年04月29日起开始停牌,如何理解和应对谢谢!

是公司股票停牌,可转债与股票一起停牌。现在是没有办法应对的,只能等着股票的复牌,不过这个时候多半是利好的消息,股票开盘以后看正股走势

Ⅸ 今天是2019年的4月29日。国企还上不上班了我是自由职业者

今天是2019年的4月29日,星期一,本身并不是节假日或周末。另外,国家已经明内确通知5.1-5.4放假容4天,今天也不在换休或调休之列。所以,不管政府机关还是国企都上班。
另外,很多具有生产性质的国企因为不能停产,即使在法定节假日都不能休息,特别是工人。很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节假日的影响,多数业务都能办理。
如果能具体到某个单位,可提前打电话问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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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票2019年4月29日行情分析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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