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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管办

发布时间:2021-01-18 23:22:55

上海市户籍管理部门电话多少

上海复市户籍管理部门(制上海公安局)电话:62310110

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责。

拓展资料

上海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4、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等有关事务;

5、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6、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参考自: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网络

② 本人在上海德国使馆签证处递交了签证这都82天了,然后德国外管局2礼拜

有4个可能:拒签、下签、补材料、审理时间拉长。 如果是被拒签会有拒签信,但是很多时候拒签信或者是下签信邮件给你后会自动进入垃圾邮件的,我碰到过很多次了,要多检查垃圾邮件。 还有,要打电话给签证中心催一催,并且催签的理由要充足!比如说你已经定了机票,或者说你的假期快要结束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他们才会稍微的重视。 最近上海的审理时间是越来越长了,怎样催都是“请耐心等待”。还有就是准备圣诞节了,应该很多签证官都有假期了,可能审理你的签证官正在放假也说不定。 你说帮你做材料的代理?是旅行社? 你还是自己打电话还一些,代理很多时候不能转达你的意思。 希望能帮助到你

③ 上海市黄浦区外管所

据我所知好像不可以来,就算可以也会源打折(对折之类10年算5年,而且手续也不是很简单),不过上海社保有个缴费年限,最短可能是5年左右,然后就可以享受最低的上海社保待遇,每个人情况不一样建议打12333问一下,会比较清楚。

④ 上海外管局审批外债登记要几天

不会要20个工作日这么久的,如果资料齐全没有问题的话,一般15个工作日左右也就批复了。有时候外管局其实已经批复了,只是还没有通知你,所以差不多时间你们可以打电话问问是否已经批复。

⑤ 到上海外管局现场做延期付款报告,需要带哪些材料(具体一点),请各位老师指点,谢谢!

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在外贸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付汇日期。企业未在货物进版口实际发生日起30天内通过监权测系统向外管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管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具体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管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等。 注意:B类和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

⑥ 怎样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需要哪些资料到外汇管理办理开通,在上海的外汇管理局的那个窗口办

瑞士BAC外汇平台,受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FINMA),资金安全有保障,平台稳定又迅速。回国内口碑好,信誉答卓著。

BAC获得多家著名交易所场内结算成员资格,这些交易所包括CME(芝加哥商业交易所),NYMEX(纽约商业交易所),COMEX(纽约金属交易所),LME(伦敦金属交易所),LSE(伦敦证券交易所),IPE(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
JohnW

⑦ 上海外管局上午工作到几点

11点半

⑧ 上海市企业有“对外付汇进口名录卡”还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吗要办的话在外管局几楼几号窗口办

几号窗口忘记了你倒 外管局以后哪里有人 指导的呀 给你拉个号 号码纸上有窗口号的。
进去左边第一个还是第二个。
大概是7号???忘记了 蛮早之前去办的

⑨ 在上海外管局办外债登记一般需要多久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2.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账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 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账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2。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3.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 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

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⑩ 上海青浦外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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